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大价发2000102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行为重新规范如下:一、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 元人民币。二、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电梯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载。三、已取得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电梯管理单位,须在十一月一日前到原发证单位更改收费许可证。四、高层住宅电梯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房局发(1997)111 号文件执行。本通知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大连市物价局二 OOO 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