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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定性分析.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5279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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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定性分析 邓迪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保障措施, 医保卡作为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社会频频出现冒用他人医保卡的现象, 对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定性, 有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医保卡的性质、医保卡内资金的性质以及不同情况下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具体行为方式, 以诈骗罪定性更具合理性。关键词: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医保卡; 医疗保险; 作者简介:邓迪

2、 (1992-) , 男, 贵州贵阳人, 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7-06-24Received: 2017-06-242015 年 12 月 20 日, 一则题为用父亲医保卡替母买药母女被判诈骗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据报道, 浙江省的邹某患高血压已有 30 多年, 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少, 而丈夫老周的医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 为省钱, 邹某便让自己 52 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医保卡去配药。从2011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 周某用她父亲的医保卡, 为母亲配药 34 次, 报销药费 11, 376.64 元。老周因长期卧病在

3、床, 生活无法自理, 虽意识清醒, 但已无法说话, 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医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案发后, 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 11, 376.64 元, 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 22, 753.28 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 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 个月, 缓刑 5 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判处周某拘役 3 个月, 缓刑 5 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1。该案一出, 立即引发网络上的大量转载和讨论。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越发完善, 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医疗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公民看病、就医提供了保障。与此同

4、时, 医保卡乱象也越来越多, 屡禁不止。冒用他人医保卡的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进行惩处, 保障公民切实利益。一、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概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医疗保险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公民享受医疗保险的手段就是通过医保卡进行看病、买药等医疗活动。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

5、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 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归到医保个人账户中, 单位缴纳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中, 而另一部分划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保卡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简称, 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 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 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一) 医保卡内资金使用顺序每一张医保卡都绑定一个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医保卡内显示的余额就是持卡人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 当城镇职工发生医疗行为使用医保卡时, 首先由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当个人账户金使用完后,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存在一定金额的起付费, 患

6、者需要自行支付, 而超过起付费的金额则由患者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相应比例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比例各地都有不同规定。(二) 医保卡内资金的性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 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超支不补, 结余滚存, 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 个人账户予以注销, 余额按规定继承。由此看出, 医保卡内的资金实质上是个人账户金, 其所有权归属于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可以将这笔资金定向用于支付其就诊、住院、购买药品等医疗活动。在持卡人死亡后, 个人账户金也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

7、 笔者认为, 医保个人账户金实际上是医保卡持有人个人的私有财产, 其本金和利息可以使用和继承, 一般只能用于就医和买药, 不能提取或者挪作他用, 但由于各地规定不同, 也存在例外, 如天津市就允许提取部分个人账户金。在个人账户花费完毕, 需要国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这部分资金, 则并不是个人私有财产, 而是参保人基于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多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享有的国家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地区和年龄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支付标准, 其性质为国家财产。二、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归责依据医保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 仅用于个人定向医疗使用, 一般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使用他人的医保卡。然而, 当前社会, 乱

8、用医保卡, 冒用他人医保卡的现象广泛存在, 尤其是亲属、朋友之间互相使用医保卡的情况大量存在, 给我国医疗保险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 对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需要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和规制。(一)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医保卡以个人身份证作为识别码, 使用医保卡看病、就医、买药都需要输入预先设置的消费密码。因此, 毋庸置疑, 冒用他人医保卡, 无论是使用个人账户金部分还是使用其医保待遇, 行为人对于医保卡的功能、使用他人医保卡后能达到的结果以及该行为的性质都具有明确的认识。实质上, 使用他人医保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 冒用他人医保卡, 行为人在主观

9、上具有非法占有利益的明显故意。(二) 客观上采取了诈骗的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医保卡的管理和制作也由各地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并不是所有地区的医保卡上都能够明确反映其所有人信息, 尤其是照片信息。这就使得药店、医院等机构无法准确分辨刷卡人是否为持卡人, 也无从分辨刷卡人是代理持卡人进行消费, 还是冒用他人医保卡, 使冒用医保卡的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2。1. 行为人使用了欺诈的手段。医保卡只能本人使用并定向用于医疗活动, 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医保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则。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

10、或者授权, 或者超出授权范围, 擅自以持卡人身份使用医保卡, 进行医保卡业务中的看病、就医、买药等活动, 其性质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目的是获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使用医保卡内余额。2. 收银人员陷入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 即收银人员所认识、所意欲的行为与客观现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由于医保卡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收银人员无法确认医保卡使用人是否是持有人, 或者在使用医保卡时是否经过持卡人的授权, 因此当行为人冒用他人医保卡时, 收银人员就误以为使用人就是持卡人本人或是基于持卡人的委托或授权, 从而陷入错误认识。3. 收银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刷卡收费。诈骗即要

11、求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在冒用医保卡的行为模式下, 行为人可能在医院或者药店购买药品或者就医, 而收银员在误以为使用人就是持卡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情况下, 刷卡收费, 交付药品, 实际上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4. 医保卡持有人或者国家遭受财产损失。医保卡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主要表现在医保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 仅用于个人定向医疗使用, 一般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如前文所述, 医保卡内个人账户金部分在性质上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而医疗保险待遇则属于国家财产。因此, 无论是冒用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还是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待遇, 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具有严

12、重的社会危害性。三、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定性由于医保卡一般不具有现金提取功能, 只能定向使用于支付医疗支出, 因此, 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大多集中在买药、看病等环节, 其中, 以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物为主。对于冒用他人医保个人账户金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待遇的, 由于犯罪对象不同, 应当分别予以不同对待。(一) 冒用他人医保个人账户金的定性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性质是个人私有财产, 那么冒用他人医保个人账户金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侵害, 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虽然医保卡一般应当由个人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使用他人医保卡, 但笔者认为, 基于财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 医保卡所有人有权在一定范

13、围内使用和处分其个人账户金部分。1. 冒用他人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情形。(1) 近亲属之间互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笔者认为, 近亲属之间互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上, 此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 几乎每个家庭都会存在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医保个人账户金, 或者购买家庭常备药物, 或者进行一些简单的医疗行为, 或者使用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金为其他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药品费用的情况, 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出于家庭生活的便捷, 而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即使没有事先获得医保卡所有人许可和授权, 各家庭成员一般也相互默认此行为。此类行为实际上与处分家庭财产的性质无异, 其社会危害性也极小,

14、仅仅属于违反医保卡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犯罪, 反而不利于家庭和睦。实际上, 我国各地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也一般认同近亲属之间互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的行为。例如,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就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药品费用。(2) 非亲属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这类行为一般表现为, 行为人基于医保卡持有人的委托, 为其购买药物或者支付医疗费。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医保卡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 实际上是代表医保卡持有人实施相关医疗行为,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构成犯罪。但是, 如果行为人超出了委托代理的范围, 实施了为自己

15、购买药物等行为, 数额较大的, 实际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情况, 应当按照犯罪处理。(3) 经同意使用他人医保卡个人账户金。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行为人向医保卡持有人“借用”医保卡支付医疗费用、药品费用, 其使用额度以个人账户金为限。笔者认为, 对于这种情况, 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实质上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的赠与,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有的财产转移行为都是经过医保卡持有人认可和授权的, 仅仅违反了医保卡的相关管理规定, 不能认定为犯罪。(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金。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

16、过盗窃、抢夺、捡拾等手段获取他人医保卡并使用其个人账户金, 或者超出他人授权金额使用个人账户金, 且数额较大的情况, 这实质上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应当按照犯罪处理。2.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情形。(1)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金应当构成诈骗罪。所谓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金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非法获得他人医保卡并使用, 或者拾得他人医保卡并使用, 或者明显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他人医保卡。对于超出他人授权金额使用个人账户金, 或者捡拾他人医保卡并使用其个人账户金, 数额较大的情况,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 该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7、, 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盗窃、抢夺等犯罪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医保卡账户和密码, 并使用其个人账户金的行为, 却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盗窃罪、抢夺罪等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 这是由我国刑法对每一类的犯罪规定的不同模式决定的, 例如, 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立法者主要根据客观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不同方面的不同侵害程度而规定了不同罪名和法定刑, 并且按照生命权、健康权、性自主权、自由权、劳动权、人格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进行排序。当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

18、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时,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侵犯的具体犯罪客体及行为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而财产犯罪作为最古老、最传统的自然犯罪之一, 其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 并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不断产生新的犯罪方式。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 13 个罪名中, 所有犯罪侵犯的都是公私财产权, 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仅仅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因此, 对一个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就必须正确判断其手段行为符合哪一种财产犯罪的罪状规定模式。通过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没有实际获得财产, 其获得的医保卡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 获取财产的具体行为实际上是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 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19、(2) 冒用他人医保卡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这种观点将医保卡解释为刑法中的信用卡, 其理由是医保卡具有消费支付功能, 冒用他人医保卡, 使用其个人账户金实质上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性质一样, 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不妥, 错误地界定了医保卡的性质, 对医保卡做出了超出语义范围的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使用的工具是否属于信用卡。根据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

20、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医保卡是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 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的卡片。首先, 从财产性质上看, 个人信用卡中的财产均属于个人所有。在这一层面上, 医保卡中个人账户金的性质与信用卡中财产的性质实质上是一样的。其次, 从功能上看, 信用卡是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医保卡一般只具有消费支付功能, 并且只能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超支不补, 结余滚存, 不得提取现金, 在使用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

21、笔者认为, 从功能上很难将医保卡解释为信用卡。最后, 从发卡机关上看,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 而医保卡是我国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承办银行联合发行的, 而银行在此过程中一般只是提供卡片制作而已, 主要发卡机关还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虽然部分医保卡本身具有现金存取等借记卡的功能, 但这是完全独立于医保个人账户的, 只是一卡两用而已, 不能认为医保卡具有借记卡的功能, 也不能认为医保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在严格意义上, 医保卡不能够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此外, 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刑法中金融诈骗罪一节, 主要是考虑到

22、信用卡诈骗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而冒用医保卡行为的对象是药店或者医疗机构, 其侵犯的是个人或者国家的财产权, 不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因此, 将冒用他人医保卡并使用其个人账户金, 且数额较大的情况认定为诈骗罪则更为妥当。(二) 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定性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待遇, 即本文开头所提案例涉及的情况,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更大额度的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冒用他人医保卡从事医疗消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无论冒用人与持卡人是何种关系, 也无论冒用人使用医保卡是否取得持卡人同意, 都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国家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是有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的, 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财产, 因

23、此冒用他人医保卡获取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实质上是诈骗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持卡人对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无支配权, 也无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医保报销待遇。由于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各家庭成员对于用卡情况大多知情, 甚至是持卡人授意为之, 笔者认为, 对于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实施者和明知冒用行为仍然提供医保卡或者授意他人使用自己医保卡的持卡人, 应当以共犯论处。事实上, 根据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进行了立法解释, 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

24、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三) 个人使用医保卡刷生活用品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类情况, 即部分药店以卖药的名义卖生活用品, 允许医保卡持卡人刷医保卡个人账户金购买商品。对于这种情况, 虽不属于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 但在事实上对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造成了损害, 也违反了医保卡只能定向用于医疗行为的规定, 但是其性质上还是属于持卡人处分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 属于违反医保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四、完善医保卡管理制度综上所述, 由于医保个人账户金与国家医疗保险待遇在财产性质上存在不同, 对于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25、经出台有关立法解释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相关案例和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正在加大打击力度。在医保卡问题上, 社会大众心中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 医保卡互相使用非常平常。正因为如此, 通过刑法对冒用医保卡的行为加以调整和规制是必要的。但是, 刑事处罚只是一方面, 要从源头上治理医保卡乱象, 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首先, 应当加强对医院收银人员的管理。收银人员对于医保卡使用人进行甄别对医保卡管理非常重要, 无论是购买药品还是门诊住院, 收银是医保卡使用的最主要环节, 应当加强对收银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就医院而言, 收费应当以病例为准, 用医保

26、卡消费的, 应当确保医保卡信息与病例信息一致, 以防冒用他人医保卡。其次, 应当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对于全国的医保定点医院, 应当实行实名挂号就诊, 在挂号时提供就诊人身份证, 并将就诊人个人信息录入医院系统, 医生在问诊时应当核对挂号系统中的身份信息, 确保与实际就诊人一致。最后, 尽快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国统筹。目前,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 而是由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医保卡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各地医保卡发卡银行、卡面信息、使用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区别, 既给持卡人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也不利于医保卡的统一管理。因此, 早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国统筹是完善医保卡管理制度的重要

27、一环。参考文献1尚迪.冒用家人医保犯了什么罪N.河南法制报, 2015-12-23 (014) . 2姜熙.医保卡乱开药可构成诈骗N.贵州民族报, 2011-08-29 (A03) . 注释(1) (1) 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出台的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6 年 10 月起,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 70%实行注资管理, 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 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保险、体检等费用;其余 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 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的费用。 (2) (2)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 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四) 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五) 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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