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检察机关探索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思考 匡正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本文探究的是关于检察机关探索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思考。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 作者简介:匡正, 男, 汉族, 湖北监利人, 研究生,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研究方向:刑法实务。1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背景、现状与优势俗话说“留得青山在, 不怕没柴烧”。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也面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侵吞国有资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发的困扰, 其中包括部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自身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自身职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案件。由于“
2、公益”是一种整体利益,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受不法侵害之时, 存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不明、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 无法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获得有效保护。因此, 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建议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日益强烈。为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落实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和
3、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的团体, 依据法律的授权, 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普通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检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 要严格履行诉前程序,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 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 则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4、根据 2017 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 在 5109 件已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 通过向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4562 件,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 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3206 件, 占已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案件的 70%。2 武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年初, 陈一新书记在武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 统筹发展生产、生活、生态, 彰显武汉市滨江滨湖生态特色, 全面改善江河湖泊水质, 使武汉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国际知名宜居城市。这一目标的提出, 可以说为武汉市检察机关正在大力尝试并推进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5、的开展注入了更大的助力, 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全国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武汉力量贡献不小, 但可以看出, 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一是线索类型单一, 摸排的线索主要集中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三个领域, 在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尚未能发现并启动线索。二是公益诉讼案件摸排线索多, 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占比不高, 有一定数量案件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 行政机关已经纠正其违法行为或有效履行职责。3 检察机关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对策思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 为保护国家、社会公益, 检察机关必须秉持法律监督职责, 积极探索前
6、行, 这一点义不容辞。然而一家之力毕竟有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这已是全民共识, 关乎国计民生发展的千年大计, 如何保护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 人民法院、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行政机关等都牵涉其中, 都应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 推动开展。(1) 深化认识, 加大办案力度。要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更是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后的新的业务增长点。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 瞄准陈一新书记提出的建设“生态化武汉”目标, 突出保护水资源, 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 同
7、时积极探索其他领域的案件, 实现案件类型多样化。加大提起诉讼力度, 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为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武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 推动立法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各试点地区通过具体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充分验证了该项改革制度, 目前立法已经确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应及时总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经验规律,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方式等问题, 特别是要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 深入探讨研究如何定位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身份地位、如何推进诉前程序、如何把握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收集、公益诉讼的救济、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等问题, 完善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支持起诉操作规范、社会公益专项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快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进程。(3) 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结合检察官入额遴选, 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 尽快充实办案力量, 夯实民行检察工作基础, 保证人员配备与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另一方面对于现有人员, 要在内部充分挖掘潜力, 提升办案能力。要着力提升民行队伍专业化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 通过遴选、招录等方式, 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理论和实务人才, 更好满足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