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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时代意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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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时代意蕴 李淑娟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 摘 要: 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 唐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制定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法令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封建王朝, 唐代完善的环境保护立法充分彰显生态智慧, 惠泽民众, 亦对后世影响深远。其蕴含的“天人合一”、“知足知止”、“关爱生命”等环境资源保护思想, 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 对缓解当下日趋严峻的环境危机,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关键词: 唐代环境保护立法; 立法特点; 时代意蕴; 作者简介:李淑娟 (1983-) , 女,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E-mail:收稿日期:2017-02-06基金: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项目“陕西城镇化进程中环境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 (14JK1379) On the Current Im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Tang DynastyLI Shu-juan School of Language, Literature and Law, Xian Univ.of Arch. Abstract: Influenced by the theory that man is a

3、n integral part of nature, the rulers of the Tang Dynasty were soberly aware of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us set up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environment resources protection to realize the coexistence of human beings and nature. As one o

4、f the most prosperous feudal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 the perfec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f Tang Dynasty, full of ecological wisdom and beneficial to the people, had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future generations. The thoughts of environment resource protection, such as “nature and man in one ”

5、, “dont ask too much and enough is enough”, “showing loving care for life”and other legislative ideas, accord with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nowadays, which is vital currently to ease the present worsening environmental crisis and realize the harmony betw

6、een human and nature.Keyword: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Tang Dynasty; legisla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current implication; Received: 2017-02-06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 古代统治者尤为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 通过立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随着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繁荣发展, 立法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在环境保护方面, 唐代统治者已清醒认识到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强调合理开发, 尊重自然规律,

7、 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保思想。一、唐代环境保护法律1. 唐代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唐代延续前朝立法传统, 针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虞部。虞部相当于现代中央政府的司局级管理机构, 是我国古代掌管山林川泽的政府机构的泛称。其管理工作主要为:“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11841, 即负责管理京城道路植树绿化, 供应草料木炭、时蔬。强调在长安、洛阳周围三百里范围内禁止打猎、捕鱼等, 注重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此外, 水资源在农业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唐代水部“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 以导达沟洫, 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 咸总而举之。”11841,

8、掌管天下川渎、陂池的政令, 负责疏通河道、修筑堤坝、防洪灌溉等事宜。唐初就意识到资源使用与保护的辩证关系, 从管理机构设置上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2. 唐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唐代立法以唐律疏议最具代表性, 法典体系完整, 内容丰富, 荟萃了前朝律典的精华。此外, 唐六典作为唐代开元年间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也反映出唐代法制制度化的发展。两部法典均记载了环境保护、水利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期通过环境保护、资源合理使用等, 实现封建王朝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1) 水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利资源不仅关系农田水利事业建设, 而且是区域之间物资运输的重要途径。

9、唐代对保护堤防、兴修水利方面十分重视, 有严格完善的水利管理体制和管水用水法规。首先, 明确水利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凡浇田, 皆预知顷亩, 依次取用, 水遍即令闭塞, 使均普, 不得偏并。”灌溉过程中应根据既有田地亩数, 依次均衡使用水源, 不得分配不均, 有所偏颇。规定“凡水有灌溉者, 碾硙不得与争其利;溉灌者又不得浸人庐舍, 坏人坟。”2226 强调灌溉期间不得争抢水源, 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和坟墓。其次, 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 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 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 减半杀伤三等。即水雨过常, 非人力所防者, 勿论。”31

10、012 将不及时修筑堤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情况等按照杀人罪进行处罚, 并严谨地规定了免责事由。唐律疏议中对盗水以供私用而造成水害的惩处是“诸盗决堤防者, 杖一百 (谓盗水以供私用, 若为官检校, 虽供官用, 亦是) ;若毁人家及漂失财物者, 赃重者, 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罪一等, 若通水入家, 致毁害者, 亦如之。”31012。由于注重兴修水利, 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才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进而为唐代的繁荣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首先, 对泰山、华山等五岳名山进行有效保护。唐代统治者已认识到森林具有调节气候、蓄养水土的

11、重要作用, 规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 兴云致雨, 有利于人者, 皆禁其樵采”2225。强调“凡郊祠神坛, 五岳名山樵, 刍牧皆有禁, 距遗三十步外得耕种, 春夏不伐木”41202, 尊重生物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 采取时禁规定, 防止自然资源的匮乏。其次, 对破坏树木等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 杖六十。”对占据有权属的山野陂湖获利者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对森林所在区域失火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徙二年。延烧林木者, 流二千里;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 各减一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 笞五十”3509。按照失火的

12、场所、延烧对象、损害后果、时间等因素, 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 唐代环境保护的诏令与措施唐代不仅通过立法对水利资源、森林资源进行严格保护, 还颁布诏令进行城市植树绿化、维持生物资源繁延, 以补充法律的不足。(1) 关于植树的诏令与措施。在唐代, 人们通过文人植树、行道树、护岸林、苑囿园林等各种方式植树造林, 扩大植被绿化覆盖率, 以实现城市环境的美化。立法规定京兆尹负责都城长安绿化工作, “诸街添补树, 并委左、右街使栽种, 价折领于京兆府, 仍限于八月栽毕, 其分析闻奏。”费用由政府支出, 号召全民动员参与植树活动, 而且重视对林木的养护, 规定要经常对树木进行检查。大历八年, 朝廷下

13、令“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永泰二年, 代宗令“种城内六街树”;对已经成活的繁茂树木, 严禁砍伐, “其种树栽植, 如闻并已滋茂, 亦委李勉勾当处置。不得使有砍伐, 致令死损”;贞元元年, 德宗命令“京兆府与金吾计会, 取城内诸街枯死槐树, 充修灞、浐等桥板木等用, 仍栽新树充替”51573-1574。(2) 关于禁猎、禁渔的诏令与措施。安史之乱后, 以都城为中心的狩猎活动对局部区域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力极大6。由此, 唐高宗、唐代宗朝多次发布诏书, 禁止在京畿弋进行猎捕, 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 实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旧唐书高宗本纪记载:“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

14、。”旧唐书代宗本纪记载:“就年春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 自正月至五月晦, 永为常式。”1303 上述诏令表明, 春夏之交严禁在京城长安周围打猎、捕鱼等行为, 通过颁布禁猎、禁渔的诏令来维持生物资源的繁殖和延续。可以看出, 唐代统治者对自然资源持续使用的高度重视, 立法中运用“时禁”思想的保护手段, 缓解人类需求与自然资源赋存有限之间的矛盾。(3) 关于禁屠、放生的诏令与措施。唐代统治者笃信佛教和道教。佛家思想认为众生平等皆有佛性, 从善待万物的立场出发, 把“勿杀生”奉为“五戒”之首7;道家思想认为“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 人类应从“道”的高度观照万物, 尊重天地自然和一切生命8。

15、受佛、道两家“戒杀”的影响, 唐王朝统治者多次下令天下禁屠, 放生赎生。禁屠诏令主要是针对牛马等家畜, 目的在于保障日常农业生产的需要以及战备的军用物资需要。放生赎生诏令作出的初衷虽然受到佛教、道教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 但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效果。唐肃宗曾在乾元二年 (759 年) 颁布圣旨, 在全国 81 个地方设立放生池, 蓄养鱼虾之类, 禁止人们捕捉。旧唐书穆宗本纪记载:“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 猎具皆毁之。”1501 唐穆宗曾下诏放生五坊鹰隼, 并销毁打猎的工具。禁屠、放生等举动对民众触动极大,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二、唐代环境立

16、法的特点通过对唐代环境保护立法内容的梳理, 可以看出, 唐代立法涉及范围较为全面, 大至山川湖泊, 小至花鸟鱼虫等, 传递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立法思想。唐代运用法律保护了自然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又有效保障了唐代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纵观唐代环境保护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传递朴素的自然生态伦理观唐代环境立法继承和发扬了“以时禁发”、“取之有度, 用之有节”的立法思想, 将“天人合一”、“惜用节约”、“仁爱万物”的人文关怀普及至自然万物。唐代著名政治家陆贽认为:“地力之生物有大数, 人力之成物有大限, 取之有度, 用之有节, 则常足;取之无度, 用之无节, 则常不足。”指出自然界赋存的资

17、源是有限的, 而人力加工成品的资源也是有限的, 都要注重开发适度, 合理使用, 这样才能保障资源相对充足, 反之则会加速资源的过度消耗。唐代环保法规通过对渔猎的时间、工具等进行限制, 将自然资源的养护与人类的开发利用有效统筹, 维持资源供需的相对稳定, 实现了持续利用资源的目的。2. 重视生活环境的维护唐代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对生活环境的保护。唐律疏议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 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 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 夫所妨废者, 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 杖六十, 出水者, 勿论。主司不禁者, 与同罪。”3488-489 即凡是占用街道、栽种植

18、物者, 要处以杖刑七十或笞刑五十, 并且要将街道恢复到侵占前的原貌。如果在街道上随便倾倒垃圾, 要处以杖刑六十;倒水则不受处理;执法者如果纵容居民乱丢垃圾, 则与乱丢垃圾者同罪。唐代的法律规范中关于对生活环境的维护, 较之于唐以前的各个朝代的规定都更为详尽和充实。这既是古代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进步, 同时也是唐代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集中反映。3.“引礼入律”, 划分环保重点区域由于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礼”即是广义上的法, 规范不同等级、阶层的人的行为。唐代环境保护法规法令中与“礼”存在关联的区域, 尤其受到特别的保护。如皇家的太庙、宫殿、山陵等神圣不可侵入, 立法者非常重视对已经死去的统治者陵

19、墓及周围环境的保护, 并对违反者施以重刑。唐律疏议中有“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的罪名,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 徒二年诸盗园陵内草木者, 徒二年半”3547, 对帝王陵园内的一草一木都予以特别的保护, 并严厉处罚破坏墓地周边环境的行为, 施以重惩。如失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徒二年;延烧林木者, 流二千里;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 各减一等。”3489 唐代的生态保护注重君权、诏令、法律条文的并用, 取得了明显成效。三、唐代环境法律规定的时代意蕴唐代环境保护立法思想、法规法令内容集中反映出人们积极探索与自然的关系。从立法理念而言, “天人合一

20、”的思想要求与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趋同。前者要求人与自然共生共存, 后者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共同追求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唐代生态环境保护思想意蕴非凡、博大精深, 对其法律法规发掘反思, 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和资源利用观。1. 回归“天人合一”的思想, 树立“环境友好”的生态伦理观唐代在环境保护方面, 形成了一个上至君王、下至平民的环境保护规范, 其制定的环保法规法令普遍映射出人们应重视并正确处理好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思想。当前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 主要源于人类对自然界进行了过度索取, 几近突破环境资源承载力。人类必须重新认识自然

21、, 改变传统观念, 看到科学技术能力的局限性, 建立起正确的生态环境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中, 要把其他生物种类当作和人类一样的平等主体去对待, 而不能肆意支配、控制和操纵其他生物, 要尊重生命, 敬畏自然, 培养人类和其他生物种类共存共荣的生态情感。9在对自然环境进行道德反思的基础上, 重新回归“天人合一”的思想。如此, 人类社会才能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 注重环境法律规定的协调性, 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利用观唐代环境保护立法中继承了“以时禁发”、“取之有度, 用之有节”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些宝贵的立法经验启示我们, 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人与自然

22、的关系, 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为自己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面对当下日趋稀缺的自然资源, 应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更加重视资源的高效率利用, 将养护与利用自然结合起来, 实现自然资源的延续发展。强调在农业、渔业、牧业等领域要提倡和要求按季节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要强调节约生产、清洁生产等。遵循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生态规律, 强调人的自律与自觉, 将资源的有限性与发展的无限性结合起来,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环境代价, 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03. 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机构职能权限的集中、统一和高效环境保护与其他领域具有内在的融合性, 涉及社

23、会诸多部门和领域。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问题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唐代环境保护的法规法令以及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 符合环境保护的需求, 也成为后世借鉴的典范。唐代的虞部由工部统辖, 除负责环保禁令的发布以外, 往往还兼管农林渔业、手工业、各项工程、屯田、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11在虞部的统筹下, 有效缓解各部门之间存在的业务冲突, 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高效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于环境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级别, 通过立法赋予其高于其他部委的工作权力。这样可以避免环境管理中机构重叠和效率低下的情形出现, 促进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活动更为有效地协调与配合, 保持环境执法的统一和高

24、效。四、结语德国学者赫尔曼凯泽林曾指出:“在对于自然的控制方面, 我们欧洲人远远跑在中国人的前头, 但是作为自然的意识的一部分的生命却在中国找到了迄今最高的表现。”12310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的历史源远流长, 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 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为我们创建新型生态文明埋下了一块坚实的基石, 为我们丰富生态理论、强化生态意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精神养料13。当今,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为了突破困境, 实现社会良性、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应该重新认识、解读先贤的生态智慧, 让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出时代价值。参考文献1刘煦.旧唐

25、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5. 2李林甫.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 1992. 3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 1983. 4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5. 5王溥.唐会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5. 6夏炎.中古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古代环境保护问题再认识J.中国史研究, 2013 (3) :41-61. 7宫捷, 叶华青, 杜建中.论佛教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及其意义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 (10) :59-63. 8胡北.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蕴J.理论月刊, 2009 (8) :61-63. 9赵国营, 张荣华.生态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时代意蕴J.理论月刊, 2016 (12) :5-10. 10杨发庭.绿色发展的哲学意蕴与时代价值J.理论与改革, 2016 (5) :151-154. 11王少波, 郑建明.我国古代的环保法制及其对当代的启示J.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 2007 (11) :90-93. 12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1. 13张秉福.中国传统生态智慧及其现代价值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1 (2) :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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