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国 际 反 恐 话 语 双 重 标 准 的 形 成基 础 与 机 制 研 究国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在目前对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分析中存在“舆论成见”与“现状成见”等缺陷,导致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不足。通过将“文明标准”与心理学研究中的共情视角纳入到分析中,可以提供一种理解反恐话语双重标准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文明标准”确定了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即自我与别国是内群体还是外群体的区别。共情机制使得自我对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激烈且充满同情,对外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温和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明确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与形成机制具
2、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这有助于澄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纠正相关经验分析中2存在的成见。就现实意义而言,有助于反思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表现,从而对改善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提供一定指导。在“911”事件之后,并不仅仅是美国,包括上百个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都沉浸在反恐的气氛中,国际关系的热点话题也持续停留在这一非传统安全领域。从美国本土受到攻击这一轰动性效果为反恐话语的构建提供了平台,到小布什(George Walker Bush)政府时期的一系列外交行为使得反恐话语较为成功地融入国际关系。然而,各国在面对不同国家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表达了不同的反恐话语。反恐
3、话语的双重标准激发了学术界、政治界浓厚的兴趣,并有一定的分析视角。不过现有观点不能充分解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本文通过对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与形成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尝试构建一种能够对其形成原因进行解释的初步分析框架,并为恐怖主義的全球治理提供相应的建议。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框架2015 年 11 月 12 日,黎巴嫩贝鲁特南部发生一系列爆炸袭击事件,造成 43 人死亡,至少 239 人受伤。逊尼派圣战组织“伊斯兰国”(IS)宣布对此事负责。32015 年 11 月 13 日,法国巴黎市发生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造成 132 人死亡,300 多人受伤。对比两起恐怖袭击事件可以发现:两
4、起恐怖袭击仅相隔一天发生,伤亡人数大致相当,并且由同一组织策划攻击,但对法国恐袭的国际关注程度却远超过黎巴嫩。据经济学人网统计,谷歌用户对“贝鲁特”的搜索量从2015 年 11 月 12 日到 2015 年 11 月 17 日从未超过“巴黎”搜索量的 1%1。巴黎恐袭发生后,全世界都对遇难者、对巴黎表示悲伤和同情。如“脸书”(Facebook)马上上线了“平安信使”(Safety Check)功能,社交媒体上广泛发布“为巴黎祈祷”和“今夜我们都是巴黎人”的话题,世界各地地标也亮起象征法国国旗的三色灯为巴黎默哀。而人们对贝鲁特恐袭事件的反应正如一位黎巴嫩医师艾里费尔(Elie Fares)所认为
5、的:“当我们的人民因恐袭死亡时,没有世界地标以黎巴嫩的国旗颜色为我们点灯;当我们的人民死亡时,世界并没有为我们哀悼;他们的死亡似乎只是国际媒体每日众多新闻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是发生在某个遥远国度的故事。”2 具体到不同国家上,它们表达的反恐话语也有所差别。巴黎恐袭发生后,各国元首立即发表讲话对其表示“震惊”、“悲伤”,并愿意“与法国站在一起”和“提4供一切可能的支持”。而贝鲁特恐袭发生后,多国政要并没有发表声明同情黎巴嫩,也没有对恐怖分子表示谴责,甚至在新闻报道中用“真主党据点(Hezbollah Stronghold)发生爆炸”的标题来弱化这是一次恐怖袭击事件。并不仅仅是黎巴嫩,西方国家对
6、非西方世界发生的恐袭大多表现出“忽视”与“冷漠”的态度。依据“世界悲剧地图”,各地发生灾难后,西方的反应存在明显的差异 3。同情程度最高的地区包括美国(除阿拉斯加)、加拿大、西欧、北欧、以色列、日本和澳大利亚,当这些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国家会感到“很可怕”并表现出深切的关心和怜悯。同情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包括美国的阿拉斯加、墨西哥、南美洲大部分国家、东欧、韩国、南非、印度和埃及,当这些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会觉得“很惨”。同情程度一般的地区包括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中美洲国家和大部分中东国家,对于这些地区发生的灾难,西方国家会说“人生无常”之类的话。同情程度较低的地区如阿富汗、伊朗、蒙古、巴基斯
7、坦、中亚、东南亚、苏里南、圭亚那和法属圭亚那,西方国家对这些地区发生的灾难会询问“还有这么个国家”?而同情程度最低的地区,即朝鲜和非洲大部分国家,当这些5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国家通常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可见,虽然全球化与信息化扩大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但集体的身份认同往往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对受害国家的“选择性同情”表明了国际关系中存在的身份隔阂和心理距离。关于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分析,长期以来将其视作政治意义的工具,所以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存在一定不足。首先是新闻传播学中的“舆论成见”,即认为新闻媒介(如网络、电视和报纸等)所具有的“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功能可以安排人们关注议
8、题的先后顺序,即对特定国家给予的新闻强调越多,公众对该议题的关注程度也就越高 4。虽然这一视角指出了大众传媒是如何将媒体议程(Media Agenda)转化为大众议程(Public Agenda)的,但笔者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本身就是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一部分(或至多扮演了中介因素的角色),而不应作为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如通过测量报纸上新闻篇幅的大小来量化关注程度不同的方法就间接证明了这一点。其次是“现状成见”,即将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归结为一贯情形与遭遇现状不同带来的“反差感”。如中东、西亚等地本来就处于动荡之中,因此人们对发生恐怖袭击更为频繁的国家感到习以为常,并认为6不值得大惊小怪。而美国
9、、欧洲等地“二战”后一直处于和平与稳定的状态中,突然遭遇的恐怖袭击会使人们感到更为意外。事实上,现状的反差带来的仅是如“震惊”、“诧异”或“惊奇”等初级情感,反差感并不能替代我们对“同情倾向性”形成原因的解释。所以,以上这两种成见的存在阻碍了准确把握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要想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就有必要构建一种更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endprint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因此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就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什么因素划分了国家属于不同的群体?对不同的国家群体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态度?第一个问题涉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第二个问题与反恐话语
10、双重标准的形成机制密切相关。在展开分析之前,有必要说明以下两点:其一,本文不对西方的文明话语做价值判断(如俄罗斯是否是“民主国家”),因为这无助于我们理解话语内容和实践是如何影响人们认知的。尤其是当解释他人行为时,重要的不是实际情况与他人行为本身(行为环境,Operational Environment),而取决于自我对他人的主观性解读(心理环境,Psychological Environment)1。因此,我们需要考察西方的话语资7源(或称话语权,Discourse of Power)是如何建构人们观念的,而非话语内容本身的客观性。其二,本文的分析路径在于尝试构建相关性联系而非因果假设,因此
11、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实证理论”。依据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界定,“理论是对规律(Laws)的解释”2。规律表明变量之间的联系,而社会科学中的联系往往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的联系,既包含因果性联系也包含建构性联系。虽然不存在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程度的分析,但鉴于身份、情感与话语/行为之间的联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此这并不妨碍我们以“理论”的视角来解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二、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文明标准”与身份建构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这意味着其形成离不开对国家所属的群体进行区分。依据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12、 Wendt)的观点,“只有具有社会内容或意义的相同特征(的国家)才能够构成类属身份(Type Identity)”3,也就是说,国家所属的群体以其是否具有相同的社会性质为区分依据。在国际关系中,常见的区分标准有国家的“政权类型”(民主8国家与专制国家)、“社会形态”(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水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等。尽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国家所属的群体,但这些区分标准中“可用性”(指类别化的频次和重要性)和“显著性”(指类别之间的差异性)相对较高的是“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sation),它帮助确立了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两个不同的世界秩序 1
13、。“文明标准”产生于 19 世纪的历史背景下。当欧洲对外扩张至非欧洲世界时,欧洲国家面临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护在非欧洲世界的欧洲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二个问题是需要确认哪些国家能够得到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的承认,并接纳为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 2。可见,国际社会并不包含国际体系中的所有国家,欧洲国家对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界定经历了从宗教标准(基督教国家)、地理标准(欧洲国家)向“文明标准”(文明国家)转变的过程 3。依据江文汉(Gerrit W. Gong)的定义,关于文明的标准是“一些用以辨别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一个特定社会的假设,这些假设或者是默许的,
14、或者是明示的”4。换言之,只要一个国9家不符合欧洲所界定的“文明标准”,就会被排除在“文明国家”及“国际社会”之外。具体而言,“文明標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文明标准”反映了自由的欧洲文明的规范,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保证本国人尤其是外国人的生命权、尊严、财产权以及旅行自由、贸易自由和宗教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第二,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拥有完善的政治组织,即实现对自身公民和领土的排他性统治、稳定的国内秩序、高效的运转机制以及对外来侵略能够实行自卫行为;第三,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遵守包含战争法在内的,被国际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其国内也必须拥有一套完整且独立的法院、法
15、典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其领域内所有本国公民以及外国人的法律权利;第四,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保持充分、持久的外交渠道以便履行国际义务;第五,“文明标准”还包含一个更为灵活和主观的标准,即接受国际社会的规范和惯例,而殉葬、多妻制以及奴隶制被看作是不文明的行为 5。“文明标准”对国家身份的建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0首先,“文明标准”能够确定国家的自我身份(Self-identity),即“文明国家”身份。“文明国家”身份属于一种反向认同或逆认同而形成的身份,主要是通过突出他者(Other)的负面特征以反照自我的优越性特征 6。例如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就指出,“文明
16、”这一概念“包括了西方社会自认为在最近两三百年内所取得的一切成就,由于这些成就,他们超越了前人或同时代尚处原始阶段的人们”1。可见,欧洲国家在世界各地发现大量“落后”的国家(或地区)的过程中,形成了对自身优越性的肯定(这包括欧洲社会制度的现代性、科学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启蒙文化的理性等),并将自身的特征正当化为“文明标准”。需要指出,除了“文明标准”的制定者即欧洲国家外,19 世纪的美国和日本也形成了“文明国家”身份,这与它们对“文明标准”的能动性接受是分不开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形成“文明国家”身份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它被纳入到欧美等国发起的国际组织。如在“一战”结束后,日本作为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成员国,参加签署了国联盟约第 22 条的“文明的神圣信托”(The Sacred Trust of Civilization),进而成为托管半文明国家的主权国之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