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地 保 、原 差 与 清 代 地 方 民 事 诉讼在清代地方民事讼案审理过程中,常常有各类地方群体介入,这些介案群体多呈现出无序性与复杂性,仅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这一案宗就厘定出了 11类不同的介案群体。关键群体在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介入方式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或横向、或纵向、或隐向,通过拓展、增强或委借司法权力的方式,进一步深化自身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职能,继而干预地方司法权力。同时在各方激烈的权力角逐下,整个地方群体网络并未发生丝毫的错位,各群体之间以共享的方式整合地方司法权力资源,达到了多赢的局面。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
2、字研究中心近期入藏了一宗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其主要包括两造的呈状、催状、具结状和供词,以及青田县衙做出的批文、衙役的禀文和作为干证文书的契约、地形勘绘、宗支谱图等,数目庞大,仅诉状就有 47 张。从诉状格式来2看,这些状词仅有一份为官方通行的格眼诉状,其余均为白状,即抄件或草状。上述文书,皆为本案陈宽凤按:契字书写时,常因由他人依口代笔的缘故,导致人名有变名、复名或音同之名的变异。文书中同一人名、地名常有多种写法,包括同音异字、俗体或者异体字,如本案中的人名陈宽凤(风)、陈留(刘)泰(太),或地名桂(椥、株)树窟等。、陈宽印兄弟后人所有 按:本案卷宗从浙江
3、青田十六都腊口陈氏手中所购藏,除诉讼文书外,还有红契 9 张,白契21 张,分书 1 本,账本 2 本,但经查验,几乎都和本案无关,尤为可惜。本案主要围绕嘉庆十九年七月的抢卖松木案和嘉庆二十年三月的掘毁祖坟案为中心展开,案件纷繁复杂,将基层民众“打官司”的实态展现得淋漓尽致。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时间跨度长,从嘉庆十九年七月一直打到嘉庆二十五年二月。二是原被告关系复杂,在抢卖松木案中,被告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原告则有三方:原山主陈徐明、陈留泰叔侄,他们与陈宽印兄弟属同宗;山主金绍圣;柴客蒋有朋、蒋南山叔侄,其中陈留泰为金绍圣嫡姐夫,蒋南山为金绍圣女婿。在掘毁祖坟案中,被告为陈留泰、金绍圣等;原
4、告则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三是本案介讼群体众多,3大致有原差、典史、革书、经承、招书、地保、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等 11 类不同群体。而其中最为瞩目的是,地保、原差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同时、多次介入到本案,使得案情曲折复杂,呈现出与以往地方田土细故讼案研究的不同态势。关于地保的司法职能,虽学界多有涉猎,但多是零星提及,缺乏具体论证。如瞿同祖认为地保最主要的职责为上报权 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8 页。;萧公权认为地保主要承续了保甲组织最初的治安控制职能 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论19 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5、2014年版,第 78-82 页。;刘道胜对地保的职能进行了分类简述,其中地保的民事司法职能主要有:上报地方情况、田土勘丈和民间调处 需注意的是,刘道胜将地保的案情查验和案件干证职能,完全归入了其刑事职能(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 年第 2 期),本文案宗为田土细故,但也出现了地保勘验,充当质证的情况,后文详论。然而经过笔者的考订,地保在地方民事司法中的职能远比我们预想的更为复杂。至于原差职能的研究,还很薄弱,至今尚无专文 在明清歇家研究(上海古籍4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56 页)中,胡铁球指出原差有押解犯人、传唤两造之职责。故很有必要对地保、原差在地方民事诉讼的职
6、能作一考察,现略述如下。一、山林争产案介入群体概述(一)案件走向与地保、原差关系嘉庆十九年七月,青田县十六都山客蒋有朋从桂树窟 按:桂树窟即为本案两造所争夺的林地,属平斜山场,位于青田县十六都境内。砍伐的松柴,尽遭同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抢运殆尽,共计三万柴(根)按:该文松柴的单位为“柴”,笔者估计此“柴”是以根来记数。有零,并将其中一万二千柴运往温州发卖。蒋有朋当即将抢卖松柴之事上报给地保杨朝英,待其确认后,便与现山主金绍圣以及原山主陈徐明,以数状并举的方式,以“抢卖松木”罪将陈宽凤、陈宽印兄弟状告至青田县衙。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在接到县衙傳唤后,便开始反击,“绞通原差(留启、张铧)”,以自己拥
7、有桂树窟山林的所有权为理由,声称并不存在抢运一说,反告蒋有朋等偷盗其祖山松木。随后,本案便从“抢卖松木”转变为林地所有权的来回互控。到嘉庆二十年时,盗卖松柴一案还尚未完全解决,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又告金绍圣等人毁掘其在桂树窟上的先祖祖坟,以销毁其拥有桂树窟的铁证,5案件随之进一步升温。在本案中,地保杨朝英和原差留启、张铧,明以调查者的身份出现,实则分别是作为金绍圣方、陈宽印方的“帮讼者” 按:“帮讼”即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力或物力的支持者,明清时期常与“扛帮”之讼棍联系起来。但更是一种普通百姓应对讼案的惯用方式,其以帮讼会和公禀人的形式,守望相助(参见李增增清代地方社会诉讼中的“帮讼”以为中心的考
8、察,载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上),第 347-355 页)。李增增对帮讼者是非的界定,主要以其最后的诉讼目的来区分。笔者认为,介案方式的不同也同样会派生出不同类型的帮讼者,本案中的地保、原差就是作为隐性的帮讼群体介入讼端。交叉介入讼端。青田县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故当地人多以山之松木为生,即“土人取以为薪” 光绪青田县志卷 4风土志土产木类,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205 号,台北成文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15 页。而本案就是由抢卖松木而引发的。嘉庆十九年五月,山主金绍圣将桂树窟、大降二片松林包于蒋有朋砍伐发卖,蒋有朋当即雇斧手等若干人,将松木砍伐堆于山上,
9、“候秋成后,运温发卖” 嘉6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藏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不分卷,无页码。不料,先前所砍伐松柴,于七月十三、十四两日,尽遭同都 按:金绍圣、蒋有朋、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均居住于青田十六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唆人“抢运罄尽”。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金绍圣连呈两控,将参与抢运松木的十六都陈氏家族人员告上青田县衙。一面苦诉自身辛劳砍伐的松柴被强行掠去,一面乞求县令将剩下的松柴封禁,并拘追已卖松柴。金绍圣呈状中还有一纸粘尾印契,即嘉庆十一年十一月陈徐明等户立卖契,此契为当年金绍圣契买陈徐明处桂树窟的赤契,可作现今蒋有朋合理砍伐松柴
10、的有力证据。随后,青邑十八都陈徐明等户于八月初三再添一控,言明平斜 (桂树窟即位于其内)、良坑等处山场是其祖先陈应坤于乾隆三年契买自章国贤之手,“契均印税割绝传管数代,老幼咸知”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恃势搬运,并吊核究事”。后于嘉庆元年、十一年,先后批插、契卖给十六都金绍圣户。从七月十三、十四日松柴被抢到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初呈,中间有一短暂的间歇期,地保杨朝英在接到报案后,很有可能做了相应的调解,试图息讼。这7也从蒋有朋呈词中可见一斑,“厶等当投地保杨朝英前往理论,奈伊等狼虎威风,顽不可当”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直到调解无效,蒋
11、有朋才始于七月二十一日呈案上诉。随后,被告陈宽凤、陈宽印兄弟也立即向青田县衙递交了诉状,并以桂树窟山林的所有权为切入点,道出了其“抢运松柴”的原因。首先,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强调“平斜等处山场(含桂树窟),係祖父传管数百载之业”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八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遵呈各据,洞察绞串移佔,还祈更正宗谱事”。并分列了顺治十七年分单、康熙十二年祀据、乾隆十八年禁约、近年承批山劄等干证文书,想以此表明自家长期对桂树窟山场的管辖权,继而否定对方的山林所有权。其次,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指出金绍圣等人多“绞串”,如“绍圣新住平斜,觑前后山场,统属厶业,谋买无因,始串通嫡妹夫陈梅 (即留泰)、囗囗 按:
12、“囗”字表示文书原件中无法辨认之字。、瑞明(即徐明),背写一契”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八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遵呈各据,洞察绞串移佔,还祈更正宗谱事”。试图想否认嘉庆十一年十一月陈徐明等户立卖契的合法性。8而在两造正式呈状后,原差也开始介入讼端,这从随后八月初九日原差留启、张华的禀文可知。可见,在县令开始审案的同时,案件的调查权也随之转移到了原差的手中。双方有控有辩,案情基本无太大进展,但帮讼群体之间的角逐则显得尤为激烈。蒋有朋方上呈攻击陈宽印等贿赂原差留启、张华,如“宽印到城,绞通原差,延不具覆(厶)投差禀封,又遭骗延”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十日蒋有朋呈状,“为绞运烹肥,号亟併究事”。;而陈宽凤、
13、陈宽印兄弟则对地保杨朝英的介案表达了不满,如“不比绍圣结交地保杨朝英,狼狈成奸,通都号为两头蛇” 嘉庆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备情再叩,以便察讯事”。之后,据地保杨朝英的禀文可知,青田知县于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本案做出了相关判决:“上年十二月十八,沐宪庭讯,山统断还瑞明(陈徐明)照契管业,其株树窟一垄,着厶照依瑞明出卖契界,踏给绍圣管样,所有绍宗奉追柴价,并着照公估赔”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陈徐明与陈宽印所争平斜山场由陈徐明按照印契执管;其中桂树窟一处则依照卖契由金绍圣执管;陈宽印等抢运盗卖松柴照公估价赔偿。9至此,由陈宽凤、陈宽
14、印兄弟抢运盗卖松柴而引发的山林纠纷案,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从蒋有朋七月二十一日的初呈到十二月十八日县官的庭断,整整过去了近半年之久,可见,官府尽管受理了诉状,但通常不立即开庭,而是通过对诉状的“批”和差役的派遣來促使民间自发的解决 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303页。而这正给了案件调查中原差以极大的游走空间,需索两造,把持讼案。如在十月二十三日陈徐明呈文中就出现了其被受贿原差“愚弄”的一幕:厶满望讯结有期,岂知变从中出。自十八日午起至二十日晚,叠奉差传覆讯。厶等到堂,差又传称门谕缓讯。廿一日午,差又传唤身等到堂,又奉门谕缓至晚
15、堂,厶等只得暂回。届至傍晚,正在候讯,突有捕差王太等赉票到寓,云此案奉委捕勘。 嘉庆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攒弊宕,愈出愈竒,无奈结叩事”。本来案件将要进行最后的讯断,却又无端要重新勘验。然而这个信息并没有被及时地传达到陈徐明一方,其从十八日午一直等到二十一日晚,中途几度被10告知“缓讯”,满望有期,却终被受贿的原差所“愚弄”。而对于抢卖松木案的判决结果,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显然并不理服,随之抛出了“掘坟”说辞,使得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宽印不畏路途遥远,“匍水次泣叩”,赶到九都小溪,再递一状,“清明祭坟回后陈留太挥令金绍圣、金刘福将厶平斜屋后山,子云公坟,掘扦抛弃,
16、平斜小土名老虎窝,王氏祖妣坟土,扦掘散掷,致穴破露”嘉庆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绍宗呈状,“为违谕背毁,号赐勘究事”。此次掘毁祖坟事件的爆发,使得整个案件更加焦灼,两造围绕“坟墓”这一争端,展开了新一轮的辩驳。但紧接着,地保杨朝英的禀文,却给出了关于“掘坟”的不同解释。称:“上年十二月十八,沐宪庭讯”,山断于金绍圣、绍宗等估赔柴价,且“约本月初四、五等日交钱”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眼看交赔柴价日期临近,陈氏“虑追柴价,计希宕没”,故而翻控,自导自演了一出“掘坟”闹剧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五日金绍圣呈状,“为刁诬抗断,粘核剖究事”。地保杨朝英作为案后落实判决、追缴赔偿的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