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579号)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 QR码或 DM码。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三、单元识别代码由 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 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 “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 PD, “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 WP, “3”代表临时登记;第 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 登记证号不足
2、六位数字的, 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 () 查询;第 8位为生产类型, “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 “2”代表委托加工, “3”代表委托分装;第 9-11位为产品规格码, 企业自行编制;第 12-32位为随机码。四、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 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 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 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 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可在 PC端和手机端浏览。六、2018 年 1月 1日起,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 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 9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