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430194 上传时间:2018-07-16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DG/TJ084520052005 上 海前 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4 年以沪建建200478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 标准)自1995 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 号文转发的

2、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 06 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 06 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0 年第 40 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设点

3、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 用地面积指标;5 建筑面积指标;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 100 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奚道章 林 红 叶文俊 丁铭杰 何梅珍 陶卓杰 沈国平 胡建中 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 何幼华 叶雁虹 龚 柳 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五年四月目 次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

4、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3.1 建设规模 ( )3.2 设点布局 ( )3.3 选址 ( )3.4 总平面设计 ( )4 用地面积指标 ( )4.1 一般规定 ( )4.2 用地面积指标 ( )5 建筑面积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 )5.4 生活用房 ( )5.5 建筑面积指标 (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总 则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

5、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1.0.3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

6、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1.0.4 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2 术 语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招收 06 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2.0.2 早教指导班 Early learning center为社区 03 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2

7、.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0.5 中心城 Downtown area指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参见 200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2.0.6 中心城外 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指外环线以外的地区。2.0.7 日照有效时间 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的

8、朝向确定。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 015 0,日照有效时间为 9:0015:00; 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 0, 日照有效时间为 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 16030 0,日照有效时间为 9:3015:00。(其它朝向略)2.0.8 室深系数 Room deep cocfficient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 建设规模3.1.1 建设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 10 班(早教指导班 1 班、托儿班 3班,幼儿班 6 班)或 15 班(早教指导班 1 班、托儿班 5 班,幼儿班 9 班)规模

9、设置。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 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 6 个年龄段分班:托小班(1 周岁1 周岁半)、托中班(1 周岁半2 周岁)、托大班(2周岁3 周岁);幼小班(3 周岁4 周岁)、幼中班(4 周岁5 周岁)、幼大班(5 周岁6 周岁)。3.1.2 班额人数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 20 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 人。3.2 设点布局3.2.1 幼 儿 园 设 点 布 局 , 应 根 据 地 区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 结 合 人 口 密 度 、 人口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城 市 交 通 、 环 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 合 理 布 点 。幼

10、 儿 园 设 点 布 局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1) 方 便 家 长 接 送 , 避 免 交 通 主 干 道 干 扰 ;( 2) 幼 儿 园 应 具 有 合 理 的 规 模 效 益 和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3.2.2 新 建 住 宅 区 应 规 划 建 设 规 模 适 宜 的 幼 儿 园 。 每 1 万 人 口 的 住 宅 小 区 应配 建 15 班 规 模 的 幼 儿 园 一 所 , 其 千 人 指 标 不 宜 低 于 表 3.2.2 的 规 定 。表 3.2.2 居住小区 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单位:()15 班幼儿园 390 名幼儿 千 人 指 标区 域建筑

11、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中心城外 5510 7198 551 720中 心 城 5510 6490 551 6493.3 选址3.3.1 新 建 的 幼 儿 园 , 园 址 应 选 在 空 气 流 通 、 日 照 充 足 、 排 水 通 畅 、 场 地 平整 、 远 离 污 染 源 、 河 道 的 地 段 , 应 靠 近 居 住 小 区 的 绿 化 地 带 。 应 避 开 交 通 干 道 、高 层 建 筑 的 阴 影 区 及 高 压 输 变 电 线 路 等 。3.3.2 幼 儿 园 不 应 与 集 贸 市 场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 医 院 、 垃 圾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12、 等环 境 喧 闹 、 杂 乱 或 不 利 于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成 长 和 危 及 幼 儿 安 全 的 场 所 毗 邻 。3.4 总平面设计3.4.1 幼 儿 园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因 地 制 宜 ,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 布 局 合 理 。 应 按 保育 、 教 育 、 游 戏 活 动 、 生 活 等 不 同 功 能 进 行 分 区 , 方 便 使 用 管 理 , 避 免 相 互 干扰 , 有 利 交 通 疏 散 。3.4.2 幼 儿 园 建 筑 与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 应 符 合 本 市 规 划 、 消 防 、 卫 生 等 有关 部 门 的 规 定

13、。 应 保 证 有 良 好 的 建 筑 朝 向 、 日 照 和 通 风 。 托 儿 、 幼 儿 活 动 室 应保 证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连 续 3h; 中 心 城 幼 儿 园 的 托 儿 、 幼 儿活 动 室 应 保 证 冬 至 日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连 续 2h。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应 保证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活 动 场 地 面 积 在 冬 至 日 日 照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2h。3.4.3 幼 儿 园 建 筑 应 合 理 组 合 , 建 筑 形 式 和 建 筑 风 格 应 力 求 体 现 幼 儿

14、保 教 建 筑的 内 涵 。 园 内 绿 化 应 结 合 使 用 功 能 和 特 点 及 建 筑 景 观 等 要 求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和 建设 ,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3.4.4 园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应 根 据 通 行 和 消 防 要 求 建 设 。3.4.5 室 外 给 排 水 、 燃 气 、 电 力 、 通 讯 等 管 线 ,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要 求 合 理设 计 ,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应 按 防 火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栓 。用 电 负 荷 应 留 有 余 量 。 室 外 管 线 应 采 用 地 下 管 暗 设

15、 。3.4.6 幼 儿 园 主 要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 应 有 利 于 人 流 疏 散 , 不 宜 设 在 交 通 主 干 道 。园 门 外 侧 必 须 留 有 缓 冲 地 带 。4 用地面积指标4.1 一般规定 4.1.1 幼 儿 园 用 地 应 包 括 园 舍 建 筑 用 地 、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和 绿 化 用 地 三 部 分 。4.1.2 建 筑 用 地 应 包 括 建 筑 物 占 地 、 四 周 道 路 、 部 分 活 动 场 地 等 用 地 。4.1.3 室 外 游 戏 场 地 应 包 括 共 用 游 戏 场 地 、 分 班 游 戏 场 地 、 30m 直 跑 道 、

16、 活动 器 械 场 地 、 沙 坑 等 , 部 分 场 地 宜 与 集 中 绿 地 结 合 布 置 。4.1.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4.2 用地面积指标4.2.1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4.2.1-1、4.2.1-2 的规定。表 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单位:()规 模 10 班 15 班用地面积 5535 7198生均指标 21.29 18.46表 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单位:()规 模 10 班 15 班用地面积 4510 64

17、90生均指标 17.35 16.644.2.2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4.2.3 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10 班不小于 340,15 班不小于 540; 2 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小于 60; 3 30m 塑胶直跑道 10 班不少于 3 条,15 班不少于 5 条; 4 活动器械场地面积 10 班不小于 80,15 班不小于 120; 5 沙坑面积 10 班不小于 50,15 班不小于 80。4.2.4 幼 儿 园 的 绿 化 用 地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绿 地 率 必

18、 须 符 合 上 海 市 植 树 造 林 绿 化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指 标 。 浦 西地 区 内 环 线 内 不 得 低 于 30 ; 浦 西 地 区 内 环 线 外 、 浦 东 新 区 和 经 济 、 技 术 开 发区 内 不 得 低 于 35 。2 集 中 绿 地 的 面 积 , 中 心 城 外 不 得 低 于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20 , 中 心 城 不 得低 于 总 用 地面 积 的 15 。3 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 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 80,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2。4 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

19、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5 建筑面积指标5.1 一般规定5.1.1 幼儿园园舍用房应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5.1.2 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早教指导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部分。1 早教指导用房全园设一套,应包括哺乳室、训练室、指导活动室、卫生间和咨询室。2 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3 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4 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

20、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5.1.4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5.2 活动及辅助用房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 5.2.1 的规定。表 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用 房 内 容 10 班 15 班早教指导用房 160 160托儿用房 357 595幼儿用房 924 1386共用活动用房 420 580合

21、 计 1861 27215.2.2 早教指导用房1 哺乳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2 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3 指导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0。4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5 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5.2.3 托儿用房1 活动室(含餐厅):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2 卧室: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3 卫生间: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4 消毒间: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5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9。5.2.4 幼儿用房1 活动室: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2 卧室

22、: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3 餐厅: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5。4 卫生间: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5 消毒间: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6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9。5.2.5 共用活动用房1 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 1 间,10 班、15 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180、220。2 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 46 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0。5.3 办公及辅助用房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 5.3.1 的规定。表 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用 房

23、 内 容 10 班 15 班行政办公用房 45 60辅助用房 273 336合 计 318 3965.3.2 行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 4560。5.3.3 教师办公室: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 4设座。(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5.3.4 会议兼接待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 3045。5.3.5 图书资料兼教研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050。5.3.6 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45。5.3.7 总务仓库:面

24、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 3654。5.3.8 晨检兼接送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 2530。5.3.9 保健及观察室:全园设 3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5.3.10 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5.3.11 活动器械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5.3.12 保育员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4。5.3.13 传达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5.3.14 教工厕所:全园设 23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5.4 生活用房5.4.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 5.4.1 的规定。表 5.4.1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用 房 内 容

25、 10 班 15 班教工餐厅 20 30厨 房 81 110辅助用房 42 49合 计 143 1895.4.2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和教工餐厅等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配置:1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和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积宜为 81110。2 教工餐厅: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的 7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宜低于 0.85。5.4.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全园设 1 间,使用面积宜为 1214。5.4.4 配电间:全园设 1 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5.4.5 淋浴、洗衣房:全园设 1 间,使用面积宜为 2025。5.5 建筑面积指标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

26、积配置,并按综合平面利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系数 K 值宜为 0.6。5.5.2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 5.5.2 的规定。表 5.5.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规 模 10 班 15 班使用面积 2322 3306建筑面积 3870 5510生均指标 14.88 14.13注: 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 计算。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6.0.1 园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6.0.2 幼儿园的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0.3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8m。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6m。4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国内外标准规范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