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贵州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主体信用,鼓励失信社会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有效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的复函(发改财金 20171914 号) 和省人民政
2、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是指异议申请对象对信用信息内容持有异议的,有权向信息来源部门或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按照异议处理流程对有误信息进行核实更正。- 2 -第三条 信用修复是指社会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我省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四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或
3、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记录的失信信息)。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第六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异议申请主体和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第二章 异议处理流程第七条 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主体登录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需线上填报或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异议信息受理申请表。2.扫描并上传单位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 -3.扫描并上传异议信息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
4、以是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相关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截图等。第八条 异议受理。异议申请主体所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有效,申请表的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必须描述清楚, 否则异议申请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 异议确认。异议申请主体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异议事项确认:经受理人员确认,异议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信息与真实信息无异议的,而信用主体不接受这样的确认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受理人员确认,异议申请主体的信用信息与真实信息确实存在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向信源单位取得有效的信源信息,并会对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异议信息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运行机
5、构自身原因,在信息归集过程中造成的,由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立即更正;异议信息属于信息提供方造成的,立即通知信息提供方,信息提供方在接到核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第十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 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有严重破坏
6、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火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实信行为。(四)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五)距离上一次同类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 5 -的。(六)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7、2 次的。(七)3 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 1 次的。(八)失信主体拒绝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九)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交贵州省信用修复申请表及以下附件材料:1.申请主体身份证明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包括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3.整改证明材料。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8、。4.信用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 6 -5.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6.信用修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主体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十一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意见。(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由信用修复机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栏)或同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重新审定申请主体的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五
9、)修复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由信用修复机构向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六)修复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申请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函告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函告内容需说明主体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决定文书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内容、公示结果(说明有无异议)、信用修复结果等,并将出具的信用修复决- 7 -定书、信用修复信息公示网站截图和申请信用修复的附件材料电子扫描版一并报送至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信用修复决定书和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存档。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
10、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的公示。贵州省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决定书、信用承诺书等附件可登陆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在“信用服务” 下的“ 信用修复” 专栏下 载。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贵州省信息中心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第六章 责任监督第十六条 相关社会主体在办理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造成异议处理和- 8 -信用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在信用中国( 贵州)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