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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乡市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研究.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2319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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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促进新乡市 P2P 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研究 侯佳曼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P2P 网络借贷满足大众投融资需求的同时, 也因为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带来了比传统金融服务更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系统安全风险, 通过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试错逐渐形成科学的、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制度, 是构建成熟完备的 P2P 规制体系的必要途径。因 P2P 网络的开放性, 其运营过程中各地存在的问题也具备同质性, 本文结合当前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规制现状提出征信体系共享、网贷平台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完善建议, 对推动新乡市政府和行业组织在促进 P2P 网络借贷健康发展方面能够有所作为有

2、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金融风险;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侯佳曼,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基金:新乡市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促进新乡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研究 (批准号 B16052) 阶段性科研成果近年来, 新乡市全顺同业、腾飞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等金融市场乱象层出不穷, 反映出了法律和政府规制方面的不足, 更深层面则反映出了社会大众的金融投资需求无法再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内得到满足的现实矛盾, 在此背景下,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顺应时代发展需要, 必将得到长足发展。虽然 P2P 网络借贷行业向我国中东部地区发展已是必然趋势, 且在新乡市已经有专门从事网

3、贷行业的经济主体存在, 但如何在当前“谈投资色变”的公众敏感期, 有效规避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风险, 防患于未然, 防止金融寒流的继续蔓延, 切实发挥 P2P 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作用, 是政府必须思考的重要命题。一、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和特征P2P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 是指利用网络中介平台进行直接借贷, 即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 出借人进行投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P2P 是在广泛的社会金融消费需求无法再现有的金融服务框架下得到充分释放的大背景所产生的, 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将客户目标锁定在资力雄厚、资信良好的企业和中高收入的个人群体, 而将普通社会公众和小微企

4、业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 被压抑已久的公众投融资需求无法在传统金融机构高门槛、严标准的背景下得到充分释放,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一经出现, 并未发生“水土不服”的现象, 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信息收集的广泛性。投融资方衣食住行的大部分交易信息均存放于互联网上, 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评估客户资信数据来源的固定性和单一性, 互联网金融数据收集渠道更为广泛, 评估结果也更为科学, 对交易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评估更为契合实际情况。2.信息利用的高效性。二、P2P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概述通过梳理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探究该行业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经历的

5、辉煌和挫败, 明确 P2P 金融规制的发展轨迹, 为新乡市 P2P 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作用。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 萌芽期 (2007-2011 年) 基于 P2P 网络借贷在国外的现金运作经验和我国广泛的金融消费需求, P2P 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此阶段关注 P2P 网贷的主体最主要为互联网出身, 缺乏金融从业背景, 因而最主要是以复制英美国家的信用借贷模式为主, 由于借款人只需要单方面向网贷平台提供有限材料, 网贷平台经形式审查后即在平台公布借款需求, 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意愿等有关投资决策重要事项的了解十分有限, 风险较高, 为平台出现

6、坏账、支付困难等现象埋下隐患。(二) 发展期 (2011-2012 年) 该阶段具有民间放贷经验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互联网领域, 尝试运用线上融资线下放贷的方式, 通过对借款人资金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方面进行线下实地调查, 有效减少了借款风险。(三) 发展与危机并存期 (2012-2014 年) 该阶段网贷平台呈现井喷发展态势, 仅 2013 年一年时间增加的网贷平台数量就达到了 600 家, 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为 2012 年的 4 倍;2013 年 10 月, P2P 网贷成交额突破 100 亿元。P2P 网贷在高速发展的同时, 先期成立的网贷平台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逐渐显现, 大量

7、网站倒闭和巨额资金被套, 引发了投资人恐慌;恶意网站导演的“旁氏骗局”、老虎仓等事件, 更是重创了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信心和信任, P2P 网络借贷行业因负面信息不断而遭遇“寒流”, 期待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四) 理性期 (2014 年至今) 国家对 P2P 网络借贷明确了态度, 在支持并鼓励其发展的同时, 系列政策和相关法规文件的出台, 也为对 P2P 网贷行业进行专项治理拉开了序幕;同时, 因产品设计缺陷和风险防范机制缺失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以及监管环境的改变, 使网贷平台对 P2P 网贷的看法从盲目看好转为理性自省, 能够结合自身平台运营情况选择优化创新抑或柔性退出, 监管

8、机制完善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运作流程合理化, P2P 网贷行业趋于有序发展。虽然 P2P 网络借贷行业正从野蛮生长向理性回归, 向有序健康发展的方向迈进, 但 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 行业现状不容乐观。截至 2016 年 6 月, 全国新增问题平台 515 家, 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 1778 家, 其中, “跑路”、停业类型的问题平台数量分别占比 55%和 15%, 提现等其他问题的平台数量占比30%。三、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分析P2P 网络借贷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其实质仍为金融, 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 其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更为复杂, 具备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

9、具体如下:(一) 信用风险P2P 网络借贷中占较大比例的贷方为无任何担保的纯信用客户, 而这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资信不健全而被传统金融机构筛除出去的服务对象, 作为网贷投资方而言, 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对借款人资信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准确评估是规避信用风险的关键, 在纯线上模式中, 对借款方信息获得的有限和信息处理分析的低效, 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投资者来说, 准确评估基本上不可能实现;而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中, 需要 P2P 网贷平台能够对借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充分收集, 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进行客观评估, 其实现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网贷平台的资信评价体系都有着极高

10、的要求。(二) 流动性风险对借款标的进行金额错配和期限错配是 P2P 平台经常使用的经营手段, 指的是P2P 平台将借款人发布的金额较大或者期限较长的借款标的, 拆分为若干个小额或期限较短的借款标的, 在网贷平台上分别发布并配售给不同的投资人。在期限错配拆分所形成的若干标的中, 除了处在被拆分借款标的最后一个时间段的借款标的外, 平台分拆的标的到期, 但真实借款却尚未到期, 如果网贷平台没有及时找到同一笔借款的后续投资者, 该投资者的提现将出现问题, 甚至导致其他投资者挤兑现象的产生。(三) 系统安全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所收集到的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的身份信息和商业秘密需要在网络上向投资人进

11、行开放, 但就当前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而言, 存在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一旦网贷平台被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侵入, 将给借贷双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此同时, 由于网贷平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者网络、计算机故障造成网贷交易中断, 而给借贷双方造成损失的, 也在网贷实践中时而出现。四、风险规避角度下促进新乡市 P2P 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鉴于 P2P 网络借贷服务内容的特殊和其所凭借的互联网的开放性, P2P 网络借贷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出现的问题在各地呈现高度一致。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和合理措施的制定落实, 能够对新乡市 P2P 网络借贷行业起到防患于未然、少走弯路的重要作用, 促进新乡市互联网金融的健

12、康发展。我国 P2P 网络借贷相关法律制度中, 明确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遵守的信息中介的平台性质, 并将期限错配、期限拆分、投资人劝诱等行为明确列为 P2P 网贷平台禁止从事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至上的原则, 新乡市政府和行业组织制定的政策或制度必须在严格遵守我国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针对 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和在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我市可就 P2P 金融规制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更为具体的制度或体系设计:(一) 促进搭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共享和相互映射的征信体系当前, 我国对社会主体的征信情况实行的是业内垄断, 即中国人民银行只在传统金融机构内部实行征信体系开放和征信信息共享。多数

13、 P2P 网贷平台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 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 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当前,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体系欠缺下的、能够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最客观的依据。实现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在传统金融机构和 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互通共享和对接, 在提高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资信评估的科学性, 以及改善传统金融机构征信评估信息来源的片面性方面, 均是有利的。虽然互通的征信体系的构建非市政府一己之力即可完成, 但新乡市政府可以尝试征信体系在小范围内的开展, 并将其开展情况和关于征信共享体系建设的决策建议稿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这也是政

14、府主动作为的职责所在。(二) 确定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小额金融服务的市场定位应将 P2P 业务固定在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额金融服务领域, 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单项借款标的金额设置上限;同时, 根据借款标的大小进行二次分类, 并采取不同的风险审核模式, 例如对于标的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借款, 采取纯平台模式以减少交易成本, 即借款人线上提供材料, 由平台人员进行审核;对于 20 万元以上的借款, 采取线上审核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可根据借款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担保。(三) 设置以政府部门为主要监管主体的, 事前、事中、事后并重的过程监管体系中国的经济转

15、轨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特征, “官方监管, 行业自律, 市场自治”的三层架构是 P2P 网贷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趋势, 而监管模式也应从事前规制、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并重的全方位追踪。事中监管主要体现为风险预警机制, 具体设计思路为:将 P2P 注册资本金数额、内部机构和人员完善程度作为其可经营的借款标的数额的重要参照, 当平台运营的无担保借贷资金总额超出其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时, 对其进行黄牌预警;同时, 规定平台经营的某一借款标的所允诺的年化利息高于 24%的, 施以黄牌预警;年化利息高于 36%的, 施以红牌预警, 责令 P2P 暂停该借款给项目的运营, P2P 网贷平台在调

16、整借款标情况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重新对外公布。(四) 设定覆盖风险评估和 P2P 网站模板的权威技术规则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标的进行风险评估所参照的标准和评估方法不一, 科学性也不同, 非理性投资的公众消费者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安全性和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是 P2P 网络借贷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础, 法律应当就 P2P 风险评价体系和网站模板的技术参数设定统一标准, 并将其作为 P2P 网络借贷中平台的成立要件。由于严密的安全体系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往往是 P2P 网贷平台经过长年累月的沉淀、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物力成本所形成的, 因此, 对于采取高于统一标准的 P2P 网贷平台, 其风险评估模型或网络安全或加密技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参考文献1黄国平、伍旭川.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 (2016-2017)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2罗党论.互联网金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黄震、何璇.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 (2) . 4王怡.中国 P2P 小额信贷企业的法律规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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