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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_公司融资与财务-201011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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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公司融资渠道,一、股权融资(equity financing)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的活动。公司成员是企业的投资者,通过股权融资所形成的资本被称之为股权资本,投资者基于其投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债权融资(debt financing)(一)债权融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债向股东借债向社会公众借债,第一节,(二)股东以一部分债权充当原始资本的优势 税务优势:避免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非税务好处简化公司股权结构 降低投资风险 杠杆作用 债股比例(debt/equity ratio)的平衡 如果债权比例过高的话,将会导致公司债股比例失衡,使公司经营风险增大

2、。该公司被称之为“嬴弱公司”(thin corporation)。法律可能会将该贷款作为股权对待。,第一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公司资本的构成:区分广义和狭义。,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二)公司资本与公司财产狭义上说,公司资本仅仅指股权资本,因其需要登记注册,又可称之为注册资本。公司财产,又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或者资产,公司财产相当于上面所说的广义的公司资本。 (三)相关概念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第二节,二、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一)传统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二)对传统资本原则的评价传统的原则既不符合交易自由、交易效率,也不能

3、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第二节 公司资本,第二节,(三)对传统原则的修正最低法定资本制(the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ization)的废除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ization system)的采用:授权资本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这种资本制度下,企业的设立不会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受到影响;企业运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资本的话,也不需要再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在授权的范围内就可以自行决定。如此,给企业留下了最大的自由空间,并减少了增资成本,避免了资本的浪费。折衷资本制的采用,第二节,(四)公司资本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第二节,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

4、始资本,93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5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5、登记时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5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第三节,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一、初始资本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变革的理由 改革或者完全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是世界趋势。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有任意性,而且与公司的真实资本需求没有关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就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第三节,93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93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05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二、出资缴纳(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缴纳的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份总额。,05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7、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募集股份。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第三节,93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05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

8、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二)授权制下的出资缴纳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就可以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授权股份(authorized shares) 发行股份(issued shares) 已授权但尚未发行股份(shares authorized but not issued)(三)折衷资本制下的出资缴纳 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

9、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第三节,三、出资形式(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三节,93公司法第24、8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三、出资形式(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三节,05公司法第27、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

10、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修改理由 93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单一,05公司法适应了出资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二)现金出资现金是最常见和最为法律支持的一种出资形式。这是因为现金出资无须评估作价,交付简单。现代商业社会的支付很少直接以现金支付,而是以支票进行支付,因此,支票支付视为现金支付。(三)现物出资现物出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概念。所谓现物出资,是指金钱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出资。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现物出资一般不承认劳务和信用出资,而且可以现物出资的,仅限于发起人

11、。,第三节,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标的物的确定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并可以确定。标的物的价值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现物出资制度的目的性要求,否则,公司出资制度失去其本来意义。这里,标的物的价值是指现在已经存在的价值,将来的价值不具有适格性。标的物的评价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价值能够以某种方法予以评估,并据此确定公司所发行股份的适格对价。标的物的转让性:指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可以有效地转移给公司,如果其转让发生障碍,必然会发生出资瑕疵问题。,第三节,根据上述标准,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等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

12、、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以及股权、债权等等。,第三节,证券作为无体物可以作为现物出资。证券出资体现为股权出资与债权出资。以股权出资,则必须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对于股权出资,则应区别对待。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往往受到法律限制,如欲以之作为现物出资,则须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又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设定有限制,如该种限制未经解除(如在法定期限内),则不能作为现物出资。 债权出资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属于债转股; (2)以对他人的合同权利出资,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期票、劳务等信用形式不能作为现物出资,因其不具有现

13、实价值。但如果是已经履行的劳务或者已获支付的支票则可以作为现物出资。“已获支付的期票”,或者“已经履行的劳务或者服务” 可以成为公司发行股票的“合格的对价”(adequate considerations)。 对于以将来服务或者利益或者未获支付的期票作为对价的,公司可以将股票 交由“第三者代管帐户”(escrow account)保存,直到获得实际对价支付。商誉不能作为现物出资,因其不能独立转让。在商誉出资的情况下,商誉不能单独出资,而只能与营业一起转移给公司。,第三节,四、出资评估(一)我国公司法的要求,93公司法第24、80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

14、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在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05公司法第27、83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四、出资评估(二)由谁行使评估作价权力?,93公司法第28、9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价权力属于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创立大会来审核。但对发起设立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由全体发起人评估作价。 05公司法第31、91条规定

15、与上述相同。,董事会能行使评估权吗?降低评估成本落实评估责任新股发行的评估问题,第三节,四、出资评估(三)是否需要验资?,93公司法第26、91条均明确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者发行的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外,93公司法第24条特别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05公司法第29、84条规定基本相同。,是否可以由董事会决定:譬如,有的出资财产性质简单,其价值没有争议,如果一律要求均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的话,徒增投资成本而已。,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一)未缴纳出资的责任,93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16、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一)未缴纳出资的责任,05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05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首期出资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05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17、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二)差额填补责任,93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二)差额填补责任,05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05公司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18、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三)抽回资金的责任,93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05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93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05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19、本。,第三节,五、出资瑕疵责任(三)抽回资金的责任,93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5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删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呢?,第三节,六、验资责任如果股东出资瑕疵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验资机构应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顺序?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三节,第四节 股份与股份的发行,一、股份概述(一)股份(sha

20、res)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或股票这一对概念从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资本单位不采用这一对概念,而是使用“出资”与“股权证书”这一对概念。,第四节,一、股份概述(一)股份(shares)的概念与特征股份具有平等性 05公司法第126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不可分性 股份是构成资本的成分,它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第四节 股份与股份的发行,第四节,股份具有证券性:股份的外在形式是股票(stock),05公司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05公司法第

21、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四节,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股份具有高度流通性。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实现的。股票的转让方式又因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而有所不同。(二)股份的种类普通股(common stock or ordinary share)即通常所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亦即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较为重要和广泛的权利。概括起来,普通股具有两种基本权利:受益权和表决权。

22、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是指或者在盈余分配时或者在清算分配时或者在二者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优先于普通股进行分配的股份。这里的“优先性”(preference)是指在普通股份分取任何东西之前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特定数额,其缺点是不享有表决权。,第四节,记名股(registered stock)与无记名股(stock to bearer),05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05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

23、,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四节,面额股(par value stock)和无面额股(non par value stock) 我国公司法只允许发行面额股票,不能发行无面额股票。表决权股(voting stock)和无表决权股(non voting stock)倍数表决权股(multiple voting)与部分表决权股(fractional voting),第四节,(三)种类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24、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由此条推断,我国公司法承认种类股份。并且,,第四节,05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外作出规定。,05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种类普通股与系列普通股(class or series common shares) 种类普通或者系列普通股被广泛地运用于封闭公司。在公司实践中,种类普通股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非表决权普通股、倍数表决权和部分表决权普通股、不同或者无经济利益普通股。种类优先股和系列优先股(class or

25、 series preferred shares) 各种或者各系列优先股的股利分配和其他权利是不相同的,这些均须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第四节,发行种类股份或者系列股份的法律要求同类或者同系股份其权利、限制或者条件必须相同不同类或者不同系股份应当能够区别 发行种类股或者系列股的决定权 一般而言,重要的种类或者系列股份的设置,必须由公司章程予以专门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就可以决定发行种类股或者系列股,只要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会这样的权力。我国公司法对种类股份虽然有规定,但较为原则。具体尚待国务院另行专门规定。,第四节,二、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第四节,05公司法第127条

26、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与93公司法比较,有两点变化:删除93公司法的“公开”原则。表述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05公司法133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票的交付,(二)发行价格,93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27、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05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与93公司法比较的变化主要在于取消了对溢价发行的管制。,第四节,1、什么是“票面价值”(par value)?公司章程规定的股票的面额(face value)。在采用票面价值的法律中,股票的票面价值与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关。其基本规则是,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平价发行)或者高于(溢价发行)票面价值,但不得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份(折扣发行)。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发行股份的后果是必然导致“掺水股”(watered shares)。,第四节,2、票面价值法律

28、的变迁低票面价值的使用 在实践中,公司的习惯做法总是倾向于使用“低票面价值”(low par value)或者“名义票面价值”(nominal par value)或者“便士面值”(penny par),而不愿意使用高票面价值(high par value),因为高票面价值将导致不利的后果:,第四节,票面价值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今后公司发行股票如果低于原先确定的票面价值,势必导致掺水股责任。一些国家的税收,如印花税(stamp tax)、特许税(franchise tax)、证券交易税(stock transfer tax),是以票面价值为依据计征税赋的,因此,高票面价值势必导致税务责任的

29、增加。使用高票面价值对公司没有好处或者没有利益,因为债权人与公司交易实际上并不依赖于票面价值。可能发生的掺水股责任可能使得面值股票无法流通。,第四节,票面价值的废除 在废除了票面价值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最低的发行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由董事会确定,只要所有的将要发行的股份其价格相同即可,董事会可以确定任何发行价格。 废除票面价值规定的好处是,以后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原始发行价格。,第四节,(三)掺水股一般来说,掺水股(watered shares)有三种表现形式: 奖励股(bonus shares折扣股(discount shares)高估股(overestimated shares

30、)发行掺水股将构成欺诈,故意接受掺水股的股东即涉嫌对债权人的潜在的虚假陈述并因此须对债权人承担存在于票面价值和股票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责任。,第四节,我国公司法涉及到掺水股责任的规定,05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05公司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三、新股的发行(一)新股发行概念 新股发行(

31、new issuance)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新股发行不仅包括营运中的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而且包括因公司合并、股份并合以及公司重整等而发行新股。狭义的发行新股仅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新股发行有所规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上所谓的发行新股,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二)新股发行条件与程序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有规定。参见05公司法134137条,05证券法第13条及相关条文。,第四节,(三)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1优先认购权的意义 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是指赋予已发行在外股份的持有人(holders of outstanding

32、 shares)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和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05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例外。但却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优先认购权是法律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权。 新股认购权是一种期待权。,第四节,(三)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2第三人的优先认购权除股东外,特定的第三人也可能享有优先认购权。譬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或者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享有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该职工股的受托人也享有优先认购权

33、。赋予第三人优先认购权须有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由于赋予第三人优先认购权意味着对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的限制,因此,有的法律还要求要有合理性目的。譬如,为了引进外国资本或者技术,改善财务结构,或者其它具有合理目的的情形。此外,法律还可能将第三人的优先认购权限缩在所发行新股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第四节,(三)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3优先认购权证书 新股认购权证书(stock subscription warrants),是表彰股东新股认购权的有价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既是新股认购权的证明文件,同时又是转让新股认购权的书面凭证。新股认购权证书为要式证券,在新股认购权证书应依法记载一定事项。新股认购权证

34、书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新股认购权证书具有转让的效力。新股认购权证书由公司制作,并发行给股东。如公司未向股东发行,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发行。公司应发行而未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的,应当向因此受有损失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三)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4、新股发行诉讼,第四节,新股发行无效之诉新股发行无效原因(1)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发行股份。(2)超过预定发行股份总数发行股份。在采用授权制本的情 况下,超出了授权资本制的局限。(3)在采用面值发行时,低于票面价值发行股份。(4)无视股东的新股认购权的存在而发行股份。(5)恶意发行股份。诉讼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

35、监事可以提起无效之诉。被告为公司。法律一般将提诉期间限定在新股发行之日较短的时间内(如6个月)。,第四节,新股发行无效之诉无效判决的效力无效判决确定后,发生对世效力,即其效力不仅及于公司、股东,同时也及于第三人。无效判决确定后,公司应收回股票并返还股款。就收回股票而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因无效股票的善意受让。但是,即使没有收回,也不能使股票有效或者承认善意取得。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或者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返还股歀而言,当然应当向股票持有人返还,如果新股被转让,则不应向原始持有人返还,而是向受让人返还。,第四节,新股发行可撤销之诉 在新股发行中,如果出现下列原因,则可由股东、董事或者

36、监事提起可撤销之诉:,第四节,一、公司债券概述,第五节 公司债券,05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五节,一、公司债券概述05公司法第七章对公司债券专门进行了规定。05证券法第1618条及相关条文均对公司债券进行了规定。要式性证权性转让性回赎性可转换性,第五节 公司债券,第五节,二、公司债的种类担保公司债(bonds)与非担保公司债(debentures)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bonds)与非转换公司债(non-convertible bond

37、s )普通公司债与参加公司债(participating bonds)利益公司债(income bonds)附质权的信托公司债,第五节,二、公司债的种类随时变现公司债零息债券(zeroes)垃圾债券(junk bonds) “另类股权”(another class of equity)或者“特类普通股”(a type of common stock) “堕落的天使”(fallen angel)。混合证券(hybrid securities),第五节,三、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利息请求权偿还请求权四、公司债的发行(一)发行公司债的主体资格,93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

38、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05公司法废除。意味着各种公司均可发行公司债券,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第五节,(二)发行公司债的有关规定 05公司法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移交05证券法。新公司法主要针对下列问题进行了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记载及其公告155。以实物券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记在内容及其签章)156。记名券与无记名券的规定157。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及其记载,因记名式与无记名式而记载内容有所不同158。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托、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159。公司债券的转让:

39、价格、场所;记名与无记名债券的不同转让方式160、161。,第五节,五、信托公司债 公司发行公司债时,可由发行公司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约。受托人一般以金融或信托机构为限,如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等。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为应募人的利益,享有查核、监督公司履行公司债发行事项的权利。同时,就利息支付或本金的偿还享有受领或者偿还请求权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为发行公司债所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权,可以由受托人为债权人取得,并可以在公司债发行前先行设定。受托人对于抵押权或质权或其担保物品应负责保管或者实现。另外,受托人可以为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事项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

40、议可以由受托人负责执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指定的,应遵从其指定。,第五节,六、可转换公司债,根据05公司法第162条和第163条规定可知,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所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基本要求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经债券持有人要求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上市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第五节,其基本要求是: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

41、合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05证券法第16条第三款。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六、可转换公司债,第五节,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与盈余分配,05公司法第164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05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05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

42、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节,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有三个意义:,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与盈余分配,第六节,二、公积金制度盈余公积金vs.资本公积金根据05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但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于法定公积金之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公司资本列入公积金。譬如,05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

43、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六节,二、公积金制度盈余公积金vs.资本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05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六节,三、公益金制度9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93公

44、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05公司法第167条废除法定公益金制度。在废除了法定公益金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此种公益金可称之为任意公益金。,第六节,四、盈余分配制度盈余分配的原则是,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就盈余分配股利(dividends)“纯利润原则”。05公司法第167条例外:建设股息建设股息,又称为建业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了筹集到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还给股东作为股息。

45、,第六节,例外:建设股息建设股息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有鉴于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建设股息的分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上的限制要件:由于公司业务性质的需要,公司须在设立登记后经过较长时间准备工作才能开业。这是建设股息分配的前提条件。须由公司章程明文规定,并且须为公司原始章程。因为设立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经营筹备较长的事业的公司容易成立。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再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立建设股息则不为法律所许可。须经主管机关批准。须在营业开始前进行分配,营业开始后不得分配。由于建设股息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所以,这种分配标准可称之为资产负债表标准。,第六节,对股利分配的合同限制在实践中

46、,一些大的债权人通常在贷款协议中采取合同方式对股利分配进行限制。在这样的协议中所规定的限制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可能更加具有意义。例如,某公司计划从一家银行借款15,000美元。该银行同意贷款的条件是该公司须遵守对股利分配的如下限制:如果该公司前一年的年收入达到500万美元或者以上,该公司可以每季度每股0.25美元的价格支付常规股利。如果该公司的净收入超过了2,500万美元,公司可以按照每股不超过1美元的价格支付股利;如果其上一年度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则可以按每股不超过2美元的价格支付股利。如果没有取得该银行事先的书面同意,该公司不得进行其他分配,或者股份回购。公司利润的计算应当按照普遍

47、接受的会计原则(GAAP)来确定,即由外部独立审计师来决定。,第六节,盈余的具体分配方式,05公司法第167条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 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05公司法第167条四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息、红利的分配一般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但公司也可以采用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分配股息及红利。现金分配财产分配负债分配:如发行公司债券。股份分配,第六节,股票股利股票股利(share dividend /stock dividend),股票股利实际上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代替现金支付,俗称为送红股。由于股东并没有获得任何实际支付,股票股利的实质是以盈余转作资本。公司发行新股时,由于原先的股东对公司增发的新股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所有公司必须按照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进行配售,这种情形称为配股。 由于股票股利须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为之,所以需要遵守公司法上关于发行新股的程序。具体而言,依据我国公司法,需要经过股东特别会议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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