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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206921 上传时间:2022-12-24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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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

2、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 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

3、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

4、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

5、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

6、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

7、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 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

8、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

9、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

10、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11、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

12、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

13、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14、。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15、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

16、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

17、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

18、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十八条对合同草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履行该合同将会使单位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的建议;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约定条文不具备公平性、周密性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提请

19、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对发生合同争议没有约定救济渠道的,或者约定渠道不明确、不恰当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督促提请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提请审查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合同草案送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县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决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管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发生争议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仲裁和起诉、应诉工作

21、。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人社、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篇: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及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事业单位具体分为以下五类。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学位;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预算资金,国家采用“核定收

23、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核定收支。它是指事业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人与各项支出统一编报预算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其年度预算收支的规模,其中包括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 2.定额或定项补助。它是指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采用的补助办法。所谓定额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依据相应的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高校实行的人均定额补助。所谓定项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对其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项目给子补助或对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进行的补助。 3.超支不补、结余留

24、用。它是指事业单位的预算经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以后,由其自求平衡(除特殊情况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补助;因增收节支形成的结余,可由事业单位留用。另外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 五、财政补助政策及补助基数核定方法 (一)分类核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1)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在严格清理和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对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实行定项补助政策。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少以及具有

25、民族特点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对大专院校、科研、农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有一定收入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3)对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逐年递减”的经费补助政策。(4)实行财政“零补助”政策,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经费补助核定方法。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职能职责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上述各类单位,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方法核定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数。经费补助基数既包括财政拨款部分,也包括实施收支脱钩管理的非税收入

26、。(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按编制、人员、非税收入、分类分档定额以及工作职责和任务核定定项补助基数,一年一定。(2)公益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基数根据其工作任务、近三年的非税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对教育、科技和农业等按法定比例增长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补助方式科学核定补助基数,并根据财力确定一个逐年增长比例,一定五年不变;其他社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补助基数核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对收入额较大且已基本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3)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定额

27、补助基数核定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减补助定额,第六年起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4)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助基数原则上每年递减13,三年内退出财政供给范围,第四年起实行“零补助”政策。按照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经界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1、事业单位预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反映了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的规模。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拨

28、出经费、拨出专项、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 2、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原则。政策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l)政策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坚持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国家确定的重点,又要兼顾一般。 (2)可靠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对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打入收入预算;必要的支出预算要打紧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 (3)合理性原则。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

29、资金,尤其是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必须优先予以保证。 (4)完整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或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5)统一性原则。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口径、科目、程序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方法。财政补助收入数,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事业收入数,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及本年增收因素编列,其中从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后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以参照上年上缴数、核拨数和留用数编列;经营收入,按本年经营业务计划及

30、产品销售情况编列。 事业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按有关标准和编制人数或在编的实有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定额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经营支出可按定额成本、上年成本和有关“增减因素”测算编列。 3、事业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列程序 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下达批复预算。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4、什么是零基预算。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计划的一种国家预算方法。 5、什么是预算调整。 预算调

31、整是预算执行的一项重要程序,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是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改变。预算调整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6、什么是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篇: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

32、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部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

33、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配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对外捐赠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

34、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七)置换是指部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八)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九)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十)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部属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

35、行为。 (十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十二)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部属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十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 2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

36、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

37、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 3第七条部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和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审批本单位

38、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交通运输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和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39、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4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部在系统内部或行业内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部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按财政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的规定执行,下同)以上国有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属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本级及所属单位提出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部审核;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

40、经费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直接报部审核; (二)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对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部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

41、5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部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九条

42、部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国有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国有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二十条部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43、。 第二十三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飞机、船舶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飞机和船舶,均需报部审核或审批。 部属系统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上述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时,应由部属系统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 第二十六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超过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均需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44、)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部属系统单位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7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部审批; (三)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价值

45、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由部属事业单位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部、财政部(一式三份)及当地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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