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
2、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
3、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4、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
5、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
6、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8、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
9、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
10、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
11、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二条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12、。 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
13、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
14、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2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15、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16、,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17、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七条
18、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条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21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5号)同时废止。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危货运输管理规定 3.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4.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稿 5.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 6.安全运输保证书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