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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小编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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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

2、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

3、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

4、、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

5、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 -34 第二篇: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6、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三条公务用

7、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

8、)以下、价 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 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80万元以内;地厅级

9、单位控制在60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4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30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七条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要从严控制,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

10、、省监察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九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报废后需更新的,凭车辆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

11、车辆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各种购车指标,资金由地方全额负担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公务用车的,如无特殊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车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抵债车辆凭法院判决书或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抵债协议由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将机关事业单位所用车

12、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超标车辆。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一经查实,车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公开拍卖,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车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用车、派车、出车、乘车行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细化责任,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可申请用车条件: 1

13、、接送客人; 2、到无公交车通行的单位办事; 3、突发工伤、疾病人员就医。 二、不派车情况: 1、不符合用车条件。 2、乘公共交通工具可达; 3、没有公务车可派; 4、无用车申请、不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流程申请派车、用车申请未被批准或不符合派车条件的。 三、派车规定: 1、派车先后顺序和公务车档次。先满足客人需求,再满足公司员工(按照重要性、职位高低再次排序)。 2、派车人按照各部门用车申请,依据“一”、“二”中的规定进行派车,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不得派车。 3、派车时,派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作好行车记录。 4、公司配车人员、集团公司高管、分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可派车到机场、车站接送。 5、中层管

14、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差公司不负责接送。 四、出车规定: 1、车辆正常情况下,司机接到派车单后,在第一时间内向被接送对象发送本次任务信息、确认目的地和接送时间,并按出车去向及时出车,做好服务。 2、司机出车过程中,因司机驾驶原因出现违章罚款的由司机个人承担;因乘车人原因的罚款,由乘车人全额承担,如催促超速、抢时间赶路。 3、司机和乘客还应遵守公务车及专职驾驶员管理标准、濮耐集团出入管理标准。 五、费用承担: 公务车出车费用记入申请人所在部门或个人差旅费。 六、乘车规定: 1、乘车人员不得借故办理私事,而让司机改变路线或让司机停车等候; 2、乘车人员下车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明是否需要等候;在拉送多人多

15、处办事时,要向司机说清接送时间和候车地点。 七、说明: 1、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标准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 第四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四个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办、国办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

16、省厅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指学校购买配发的车辆。第三条,驾驶员是指学校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的在编人员和经学校核准准予驾驶学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编制 学校公务用车根据山西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晋办发(2021)29号)的标准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公安专业教学训练等使用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条,学校公务用车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主管部门为后勤处。学校各单位公务用车和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后勤处有

17、权调度各单位公务用车,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条,后勤处负责统一交纳学校公务用车的强制保险费用,负责车辆的审验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车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车,夜间停入停车场。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过夜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停放到允许停放的位置。 第五条,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各单位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停车场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由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公务用车外借,严禁将公务用车交亲属子女及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用于个人婚丧嫁

18、娶、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学,严禁使用公车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停放在酒店、洗浴娱乐场所。 第四章车辆经费、供油、维修管理第一条,车辆经费实行包干制,每年作出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经费。 第二条,学校的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定量供油,由后勤处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作出计划,合理使用。 第三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各单位维修公车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安排在指定地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后勤处统一结算,结算时使用公务卡或网上支付。 第四条,学校所有公务用车要做好车辆动态维护,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章车辆的更新、报废 学校公务

19、用车的更新、报废由后勤处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后勤处办理更新报废手续。 第六章驾驶员及安全管理 第一条,学校驾驶公车驾驶员必须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正式驾驶员,严禁私自聘用或借用其他驾驶员。 第二条,后勤处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违章问题。 第三条,驾驶员驾驶警用车辆须遵守有关规定。第四条,驾驶员对车辆要勤保养,勤检查,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学校所有驾驶员要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五条禁令”,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闯红

20、灯,严禁开“特权车”。否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确实做到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 第五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粤电大后勤20214号 (2021年9月5日)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

21、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 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 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 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 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 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 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

22、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

23、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 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

24、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

25、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21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21元(含2021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

26、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 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27、。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十 一、附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 18 页 共 18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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