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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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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水平,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农服务中心是为适应农村新形势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由供销合作社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在乡镇中心、行政村或社区共同创建,向农村居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新型为农服务载体,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为农服务基础。 第三条 为农服务中心的宗旨是坚持为农服务,以综合服务理念和现代经营方式下乡进村,带动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助农增收。 第四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规范化管理、社区化服务,最终形成连接城乡、布

2、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 第二章创建主体 第五条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是创建为农服务中心工作的组织实施者。 第六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多形式创建,鼓励发展社村联办、社商联办、社民联办等,供销社的投入需达到30%以上。 第七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部门共建、资源共享。根据农民所需,联合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创建,形成共建共用机制,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创建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第三章创建标准 第八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规范化建设,达到“五有五统一”标准: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 1品销售台帐、有代办服务台帐;统一门

3、店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组织实施代办服务、统一价格指导。 第九条 标识。使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统一标识,醒目、美观、大方、得体。由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统一制牌,统一编号。 第十条 店容店貌。经营服务项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货架统一,陈列整齐,并在醒目位置标注经营服务项目的名称。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粉涮一新,其中对外经营的场所必须上有吊顶、下有地砖。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商品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服务台帐、服务公约、服务电话等,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基本经营服务项目: 设有生活资料超市、

4、农业生产资料超市。商品货真价实,陈列美观大方,明码标价,实行连锁配送。其中: (1)经营服务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生活资料超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供应品种1000种以上,连锁配送率达50%以上,且由县以上龙头企业(公司)统一配送; (3)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供应品种50种以上,连锁配送率达80%以上,且由县以上农资公司统一配送。 第十三条 其他经营服务项目 根据为农服务中心所在区位经营能力,在两个超市的基础上,努力拓展生产、生活、代办、物业、公益、文体、综合等服务项目: (1)开展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2)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农机具或家用电器维修、理发、

5、缝纫、饮食等服务项目; 2(3)设立庄稼医院,配有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提供农业科技咨询服务; (4)设有代办服务项目,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代办劳务输出、保险、旅游等,代办信件、报刊收发等服务项目5项以上; (5)具备公益性服务功能,如设立卫生室、警务室、调解室、活动室、阅览室(农家书屋)等; (6)对加入烟花爆竹和医药连锁配送网络、领办合作经济组织、配备文体健身设施、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经纪代理、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等新兴服务业的为农服务中心在评审时给予加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为农服务中心的经营服务活动,供销合作社要以自营为

6、主,尤其是生产、生活资料两个超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暂无能力经营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择,确定为农服务中心有关项目的经营业主,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经营业主须自觉接受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实行自办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日用消费品、农资和烟花爆竹等商品,推行由规模连锁企业配供,逐步增加商品配送品种,提高配送比例。对特殊商品,要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违反进货规定的,供销合作社应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须提前终止协议,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为农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7、制定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创建单位负责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3民主评议的评审原则对为农服务中心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与方法。每年11月进行评审验收。评审程序由资料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组成。 (1)资料评审。11月上旬由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新区社会发展局)报送为农服务中心申请表、工作小结以及图片(电子图片)等。11月中旬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材料评审工作。 (2)现场评审。11月下旬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对资料评审合格的逐个进行现场评

8、审。 (3)评审结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结合资料评审情况确定预通过名单。 第十九条 对发生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命名与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验收小组的评审结果,将为农服务中心预通过名单在镇江供销合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验收小组负责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为农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予命名、授牌。 第二十一条 全市每年创建10-20个为农服务中心。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给予每个为农服务中心10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辖市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把为农服

9、务中心建设纳入辖市区社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根据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数量质量、经营管理、服务面积等方面的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 为农服务省、县级气象、农业部门合作情况简述提纲 省级气象部门与农业部门合作情况简述 农业部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通知印发以来,县级气象部门与农业部门合作情况简述: 1、自接收通知以来,肃宁县气象局积极同县农业局局联系,进一步核实肃宁县农经组织、种粮大户、经合组织、养殖大户、林果大户等,将新增的服务对象录入气象局短信平台,及时为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号,同

10、时和县农业就联手开展为农气象服务,深入到生产第一线指导农业生产,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确定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情况 内容。发布短信及预警信号,病虫害防治等。 方式;短信平台、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深入一线进行面对面服务。 提升直通式服务质量的措施 开展气象服务调查,和服务对象面对面谈心,发布短信征求意见。 开展直通式服务效益评估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覆盖率,力争达到全覆盖,及时发布各种为农服务产品,解决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三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百里洲镇 便民服务中心资料汇编 2021年1 月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便民服务

11、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树立“为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结合百里洲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便民中心是面向社会公众办理各类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坚持统 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理。 二、组织机构机构和职责 1、成立以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由镇党政办副主任任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室主任,同时明确一名同志为受理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2、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1)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2)协助

12、镇党委、政府发布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3)根据职能办理入驻中心的各项服务,并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政策服务、业务受理服务、其它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等业务; (4)代办各类受市级管理输的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5)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务活动;便民中心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总体要求,择优选派并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便民中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考勤、评比、学习机制。在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便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自觉

1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端正态度、热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便民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便民中心负责。作为对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考核依据。便民中心工作人员请假需经主任批准。 四、项目办理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经初审,认为资料不全或需要落实有关改正措施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具体改正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接受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一般事项限时办结制。适用于申报材料齐全

14、的一般事项,即不需要上报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适用于涉及1-2个部门,或需经现场踏勘或上报的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后,要明确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时限到期时应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五)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适用于生产性新建项目,技改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由便民中心或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办理或上报,根据需要可由便民中心全程代理。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小组 组长:傅远清百里洲镇党委副书记镇纪副组长:受理室主任:受理室副主任:成员:丰进东邬爱明戴友

15、谊李世民吕云波程云峰赫冬梅覃海林李天菊樊孝娥彭红委书记何玉莹百里洲镇纪委副书记监 察室主任赫星好百里洲镇党政办副主任吴晓华百里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党 支部书记主任百里洲镇刘巷居民委员会主任百里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职工 百里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职工 百里洲镇刘巷居委会职工百里洲镇刘巷居委会职工枝江市林业局百里洲负责人枝江市畜特局百里洲负责人百里洲计生办干部百里洲残联负责人 百里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百里洲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百里洲镇刘巷居委会工作人员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制度 便民中心要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07174061801),发放评议卡,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16、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告诫后没有明显改进,并继续违犯的,中心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办理人员进行教育帮助。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报请镇党委政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者提供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三)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申请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能办理的理由的; (八)应当即收

17、即办,不当场办理的; (九)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十)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 (十一)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二)收费不给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十三)不执行统一管理规定,违反便民中心规章制度的。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监管(值班)制度 镇便民服务中心领导监管安排: 星期一:傅远清星期二;傅远清星期三:何玉莹星期四:赫星好星期五:吴晓华 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室值班人员安排 星期一吴晓华李天菊樊孝娥星期二丰进东李世民星期三邬爱明覃海林星期四戴友谊程云峰星期五彭红吕云波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职能 百里洲镇便民服务

18、中心窗口受理服务室由8个成员单位组成,共设立8个服务窗口,有窗口工作人员8名,集中办理许可类和服务类项目8项。其中涉及到居委会、村镇建设、国土、民政、计划生育、动检、林业、残联等部门。中心充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优质”的服务原则, 便民中心各类办事项目实行“七公开、五制办理、五件管理”运行机制。“七公开”即服务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依据、办事结果“七公开”;“五制办理”即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重大事项的并联办理制,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五件”管理即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和退回件等五种形式管理。 便民中心设立

19、举报箱和语音电话,提供服务指南,建立群众评议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 便民中心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工作日正常上班,正常受理、办理有关业务。 便民服务中心宗旨:依法办事、规范服务、优化环境便民中心承诺:把方便让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当好政府“形象大使”。百里洲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百里洲镇人民路2号(原国税大厅) 第四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解放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便民服务示范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便民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是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站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窗口式办公场所,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站所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坚持科学规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便民中心是的常设机构,由党工委直接领导,党工委书记是便民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便民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对便民中心的不定期考核等。街道办事处要将所属站所、办理的行政服务

21、事项和办理人员向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归并,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承担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定本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三)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四)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勤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六)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能如下: (一)提供咨询、代办和帮办服务。 (二)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

22、众咨询。 (三)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第五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天门乡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对天门乡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民、务实、勤政、廉政”的良好政府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服务中心是天门乡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服务、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第四条对本乡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

23、职责 第五条服务中心是党委、政府的常设机构,由党委、政府直接领导。成立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为中心主任,政府常务副乡长、副乡长任副主任,负责对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组织对服务中心的不定期考核,将业务办理、考勤、抽查情况等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第六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服务项目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监督。 (二)负责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受理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四)负责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等。 第七条服务中心窗口的职责: (一)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 (二)发布各类农作物、畜禽优良品种、农副产品加工、

24、劳务输出等信息; (三)根据职能办理行政服务、科技服务、村级财务管理服务、来人来访等服务; (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五)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 第八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 (一)信访司法(对应单位:司法所、党群、信访、综治、文化、统计等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社会矛盾纠纷及社会各类事务来人来访登记、受理、分流服务。提供各类政务、群团、征兵等政策咨询事务。 (二)新农合(对应单位:新农保办公室) 提供参保登记、信息修改、保费收缴、关系转移、待遇领取、死亡申报、卡折挂失及劳动合同仲裁等服务 (三)劳动就业(对应单位:县派单位) 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劳务就业信息。负责本辖区务工人

25、员的动态管理及服务。负责辖区失业、无业人员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四)农村经济(对应单位。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财乡管;三资代理;承包合同管理及仲裁;土地确权及颁证;惠农资金分配、审查和发放监督;国家惠农政策落实行为投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协助农作物保险办理;土地流转信息的录入、咨询、发布;指导承包合同签订等服务。 (五)社会救助(对应单位:民政办) 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呈报、审批;扶贫救灾、拥军优属服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及管理;其他民政事务咨询服务。 (六)计划生育(对应单位。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证

2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证审批,病残儿再生育审批,奖特扶办理,药具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乡村建设(对应单位:乡建办) 负责农村房屋建设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及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变更登记、咨询、审批、代办服务。宅基地纠纷调查调处等食事务。 (八)惠农服务(对应单位:财政所、农技服务中心、农业办) 负责粮食、良种补贴查询、核实、录入、变更、发放;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林木采伐许可申请、草原管理、动物疫情防控等事务办理及咨询;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补贴申报、询服务;其他有关农业农村事务咨询服务。 第九条服务中心办公方式: 1、实行领导值班制,

27、每日保证有一位乡领导值班,如值班领导因公外出,由常务领导负责管理。 2、服务大厅每日设一名值班工作人员,带班人员实行轮值,负责来人来访的指引、分流。负责窗口人员的出勤登记,负责检查各窗口工作人员就位情况。标识牌和徽章的佩戴情况。协调、解决服务大厅内发生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记录,对中心服务大厅内发生的事情不能处理时,应尽快向中心负责人或值班领导汇报。 3、各窗口值班人员由部门自行调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已安排值班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相应部门及时确定顶岗人员。窗口值班人员一律进入指定的窗口办公,不准在办公室办理对外相关业务。 第三章作息时间 第十条中心工作时间: 上午8:2011:00(8:00-

28、8:20为内务整理时间) 下午1:303:30(3:30-4:00为内务整理时间)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一)人员身份公开。中心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职责全部公开,并实行亮牌上岗,公开服务投诉电话。 (二)办理事项公开。凡进驻中心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通过办事须知和办事指南公开。 第十二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前来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要求。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咨

29、询事项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其他窗口去咨询。 (三)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时,应当将当事人指点到应承办的窗口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四)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五)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人对各联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被服务对象; (六)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被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七)窗口工作人员应把办理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文件等置放于窗口,方便当事人查阅。

30、(八)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一)凡第一个遇到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即为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首问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来访人手续完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受理、处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不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到相关窗口,直接落实具体接待人员。 (四)遇有相关窗口工作人员不在或有事外出时,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接待,记录办理事项和要求,主动联系承办人以确定办理要求及预约办理时间,并提供具体承办人员的联

31、系方式。 (五)相关窗口对首问责任人转办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拖延;首问责任人对转办的事情仍需进行督办,直到事情办理结束。 (六)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中心形象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进入服务服务中心事项,都应告知明确的办结时间。 (二)窗口对受理承办的事项必须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办理时限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各窗口在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

32、说明。若超过办理时限,又无特殊理由且未事先说明的,视作当事人的申诉处理。 (五)对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实行投诉制度 (一)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反映工作人员及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电话为5717912357177998。涉及重大事项的投拆,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中心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处理,现场给予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

33、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四)重大投诉事项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按规定程序查处。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制度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办理群众合法权益的窗口服务人员,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追究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由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诫免谈话。造成严重后参照公务员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三)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申请的; (四)未依法说明

34、不受理申请或者不能办理的理由的; (五)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七)收费不给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一)擅自撤离服务中心窗口,不在窗口审批办件的; (二)因管理不善,本部门职工每月2人次不在窗口值班的; (三)授意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收费的; 第五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为规范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塑造良好的政府窗口形象,制定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服务

35、意识。大厅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和大厅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切实维护政府机关形象。 (二)服务仪表。大厅工作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文明礼貌。实行挂牌上岗、挂牌服务。杜绝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三)服务语言。坚持文明用语,语言表达清晰、得当,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打招呼“您好,你要办理什么业务”,服务中注意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把服务对象引导到应去的窗口。 (四)服务态度。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办事者,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要耐心讲解

36、,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服务质量。对办事者问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者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到办事窗口,不得推诿。 (六)服务设施。窗口及内设办公物品,应按要求统一摆放,不得擅自移动,一切个人物品均不得摆放在窗口及办公室桌面,以保持大厅窗口的整洁和统一。 (七)服务纪律。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嘻笑打闹、用餐、吃零食,不得长时间会客和在窗口内会客,不得从事与窗口无关的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或看电影、小说、玩游戏。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室,更不能操作计算机和相关设备。下班后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方可离岗。 (八)服务管理。大厅主管领导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把检查结果和考勤情况作为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24 页 共 2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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