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小编推荐 为了统 一、规范xxxx整治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工程事故,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规定做好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投保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必须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
2、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2)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影响正常作业和交通。 (3)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机械设备例行保养、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
3、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高水位时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施工单位取土场、弃土场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象的发生。 10、建设处和监理单位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要求进行停工整改。 11、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工程出现险情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处报告。 12、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
4、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完工日期。 2.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网、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本工程项目将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软件及人员。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按照管理处的有关要求统一着装。 4.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
5、整,设有路标。机具和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5.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区、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前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标牌。 7.各类拌合场(站)内区域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
6、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8.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清拌合楼,无机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站等,应在控制室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9.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挥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指挥和技术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层间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堆放材料。 11.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
7、雨后能行车无积水,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通行。 12.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14.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和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恢复工作。 三、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
8、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项目经理部,建设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上级部门。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2.旁站监理及其驻地人员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建设处将对其进行警告或辞退,责令驻地办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将视情节由其承担赔偿或清退出场。 xxxxxx整治工程建设处 第二篇: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
9、暂行办法(财建2021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
10、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
11、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七条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二)负责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并向省水利厅履行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
12、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六)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七)负责审批辖管工程施工导流方案和安全度汛方案。 (八)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根据省水利厅授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
13、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三)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办理
14、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工作。 (六)负责编报资金到位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工 3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九)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
15、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二)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第十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
16、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第十一条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 4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对于没有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准予报名和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
17、条评标结束后,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评标报告,并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招标备案。评标报告报备不及时或者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评分应客观、公正。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认定,对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考核。第四章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
18、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 5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细则和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
19、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主持,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第二十四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
20、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第六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以工程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21、中心站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三十条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
22、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投资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
23、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帐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21)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八章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1)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三十
24、八条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 8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九条单位工程完成后需要投入使用的,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市水利(务)局需在投入使用验收前将验收相关资料向省水利厅报备。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
25、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书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篇: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2号【发布日期】 2021-09-10【生效日期】 2021-10-01【失效日期】 2021-10-01【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
26、第32号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小强2021年9月10日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辖区内中小河流的管理与保护,发挥中小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包括人工河道)的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
27、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蓄滞洪区以及堤身、禁脚地和工程留用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中小河流的管理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开发利用中小河流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和有效利用,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中小河流防汛抢险、河道清障、河道采砂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维护管理由属地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小河流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辖区内中小河流管理和保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
28、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负责中小河流管理的有关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中小河流行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由流经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中小河流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政策; (三)组织开展水资源
29、保护、管理和调度; (四)负责防洪技术指导、采砂管理工作; (五)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根据中小河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中小河流日常管理职责: (一)负责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三)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四)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际边界水域的水事纠纷,其他水事纠纷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三章水资源利用及水域、洲滩保护 第十条中小河流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积极预防、重点保护、综
30、合治理、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中小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需要。 第十一条中小河流为饮用水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河流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河流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中小河流水域
31、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十四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其他污染水体、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在中小河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当撤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符合
32、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禁止围垦河道。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围垦的,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逐步拆除,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第四章河道整治及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地、矿藏等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涂确需进行开发的,应当编制规划,进行防洪、生态环境等综合论证,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河流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各级财政
33、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流的综合功能。 中小河流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中小河流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沿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河段整治纳入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渡槽、码头、道路、渡口、船闸、隧道(洞)、管道、缆线、景观工程等建设项目
34、,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长江一级支流上的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二级及以下支流上的建设项目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市境内中小河流堤防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公布(已纳入长江干堤管理的连江支堤除外)。 禁脚地。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背水坡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背水面三十至
35、五十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第二十三条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其他土地调整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划定的工程留用地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防汛抢险取土。防汛抢险取土应当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青苗的,应予补偿;因防汛抢险在耕地取土后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堤防建设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建设和
36、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中小河流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内进行下列活动,除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外,还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爆破、钻探、打井、取土、淘金、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本条所列活动损坏堤防或者严重影响防洪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种植高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以及
37、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合理利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但是,禁止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河道管理和水文监测用房除外)、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相关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8、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中小河流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河段)采砂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小河流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
39、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本市及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实施中小河流河道采砂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范围、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管理。 第三十四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县级以
40、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水文、气象等部门做好水文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中小河流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
41、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
42、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涉河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批准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
43、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在河道及沟汊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侵占、毁坏防汛器材物料、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要求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44、;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解释。 第四十七
45、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小河流堤防工程设计工作总结中小河流堤防工程设计工作总结 人类早期的文明都是农业文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河道息息相关。人类生活,农耕生产用水都离不开水,四大古文明都发源于河谷平原地区,依河而居,依河而建。堤防工程是人类活动最早修建的水利工程,河谷滩地、平原土壤肥沃,灌溉便利,是人们理想的耕种场所,但易受洪水威胁,为了抵御洪水,保卫家园,人们便开始筑堤,将洪水限制在河道内,形成了早期的堤防工程。 根据河段的划分,中小河流一般为河流水系的河源段或上游段,多属于山区河流
46、,河床纵坡陡,河槽成“v”型,岸坡陡,主流归一,滩槽不明显,多存在冲刷,偶有的滩地多已被开垦为耕地,村庄沿两岸阶地分布,洪水多由瞬时暴雨产生,具有洪峰流量大,历时短,破坏性大的特征。工程设计如同做鞋子,鞋子做的大还是小都可以穿着走路,但合不合脚很重要。设计一个好的堤防工程根本前提就是对河道特性的把握和洪水的了解,在充分了解河道冲淤演化分析的基础上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让堤防和洪水“和谐共处”。 目前堤防工程设计适用的规范为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21),本人通过陇南地区甘泉河堤防工程的设计,依据此规范,以技术人员的角度在此和大家交流一下此类中小河流堤防工程设计经验及心得,总结了一下设计工作中重要内容和易犯错误,如存在技术上的错误和不严谨,欢迎批评指正。 一、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每个项目设计前期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它是设计人员对工程区河道现状和周边环境最直观的掌握;是工程设计前获得的第一手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