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有关遗失、损坏图书报刊的赔偿规定 为保证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利于书刊的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应负责赔偿。 2、读者对所借阅的书刊如有批划、涂改、污损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罚款,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性者,按原书价付50%的赔偿金额;如污损情况较严重,需加工整修始能流通者,平装每本另收加工费用3元,精装每本另收加工费用6元。 3、读者如遗失或严重损毁(剪切、撕毁、拆散等)图书时,应以原书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分别按下列情况付赔偿金。 单卷图书 1.一般的中文图书,按原
2、书价格3倍以上赔偿。 2.教学参考、专业性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45倍以上赔偿。 3.外文图书、孤本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5倍以上赔偿。 多卷本图书。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者,按原书整套价格3倍以上赔偿。 单本期刊及合订本期刊。按原价4倍以上赔偿,合订本需另加5元装订费。 4、读者赔偿遗失书刊后,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且无缺损时,可将原书刊交回本馆,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如赔偿的书刊已加工上架,则找回的原书刊经本馆盖章注销后归赔偿者所有,不再退还赔偿的书刊。 5、读者赔偿的书刊均需交纳工本费5元。 第二篇: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学生助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学生助理管理规定 为规
3、范图书馆学生助理的工作纪律,更好地协助开展图书馆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图书馆学生助理(以下简称“学生助理”)是图书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规定招聘的,协助参与图书馆日常管理,维持图书馆运行秩序的学生组织,是对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补充。 第二条统一参加图书馆组织的招聘面试,合格者录取为图书馆学生助理;在图书馆工作满一学年后待考核择优续聘。 第三条学生助理需遵守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图书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助理原则上按系按工作岗位分组,各组设组长一名,随时解决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学生助理在工作上有任何建议或意见,
4、可向组长反映,或直接向图书馆管理员反映。 第六条学生助理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图书馆各项设施和图书文献。如属学生助理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工作纪律: (一)服从管理员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务必完成当天工作任务。 (二)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通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员许可后方可提前离开,同时告知该组组长。 (三)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不经同意调换岗位。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退出本岗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必须提前一周向图书馆管理员提出辞职申请。 第八条奖惩办法: (一)工作负责,在本岗位上表现优异者
5、,给予表扬;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迟到早退者,一个月累计三次辞退。 (三)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者,一个月累计三次辞退。 (四)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辞退。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2021年5月3日 第三篇: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图书馆无偿接收读者捐赠图书的办法无偿接收读者捐赠图书的办法 1、接收读者捐赠图书的类别主要包括教材、教学参考书、专业参考书、字典、社科文艺等各类图书;原则上不接收期刊、杂志等连续性出版物捐赠。 2、对于捐赠者,图书馆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3、捐赠图书将加盖专用图章,留下捐赠者单位、姓名。 4、捐赠图书将由专门书架存放,供学院师生借
6、阅。 第四篇: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 的规定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考试纪律 第一条学生持规定证件(学生证、校园卡)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 第二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以任何形式作弊。闭卷考试不准带电脑记事簿、手机及具有存储、
7、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产品和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第三条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传呼机、手机入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 第四条无故迟到超过2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生不得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 第六条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成绩。第八条凡作弊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考试违纪与作弊 第九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 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不放置到指定地方;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4.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 5. 开考后传呼机、手机铃响; 6.考试过程中未经
9、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7.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8.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 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2. 抄袭
10、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4. 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或利用电脑记事簿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 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 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7. 其他形式作弊。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 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2. 交换答卷; 3. 考前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 4.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 组织团伙作弊。 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考场纪律者,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凡考试作弊者或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