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更改使用合同编号中供货国别代号的通知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我国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在对外成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原经贸部(80)贸运字第307585号文附表关于进口唛头规定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一项已不适应对外签订合同的需要。为了使合同编号中的供货国别代号进一步全面化、规范化、标准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20XX年已使用原经贸部规定的或自行编制的供货国别代号签订的合同,可继续执行;二、接到此文后,新签订的合同可使用新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三、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标准化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表(详见附件)。同时(80)贸运字第307585
2、号文中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作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接到此文后,将此文转发至本省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合资、合营企业。请海关总署转发至各地海关分关。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表国家和地区代码备注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美属萨摩亚安道尔安哥拉南极洲安提瓜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百慕大不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布维岛巴西国家和地区代码备注英属印度洋领土 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保加利亚缅甸布隆迪白俄罗斯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加拿大坎顿和恩德贝里岛 佛得角开曼群岛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圣诞岛可可(基林)群岛()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库克群岛国家和地区代码备注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期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吉布提 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毛德地东帝汶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欧洲货币合作基金会 (.)法罗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精选-word-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