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感 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同时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院法官之一”。他生活的年代正是美国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变革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回应。但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官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解决。而卡多佐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大法官,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了法律理论的现代化转型。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最能体现卡多佐法律思想,也是他最受赞誉的一本著作。不得不说,“司法过程”这样一个论题,初看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深奥庞杂。司法过程,可以指
2、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又可以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而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一本薄薄不过几万字的小册子,如何能说得清楚。不过卡多佐做到了,他从自己多年任职大法官而得到的独特视角,用简洁流畅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他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文浅而意深,让人回味。 卡多佐在著作开篇便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法官判案也是如此,有着自己的思维和“哲
3、学”。无疑,卡多佐本人对法律持有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远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提出他的观点:法官在判案中应该选择更好的实现社会福利的道路。 本书谈的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自然绕不开司法主体,那就是法官,也少不了司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那就是法律案件。在书中,卡多佐认为,法官们日常处理的那些法律案件,虽然数量繁多、千奇百怪,但简而化之,可以归为三类。 第一类,案件的事实与规则均甚简明,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这些案件构成了法院的大部分事务,甚至于“堆积成山,令人
4、乏味”。不过,相对于后述案件,其答案通常是确切不移的,甚至是惟一的,“只有一条路、一种选择”,因而,大部分法官历练既久,阅世多矣,如何处理,多半早已成竹在胸。 在第二类案件中,事实是明晰的,规则也是确定的,但是规则的适用却成问题,答案常常也并非惟一的,因而需要法官斟酌诸端,综合为判。 第三类案件的数量较少,甚至很少,但却属于通常所谓的“疑难”案件。当然,“疑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重大案件。在这些并非常规的案件中,相关规则往往呈现出诡谲的不确定性,法庭因而具有做出多种判决的可能性。同时,这些案件的决定对未来很有价值,它们将推进或延滞法律的发展,它们就是司法过程中创造性因素发现自己的机遇和力量的案
5、件。卡多佐正是围绕这类案件,衍生出了全书的精华思想。 在卡多佐看来,如果说前两类案件不论如何判决都还尚未“触动法理”的话,那么,此种案件的判决之最后达成,就必然会“触动法理”。第三类案件相比前两类案件,既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又没有既成的先例可循,它们是法律的空白,法官要做的,则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来发见立法旨意、填补法律空白,对这些疑难案件做出判决,也就是说,需要法官来造法。 卡多佐将法官造法的过程比喻为一个“酿造一种化合物”的过程,他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法官从来都不是安坐在法官席上,他们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而非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 那么法官究竟依据怎样的方法来造法
6、。卡多佐总结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出了四个方法,即:“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对于以逻辑为主线的哲学方法,卡多佐认为其并不是最重要的方法。逻辑的推演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完全符合逻辑也并非至善,有时逻辑与逻辑之间的斗争是无法避免的,一个逻辑指向的确定性与另一个逻辑指向的确定性有时必然是对立的。但卡多佐并没有像霍姆斯一样完全
7、否定逻辑,因为任何事实和任何规则的形成、发展与变化都无一不是遵循一定逻辑的,任何判决的做出同样也必须符合逻辑,“逻辑乃是法官造法的基础,尤其是当经验沉默无语时”。 而对于历史的进化方法,卡多佐认为。“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他们现在的形式,差不多完全要归功于历史。除了将他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后人也就无法理解它们。卡多佐认为任何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任何规则也都是历史演化的结果,所以进化的方法自然具有无从置疑的正当性。 而当历史和哲学的方法还不能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这个时候习惯也许就会插进来”。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新的情况
8、不断出现,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完成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的行列的任务。尽管守护传统往往会被扣上保守的帽子,但从另个角度来看,也正是法律对传统习惯的尊重,才使得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秩序方面更为稳定。 在总结了以上三种方法之后,卡多佐注意到此之外,还有一种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即社会正义的力量。卡多佐将此称作社会学的方法,就是指一种社会需求,社会目的、或社会目标,具体将此又归结为“社会的福利”。为了追求这一社会终极目标,即便法官扭曲逻辑、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也都可以在所不惜。需要注意的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并不是说法官可以将现存的规则随意
9、废止,而只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法官才可以运用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学方法来填补这些空白。 在通过以上几种方法的互相作用和互相弥补之后,法官造法的过程也就完成了,司法过程的性质也就明晰了。其实法官造法,无非是在法律规则或者判例无法应对和处理千奇百怪的现实案件之时,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弥补这样的漏洞。法官在解决眼前问题之时,也是为未来树立新的司法方式。司法不是纯理性的,它是法官将各方面因素依据自己的方法或规则加以综合,最终得出的结果。但无论如何,司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却是明确而笃定的,那就是实现社会正义,追求社会福利。这大概也就是卡多佐想通过自己的经验告诉世人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10、 第二篇: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摘要: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总结了他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实用主义的思想去论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判案的,笔者希望通过梳理和阐述卡多佐在这本书所要展现的思想,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和发展。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 卡多佐生于1870年,于1938年逝世。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在这一时期,产生于农业社会并主要回应农业问题的普通法已不能适应当时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其贯彻的“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已难以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美国司法界面临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卡多佐作为当时最著名
11、的法官,凭借他多年担任法官的丰富经验及其智慧和才华,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2。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凝聚了他几十年法官生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法学的系统阐述。 一、内容概述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性质分为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司法过程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主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作出判决结果。本书揭示了法官判案时所担当的职责和判决方法;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限制因素。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
12、“法官造法”活动。 (一)引论 引论中首先通过提出法官在面对案件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展示了本全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卡多佐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这个酿造的过程受到依据的法律和法官个人的“哲学”影响。卡多佐将法官的首要工作比作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 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18的过程。认为法官的工作一般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制定法,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服从法律;二是从普通法中寻求合适的规则;三是在无法找到先例的情况下,卡多佐认为这才是法官工作的真正开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 (二)司法过程的
13、四种方法 卡多佐在第二讲中重点讲述了法官开展工作的过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而法官如何造法。卡多佐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了四种方法: 1.哲学的方法。又称为逻辑、类推的方法。法律本身是一个逻辑的体系,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应用的是逻辑推理方法,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为小前提,运用逻辑推理得出判决结果。卡多佐将哲学的方法列于四种方法之首,但他并不认为这种方法是最重要的,而往往要让位于其他方法,之所以将它放在首席位置,因为运用理性化的逻辑原则对大量案件进行分析,进而运用这种原则处理大量案件,可以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同时对于两个相同的案件,当事人都会期望得到相同的判决,这也是公平的要求。 2.
14、历史的方法。当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沿着历史的发展路线起作用时,称之为历史的方法或进化的方法。卡多佐认为法律原则都有自身扩展到其逻辑极限的倾向,但这种倾向有被这一原则自身历史限度所限制。历史的影响力为逻辑清扫了前进的路径,卡多佐在书中例举了土地法、不确定继承法、私人信托等较难以理解的法律概念,从而说明了历史的方法的重要作用。即只有在考察历史的过程中,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在这些领域,“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132。 3.习惯的方法。也称传统的方法。一些法律也是源于习惯,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在法律实际发挥作用时,还需要参照传统或习惯,法官需要从习惯中吸取合理的内容
15、对案件作出判决。 4.社会学的方法。在阐述了哲学、历史和习惯的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后,卡多佐用最浓重的笔墨引出了社会学的方法。虽然卡多佐认为前三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仍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法官判案时遇到多种指导力量的作用时,应该选择何种方法呢。卡多佐在这里引入了社会正义的力量,归结为社会福利,这就是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认为社会福利 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贵州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139,认为社会福利原则是最大的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最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当
16、以尊重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依据,不能拘泥于过去的先例和原则,这就是卡多佐实用主义观点的重大体现。 (三)法官作为立法者 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官真正的工作开始于无法找到相似的先例可以参照,而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运用自己的积累的实践经验,穿梭于各种方法之中,寻求一种更为公平的规则去判案。然而法官的这种造法活动或创新法律的活动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必须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内进行法官实施的创新”163,法官的这种创新活动是基于法官对社会有比较深入的考察和理解,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依据当前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做出符合时宜的判决,这也是法官造法的前提。
17、 (四)遵循先例和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虽然卡多佐认为社会学的方法是最重要的方法,法官在判案时应该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卡多佐仍然把哲学的方法放在首位,是因为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形式的统一性,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即如果要让当事人确信法院的的活动是公平的,那么久必须坚持与先例保持一致,而不是产生一个例外。因此,卡多佐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例,沿袭传统,所以我们可以发现,遵循先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它是衡量社会福利的尺度。 最后卡多佐还探讨了影响法官判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下意识因素,虽然上文提到的四种方法和法官对社会的考察程度对法官判案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法官在判案时内心的喜好、
18、不同的信仰、心情的好坏、或者不同的出生和不同的教育背景等,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而这些因素也就是所谓的下意识因素,是难以控制的。 二、总结和启示 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是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他为何要这么做。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思想体系,这跟他 所处的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有密切的关系。卡多佐没有被传统的法律形式所僵化思想,而是凭借着他多年的实践经验,使当时美国的司法逐步摆脱严格遵循先例的禁锢,推动着美国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我国目前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再适应社会的需求,司法体系建设也是我
19、国目前的改革重点。卡多佐在这本著作中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立法活动不能只停留在体制层面,如果立法无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实现,那和没有立法是没有区别的。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要建设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就必须深入地考察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吸收和学习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
20、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法律渊的第二种,就是在和制定法都沉默的时候,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
21、案的规则。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这个过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依照明显符合案的先例决定案,近似于按照制定法决定案的过程,不多加赘述。另一种就是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法官必须为眼前的诉讼人制定法律。(同时也是在为其他人制定法律,因为一旦判决宣布,它就成了先例家族中的新成员,并且很可能会影响到之后的判决。)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和方向。 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发展、增长的趋向,是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作者卡多佐眼中,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可以沿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历史、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四种路线
22、起作用。 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是沿着逻辑发展的道路起作用在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能力范围内将其自身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上去,是自自然的、秩序的和逻辑的承继。法律观念的精髓就是高贵和公正的一致性,而先例又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在追求形式与实质对称的道路上,这种逻辑的方法似乎是最占优势的方法。由归纳提出的一些真理构成一些前提,然后再进行新的演绎,通过不断重复将暂时性和探索性,变为新的永久性和确定性,最终成为基本的和公理性的,试用到更大范围内。(无用的、不公正的也会被剔除掉)这种类比的、逻辑的亦或是哲学的方法都是从一个规则、一个原则或一个先例中引申出一个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一贯性、确定性
23、、计划和结构的统一性。但是,法律不总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就像人并不总是理性的),而且有时一个案也可能同时适合多个逻辑,而逻辑结果又是相悖的。这种逻辑的方法是分等级的,从强到弱一头是三段论,一头仅仅是类比,当推向逻辑的极端后就会产生另一个结论(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这时就需要不断用正义考察和检验哲学并不断用哲学考察和检验正义,在逻辑之间选择出最好的作为哲学的方法。这是一个渐进的、探索的过程,是将一个个假说(案例)变为真理(典型的先例)的过程,也是这种逻辑道路上不可避免的过程。但更可能的情况,是这种倾向被另一种倾向抵消,比如被历史限度限定。 一个题目既适合于使用这种方法也适合于使用另一种方法时,习惯或
24、者效用就会出现,调整方法的选择。现行的许多法律中,有许多只是历史的产物,甚至在不动产领域没有历史就不可能进步。法律在历史中产生,历史一定会对之产生影响,为了真正合乎逻辑,法律的发展就必须充分注意到它们的起(”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法律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历史保持一致,即考虑什么是已为。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 如果历史与哲学还不能用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习惯也许就会插进。的确,在普通法发展中,习惯在今天的创造能力已经不如从前,甚至大多数时候我们寻求习惯只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习性的自然且自发的演化确定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但如果把习惯略加延伸,就
25、会把习惯与习惯性道德、时代风气等同起,这就是传统的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接触点。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法律维护的就是这些从生活中获得其形式和形状的模子。 未达到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所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的福利。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将支配所有的这些方法,即在确定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时,让社会福利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其距离。社会福利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这类案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仅仅是便利或审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坚守社会标准而带的社会利益,在这类案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热尼说过:”一方面,
26、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它们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社会秩序,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卡多佐在演讲中从、私法以及一些公共政策的规则方面论证了社会学方法的作用)。 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一束,卡多佐在演讲中对司法过程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的案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而
27、法官如何确定一种利益已经超过了另一种利益,必须像立法者一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p68) 对于”法官立法”,作者卡多佐明确表示,法官确实有权力(不是权利)忽视一个制定法或者越出先例和习惯为司法创新所设定的边界,但尽管如此,法官也不是完全自由的。首先,他不得随意创新,不得随意漫游、追逐个人的美善理想,不得屈从于情感和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应当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要求”一旦滥用权力,也就违反了纪律,同样会受到处罚。其次,与自各方的限制法官的规则之数量和压力相比,任何法官创新的权利都无足轻重。法律这一有机体的形式和结
28、构都是固定的,其中细胞的运动并不改变总体的比例。法官是在一个狭小的选择范围内寻求社会正义,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这就是司法性的立法,而且是由法官自己承担风险的立法,但也正是这种立法的必要性和义务才赋予了司法职务以最高的荣誉。最后,法官制定的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者并不涉及难题,或者涉及在没有完全公开的规则时不可避免的那些难题。法官所做的一切就是提出一条原则,并由此就提出了一个创造该原则的孤立且独立的意志,将之转化为一个新的实在,这个实在反过又自我发展,赋予这一原则以独立的生命,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 至于遵循先例,这应当成为一
29、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如果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判例法中的规则和原则从也没有被当作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它们在每一个新案中接受实验和检验。尽管不应当放弃遵循先例规则,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应当放松这一规则。因为普通法也并不是稳固不变的,应当区分静态和流变的先例。如果时代的习俗已经发生改变,法官又为何要被捆在先辈的手里。法学的发展,就是将正在生长的、并在主流上是有益的趋势同法律所要求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的要求加以协调,不断创新。 卡多佐在演讲的最后感慨道。”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
30、都是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但在这里面,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我国法官具体判例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因此,必然会注意以前在审理同类案时所做出的判例。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已经使中国进入可望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阶段,因此一个更加专业的司法界将在这一过程中显得更加迫切。司法
31、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不管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对学术界的研究都有重大意义。 (这本书,虽然没有读得特别通透,但还是受益匪浅。这份读书报告更像是沿着卡多佐演讲的思路又走了一遍,谈不上有什么自己的见解。这份能将司法中的不确定地带这么详细地表达出的经验之谈,我很庆幸自己读了。) 第四篇: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一、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
32、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
33、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 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
34、度来考虑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意即法官在判决时,要考虑当现实对法律提出这种要求时,立法者会如何应对,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甄别判断,来确定应当站在何种立场,保护何种利益。卡多佐认为法官造法还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必须有效回应社会的需要。“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义,而更多的是社会需求。” 虽然法官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但又是自由的。卡多佐认为遵循先例的原则不能放弃,但可以适当放松。但某些规则经过恰当的检验之后,发现其并不符合正义或是社会福利,就应当放弃这
35、一规则。在法律空白的限制之内,在先例和传统等的限制之内,仍然有一个相当宽阔的自由裁量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法官会 有一些自由选择,并给这种选择活动打上了创造性的印记。正是在限制与自由的交错中,法官凭借其智慧和良知,进行发现和创造,寻求社会正义,促进法的生成。 三、内容学习心得 1.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法官造法 法律需要在稳定性与流变性的平衡中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如前所述,社会现实是不断变化的,立法者也不可能编制出能够覆盖一切并且是变化着的现实的法律之网。如此,就会 出现卡多佐所言的“法律的空白”。这空白由谁来填补呢。一般情况下,立法者不可能立即发现并对这种空白做出反应只有在这些空白在现有的规则之下造
36、成的不正义令公众不能忍受时,才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因此在法律不存在时,并在法官义务的限度之内,法官进行判决时,实际上就拥有了“制定法律的权力” 有人也许怀疑为什么要把这项职责赋予法官,并对法官能否胜任这一职责提出质疑。实际上,法官立法的权力只是被限制在判决之际的法律空白之处。法律是一直存在的,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人们争议的焦点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法官只需要查清事实后依照制定法或遵循先例进行判决。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法律的某些部分,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含混不清,或是它们之间有冲突,这会使法律不确定法官就要承担起一种立法性质的职责,这时他做出的判决是不受既定规则影响的,
37、因为当时没有适合的法律渊源。并且既然我们必须把这一权力放置在某个地方,而法官完成其工作就必须拥有这一权力,如果法官能够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得知识,并按照其良知和智慧行动,就能在结论中达到一种相当不错的一般的真实和明智。且法官的这一活动要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和压力。首先在范围上,他首先要依照制定法和先例进行判决,只有在现存的法律规则没有为他提供判决的依据时,他才能在法律的空白处进行创造。其次,他要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考虑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如何对这一现实反映。再次,法官在进行立法时还要掂量各种社会利益,以此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创造。 当然,卡多佐的论述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
38、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制定法当然也会存在出现“空白”的情况,虽然法官可能实质上在发挥着造法的职责,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立法的权力。例如在我国,司法造法职能主要由司法解释和判例约束力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提到:“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各种司法
39、解释,每一个大法颁布其后都会有 司法解释出台,这几乎成了我国法律界的惯例。这与我国当前缺乏操作性的概括性立法、原则立法有很大关系,并且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制定司法解释。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权由法院来实施更为可行有效,诉讼中烦杂的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事项,更适合由熟悉的诉讼实际情况的法院针对实际需要来制定修改诉讼规则,赋予和强化司法解释权是时代的趋势。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在我国法官具体判案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
40、作用。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因此,必然会注意上级法院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例。这些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实现法律的目的社会学方法 根据卡多佐的观点,当法律出现空白时,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造法的过程,法官如何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抑或说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有四种:哲学、历史、习惯和社会学的方法,而其中,社会学的方法是卡多佐最为推崇的。他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逻辑、历史和习惯只是在一定限度之内影响法律,但法律的目的却支配所有的这些方法,而实现这个目的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社会学方法,此时,社会学方法就超越了其他方法而成为最重要
41、的力量。社会学方法,是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诠释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法律规则发展或延伸的方向及距离,最终由社会福利来决定。 社会福利代表了最根本的、最重大、最深广的社会利益,其实现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予以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法官做出最终选择时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法律的目的是社会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法律的功能就是要满足这种需要的实现,法律的功能在于保证“社会福利”的实现。卡多佐的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是由多方面的形成因素的,一方面,他受到庞德、霍姆斯等人思想的影响,有深厚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烙印,另一方面也是他参加审判实践的感受与经验。但归根结底,这种思想的
42、形成,与他当时所处的时代环境是分不开的。社会现实的变化对法律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必然要对现实需求做出反应。卡多佐的这种思想,对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实用主义方法能够回应变动中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且有助于克服形式主义,使得法律脱离封闭的体系,而能够更多地面向社会,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力问题,更加注重实现社会的福利,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法律不再是或不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静止不变的法,而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创造性的、不断向前发展的为社会正义而努力的法。 然而卡多佐并没有对“社会福利”这一社会学方法中的核心术语进行明确的界定,他在一个非常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了“社
43、会福利”这一概念,为理解这一概念,他认为,甚至可以“求助于那个无法界定但可以理解的、人们称之为文明的什么东西”。这一极具包容力的界定难免使读者对他的“社会福利”产生了困惑 和不同的认识。并且他一直以相对抽象的方式谈论社会学的方法,并没有提供比较具体的司法上的技术或限制。当然这可能是由于限于演讲篇幅所限,作者未能详加阐述。此外,虽然卡多佐提出了司法过程中法官所运用的四种方法,他却并没有指出在何种条件下运用何种方法。他认为哪种方法居于支配地位,有时取决于对便利性和适当性的直觉,而这种直觉又是无法系统阐述的。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像他那样清楚采用哪种方法进行判决,而水平不高的法官可能不善于运用该方法。
44、在具有包容力的“社会福利”这一宽泛判准的指引下,不是所用的法官都法官知道如何将自己的追求、信念与哲学与时代的、社会的道德区分开来,保证个案的公平与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官以“社会福利”为借口而忽视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后果。卡多佐提出的社会学方法在实际上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这一方法的价值。 四质疑 卡多佐的这部著作充分反映了当时美国出于现实环境的实际需要,也表明实用主义法学法律的重心从国家主权移向法官。正如任何一种理论都产生于当时的特殊社会背景一样,卡多佐所认可的司法过程的立法性质也是得到了他生活的时代背景的支持。19世纪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已从崇尚个人绝
45、对自由的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更强调社会正义、个人自由受限制的法社会学便由此产生。而卡多佐的实用主义司法理念正是这一时代背景的响应,社会现状变化了,法律就需要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从而司法判中也相当程度地肯定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多地注重社会调控分析。作为美国普通法的一部重要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经典之作,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可是,鉴于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环境,在中国实体法法制环境下,还需要我们的冷静分析和慎重选择。例如: 1.法官创造法律的本质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使法官获得寻求
46、正义、实现公平裁决的依据;但它也可能带来削弱法律权威、导致司法腐败、破坏法制统 一、影响个案公平的诸多弊端。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的法制建设落后、法制监督不到位,如果给予法官拥有足够多的自由裁判权必然导致法官专权。从而影响老百姓对法制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得到谨慎对待,给予足够尊重但是更多的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归制。正如美国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所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我们不能盲目地推崇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的扩张,诉讼中法官基于这一权利而为的补充法律漏洞的活动都必须受到合议审判制、审判合一制等相应程序规则的控制。同时
47、,现今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济,更需要加强个体利益的保障,而这些仅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是不能实现的,还需要解决体制问题。 2.他的理论中整个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角色似乎只有法官,而忽视了当事人的 存在。毫无疑问法官是司法审判的重要角色,但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独自,而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控与诉、论辩与反驳、攻击与回应的互动。如果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过于强调法官的角色,实际上就是没有当事人的审判。 3.他对司法过程范围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司法审判活动。这也是他作为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继承不能避免的,是要人们相信美国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事实
48、上,司法运作的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的僵死的程序。而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肆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例如“如果裁判结果无法落实,即使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的非常公正,裁判结果也很公正,可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切都将变得没有意义”,所以,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人类的有限理性无力编织覆盖一切的法典,但社会却是日新月异,法律空白不可避免。法律的空白,立法权的滞后性、使法官有一个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进行自由决定。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也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 第五篇:司法过程的性质1初看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以为是关于外国的司法过程的详细讲述,细看才知道并不是那样的一回事。一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严格地遵循着先例,法官的工作就仅仅是在以前的判例中找到适用的例子再照版按模子般印记下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