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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397093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9.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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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 海 市 工 程 总 承 包 试 点 项 目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意 义 ) 为 促 进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深 度 融 合 , 有 效 控 制 项 目 投 资 、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效 率 , 进 一 步 推 进 和 规 范 本 市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实 施 和 发 展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总 承 包 , 是 指 从 事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2、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 按 照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等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承 包 , 并 对 工 程 的 质 量 、 安 全 、 工 期 和 造 价 等 全 面 负 责 的 承 包 方 式 。工 程 总 承 包 一 般 采 用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者 设 计施 工 总 承 包 模 式 。 建 设 单 位 也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 按 照 风 险 合 理 分 担 原 则 和 承 包 工 作 内 容 采 用 其

3、他 工 程 总 承 包 模 式 。第 三 条 ( 适 用 范 围 ) 经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试 点 区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试 点 项 目 , 采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组 织 建 设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采 用 装 配 式 或 者 BIM 建 造 技 术 的 项 目 应 当 积 极 采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模 式 。 2 国 家 部 委 对 于 专 业 工 程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条 ( 管 理 部 门 ) 市 建 设 行 政

4、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市 工 程 总 承 包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区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其 职 责 权 限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总 承 包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承 发 包 管 理第 五 条 (发 包 阶 段 )工 程 总 承 包 发 包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实施 :( 一 )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完 成 ; 其 中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获 得 批 准 , 进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发 包 ;( 二 ) 初 步 设

5、计 文 件 获 得 批 准 或 者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通 过 审 查 , 并 已 完 成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勘 察 和 设 计 招 标 , 进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发 包 。第 六 条 ( 发 包 条 件 ) 采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式 招 标 的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 已 完 成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 二 )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 三 ) 有 招 标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 四 ) 满 足 法 律 、 法 规 及 本 市 其

6、 他 相 关 规 定 。 3 采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情 形 发 包 的 ,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 设 计 方 案 、 功 能 需 求 、 技 术 标 准 、 工 艺 路 线 、 投 资 限 额 及 主 要 设 备 规 格 等 均 应 确 定 , 并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 经 核 定 的 重 点 产 业 项 目 ;( 二 ) 建 设 标 准 明 确 的 一 般 工 业 项 目 ;( 三 ) 功 能 需 求 可 由 国 家 或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 规 程 确 定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及 维 修 项 目 、 园

7、林 绿 化 项 目 ;( 四 ) 受 汛 期 等 因 素 制 约 的 中 、 小 型 水 利 项 目 ;( 五 ) 采 用 装 配 式 或 者 BIM 建 造 技 术 的 中 、 小 型 房 屋 建 筑 项 目 ;( 六 ) 列 入 市 级 重 大 工 程 且 对 建 设 周 期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目 ;( 七 ) 其 他 前 期 条 件 充 分 且 功 能 技 术 符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发 包 的 项 目 。第 七 条 ( 承 包 人 资 格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与 发 包 工 程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8、专 项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除 外 ) 或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 且 具 有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项 目 管 理 体 系 、 项 目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和 工 程 业 绩 。第 八 条 ( 承 包 禁 止 条 件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不 得 是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代 建 单 位 、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或 者 与 前 述 单 位 有 控 股 或 者 被 控 股 关 系 的 机 构 或 单 位 。 4 采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二 ) 项 情 形 发 包 的 , 工

9、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还 不 得 是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或 者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的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与 其 有 控 股 或 者 被 控 股 关 系 的 机 构 或 单 位 。第 九 条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包 括 注 册 建 筑 师 、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 注 册 建 造 师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 拥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熟 悉 工 程 总 承 包

10、项 目 管 理 知 识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具 有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并 具 备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第 十 条 ( 再 发 包 情 形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办 法 称 为 工 程 总 承 包 再 发 包 :( 一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资 质 的 , 可 以 自 行 实 施 工 程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业 务 , 也 可 以 将 工 程 的 全 部 设 计 或 者 全 部 施 工 业 务 再 发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11、资 质 条 件 的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二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仅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资 质 的 , 应 当 自 行 实 施 其 资 质 承 揽 范 围 内 的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业 务 , 并 将 其 资 质 承 揽 范 围 外 的 全 部 施 工 或 者 全 部 设 计 业 务 再 发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者 设 计 单 位 ;( 三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可 以 将 工 程 的 全 部 勘 察 业 务 再 发 包 给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12、件 的 勘 察 单 位 。 5 上 述 工 程 总 承 包 再 发 包 , 可 以 不 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 但 应 当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 并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第 十 一 条 ( 暂 估 价 招 标 )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含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工 程 总 承 包 暂 估 价 招 标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 或 者 工 程 总 承 包

13、单 位 , 或 者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体 作 为 招 标 人 。第 十 二 条 ( 禁 止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不 得 将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进 行 转 包 , 不 得 将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设 计 和 施 工 全 部 业 务 一 并 或 者 分 别 再 发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行 实 施 设 计 的 , 不 得 将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工 程 主 体 部 分 的 设 计 业 务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自 行

14、 实 施 施 工 的 , 不 得 将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业 务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一 )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提 供 完 备 、 准 确 的 水 文 、 地 勘 、 地 形 、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其 批 复 材 料 等 基 础 资 料 , 以 保 证 投 标 方 案 的 深 度 、 准 确 度 、 针 对 性 以 及 对 工 程 风 险 的 合 理

15、 评 估 ;( 二 )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明 确 招 标 的 内 容 及 范 围 , 主 要 包 括 : 设 计 、 勘 察 、 设 备 采 购 以 及 施 工 的 内 容 及 范 围 、 功 能 、 质 量 、 6 安 全 、 工 期 、 验 收 等 量 化 指 标 ;( 三 )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明 确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 主 要 包 括 : 工 作 范 围 、 风 险 划 分 、 项 目 目 标 、 奖 惩 条 款 、 计 量 支 付 条 款 、 变 更 程 序 及 变 更 价 款 的 确 定 条 款 、 价 格 调 整 条 款 、

16、 索 赔 程 序 及 条 款 、 工 程 保 险 、 不 可 抗 力 处 理 条 款 等 ;( 四 )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再 发 包 和 分 包 内 容 ;( 五 ) 采 用 BIM 技 术 或 者 装 配 式 技 术 的 ,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当 有 明 确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对 承 诺 采 用 BIM 技 术 或 装 配 式 技 术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适 当 设 置 加 分 条 件 ;( 六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第 十 四 条 ( 评 标

17、 办 法 ) 工 程 总 承 包 评 标 宜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综 合 评 估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报 价 、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方 案 、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方 案 、 设 备 采 购 方 案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计 划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业 绩 及 信 用 等 。 工 程 总 承 包 评 标 办 法 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18、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总 人 数 为 不 少 于 9 人的 单 数 。第 十 六 条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合 理 7 确 定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时 间 ,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 采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情 形 发 包 的 , 不 得 少 于 45 日 ; 采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二 ) 项 情 形发 包 的 , 不 得 少 于 30 日 。第 十 七 条

19、( 专 业 分 包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主 体 工 作 , 但 可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依 法 将 其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非 主 体 工 作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分 包 单 位 。第 十 八 条 ( 分 包 要 求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承 包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当 征 得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对 承 包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当 征 得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同 意 。

20、 分 包 要 求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第 三 章 合 同 和 结 算第 十 九 条 ( 合 同 形 式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宜 采 用 总 价 包 干 的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 合 同 价 格 应 当 在 充 分 竞 争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确 定 , 除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调 价 原 则 外 ,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价 格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第 二 十 条 ( 风 险 分 担 原 则 )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工 程 总

21、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总 承 包 风 险 的 合 理 分 担 。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的 风 险 包 括 : 8 ( 一 )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期 或 建 设 标 准 调 整 、 设 计 变 更 、 主 要 工 艺 标 准 或 者 工 程 规 模 的 调 整 ;( 二 ) 因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工 程 费 变 化 ;( 三 ) 主 要 工 程 材 料 价 格 和 招 标 时 基 价 相 比 , 波 动 幅 度 超 过 总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幅 度 的 部 分 ;( 四 ) 难 以 预 见 的 地 质 自 然 灾 害 、 不 可

22、 预 知 的 地 下 溶 洞 、 采 空 区 或 障 碍 物 、 有 毒 气 体 等 重 大 地 质 变 化 , 其 损 失 与 处 置 费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 因 总 承 包 单 位 施 工 组 织 、 措 施 不 当 等 造 成 的 上 述 问 题 , 其 损 失 和 处 置 费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 五 )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造 成 的 工 程 费 的 增 加 。 除 上 述 建设 单 位 承 担 的 风 险 外 , 其 他 风 险 可 以 在 工 程 总 承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第 二 十 一 条

23、 ( 结 算 和 审 计 )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在 计 价 结 算 和 审 计 时 , 仅 对 符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变 更 调 整 部 分 进 行 审 核 ,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部 分 不 再 另 行 审 核 , 审 计 部 门 可 以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固 定 总 价 的 依 据 进 行 调 查 。第 四 章 参 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

24、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供 与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的 原 始 资 料 , 原 9 始 资 料 应 真 实 、 准 确 、 齐 全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正 式 开 工 前 , 建设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与 工 程 总承 包 项 目 实 施 相 关 的 动 拆 迁 、 管 线 搬 迁 、 三 通 一 平 等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项 目 组 织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能 力 , 建 立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项

25、目 团 队 , 实 施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勘 察 、 设 计 、 采 购 、 施 工 、 性 能 检 测 、 试 运 行 、 验 收 配 合 和 交 付 等 工 程 内 容 的 总 协 调 、 总 集 成 , 督 促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 全 面 履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管 理 职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责 任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总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内

26、 的 工 程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和 工 程 进 度 等 负 总 责 ;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再 发 包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对 再 发 包 承 包 工 程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 参 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向 本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 再 发 包 承 包 合 同 和 分 包 合

27、同 。第 二 十 六 条 ( 总 承 包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 项 目 勘 察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人 、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人 、 项 目 造 价 负 10 责 人 等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及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第 二 十 七 条 ( 项 目 负 责 人 责 任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项 目 负

28、 责 人 负 责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等 工 程 内 容 的 总 体 组 织 、 协 调 和 实 施 ,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工 程 质 量 、 施 工 安 全 、 工 程 工 期 和 工 程 造 价 等 负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对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承 担 连 带 管 理 责 任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再 发 包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29、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 监 理 单 位 责 任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与 监 理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 并 承 担 相 应 监 理 责 任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现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要 求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予 以 改 正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拒 不 改 正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 施 工 图 审 查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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