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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议论文和谐社会议论文: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农民话语权回归的制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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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和谐社会的议论文和谐社会议论文: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农民话语权回归的制度分析摘要:农民拥有利益表达的“话语权”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与重要表征。但当前农民仍然没有与其他阶层一样享有平等的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农民话语权在制度内缺失的某种回应。文章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农民话语权缺失的根源,并提出对策性思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话语权;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一项全局性重大任务。和谐社会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只有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都得到充分的表达,其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民话语权作为

2、一种公民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许可和社会的承认。然而,近几年出现的农民集体上访、静坐等方式伸张利益诉求的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话语权在制度范围内的不足甚至缺失,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掣肘因素。因此,在建设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探求农民“话语权”缺失的主客观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一、维护农民话语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话语权是指公民运用媒体或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渠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1 农民话语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考察农民有没有说话的权利,而是在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农民作为一个利益群体,

3、是否具有利益表达的机会与机制,其利益表达是否得到社会的重视。后现代思想家福柯指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从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2 从表面看,有没有话语权是指一个人、一个群体能不能说自己想说的话,其实质则是一个人、一个群体在社会上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否争得做人尊严的重要标志。这是取得其它权利的基础,同时又在制定各种活动规则、参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拥有了主动权,其直接决定了个人和群体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或所追求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一个真正和谐的、理想的社会应该让社会各阶层各群体能够平等地享有和

4、行使话语权。然而,我国农民的话语权在某种程度上被漠视。一方面表现在改革中的既得利益主体为了维护本身已取得的既得利益,肆意曲解国家政策,极力压缩农民参与空间,非法侵蚀农民正当利益和封堵农民诉求言路,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的民主意识得不到伸张,正是这种话语权的缺失,导致了农民在中国经济和社会不同的发展时期,总是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表现在农民急于诉求自己苦衷和利益的言路不畅:首先是我国每年召开的“两会” ,农民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人数与农民在国民总数中的比例并不相称;其次是在一些地方原本属于农民利益“代言人”的村委会的职能日益行政化,不能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再次是信访制度

5、的不足。现在的许多信访部门,不是对农民的上访漠不关心、无所作为,就是大多流于形式,异化为政府管理的职能部门;最后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其大都在城市,而且无论是报纸的版面还是广播电视的节目,绝大多数是面向城市居民的,相比之下很少听到穷乡僻壤农民的声音。正是由于农民们缺少自己有组织、有力量、掷地有声的“代言人” ,才造成在公共决策中缺乏发言人,其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维护。因此,对于农民群体来说,当他们的正当利益和公正观念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他们必然会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如果这种表达方式得不到及时的关注,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正如美国学者阿尔蒙德所指出:“那些本身不具有影响决策者的途径和资源的集团

6、,只能使用争取同情和支持的非常手段。 ”3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因此,只有维护农民话语权,充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广泛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石。同时,农民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通过这个平台寻求最大化的彰显和表达机会,为自身赢得应有的“国民待遇” ,并由此获得自身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因而,从这一点来说,维护农民的话语权是农村和谐最基本也是重要的内容承载。二、农民“话语权”缺失的制度性根源法律和制度是对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根据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制度是社会

7、政治生活的基础建构。制度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利,并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农民阶层失语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建构的结果。包括二元户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教育权等一整套法律和政治制度设计和安排还不够健全与完善,进而从总体上将农民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农民这一阶层被社会边缘化,使其话语的正当性减弱,这是造成农民话语权缺失的根源。(一)现有户籍制度是农民“话语权”缺失的根本性因素自 1958 年全国人大通过户口登记条例, “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身份差异开始产生并不断扩大,为了促进我国工业经济的较快发展,采取的以农补工等一系列限制农民、保护市民的二元性政策,使农民在政治、经济

8、、文化、教育和税费负担等方面始终处于极不公平合理的地位,脱贫的能力和致富的空间受到了严厉限制。农民被严格限制在狭小闭塞的土地上生活,人为的将其与现代城市文明、工业与商业文明隔绝开来。在限制了其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同时,造成了农民观念的狭隘与保守,也造就了农村的愚昧与贫困。据统计,到 2000 年底,我国农村年均人均纯收入不足 625 元的贫困人口 3000 万,这部分人尚未解决温饱,属于绝对贫困。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由此进一步拉大,由 1995 年的 2.8 倍提高到了 2002年的 3.1 倍。无疑,农民占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大多数,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伴随着这种相对

9、贫困的经济状况,农民在政治和思想文化建设方面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以我国媒体发展状况为例,无论是报纸的版面还是广播电视的节目,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面向城市居民的,媒体内容的城市化、都市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目前, “我国开办对农节目的电视台只有总数的 1%,而且节目播出时长、分布时段和都市节目相比,简直是昙花一现。 ”4如此现象继续下去,农民便会在心理上、感情上疏远、甚至排斥媒体,由此形成一个怪圈:本来迫切需要利用大众传媒赢得话语权的农民群体,却不愿、也不能利用传媒,最后导致自身无法在社会中发出声音,只能归于沉寂,失去了话语表达空间,成为大众传媒传播中的一个盲区。因此这种“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凝固,

10、实质上是对宪法赋予农民自由权利的剥夺,是农民长期陷入失语境地的一个制度性根源,也是当今中国农民问题日益尖锐的重要的症结所在。(二)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局促,使其在基本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话语的空间狭小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主要运作是通过人大代表参会议政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组成是否科学,是否能够准确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人大制度职能的发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制选举权制度。1995 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各级人民代表

11、选举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统一规定为 41,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第一届有农民代表 63 人,占 5.14%;第二届 67 人,占 5.46%;第三届 209 人,占 6.87%;第四届 662 人,占 22.9%;第五届 720 人,占 20.59%;第六届 348 人,占 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 23.7%;第八届 280 人,占 9.4%;第九届 240 人,占 8%。5农民人大代表的数量与农民的总人口相比显然是不对称的。由于农民们在立法和政策决策机构中,缺少自己有组织、有力量、掷地有声的话语权,才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和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缺乏主体性与公平。农民自身

12、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表达与维护。与此同时,即使是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也难以保证他们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因为他们多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而是乡镇村干部或是各种“能人” 、名人,与广大的农民在利益、观点、想法上多有差异。由于农民在基本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话语权微弱,因此不少损害或忽视农民利益的政策、法律与制度由此得以通过。(三)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减压阀”缺位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即在广大农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农民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13、总体来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但在实际运作中,本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在一些地方却没有像预想的那样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相反却成为了乡镇政权的“代言人” ,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拿着村民发的工资,给乡领导干活” 。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村级组织是最接近村民的组织,他的成员来自于农民,应该具有天生的“草根性” ,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实行了村民自治以后的乡村关系,要由“领导”关系调整为“指导”关系。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行政性隶属关系并没有得到彻底抛弃,乡村两级政权关系表现出“准行政化”性质,与制度赋予的“草根性”严重背离,

14、表现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主要是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种政府任务;村级组织更多的是对上级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本村村民负责。即使是一些村民不欢迎或不符合本村实际的任务,村级组织更多的也是按上级意志完成,而不考虑和遵照村民的意愿;村级组织按政府的模式设置机构,成为一个微型政府,以致村委会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管不好,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要管。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代表机构的选举也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村组法在村委会选举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存在法律漏洞,即使是各省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很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致使在实行运作中,从选举委员会产生到候选人的提名,以及代票、流动票箱、秘密划票和点票都

15、存在着不规范现象。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使原本作为农民代表的村级组织缺乏权威,失去了政治信任。因此,农民在自身利益受损失时,原本可以向村委会反映的利益表达的制度化通道失去了功能,农民不得不选择集体上访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四)信访制度不能适应农民利益表达的要求信访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民意诉求机制,它肩负着百姓的利益表达和对公权力机构的监督职能。然而目前信访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适应农民利益表达的要求。首先,信访部门在国家权力的范围中并非处于核心部分,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职能部门的工作。按照国家机关设置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行政的职能和权力,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其处

16、理信访事项的权能有限,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由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情。就算对农民上访的一些突出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有心解决,却无奈权限的制约,而造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其次,信访机构分散,效率低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其性质和职能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交叉,互相推诿,农民上访或信访至上级部门,往往被批下来或被推到其他部门,这种重复往来,形成恶性循环,办事效率低下,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往往悬而不决。最后,责任追究制度不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尽管信访机

17、构能够把信访事项转交给各职能部门处理,而且有关条例中赋予其相应的督办权力并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但要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或者使信访机构的督办权真正强大起来而名副其实,还需时日。总之,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农民的生活状态形成强烈反差。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两根支柱。只有维护农民的话语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三、当前我国保障农民话语权回归的制度途径法律和制度是对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不对称,表明制度与法律漠视并偏离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全体国民的价值追求,而当歧视成为一种制度,将社会群体进行刚性化分离时,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将出现问题,从而

18、引发社会成员对制度设计的怀疑直至否定,甚至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破坏社会的稳定。我国农民阶层话语权的贫瘠,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制度设计层面出现较大偏差所致。因此,从这一层面出发,探索农民话语权回归的实现途径,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具有深远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一)继续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民话语权缺失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因此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根本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我国农村要通过社会结构变迁实现现代化,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纳入到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移与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要加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观念和新体制,努力消

19、除城乡权利不平等现象,从政策和法律上赋予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通过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制度,建立起支持农村、反哺农业、尊重农民、善待农民的制度支持体系,彻底消除长期以来城乡分制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要废除“城市优先”的错误理论指导,把政策的基准点放到城乡统筹兼顾、合理发展上;二是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还农民以“国民待遇” ,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建立起完善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使他们享有自主择业、接受教育、平等交易、医疗保障、合理劳动权益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只有这样,农民的生活才能改善,政治地位才能提高,农民的话语权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障。(二)修改人民代表选举办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一建议被普遍认为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民立法博弈能力,以及更好地实现公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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