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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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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人社就业201342 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 年 12 月 27 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2 号)文件精神,规范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省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职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时间为 3 至 12 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3、;(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公示,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第三章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

4、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第六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 1);(三)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 2);(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受理与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5、一)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时,按第六条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豫、省属在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单位的,可以直接向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建立台账。(三)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核意见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四)认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并授予就业见习单位牌匾。第八条 就业见习单位一经确认,各

6、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申请与管理第九条 见习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并在求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第十条 申请方式:(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二)可以通过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的就业见习网络平台系统进行申请。(三)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需要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 3)。第十一条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服从见习带教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第五章 见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制度。(二)每年元月份应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见习环境,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四)委派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

8、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五)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 4),并采集见习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校验,对其中未实名登记的,完善相关信息后视同直接登记,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数据信息是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省级就业见习单位的相关信息直接报送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六)建立就业见习台账。见习单位应当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包括:见习人员基本信息、毕业院校信息、见习岗位及期限、见习考核意见等内容,定期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七)高校

9、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通过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与本单位所提供的生活补贴一并按月发放给见习人员,不得拖欠。(八)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九)见习单位要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按季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一)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三)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

10、就业见习的。第十四条 见习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 5)。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自

11、2013 年 7 月 11 日起,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700 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报告;(二)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三)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四)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 6);(五)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 7);(六)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有效证明(或银行提供的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七)见习

12、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八)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初审结束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在就业见习单位醒目位置,企业网站,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 30 日内经复核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核发。其中,低于 3 个月见习期的,不拨付见习补贴。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见习单位开展的就业见习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就业见习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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