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P 网贷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 常振芳 南京大学商学院 江苏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 P2P 网贷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级阶段, 存在着“伪互联网金融”、信用市场环境不佳、投资者缺乏风险教育、大数据信息建设及法制环境落后等市场秩序问题。市场秩序理论是政府监管的主要理论基础。针对 P2P 网贷创新发展, 政府监管需要加强供给侧的改革要求, 从市场利益和谐出发, 理性构建协调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政府监管应注重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征信体系、消费者权益、部门间协调机制等方面培育市场创新;另一方面改革原有的审慎监管制度, 鼓励自律监管的制度建设, 创新大数据信息风险预警体系。基于此提出
2、我国 P2P 网贷监管的具体策略。关键词: 市场秩序; P2P 网贷创新; 审慎监管; 创新培育; 作者简介:常振芳 (1978) , 女, 山西长治人, 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江苏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收稿日期:2017-03-12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镇化服务业发展驱动我国消费需求扩张路径选择研究” (13CJL044)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 in P2P LendingCHANG Zhen-fang Business School, Nanjing Univers
3、ity; Abstract: P2P Lending is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exist market order problems, such as “pseudo Internet financial”, credit market environment is not good, the lack of investor risk education, large data information and legal environment behind etc. Market order
4、 theory is the main theoretical basi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the innovation of P2P Lend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supply side of the reform requirements, starting from the interests of the market harmony,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coordinat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
5、or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On the one hand,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market innov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personal credit system, consumer rights, inter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
6、rnment regulation should reform the original prudential regulatory system, encourage self-regulation of the system and innovate big data risk warning system.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strategies of Chinas P2P net loan regulation.Keyword: market order; the innovation of P2P
7、Lending; 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novation cultivation; Received: 2017-03-12政府和市场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系中, 政府是秩序的守护者, 是市场的守夜人, 应切实履行制定法律法规, 实施有效监管的职责。而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创造过程, 原有的市场秩序规则有可能在创新的驱动下或受到阻碍或受到破坏, 也有可能需要建立新的市场秩序规则以适应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思考市场创新行为对政府监管的影响。P2P 网贷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革命的基础上, 产生的最典型的互联
8、网金融创新模式。P2P 网贷的创新实质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 极大地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问题, 改变传统的信用中介模式, 弱化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 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中介作用, 实现“去中介化”, “去中心化”的信用服务。P2P 网贷主要服务对象将面向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群, 包括中小企业和个人, 实现普惠金融的市场价值。这势必会对政府原有的监管制度带来挑战。从 2015 年起,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 2016 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 我国政府建立了对 P2P
9、网贷行业的监管制度。从监管细则来看:政府对 P2P 网贷创新进行了充分地肯定和认识。为了规范竞争秩序, 规定了严格的业务创新范畴, 并且根据市场创新的特点, 增加事中和事后的备案审核机制, 实现监管机制的创新, 以更好地适应 P2P 网贷创新发展的监管要求。监管制度的出台给 P2P 网贷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有的业界人士认为监管制度过于严格, 抑制了绝大多数平台的创新, 关、停业整顿不可避免, P2P 网贷创新发展的冬天就要来了。那么监管制度的出台是遏制了创新发展, 还是规范了创新发展呢?这里有一个对创新实质的评价问题, 有一个市场监管路径演进的问题。本文基于市场秩序理论思考 P2P 网贷创新
10、下, 政府监管制度需要如何适应市场创新的变化, 以进一步提出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政府监管的改革路径。一、市场秩序理论对政府监管的探讨市场秩序本质上是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则, 它影响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洪银兴 (2007) 1提出市场秩序不是偶然发生的, 它依存于一定的条件, 也就是博弈条件。好的市场秩序可以实现市场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的利益关系, 而坏的市场秩序则会损害这种利益关系, 造成市场规则的破坏。市场秩序要不要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如何对市场秩序发挥好的作用?这一直是困扰政府监管的理论问题, 尤其是面对快速发展的市场创新, 更对政府监管提出新的改革要求。市场秩序理论将是指导政府监管改
11、革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纵观国内外学者对市场秩序理论的研究, 可以分以下四种不同的认识。(一) 市场秩序自然演进观对政府监管的认识魁奈的自然权利秩序和亚当斯密的市场机制论代表了市场秩序自然演进观的观点, 他们不主张政府监管之手伸进市场运行体系中。魁奈认为, 自由、财产所有权、安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 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这些自然权利的秩序。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秩序是市场竞争力作用下自然形成的, 市场竞争力作为“看不见的手”使得每个人在努力改善自身境遇的同时, 无形中能增进社会福利, 所以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竞争力, 而是要做一个“守夜人”。他们把市场运行规则看成是
12、完美体系, 即不存在垄断和外部性, 信息充分、完全竞争, 自然权利得到实现, 最终能自动形成阿罗德布罗的一般均衡世界。但现实的市场规则却是不完美的, 行为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垄断性、政治权利、公共权益及法律漏洞等获取私人利益, 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二) 市场秩序理性建构观对市场监管的认识市场秩序理性建构观认为, 市场秩序是国家法律和政府理性管制的结果, 是人类理性建构的产物。政府不仅要在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上进行理性建构, 而且还要对市场交换的各方面进行管制, 以弥补市场不完全的缺陷, 实现市场配置的有效性。机制设计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代表了市场秩序理性建构观的主要观点。1. 机制设
13、计理论指出:经济活动发生于一系列制度及其安排、法律框架、习俗、正式组织和不太规范构型等背景中, 规范的构型就是机制。经济机制不必看成是给定的, 而是可设计的, 即用激励机制和规则这种间接控制的分散化决策方式, 来激发人们做制度或规章制定者想做的事, 以达到设计者既定目标2。对机制的评价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好的机制会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和激励相容的利益结构;二是发挥机制作用的制度运行和维持成本最低。赫维茨提出机制需要信息数据, 分散的私人信息可能导致激励问题, 通过引入激励相容博弈方法, 可以系统地阐明机制的激励问题, 能够有效地评价机制的优劣性。机制设计理论认为政府监管需要进行制度
14、建构, 建立激励相容机制, 以解决市场不完全缺陷, 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政府监管目的。2.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 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3。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信息经济学派指出: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使得新古典模型范式体系不成立, 最终需在信息不完全框架下提出经济研究的新范式, 如行为人如何决策, 如何实现制度安排和变迁, 如何解决产权、合约等定价和激励问题等市场绩效问题。科斯认为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依存于一个国家的制度和文化等, 交易成本决定着市场绩效。同样诺斯根据交易成本原理提出了制度
15、变迁理论。他认为,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 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有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 以合同、契约或者习俗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4。在市场信息不完全环境下, 制度变迁是交易费用节约的过程, 技术革新节约了交易费用, 成为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在交易成本的研究基础上, 威廉姆森和克莱因等提出了契约经济的相关观点。他们认为, 契约规定的越具体越详细, 产生的交易费用越高, 产生的利益损失越大, 并提出自我执行安排和垂直一体化制度安排可以改善契约的不完全性。(三) 市场秩序立宪演进观对政府监管的认识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提出了市场秩序立宪
16、演进的思想。他提出, 任何市场秩序的形成都应是制度规则的制定过程, 市场竞争是“秩序的竞争”, 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必须在事先制定的制度规范下竞争。布坎南竭力主张通过宪法改革和改良社会契约制度来完善市场秩序。市场制度安排不仅必要, 而且也合理可行。(四) 市场秩序利益关系和谐论对市场监管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纪宝成教授提出, 市场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一个国家要构建一种和谐的市场秩序, 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以及道德规范, 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重构和引导各种利益关系。厦门大学刘根荣教授从利益博弈的角度提出, 稳定
17、的市场秩序必然是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博弈均衡的稳定结果。市场秩序利益关系和谐论从利益均衡的视角提出, 制度演进路径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总之, 市场秩序是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政府监管改革路径需要结合本国的制度、文化环境, 从市场利益和谐出发, 理性构建协调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政府监管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它包含规范交易主体之间的行为、降低市场总体交易成本、实现最佳利益组合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二、P2P 网贷创新的阶段和市场秩序问题(一) P2P 网贷创新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级阶段金融与科技结合, 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势在必行。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是“金融+互联
18、网”, 而是在大数据驱动下, 将会成为未来中国创新驱动实现产业转型的重要支柱力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提到了技术进步对工业生产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 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 且创新是社会性的。马克思把创新看成是整个市场的联系。也就是创新作为市场变革发展的自然演进动力, 会对市场秩序及利益结构产生影响。目前, 从我国 P2P 网贷创新模式来看 (见表 1) , 各类型主体均参与到 P2P 网贷的创新发展中, 但是有两种不同的创新倾向:一种是信息中介型, 即实现大数据风控模式的平台创新;另一种是复合中介型, 即运用银行风控体系的平台创新。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 这两种创新模式均处在创新的瓶颈
19、阶段:前一种, 在大数据风控下信息技术成本高且创新环境差, 社会消费者的认知度不高;后一种, 在银行风控体系下交易成本高, 且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性更大。熊彼特被称为创新之父。他提出, 创新是一个创造性的破坏过程, 而这过程并非是线性的, 只有当创新被吸收被扩散, 才会导致整个经济受益。P2P 网贷并没有形成被市场吸收和扩散的创新发展状态, 只是处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级阶段。(二) 我国 P2P 网贷创新的市场秩序问题P2P 网贷代表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征, 它“去中介”型的创新模式不仅冲击着传统金融的市场秩序, 而且也带来了新的市场秩序问题。表 1 我国 P2P 网贷的创新模式 下载原表 1.P
20、2P 网贷创新不完全使得市场存在竞争不充分、竞争秩序混乱、“伪互联网金融”和业务带有典型的“影子银行”特征5等问题。如一些小贷公司加一个平台就是互联网金融了, 变相的民间金融阳光化, 甚至出现行业假标自融, 拆标, 设立资金池, 关联担保, 期限错配, 资产打包等非法集资风险。还有一些P2P 网贷平台在没有条件做大数据、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条件下, 急于做大做强, 忽视投资者参与度的培养, 盲目吸引投资者的资金。试图建立平台+抵押担保+风险保证金+第三方托管+保险等多种组合的风控模式, 降低投资者的参与成本, 利用投资者较强的资产保值和增值需求, 对投资者的损失做出市场承诺, 即先行垫付,
21、承担代理责任, 保证投资人的收益。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情况下, 模糊的信用关系会造成风险无人控制, 风险无人承担的信用和信任危机, 互联网开放和迅速传染的特性容易将金融风险无限扩大, 形成蝴蝶效应, 导致系统性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 市场会出现巨大的道德风险。2.信用市场环境不佳,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 我国信用体系结构不完整, 个人征信体系落后。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信用结构, 信用数据以央行征信数据库为最大的数据库, 数据来源比较狭窄, 且不能实时动态地去监测信用的变化, 参考价值有限。同时我国尚没有具备公信力的商业化的征信机构, 可以为 P2P 平台提供第三方信用评分, 信用风险管理
22、工作全部由平台自身完成, 这很容易造成平台虚假交易, 出现庞氏骗局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 缺乏社会诚信制度。社会诚信约束制度缺乏, 对于信用违约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追索机制, 维护社会诚信的成本较大。王玉玲和程瑜 (2016) 指出市场机制越不健全、市场制度越不完善, 市场选择行为的扭曲就越明显, 市场机制无法调节复杂的市场非均衡6。P2P 网贷创新发展存在着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免费搭车、违约、虚假交易等信息不完全下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约束这些行为, 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3.投资者缺乏风险教育和“契约精神”阻碍了 P2P 网贷创新的市场吸收。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
23、布2015 年 P2P 投资人问卷调查报告表明:投资者存在有限参与问题。一方面投资者参与是有限的, 如:84.9%的投资者月收入在万元以下, 21.2%的投资者是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 14.03%的投资者只选一家投资平台, 60%的投资者也只在 25 家平台分散投资, 投资者的时间、精力和对专业知识的认知均存在有限性;另一方面投资者对风险控制和收益的期望值偏高, 如 60.8%的投资者不接受本金损失, 近 60%的投资者偏好抵押类业务, 63%的投资者看重 P2P 平台的收益率, 平台 8%15%的年化收益率占到 78.4%, 高于银行理财 4%的水平。这说明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的期望值较高,
24、 投资者无论从认知上还是时间上都是有限参与的, 并不能与较高的收益和风险期望匹配, 如果盲目参与投资的话, 投资者有可能存在过度自信或者过度悲观这两种情绪,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问题的存在。4.大数据信息的基础建设不足, 使 P2P 网贷交易成本没有改善, 这不仅阻碍了政府监管制度创新的步伐, 而且造成产权保护的缺位和市场契约关系的不完全。表现在:一是大数据技术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虽然走在世界前列, 但仍然在数据的管理、共享、开发、智能化建设以及安全上需要进一步加强, 还需要加大对大数据建设的投入;二是数据与数据之间缺乏联接通道, 导致数据无法有效地进行整合, 数据孤岛问题
25、存在;三是网络安全问题突出, 目前存在于 P2P 网贷领域的网络安全风险有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问题。5.法制环境跟不上创新的变化, 造成市场存在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困境。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 是维护交易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创新所带来的市场秩序的破坏, 势必会影响市场交易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不清晰会导致创新对产权利益的侵害。我国 P2P 网贷跑路现象说明, 没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就没有明确的主体承担, 最终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三) P2P 网贷创新存在着更大风险的市场秩序
26、破坏我国 P2P 网贷自 2013 年在无明确的准入门槛、无行业量化标准、无明确的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下, 出现了爆发式的野蛮创新态势。2015 年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行业风险集中爆发, 特别是 e 租宝、中晋系、盛融在线等平台的伪创新非法集资案。2016 年问题平台可归结为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这四种类型。P2P 网贷成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爆发的高发区, 它的市场创新价值也开始受到质疑。创新初期, 由于创新发展的路径并不是线性的, 无法判断创新对市场是好作用, 还是坏作用, 所以这种不确定性会带给市场两种情绪:一种是冒险而勇敢的尝试;另一种是恐惧、焦虑的打压。这两种情绪都会对市场秩
27、序造成影响:前一种会产生新旧结构不平衡的利益冲突, 甚至会对原有的市场利益结构造成破坏, 损坏利益均衡原则, 造成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失;后一种会抑制创新的发展, 使市场失去新动能, 也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受这两种情绪影响, 在创新初期创新的风险很高, 对市场秩序破坏的负效应明显, 同时压制创新的力量也很大。我国在监管制度不完备, 甚至缺失的情况下, 放任了 P2P 网贷的创新发展, 希望靠市场机制作用来实现创新。但是结果却发现, 市场机制在无序的状态下运行, 信息不完备所导致的“机会主义”风险更为严重,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聚集, 甚至存在着风险无人负责、无人承担的局面。Soete (2
28、013) 提出创新经常是“破坏性创造”的形式, 即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少部分人获益, 这种创新破坏需要设计机制或选择环境来规制7。三、理性构建政府监管的原则性欧美国家有着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 但是 P2P 网贷并没有实现规模化的市场创新态势。原因在于欧美国家并没有积极主动去进行政府监管制度的理性改革, 他们认为市场秩序应是稳定的、不易改变的, 任何市场创新都需要遵从自然演进的市场秩序。但是 Lending Club 丑闻之后, 暴露了市场创新对监管制度带来的损害。美国财政部发布网络借贷白皮书, 强调要提高网络贷款行业的透明度, 并敦促监管机构针对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加强监管改革8
29、。而且为提高行业监管的透明度, 美国财政部建议建立行业信息登记系统以追踪交易信息, 呼吁共享信息, 更好地协调监管工作。哈耶克表述了社会进步与制度之间的矛盾关系。一方面, 他指出一个自由社会要想保持进步的活力, 就必须向着不可预见、无法计划的未知事物开放, 而个人所享有的打破旧模式、创造新事物新规范的自由, 才是一个进步社会的标志;另一方面, 他指出, 通过外力影响市场选择所造成的害处, 最大的问题是减少经济活动中以创新精神进行试验的机会, 导致市场之外的一切创造性活动的窒息9。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 制度需要为创新开绿灯, 但创新所造成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使得政府监管不得不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
30、约束创新所造成的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害。鉴于 P2P 网贷创新处在初级阶段, 政府监管应以市场创新培育为主要任务, 在一定程度上改革审慎监管的方式, 以适应市场创新对政府监管改革的需要。P2P网贷创新和政府监管不是一前一后的关系, 而应是动态迭代演进的关系10。政府监管的目的是要减轻创新对市场秩序带来的破坏影响, 同时实现政府监管创新, 以理性构建创新环境下良好的市场秩序。四、P2P 网贷创新环境下理性构建政府监管的策略P2P 网贷的创新作用仍不能忽视, 信用文化的互联网精神正在兴起, 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 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11。政府监管制度在创
31、新面前不仅要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而且要适应创新所产生的市场变化, 注重培育创新市场秩序, 用以巩固创新成果。P2P 网贷创新关键是大数据信息技术能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 在减少交易成本的基础上扩大了交易的边界。大数据信息技术的驱动效应是政府监管培育市场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政府监管应以大数据信息下平台的经济行为为规制对象, 督促平台和大数据信息技术对接, 督促建立大数据信息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审慎监管改革方面, 更需要培育和增强客户群的信用知识和风险意识, 关注客户的行为和体验, 更需要在客户权益保护的监管框架下实现公平市场交易, 防止系统性风险, 保护社会利益等。具体的政府监管策略如下:第一
32、, 建立系统、长效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促进政府监管法制化建设。如青木昌彦所认为, 限制不诚实和欺诈行为的法律, 若没有产权和交易规范的同步演化, 它本身是不可能创造或替代市场的12。借鉴国外监管的经验, 首先要注重制定对交易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其次要制定平台合法行业的法律规定;再次要制定交易行业权利和义务合法性的法律规定;最后制定信息安全法来规范信息的合法使用, 并保护信息的隐私。第二, 明确分类监管和协调监管原则。一是以建立审核机制实施分类监管, 注重事中和事后审核;二是以信息共享和风险监督为原则实施协调监管, 我国社会征信系统落后, 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 信息的参考价值有限, 且信
33、用记录具有滞后性, 缺乏动态大数据分析下的征信系统。故加快推进大数据驱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是 P2P 网贷创新发展的关键。大数据成为资产, 能将金融活动转化为智能数据处理活动, 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提高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能力。第三, 放松准入机制, 加强审核机制, 是保证合格的平台、合格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一项重要的准入规定。一方面, 有利于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 净化信用环境,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 有利于对交易者参与的自由形成制度保障。第四, 建立信贷风险监测体系, 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监控, 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一是对平台业务范畴实施监管;二是对平台大数据信息
34、建设提出监管要求, 要求平台实现大数据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对接和共享, 进行实时大数据风险监测;四是对不良信用平台和个人实施负面清单制;五是对出现的系统性信贷风险实施预警措施。第五, 建立跨区域, 跨行业监管协调机制。P2P 网贷作为互联网平台, 线上的交易行为涉及到广泛的区域和行业及碎片化的交易模式, 其间有着相互关联复杂的利益关系。正如李拉亚 (2016) 13指出利益不一致导致预期不一致, 政府监管的背后是协调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只有建立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才能实现对平台行为的有效监管。第六, 自律监管原则, 树立 P2P 网贷平台社会责任意识。希克斯提出, 有组织的市场都
35、按规则活动, 这种规则为俱乐部规则。俱乐部规则是一种行业自律规则, 社会责任意识对规则能否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制度同构力和组织资源共同驱动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企业责任行为具有社会建构和自我选择的意识。以行业社会责任意识为核心建立自律监管体系, 能够从行业内部加强制度建设。总之, 针对 P2P 网贷创新发展, 一方面政府监管需要加强供给侧的改革要求, 注重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征信体系、消费者权益、部门间协调机制等方面培育市场创新;另一方面要改革原有的审慎监管制度, 鼓励自律监管的制度建设, 创新大数据信息风险预警体系。参考文献1洪银兴.市场秩序和规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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