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拟法庭,11级机械电子工程2班,机电工程学院,法庭规则,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开庭审理,1,犯罪录像,张水临与杨傅龙砍伤王炼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曾卫亮与被害人王炼洪和朱建华存在经济纠纷,产
2、生矛盾.曾卫亮于是买通张水临对王炼洪实施报复,张水临与同伙杨傅龙决定于数日后对王炼洪加以杀害,在繁盛公司门口,持刀砍伤被害人.之后,张水临与杨傅龙均得到了曾卫亮的金钱报酬.此后,曾卫亮再次对张水临进行金钱诱惑,唆使他对朱建华的妻子泼硫酸,随后,被告人杨傅龙在被害人王炼洪的劝说下自首.,二、法庭调查,被告人曾卫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部宿舍。1993年12月1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免于起诉,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6月
3、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简介,被告人张水临(绰号“老雀儿”):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199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1992年7月31日减刑释放,1994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7年8月11日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杨傅龙 :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吉首市人,
4、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溶江乡金坪村第三组。1994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6年6月21日减刑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曾卫亮与被害人王炼洪和朱建华存在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曾卫亮于是买通张水临对王炼洪实施报复,张水临与同伙杨傅龙决定于数日后对王炼洪加以杀害,在繁盛公司门口,持刀砍伤被害人.之后,张水临与杨傅龙均得到了曾卫亮的金钱报酬.此后,曾卫亮再次对张水临进行金钱诱惑,唆使他对朱建华的妻子泼硫酸,随后,被告
5、人杨傅龙在被害人王炼洪的劝说下自首.,起诉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湘吉检刑诉199989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临,杨傅龙在被告人曾维亮指使下用菜刀砍被害人王炼宏,致其重伤,此三人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水临在被告人曾卫亮指使下用浓硫酸泼被害人田迪坤,致其重伤,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卫亮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水临,杨傅龙在1994年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6、法第六十五条,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曾卫亮、张水临组织实施了以上两次故意伤害案,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水临有自首情节,杨傅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 此致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文华、姚军 2000年1月20日,2,犯罪证据,王炼洪被砍伤的图片,曾与朱的民意调解书,四、法庭辩论,公诉人公诉词,被告人曾卫亮指使被告人张水临、杨傅龙将王炼洪砍成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
7、水临在曾卫亮指使下用浓硫酸泼伤田迪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卫亮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积极策划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认为主犯。被告人张水临、杨傅龙在1994年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完毕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曾卫亮策划,张水临实施了两次故意伤害案,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水临、杨傅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曾卫亮是否指使张、杨二人砍被害人王炼洪,被害
8、人和证人都只是表示了推测或怀疑是曾卫亮所为。只有张和杨的供述,公诉方并没有提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这些证词和供述,都是他们的主观臆测,也是不可取为证据的。,曾卫亮和被害人王炼洪还有被害人田迪坤的丈夫朱建华,虽然有经济上的纠纷,但都已经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被告人作为一个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做出这样违法乱纪的行为,被害人田迪坤及其爱人在被告人张水临被关押之后,还去看望他给他带去生活物品,这是为什么呢?这些让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告人张水临与被害人王炼洪、朱建华串通一气陷害被告人曾卫亮,以谋取经济利益。,曾卫亮辩护人辩护词,做案工具的菜刀和剩余的浓硫酸均未找着,通话记录单未查清,以及几个关键证人的下落不明,案
9、件缺少物证,案件事实存在疑点。,被告人张水临在泼硫酸一案后能够和另一被告人杨傅龙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行为为曾卫亮指使,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且被告人只是小学文化,法制意识淡薄,为小利所诱惑从而犯下今天的罪行。,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犯罪的为主犯,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应认定被告人曾卫亮为主犯,张水临、杨傅龙均为从犯。,张水临辩护人辩护词,杨傅龙的主观恶性不及张水临,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王炼洪为故意伤害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傅龙的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原谅.杨傅龙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愿
10、意接受劳动改造,可见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杨傅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到吉首市公安局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傅龙辩护人辩护词,合议庭评议,五、开始宣判,黄石理工学院,黄石理工学院,刑事判决书(2000)吉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水临对王炼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田迪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杨傅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2日起至2004年5月11日止)。三、因证据不足,被告人曾卫亮无罪释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