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关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最新修改(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
3、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对起征点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都仅限于个人个人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关于营业
4、税与增值税的最新修改(二):,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
5、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
6、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进一步说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 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
8、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第二节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第三节
9、 营业税代理行为的纳税筹划,第四节 营业税融资租赁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第五节 营业税建筑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第六节 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纳税筹划,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纳税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10、;,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由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由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二、征税范围,转
11、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三、税目、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应税劳务营业额、无形资产转让额、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按下列程序核定其营业额:,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第二节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
12、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例 :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业务。2010年5月,该企业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70.2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方法一: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法。进项税额税负平
13、衡点=100(1+17%)*17%-100*3%=11.53万元10.211.53万元,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方法二:增值税负担率=100(1+17%)*17%-10.2100=4.33%3%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0.2=4.33万元,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如何才能缴纳营业税呢?,方法一: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使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行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法二:将销售建材的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这样企业就可按营业税规定缴税,不需缴纳增值税。,例 :如果前例
14、种当期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企业该如何选择?,方法一: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法。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100(1+17%)*17%-100*3%=11.53万元13.611.53万元,因此应选择缴纳增值税。,方法二:增值税负担率=100(1+17%)*17%-13.6100=0.93%3%因此应选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3.6=0.93万元,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例: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15、。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销售空调并收取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超市属于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因此取得的安装费应和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解答:,应纳增值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将安装空调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的安装业务就成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250*17%-40+23.4*3%=3.2万元,可节税5.9-3.2=2.7万元,例4-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在合同的
16、签署上存在两种方案,请为该公司比较哪种方案对公司更有利。,方案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千瓦时,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格为0.45元/(千瓦时),水的购进价格为1.28元/顿,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各税忽略不计),方案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的转售价格,分别为:电费0.68元/(千瓦时),水费每吨1.7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电费收
17、入4760元,水费收入2670元(合计160000元)。,4,1,2,3,5,该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160000*5%=8000元,该企业提供给的水电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转出=7000*0.45*17%+1500*1.28*13%=785.1元,共计8000+785.1=8785.1元,方案一:,4,1,2,3,5,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 核算,因此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租金应纳营业税额=152570*5%=7628.5元,转售水电应纳增值税=4760*17%+2670*13%-(7000*0.45*17%+15
18、00*1.28*13%)=371.2元,共计缴纳税额=7628.5+371.2=7999.7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8785.1-7999.7=785.4元,方案二:,应选择方案二,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两种形式,处理不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若不分别核算,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
19、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20+2)*20%=4.4万元,例: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份,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2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该餐厅应如何进行核算才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若分别核算,饮食业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20*5%+2*20%=1.4万元,解析:该餐厅既有餐饮业,又有娱乐业,属于兼营行为,节税3万元,第三节 营业税代理行为的纳税筹划,例: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2010年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
20、50万元,合计收入5250万元。该公司如何纳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1)应缴纳营业税5250万元*5=262.50万元;(2)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262.50*(7+3%)=26.25万元;(3)合计262.5+26.25=288.75万元,筹划方案:由开发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
21、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因为税法中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应纳营业税额=250*5%=12.5万元(2)应纳城建税及附加=12.5*(7%+3%)=1.25万元(3)合计纳税12.5+1.25=13.75万元。,方案一: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机械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另按购进价税合计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2.5万元,并单独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方案二:先购进钢材,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按照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2.5万元。,例: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购买钢材,预付50万元周转金。金属材料公司有如下两个代购方案 。,所谓代购,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二是购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三是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手续费。,三个条 件:,同时满足征收营业税,否则,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机械厂,金属材料公司,销售方,支付周转金,付款
23、,开票,转交发票,属于代购,应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25000*5%=1250元,机械厂,金属材料公司,销售方,支付周转金,付款,开票,不属于代购,应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25000(1+17%)*17%=3632元,结算开票,第四节 营业税融资租赁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经批准,未经批准,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者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资租赁公司,2010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一项融资租赁合同。,(1)合同协议中规定:A公司承租该融资租赁公司一台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费总额为125000元,含设备的残
24、值5000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该设备发生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租赁期内所有权属承租方。,应纳营业税额=(125000-100000)*5%=1250元,(2)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不是中央银行等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且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应纳增值税额=125000(1+3%)*3%=3640.78元,(3)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不是中央银行等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且设备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应纳营业税额=(125000-100000)*5%=1250元。,结果同(1),例: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10年1月
25、份,该企业按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款为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3%)。,方案一: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方案二: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3*(7%+3%)=6.03万元,增值税额=1000(1+17%)*17%-85=60.3万元,购销业务,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
26、万元,甲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6*(7%+3%)=1.66万元,应纳营业税额=(800+58510*2-585)*5%=16.6万元,税法规定,对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贷款合同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8年后甲公司获利=800+117-585-16.6-1.66=313.74万元,例:甲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X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Y最后中标。随后,甲建设单位与Y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承包金额为1400万元。另外,甲建设单位还支付给X工
27、程承包公司80万元的服务费用。,筹划:如果X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筹划,让甲建设单位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承包金额为1480万元。然后,X工程承包公司再把工程转包给Y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X向Y支付价款1400万元。这样,X工程承包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分包、转包。,少纳税1.6万元,第五节 营业税建筑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例: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工程总金额为1100万元。,请问,两种签约方式,哪种方式能够节税?,方案一:,方案二:,丙公司纳税=1100*3%=33万元,乙公司纳税=100*5%=5万元,乙公司代扣代缴税额=1000*3%=30万元(丙公司应纳税额),乙公司纳税(1100-1000)*
28、3%=3万元,乙公司少纳税2万元,丙公司少纳税3万元,例:甲施工企业为乙建设单位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1800万元。其中工程所需的加热炉由甲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纳税筹划:如果甲施工企业让乙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加热炉,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1600万元。,少纳税6万元,请问:公司如何与政府签订合同才能节税?,例:某市一建筑公司要与政府签订一份宾馆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建安工程2000万元,装饰工程340万元。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应纳营业税额=2600*3%=78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额=2340*5%=70.2万元,方案三:应纳营业税额=340*3%=10.2万元,少纳税7.8万元,少纳税60万元,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