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教案,合同法教案,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公布和施行对保障经济和生活秩序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共23章428条。这里介绍的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目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条规定,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
2、、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相比较,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一、合同法概述,1、从合同主体的范围来看合同法适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2、从合同的种类来看合同法不仅适用于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而且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3、从合同的法律关系的适用来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适用的合同,必须属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合同法,但政府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属一般合同关系
3、,适用合同法。此外,对于婚姻、服务、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这方面的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它应由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同时对这些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据该项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济实力如何,不论其有无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公平交易,不得利用权力搞非法垄断签定霸王合同,不
4、得以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该条原则,一方面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保障当事人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签定合同,签什么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内容;自愿协商变更合同;自愿协商解除合同等。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其订立合同无效。
5、,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合理的确定违约责任,不能显失公平,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侵犯他人的权利。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以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信用是指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诚实信
6、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公平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贯穿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订立、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合同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那么合同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而且可能因合同无效或撤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6、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
7、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主要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订立合同的方式,格式合同和指令性计划合同,合同解释。其中,重点讲述合同的订立方式,格式合同,合同解释。,合同的订立主体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分支机构等,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委托他人代订合同的,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定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现方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三、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9、式和其他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记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合同内容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6)履行的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中的“必备条款”修改为“一般条款”,这一修改的优点在于使当事人避免对规定条款一一协商,减少了交易的难度,减少了因缺少某些条款而过多地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
10、况的发生,从而起到了促进交易的作用。,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表明要约意图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五,受要约人一般是特定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
11、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品广告等。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法律性质不同。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作出这种行为一经生效,就受到法律上的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要约是要约人发出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包括合同主要条款。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合同法对要约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针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到达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
12、出承诺以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法律规定,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的失效。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合同的订立,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视为新要
13、约。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书面、口头)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不以默示的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三、合同的订立,2、承诺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以前取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承诺的失效。下列情况下,承诺失效。承诺被有效撤回;承诺逾期,要约人未通知其承诺有效;承诺迟到,要约人通知不接受其承诺;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表示拒绝或要约明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的。,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是指
14、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形成协议。 合同成立的条件:(1)有合同双方当事人;(2)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成立;(2)文书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3)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3)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4)当事人的约定的其他地点。,三、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三、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特点有: (1)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重复
15、性、持久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预先决定性; (3)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4)格式合同以书面表示为原则。,三、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往往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凭借其在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地位,将事先确定的、可以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了双方进行协商的可能。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16、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释是对合同有争议条款的理解和确认。它是救济合同缺陷的一种主要方法,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弄清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以达到公平合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原则有:(1)整体解释原则。即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相关资料对合同进行解释,而不是咬文嚼字,拘泥于个别条款或文字。(2)目的解释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通过解释,消除分歧,使之符合当事人的缔
17、约目的;(3)诚实信用解释原则,即按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确定。(4)按交易习惯及惯例解释。,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释方法有:(1)不拘泥于文字的解释方法,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文字、语句作统一解释。例如,在合同中将“定金”写成“订金”,就不能停留在字面上进行解释。(2)最适合合同目的的方法。(3)交易习惯或惯例解释方法。(4)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方法。对合同文字词语有有效或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尽量向使合同有效的方向解释(5)对文字进行推断的解释方法,根据当事人约定事项的范围可以推断解释;(6)特殊概念特殊解释方法;(7)对格式合同的格式
18、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对无偿合同的解释,应尽可能按减轻债务人或责任人的债务或责任的方向解释。,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四、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条件: (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是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特征:(1)违法性;(2)自始无效性。,四、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19、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合同。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当事人的补正行为。 法律给予当事人补正机会,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对(1)(2)类合同法给予相对人催告追认权;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对第(3)类合同未经财产权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未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因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些要件,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四
20、、合同的效力,(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 对(1)(2)类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有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权利;对第(3)类合同只规定给受害方以撤销或变更的权利。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在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合同的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日起自始没有效
21、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承担各自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要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全面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履行。,五、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采取以下办法: 一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22、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性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是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是履行的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对请求权的存在没有异议,但因有另外的法律事实
23、的存在,依法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五、合同的履行,1、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延期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维护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利益上的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给付
24、义务;两项给付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未提出履行合同;双方有履行合同的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碍了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能消灭合同义务,它是当事人的自助权,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公平和安全。,五、合同的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使合同履行迟延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的范围主要有三大类:涉及担保的定金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后履行抗辩权,也属延期抗辩权,只能暂时阻碍对
25、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但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五、合同的履行,3、不安抗辩权 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可能危及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如仍强制其先履行,则有悖于公平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发生重大亏损,资不抵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有可
26、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须承担以下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义务。当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五、合同的履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权能够实现,防止欺诈或逃避债务,合同法规定了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法规定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代位权和撤销权。,五、合同的履行,1、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务人虽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债务人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构成实际威胁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27、人的债权。代位权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行使代位权增加的财产是该债务人对全体债权人的担保,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能从中优先受偿。,五、合同的履行,2、撤销权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人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结果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构成危险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28、撤销债务人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是无偿的;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损害。撤销债务人的有偿的民事行为的条件:债务人转让的财产是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受让人知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五、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增补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特征: (1)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2)变更发生在合
29、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 (3)变更只是对合同部分内容的修改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更改; (4)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债权或者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转让的类型有:债权让与,即债权人变更。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权是可转让的,依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债权转让生效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30、主张;也可以就其对让与人的到期债权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务转移 即债务人变更。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 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金、信用、履行能力是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重要保证,如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随意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就会给债权实现带来很大的风险,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依照合同性质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不得转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履行相关手续。,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将自己合同的
31、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对于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情形时,当事人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特点:(1)有效成立的合同;(2)必须具备终止条件;(3)终止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债务已按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销;标的物已被依法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七、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3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七、合同的终止,七、合同的终止,1、约定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但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二是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在约定解除中,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应取得计划批准机关的同意。,七、合同的终止,2、法定解除 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3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履行会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对方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履行通知义务;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七、合同的终止,七、合同的终止,4、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特定性质的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例如租用、借用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标的
34、物已合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等。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七、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即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有债务; 第二,两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如果不相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一致同意抵销; 第三,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如果一项债务到期,另一项债务未到期,不能抵销。 主张抵销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七、合同的终止,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免
35、除是无偿行为,债务人因免除而受益,却无须为此支付代价。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可附条件或附期限。,七、合同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混同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终止。 债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主体,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主体时,不符合债应具备的要素。所以,混同发生时,债应消灭,但如债的消灭影响第三人利益时,债不消灭。,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八、违约责任,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
36、减少价款或者退货。,免责条件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法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等。,九、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对相信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成立的相对人,因基于此项信赖而造成损失,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九、缔约过时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他方损失时才承担责任;2、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缔约过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