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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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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胡庆生2016.9.26,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解读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介绍,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2016年6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到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 规范共二十六条】(属程序性规范),4,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范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

2、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超过有效期等几种情况。,5,内容主要包括:,二是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查处无证行医工作职责,以及应当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监督协管工作机制以及无证行医查处公示等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6,内容主要包括:,三是规定了无证行医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

3、、处理等各项工作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7,内容主要包括:,四是规定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事移送的情形以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案件的移交要求。五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监督人员在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六是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8,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9,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

4、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10,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11,撤销、注销、吊销的使用,12,(一)“撤销”卫生行政许可,13,“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已设立且有效的行政许可效力以成立时存在

5、的瑕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此种瑕疵的违法情形是由于卫生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或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因此,卫生行政予以“撤销”,在本质上是卫生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措施,自我纠正的手段,是落实卫生行政责任制的一种方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1.概念与性质,撤 销,成立时存在瑕疵,14,2.撤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过错 可以撤销,1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相对人过错 应当撤销,16,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

7、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17,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

8、法予以赔偿。”,行政部门过错,应当赔偿,慎用 !,18,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5月,二、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

9、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9,(二)“注销”卫生行政许可,20,“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卫生行政许可在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或者卫生行政许可在法律上已被禁止)的出现,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1.概念与性质,事实上不存在,法律上被禁止,注销,21,当出现特定事实(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或者卫生行政许可在法律上已被

10、禁止)而使卫生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时候,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 因此,卫生行政注销是属于行政许可废止的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一项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解除卫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行政处罚。,22,2.注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

11、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4,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5月,四、关于注销行政许

12、可的适用规则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25,注意:,注销是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里的一个环节,相对于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而言,分别是卫生行政许可的一首

13、一尾,是行政许可废止的一种情况。属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行为。即使行政机关没有办理注销也不产生本应依法失去效力(如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行政许可仍然有效之效力!,无论是否办理注销不影响无效许可之认定!未办注销 无效许可仍然无效,26,(四)“吊销”卫生行政许可,27,“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就是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28,1.概念与性质,“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也是对

14、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吊销”效力不溯及以往,卫生行政许可被“吊销”之日失去效力许可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 吊销,29,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5月,三、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0,“吊销”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和操作程序在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各项卫生法律、法规与规章均有详细规定,在此

15、不再阐述,但必须注意的是,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属于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实际”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启动听证,这是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疏忽。,31,许可活动成立时存在的瑕疵,许可活动法律上被禁止,许可活动事实上不存在,许可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吊销,注销,撤销,自始无效,自吊销之日无效,视前题情况定,32,许可资质,已取得,未取得,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责令停产停业,33,二者区别,34,行政处罚 有证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行为,35,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16、,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

17、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37,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8,行

18、政命令 无证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行为,39,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置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行政强制法也没有对“取缔”予以界定,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

19、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40,建议:,(一)对非法行医的行为,制作公告,在非法行医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其行为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二)对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物品,卫生行政机关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三)对非法行医当事人依法实施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41,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

20、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非法(无证)生产经营,42,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本规范仅希望通过针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查处(非医师行医情形过于复杂,本规范没有涉及,但查处程序一样)提出一种查处无证行医的工作参考模式,而如何适用法律和保障监督权

21、力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43,负责承担,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44,行政部门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45,考核培训巡查报告查处,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

22、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监督协管员 巡查 报告,46,畅通投诉举报畅通投诉举报公示,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畅通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47,使用、录入信息平台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23、监督信息平台。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公众防范意识。,48,受理核实立案,第十条 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49,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

24、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0,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51,简易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5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25、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当场行政处罚,5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54,无证行医者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仍可立案(或当场)处罚:,1. 证明我们已依法调取,当事人拒不提供;2. 证明违法行为确是当事人所为;3. 按当事人自述姓名认定为责任人;4. 执法过程有声像资料记录为证;5. 若能证明非法行医者

26、已被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2+1).即使三次自述身份信息不一致,但只要有证据(如声像材料)能证明均为同一人,仍应移送。,55,对无证行医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注意: 场所不要证保!,56,拒绝签名的处理,第十

27、二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57,【问题】,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58,【解析】,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28、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不使用结论性推论性语言),现场询问笔录(不使用威胁性易误解语言),现场笔录必须反映出时间梯度!,60,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

29、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证人拒绝签字的最好不得采用此方法解决,6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62,指定地点,第十三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可当场装箱打包(证保书上注明:

30、涉案药品箱;涉案器械箱等)登记保存并拉回),6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1.规章明确授权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保存地点;2.若错误要求只能就地保存,非法行医药品器械怎么办,就地交给当事人保存,一旦继续非法行医,责担风险巨大,万不可如此 非法行医涉案药品器械尽量要异地保存(拉回监督机构),最大限度防止当事人继续非法行医,64,先行封装指定地点保存,第十四条 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

31、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注:当事人拒不到场,可自行清点),6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 证保决【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请你于 年 月 日到 监督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拆封清点,如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视为你自动放弃清点权力,我委将依据无证行医查处工

32、作规范,安排监督人员自行清点。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当保管,未经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当事人签收: 卫生计生委(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6,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决定书下方直接注明: “请你于年月日到监督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拆封清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视为你自动放弃清点权利,我委将依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安排监督人员自行清点。”,67,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第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

33、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处罚前 物证 处罚时 没收,68,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前款第(二)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69,行政机关应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 对被保存物品作出有法律意义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先行登记保存明确了7日的期限,要求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

34、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认为7日期限太短,不足以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先行登记保存本意是着眼于固定证据而非对物品作出处理,法律之所以只规定了7日的较短期限,就是因为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用记录、复制、拍照等方式予以固定并按书证或物证方式收入证据,因此7日之限足矣。 符合立法本意要求。,70,电子数据,第十六条 需要调取电脑、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的,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71,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

35、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72,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73,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设的手段。实施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意义是:1.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2.督促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3.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执,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治理的不良现象。,74,“首先纠正

36、违法行为”原则:,必须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75,简易程序条件,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76,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77,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

37、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78,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时间 : 1.当 场 处 罚 时 2.发现违法行为时; 3.调查违法事实时。形式: 书面。 要求: 切实可行。 禁用无期限责令改正,79,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0,如何适用执业医师法第

38、三十九条或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8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83,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违法主体 ?,非医师,非医师,医 师,未经批准

39、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医师,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非医师行医,84,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将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模式分为了两类,一是非医师行医,二是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在适用法律上难以明确的就是有关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称之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问题,因为事实上二皆的违法行为模式相类似,但法律后果(法律处理)却明显不同,如何适用法律?,85,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于医师未经批准(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从两个法律规范的违法主体上看,可

40、以看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主体是“医师”,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医师来说,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对于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86,2.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行为属牵连性违法行为。 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目的是行医,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只是为了述到行医目的采用的一个方法(手段),虽然这一牵连性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两个法律规范

41、规定的法律后果比较,执业医师法显然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后果更重,因此,根据牵连性违法行为择一重罚处理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87,牵连行为:,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违法行为,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法律规范的违法形态.其特征是:1为实现一个违法目的实施了数个不同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2所实施的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法律规范;3所实施的目的行为与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有三种:、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同一

42、目的的行为先后与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牵连。牵连行为从一重罚处断,88,1.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对行医者,医师 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非医师 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医师、非医师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89,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白: 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违法者开展了诊疗行为(尤其是非医师),即必须对违法行医者首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90,适用执业医师法39条违反条款是什么?,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1、医师行医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即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

43、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应当在依法成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3、执业医师若要开展个体行医,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非医师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91,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1.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

44、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需依据条例处理,注意引用!,92,送达当事人,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93,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

45、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9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 只有时间规定并无地点限制,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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