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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地利投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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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在奥地利投资奥地利产业投资的税务问题奥地利商务署委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编写2009年10月www.investinaustria.at签章:版本:2009年10月版发行:奥地利商务署地址:Opernring 3, A-1010 Vienna (奥地利维也纳)责编:普华永道维也纳分所编辑:Johannes Mrtl, Rudolf Krickl排版:creaktiv.biz - Karin Rosner-Joppich印刷:gugler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前言51.综述61.1 对公司收入的税收61.2 个人税61.3 其他税收72.公司税82.1 一般条款82.2纳税责任范围82.3税率和税额扣

2、减82.4 集团税82.5 国内投资税务减免102.6 国际投资免税102.7 股息112.8 外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纳税112.9 国内公司的国外收入122.10 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122.11 股利132.12 可扣除的营业开支132.13 转让定价142.14 税收激励142.15 重组措施162.16 私人基金会的税收172.17 预扣税172.18 有限公司外壳的购买212.19 税收管理222.20 年度公司所得税电子申报223.公司的成立和融资233.1 成立233.2 新公司补助法案233.3 名义资本/溢价233.4 公司成立的成本233.5 股东认缴资本和股东贷款

3、243.6 资本转让税243.7 银行贷款243.8 不动产转让税244.奥地利的增值税制254.1 概况254.2 欧盟境内的销售254.3 应纳税的销售和服务254.4 免税规定294.5 增值税计算准则294.6 增值税税率294.7 增值税申报单和支付294.8 增值税合并304.9 增值税反向收费程序304.10 外国企业305.个人税315.1 属地性和居住315.2 薪酬职业收入315.3 资本收入和其他收入325.4 减免365.5 社会保障缴款375.6 欧盟预扣税385.7 税收程序38备忘录42前言外国投资者为什么选择奥地利?奥地利位于欧洲中心,毗邻市场增长快速的中东欧国

4、家,在地理位置上有独特的优势;奥地利积极的商业氛围使之在经合组织国家居于先列;奥地利商业繁荣,经济发展实力强劲,有高度发达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社会治安,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教育水平和劳动力的技术水平高;外国投资者决定在奥地利创业,尤其考虑到的是商业上的因素,但奥地利独特且多样化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也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之一。铁幕落下后,奥地利成为商业活动通向繁荣的东欧和东南欧市场的理想跳板。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进入东欧市场的奥地利公司、银行、服务商在很短的时间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维也纳国际经济研究院(WIIW)推断东欧经济下滑趋势在2009年年初就已经触底,此后有明显迹象表明

5、经济开始稳步回升,到2011年,东欧经济平均增长率将达到3%,再一次超过欧盟的整体水平。越来越多具有远见的东欧公司选择奥地利作为在欧盟国家的立足点。中东欧商人在欧盟寻觅理想的业务地点和可靠的合作伙伴,既需要必要的专门知识,也需要具备竞争力的服务商。在这方面,奥地利无疑成为优越的选择。本手册简要介绍了奥地利的税制,并根据奥地利商法和税法最近的变更情况做了相应更新。但这里的简要总结仅为感兴趣的企业家提供了概况和基本信息。因此建议在决策前须先征求专业人士的协助。手册中的所有信息都经过仔细收集,基本上与适用规定保持一致。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可能并不适用。因此本手册不在这里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1. 综述由于

6、过去十年税务政策的实施,奥地利作为商务地点尤其对控股企业和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吸引力。由于奥地利商法(UGB)发生变革,必须对税法再作修订。构成2007年和未来几年主要变化的原因是由于2007年对公司、预算、保险等方面税务的一般调整以及“2006年反欺诈法”。这些变更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作详细阐述。由于在奥地利,绝大多数的商业和工业投资集中在奥地利的公司,因此将主要描述这些公司的税务,随后将对公司成立的主要特征和公司融资、增值税制以及个人税进行说明。第一节将简要论述最重要的各项税收。1.1 对公司收入的税收公司所得税奥地利的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都必须对公司所有收入缴纳公

7、司所得税。利润按25%的标准税率缴税。亏损的有限公司也必须按最低标准缴纳公司所得税。如发生亏损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需缴纳的税款为437.50 欧元,而股份公司则为875 欧元。为鼓励创业,上述两类公司在成立的前四个季度的公司所得税降至273 欧元。最低公司所得税未来将被划为应纳税利润。纳税人在一个营业年度挣得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扣除营业费用、考虑投资优惠政策和税收损失结转后的所有收入都构成公司的所得。公司地址如果公司的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位于奥地利,出于奥地利税务原因,该公司将被视为常驻奥地利,因此应在奥地利对其来自全球的一切收入进行纳税。如公司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都不在奥地利,则公司在奥

8、地利只承担有限税务责任。控股公司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国际公司加入奥地利控股公司旗下的外国公司进行投资时,奥地利可免除其投资税(见2.6 条)。因此,最低仅需10%的投资。免税适用于股息和这类投资的资本收益。因此,成立奥地利控股公司的优势可与荷兰、瑞士和卢森堡相媲美。1.2 个人税所得税在奥地利拥有住宅或日常住所的个人都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无限的税务责任适用于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所有收入(全球范围收入)。否则,对于来自奥地利的收入,个人承担有限税务责任。如个人在奥地利不是暂时居留时,则在奥地利需有日常住所。如在奥地利居留时间超过6 个月,则任何情况下都应在奥地利承担无限的税务责任。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个

9、公历年度内挣得的收入(所得税法案中列出的7 种类型收入)为基础征收。因此这7 种类型以外的收入不计入纳税范围。原则上,可用特定类型的收入和不同类型的收入对损失进行补偿,但有一定的限制。此外,在确定收入时,须根据个人的扣除额以及当前从零到50%范围内的累进税率体现对个人获取收益能力的考虑。1.3 其他税收增值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都要征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有限数目的商品和服务按10%征收。一般说来,公司支出的增值税是完全可收回的,但金融、保险和控股公司等特殊行业的公司除外。资本转让税对有限公司最初的资本投入和其它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及融资的某些混合形式)的合约或自愿投资,征收1%的资本

10、转让税。2007年7月7日,欧盟法院确定:公司将注册地址从一个欧盟成员国迁至另一个成员国的情况,特别对于无资本转让税的成员国,不征收资本转让税。金融主管机关已经确认,对于大型母公司向奥地利公司的资本投入,如果目的在于提高奥地利公司的参与权,而且如果母公司是奥地利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资本投入的提高主要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则不征收资本税。资本投入对象的问题必须从经济角度看待,而不应拘泥于正式标准。不动产转让税对奥地利境内不动产所有权的购买和转让,按购买价格3.5%征收不动产转让税(税率已降低2%)。根据重组税收法案,如果出现公司重组和免费转让不动产的情况,针对税收(或其倍数)确定的价值作为税额基数。

11、印花税一些特定文件和签订合同或公证书(例如,租赁合同、贷款协议、汇票、转让等)的法律事务文件,须征收印花税(有两种形式)。根据民法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规定须征收印花税,只要文件在奥地利订立并签署,则产生印花税责任。因此可以通过不产生印花税的法律行为,或在国外订立文件,或避免产生(签署的)文件减少费用开支。(例如可以通过相关方行为推断构成合同,或仅通过律师函件,或通过录像或录音磁带记录口头协议等方式。)但要注意,在有些情况下,如起草了内容涵盖合同要点的文件等,则认为订立了替代性文件。特许商品税某些产品须征收特许商品税,包括石油产品、烟草产品和酒精类饮料等。2. 公司税2.1 一般条款公司所得

12、税的适用范围为公司的所得,主要指根据私法(尤其是有限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欧洲公司)和同等形式成立的法人实体。由于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将针对公司和股东的各类税收区分开来,即对公司利润按25%的标准税率征收,而股东(个人)的利润分配基本是以25%的预扣税征收。如不按预扣税收取,作为利润分配接受人的个人可申请依据其平均税率(详见2.7条)的一半税率收取。由于所得税最高的税率为50%,申请平均税率一半的税率意味着公司分配的利润最高以43.75%的税率进行收取。2.2纳税责任范围如果有限公司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位于奥地利,则公司所有(国内和国外)收入都在无限纳税范围内。如公司所

13、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都不在奥地利,则公司只对奥地利某些来源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2.3税率和税额扣减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为25%,适用于所有有限公司,无论它们是保留利润或是分配利润。对于具有无限纳税责任的公司,如果实际上一季度取得名义资本或注册资本(即有限责任公司每年1,750 欧元,股份公司每年3,500欧元)最少法定数额的5%,可只缴纳整个日历季度最低公司所得税。对于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这一数额则升至5,452欧元。同样对于欧洲公司名义资本法定数额最少为120,000欧元可每年最低只缴纳6,000欧元的公司所得税。对于所有新成立的有限公司,作为对“年轻企业家的鼓励”,每季度最低只需支付2

14、73欧元(即每年1,092欧元)的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最低数额在无限期时间内,可根据实际的公司所得税责任进行抵消。由国内有限公司引起的公司所得税损失,可无限制结转(参见2.12条)。对于“纳税集团”,公司所得税最低数额参见2.4条最后一句。2.4 集团税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选择组成纳税集团,国内“集团成员”应缴纳的税收归各自的最高上级公司(所谓的“集体母公司”),并最终按“集团母公司”结算纳税。集团公司的税损可以与其它集团公司应纳税的利润合并。在使用集团成员加入纳税集团之前累计的税损时,必须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利润只用于计税,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利润/损失接管协议。不要求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整合

15、。集团由最高上级公司和至少一个在经济上附属的国内或国外附属公司构成(所谓的“集团成员”)。除纳税居民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以外,(因为各自的投资)在奥地利有注册的分公司的合资企业及纳税居民或非纳税居民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司也可作为集团母公司。此外,除纳税居民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以外,“类似的”外国有限公司也可作为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和集团成员组成纳税集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直接或间接)的有效持有股份超过50%,且在集团纳税方案适用的整个财政年度都须有效持有超过50%的股份;具有纳税集团成立的书面申请(并至少在3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申请须由各集团成员签字,并在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备案,内容须包含税费

16、分配协议。纳税集团可包括外国集团成员。纳税集团外国附属公司的损失(仅奥地利集团成员或母公司的“第一级”外国附属公司引起的损失)可与奥地利的利润抵消扣除的税损额取决于具体投入的股份。外国的税损必须根据奥地利税法进行计算。外国附属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在奥地利纳税。先前抵消奥地利集团母公司利润的外国税损(为避免税损的“双重使用”)一旦被有效抵消,或在来源国被外国集团成员抵消,必须在奥地公司利进行税收回收。在对先前被分配外国税损的集团成员增加利润后,回收税生效。如外国集团成员退出时,也必须回收税收。2009年税务改革法(Abgabennderungsgesetz 2009)的新规定是:从2009年7月1日

17、起,纳税集团内的外国集团成员的经济活动范围缩小,与损失发生当年相比,从公司整体经济状况的角度来看,缩小的程度不再具有经济可比性,(经济活动范围的缩减通常达到75%,)这种情况也适用税款回收。换句话说,缺乏经济上可比性的情况就相当于外国集团成员退出纳税集团。对于国内的纳税集团,即便实际的控股额不足100%,损益也将按照100%计算,。为确保对小股东保持公正,必须在集团公司间建立适当的税收分配机制。一旦加入属于集团成员的奥地利公司,如满足特定的条件(如需要,公司必须能通过积极的商业测试),在15年的期限内商誉必须减扣税收,而负商誉必须增加税收。商誉的计算方法为,从各自投入的购得费用中的未计摊销资产

18、部分,扣除权益和秘密盈余。商誉最高的限制为购得投入成本的50%。由于商誉摊销导致摊销的投入账面价值减小,对投入处置较晚的情况下要对先前申报的摊销征税。这样的税收不能通过奥地利重组税法规定的中性税收重组加以避免。如果对申报商誉摊销的投入进行重组(如合并),因此所投入在第一级公司层面不再存在,则必须按照先前申报的摊销率纳税。但如果在重组情况下吸收的投入代替摊销的投入,只要吸收公司的投入因重组而继续存在,则不对商誉摊销率征税。降低摊销率分别提高应税账面价值。由于损失直接由集团母公司承担,纳税集团内成员的时值摊销为中性税收。与处理集团参与引起的相关损失也作为中性税收。集团成员如在3年的承诺期内(纳税集

19、团最少的承诺期为3年每年12个月)退出纳税集团,所有加入集团所产生的征税效应必须取消。承诺期到期前一个集团成员退出不影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承诺期满后的退出,不影响退出的集团成员在加入集团期内对集团母公司的分配额。如所有的外国税损(先前分配给集团母公司的)在奥地利回收税收前,外国集团成员退出纳税集团,必须通过增加先前外国税损分配到的集团成员或母公司的利润,对未偿付的差额进行纳税。因为从2009年7月1日起,集团成员缺乏经济可比性的情况相当于该成员退出纳税集团(见上文),因此如果外国集团成员发生清算或破产(之前发生真实、确定的资产损失),上述提到的需要回收税收的外国损失必须通过对其具体投入的中性税

20、收折旧进行扣减。如果集团总额不超过“利润最低额度”,则应对每个集团成员,包括母公司,分别计算公司所得税,并由母公司缴纳。加入纳税集团之前,集团成员归总的公司所得税最低额度在某些条件下可转给集团上一级成员或母公司。2.5 国内投资税务减免奥地利有限公司通过国内投资获得的股息(不包括处置国内投资所得),无论其投资比例和所有权期限,都可免除公司所得税。任何预扣税(投资比例不少于 25%)都可抵免公司所得税。2009年税务改革法规定了对某些外国股息税收的减免。即对于设在同意在法律和行政方面向奥地利提供协助的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国家(目前仅有挪威)的有限公司,如果该外国公司和7(3)公司所得税法中所指

21、的应税公司相当,则股息税可从公司所得税中免除。但如果外国子公司没有和奥地利有限公司所得税相当的任何税赋的责任,或其纳税税率较低(低于15%),或如果该公司在所在国家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子公司投资所得的股息不能免税。这种情况下,外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可以抵免奥地利有限公司所得税。此项新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尚未评估的财政年度。(投资额度至少达到公司总股本10%,持股时间至少一年的)跨国资本投入所得的股息可从有限公司所得税中免除。2009年的税务改革法生效前也适用此规定。(详见2.6条)2.6 国际投资免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以及经营投资得到的资本收入,在公司所得税都是属于中性税收(

22、国际投资免税),但须满足以下条件:i 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至少达到外国公司资本的10%;i 奥地利母公司或外国有限公司承担无限制税收,此外根据公司所得税法案(双重居民身份公司)第3 节第7 条规定等同于应纳税公司,至少1 年连续持有股本;i 外国(附属)公司类似于国内有限公司;i 无违规操作嫌疑。如果某外国附属公司以低税率(低于15%)纳税,未通过积极的贸易或商业测试,不满足纳税条件,挣得大量被动收入,认定其具有违规操作嫌疑。通常情况下,利息、版税(与专利和许可相关)以及处理非免税投资的资本收入等,都视为被动收入。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除非是由主要产生被动收入的公司分配所得,否则不被视为被动收入。管理

23、控股公司不被视为是产生上述被动收入的公司。如发生可疑的违规操作,税收抵免替代股息的投资免税。国际投资免税的前提投资比例:至少10%持股时间:1年所需直接性:无股东:见有限公司所得税法第三节第7条有限公司权利所有形式的股本(包括基金资产的股份权)国内和国际投资免税规定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在奥地利成立的长期有限公司。原则上,资本收入或资本损失(来自时值折旧或增值以及投资处置的)不纳入税收范围。对于新的公司并购项目,可以选择在并购第一年或者第一年适用国际投资免税规定时支付全额企业所得税。这一选择是不可撤消的,并将适用于特定投资的额外购买中。除非选择全税,否则利润和损失原则上被认为是中性税收。但是,如果持

24、续发生真实、确定的损失(例如发生破产或清算),若无法全额纳税且无其他解决方法,则也可允许扣减。由于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制,奥地利对成立控股公司具有显著的吸引力。2.7 股息股息基本上缴纳25%的预扣税。如果接受人是个人,需缴纳所得税( 最终税或确定税)。但如果股息将包含在所得税征税估价中,需按平均税率一半缴付。正如上文所述(见“国内投资免税”),支付给有限公司的股息免缴公司所得税。对于外国股东,依据双重税务协定(见2.17)降低25%的从源预扣税。依据母子公司法令,奥地利子公司分配给欧盟母公司(至少持有10%股份)的利润在特定的情况下(连续一年的所有权),通过申请退税手续,可批准完全免除或降低预

25、扣税。2009年税务改革法规定,如果母子公司法令的先决条件不足导致在奥地利分配的股息需要缴税,那么当外国股息接受者所在地为欧盟国家或挪威,而且双重税收协议不允许冲抵奥地利预扣税的,则外国股息接受者可要求退还预扣税的扣减额。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无法在国外申报预扣税。此项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尚未评估的财政年度。2.8 外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纳税利润计算和税率外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例如分公司或办事处)有义务对其在奥地利的应税收入纳税。税率同样为25%。常设机构如在与独立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况下,开展与独立公司(“彼此独立交易”原则)相同或相类似的活动,可获得这些利润。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产生利润:

26、i 直接方式:利润的计算以常设机构的财务报表为依据,考虑常设机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总行政成本,但不包括已认定的利润转让;i 间接方式:特殊情况下公司总利润可根据具体分配方案在各常设机构之间分割。对于在常设机构和其他公司部门之间的交易,必须使用公平独立的转让价格。损失补偿对常设机构的损失扣除具有一定限度。国内常设公司引起的损失,只有在超过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剩余的积极所得,才可结转。因此,对承担有限税务责任纳税人的损失扣除,只是补助性的,除非取得足够的外国收入用于补偿损失。此外,还需考虑,对于缔约国(签订双重税务协议的国家)公司的常设机构,如其与奥地利公司经营同一业务时,对其征收

27、的税收不得多于奥地利公司。2.9 国内公司的国外收入设于国内管辖区域的公司需在奥地利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在签订双重税务协定的国家,可通过使用免税或信贷税收抵免法(最多可达到外国预扣税数额)避免双重纳税。但是,如果收入来自奥地利未与之签订双重税务协定的国家,信贷税收抵免按单方政策实施。为避免居民双重纳税,一些特定的国外收入(营业收入以及来自外国常设机构独立私人服务的收入等),只要奥地利未签订双重税务协定对其制定规定,可实行免税。前提是,国外收入缴纳和奥地利公司所得税相当的税赋,税率平均超过15%。但无论怎样,免税的利润增加了计税基数(限制性安全保护改进)。来自外国子公司的股息实行标准税率,

28、除非与欧盟/欧洲经济区组合投资的股息(见2.5)相关,或根据国际投资免税(见2.6 条)或双重税务协定已被免税。关于所谓的组合投资股息(持股比例不足10%),外国有限公司的税赋可以和奥地利有限公司的税赋相抵免,抵免最高可达到与股息相关的奥地利公司税的额度。根据双重税务协定,预扣税也可以用奥地利公司税抵免。此项新规定只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的股息。来自第三国的股息的预扣税减免不能抵免奥地利公司税。股息中由先前股东投资组成的部分,不需要从源缴纳预扣税。外国的投资基金中,只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外国子公司保留的所得收入需要纳税。2.10 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奥地利公司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可在同

29、一财政年度,抵消其积极的国内收入。如个别的双重税务协定规定了免税方法,这一方法也可适用。为防止公司多次扣除损失,一旦公司有可能在其来源国扣除各自的损失,已扣除的损失需在奥地利进行税收回收。2.11 股利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变为资本时,拥有人不需对该收入纳税。如上述提到的资本增加是在资本减缩前10 年内用公司自己的基金实现,则资本减缩额认定为应纳税收入,否则免税。2.12 可扣除的营业开支折旧和耗损只允许使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纳税。相应地,成本在资产使用期内平均分配。对于一些特定资产的折旧率,税法规定如下:建筑物(工、农、林业用途) 3.0%建筑物(银行、保险公司及类似服务机构)2.5%其它建筑物2.0

30、%机动车辆12.5%农、林业和零售业公司通过收购公司取得的商誉必须按15 年期间折旧。公司合并产生的商誉不能有效折旧税收。税收折旧不一定和商法折旧相同。处置已折旧的资产时,账面价值和销售收益的差额,作为处置发生当年的利润或损失纳税。在购买当年,对购买价格不超过400 欧元的资产,扣除直接的全部折旧。税损结转税损可在无限制的期限内结转,并抵消之后几年的收益。损失投资模式损失扣除的一般限制得以采用。这种投资模式发生的损失不可抵消,也不可以结转,只可从相同的投资中后来取得的利润中抵消。2001年税务改革法对营业损失的扣除加入了新的限制。2001 财务年度以来,可扣除的损失只能按照每年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31、75%进行抵消。但剩余的损失并非不计,而是在以后的营业年度扣除(同样,限制在75%以内)。增加额从结账日开始运行超过12 个月的某些增加额(债务和即将发生的损失准备金)只按照其价值的80%进行纳税。员工福利的准备金(遣散费、养老金、假期和周年奖励)不在此减免范围内,其具体的减免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通常,总批的增加额和用于推迟维修和维护的增加额不允许征税。购买投入额利息从2005 年开始,用于购买国内或国外投入额的贷款利息,一旦考虑公平独立原则,一般是可减免税收的。不管公司是否属于纳税集团,利息都将是可减免的。对用于入股的贷款相关的货币、交易费用和银行收费等开支,不能以避税的目的扣减,只有利息支

32、出可以扣减对附属外国公司的支付额对附属外国公司版税(许可证)、利息支付和服务费用支付的减免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公司须满足公平独立核算标准。对不符合公平独立核算标准的附属外国公司的支付,认定为隐蔽的收益分配,即税收不可减免,且预扣税通常在起源处产生。在实施新的欧盟利息税指令的国内法时,已经废除了在成员国附属公司之间对跨国支付利息和许可费用(不管是否已通过减免或评估扣除)的预扣税。以支付数额为依据,预扣所得税的免除只限于公平独立的支付数额内。一公司如拥有至少25%的直接投资,或如果不同公司拥有相同的母公司,且该母公司对其下每一个公司拥有至少25%的股份,则这些公司可成为合格的附属公司。利息支付或许可

33、费用的接受人也必须为受益所有权人。附属公司的常设机构作为付款的受益所有权人或债务人也可免除预扣税。拥有的投资必须超过12个月,方可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基本上没有规定说明一公司需要持有的最少数额的股本(“资本微化规则”)。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财务机关可能规定拥有者的贷款代替股本。此外,奥地利的商法基本上规定,最低投资股权比例为8%。如果公司的投资股权比例低于8%,同时其收益能力(偿债实际期限)不能满足特定的要求,管理层必须处理相应的责任后果。关于利润分配的债务融资成本债务融资利润分配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减免收税,不过有关资本投入返还的债务融资的利息支付不能作为业务开支减免税收税收所得税和其它与个

34、人相关的税,以及增值税,如与可减免的费用无关,则不可以减免。资本转让税等其它税收,可申请作为营业开支。其它要点其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支出基本不可减免税收。一顿商业餐宴,如作为广告花费,则通常减免的税收可降至实际花费的50%。2.13 转让定价奥地利实行经合组织范本协定规定的转让定价准则。根据这些准则,附属公司之间所有的法律交易必须根据公平独立原则开展。如一法律交易被认为不符合公平独立原则,征收公司所得税时该交易价格将被调整。这种调整构成推定股息或认缴资本。可选择从税务机关处预先取得非约束性的建议规定(EAS)。2.14 税收激励研究激励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产生日期可完全减免。这些费用可通过所谓的“研

35、究津贴”以及事实上的研究费用的形式选择减免25%(无管理和分销费用以及固定资产费用)。只有可以对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或常设机构分派的费用方可批准研究津贴。必须证明研究项目的经济价值(进行中的或已经完成的)。如果公司的研究费用超过前3 年的平均值,或当公司首次进行研究投资时,津贴可增至35%。此外,也可选择使用研究津贴(“弗拉斯卡津贴”),数额为“公司自己使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开展”的研究实验开发活动费用的25%可不用证明研究项目的经济价值。研究津贴将管理和分配费用以及固定资产的费用列入考虑范围。这种津贴不能申请研究津贴I中已包含的那些支出。另外,只有可以对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或常设机构分派

36、的费用方可申报此项研究津贴。如不选择研究津贴,也可使用8%的研究奖金。研究奖金直接记入税收账户,因此在损失持续产生时,研究奖金十分有利。此外也可使用分派给特定机构(例如,大学、奥地利科学院等)研究实验开发活动费用25%(或可选择8%的奖金)的研究津贴。然而,这种津贴仅限于该财政年度100,000 欧元的公司研究费用。这对于中小型公司尤为重要,它们享受研究津贴(或奖金),而不用自己开展昂贵的研究活动。其它税收激励教育津贴的批准金额为支付给特定外部机构培训费用的20%。享受本教育津贴的培训费用,取决于有利于公司(对职员)的培训措施。此外,如果等同于独立分支的内部研究教育机构采用了培训措施,且不向第

37、三方(除集团成员外)提供教育项目,教育津贴适用于内部教育和培训措施。只有当每项教育或培训费用在每个日历日不超过2,000 欧元时,才可申请教育津贴。另外也可选择申请教育费用6%的教育奖金。该奖金记入纳税人的税收账户。实习培训奖金适用于2008年6 月28日之前开始的实习就业。其数额可达到1,000欧元,并在实习的每个年份有权享受拨款。2008年推出了新的实习激励项目,适用于2008年6月28日之后开始的实习就业,该项目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资提供支持,对实习激励更具灵活性。人力资本投资名称金额前提有效期/时限教育津贴直接教育费用的20%所得税法第4章第4节第8号计算教育津贴时,某些外部培训和继续培

38、训机构的费用应考虑在内自公历2002年起的费用直接教育费用的20%所得税法第4章第4节第8号内部培训和继续培训机构的费用可作为估算基数。对于内部培训,内部部门每个公历日的津贴上限为2,000欧元自2003年评定日起教育奖金所得税法案108c外部直接培训和继续培训费用的6%由外部培训和继续培训机构开具发票给雇主的费用,且不构成教育津贴基数的,可申请教育奖金。自公历2002年起实习培训奖金所得税法案108f每项实习1,000欧元每个实习的年度都可获取奖金。自2002年评定日起适用于2008年6 月28日之前开始的实习就业新的实习激励项目根据实习年度实习一年:3人实习工资;实习二年:2人实习工资;实

39、习三年和四年,1人实习工资;实习三年半的并无额外半份工资适用于2008年6月28日之后开始的实习就业研究开发投资名称金额前提有效期/时限研究津贴所得税法第4 章第4节第4 号(“弗拉斯卡津贴”)(自身)研究费用的25%费用包含有系统开展和使用科学方法开展的研究实验开发费用。不要求证明。但不包括研究津贴I 中的基础的费用。自2004 年评定日起研究津贴所得税法第4 章第4节第4a 号基本为研究费用的25%;对于超过平均值的研究为35%用于开发或提高对国家经济有价值的发明的费用。经济价值必须通过认证或专利证书证明。自2004 年评定日起研究津贴所得税法第4 章第4节第4b 号研究费用的25%(指定

40、研究)指定特定机构系统性开展和使用科学方法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开发活动(不要求证明)。(每年的研究费用限制为100,000 欧元)自2005 年评定日起研究奖金所得税法108c章第2节第1号研究费用的80%研究奖金的估算基数为根据所得税法案第4 章第4节第4 号或第4 章第4 节第4b 号研究津贴所指的费用。上述津贴已经涵盖的费用不予支持。须申请。自2004 年评定日起2.15 重组措施重组税法规定,使用任何公司成立形式改变原来公司的法定形式时,可不受任何税收影响。可通过在所得税上免除资产的隐蔽储备金的税收,已进行重组(账面价值延续)。特定情况下,现有损失结转可进行转让。这一法案涵盖了公司的合

41、并、特殊的转变、投资、拆分、新设合并及让产易股。根据欧盟的合并指令,跨国界的重组也包括其他成员国的欧盟公司。因此可在任何时候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不对税收造成任何影响。2005年10月8日,奥地利针对成立“欧洲公司”的法案生效。这一法案形成了处境跨国界合并(称为“出口合并”)和入境跨国界合并(称为“进口合并”)的法律依据。重组税法目前涵盖了这些重组措施,并推动了这些措施的实施。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且注册办公地点、总部或主要机构设在欧盟范围内的,只要至少两个涉及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则其合并适用2005年12月15日的欧盟合并指令。如果涉及到职能在于根据风险多样化策略付清股本的公司,

42、该指令不适用于此类跨境合并的情况,股东提出要求后其股份必须立即偿还,以偿付公司自身资本的债务。另外,基本来说,对涉及跨境合并的每家公司有效的国内法律都可以适用。因此,只有根据其各自国内法律允许合并的公司之间才可能进行跨境合并。基于此指令,奥地利立法机构于2007年12月15日提出了“欧盟合并法”。该法也是根据国内法律把国际合并合法化。2.16 私人基金会的税收私人基金会是私法的法人实体,创立人投入资产成立基金会。成立的目的未必是慈善性质,也可以用于赡养家庭成员或子嗣(因此成为“家庭基金会”)。这些基金会支付给受益人或最终受益人(个人)的款项要缴纳25%的预扣税(等同于股息)。分配之前对特定类型

43、的收入(例如特定的资本收益或投资收益)要缴纳12.5%的所谓“临时税”。这一降低的12.5%税随后记入支付给受益人款项产生的预扣税。总之在税收上没有增加(即使用25%的平均税率),但应及时提出上述资本收入的部分税收。基金会支付给有限公司的款项不可以享受投资免税,相反需要进行正常纳税。创立人支付给其基金会的实际款项(生前和过世时)自2008年8月1日(奥地利继承与赠与税法已于2008年7月31日废除)起,无论数额多少,都应支付2.5%的固定赠与税(2008年8月1日前的固定税率为5%)。从2009年6月18日开始支付给并非根据私人基金会法律建立的非营利性慈善或教会性质的基金会的款项也须按照降低了

44、的2.5%税率缴纳税款。如果是不动产分配,这一税率将提高3.5%,以不动产价值为基数计算税款。2.17 预扣税继承和赠与税法废除后,资本投入税(此类基金会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规定通过2008年新的赠与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从前的法律,此类基金会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25%的税率预扣税(同股息)。根据新的法律,源自基金本金的付款不纳税,只有基金产生的利润部分才按照25%税率纳税。2008年7月31日之后源自基金本金的付款免税。不过此类付款仅在其超过当时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通过根据公平市场价格方法扣减增加)、挣得的盈余,以及投入资本的作为计税基数的秘密公积金总额的情况下方可免税。此外,年度会

45、计报表中显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必须经过审计师确认。双重税务协定规定的预扣税接受人股息(1、2)(%)利息(3)(%)版权、许可证(4)(%)居民公司0 / 25(5)0 / 250居民个人25(6)0 / 250非居民个人非协定非居民公司和企业25020个人25020协定阿尔巴尼亚(7)15/ 5*05阿尔及利亚15/ 5+010阿根廷 2008年阿根廷召回了DTC(8)亚美尼亚15/ 5+05阿塞拜疆5 / 10 / 15(9)05 / 10 (10)澳大利亚15010巴巴多斯(11)15 / 5+00白俄罗斯15 / 5*05比利时1500 / 10*伯利兹15 / 5*00巴西15025

46、/ 15 / 10 (12)保加利亚000加拿大15 / 5+010中国10 / 7*010 / 6 (13)克罗地亚15 / 0+00塞浦路斯1000捷克共和国(14)10 /0+05古巴15 / 5*05 / 0 (15)丹麦(16)15 / 0+00埃及1000 / 20 films爱沙尼亚15 / 5*010 / 5 (17)芬兰10 / 0+05法国15 / 0+00格鲁吉亚10 / 5+ / 0* (18)00德国15 / 5+00希腊(19)15 / 5*07匈牙利1000印度10010印度尼西亚15 / 10*010伊朗10 / 5*05爱尔兰1000 / 10*以色列25010意大利1500 / 10*日本20 / 10*010哈萨克斯坦15 / 5+010吉尔吉斯斯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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