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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动态检查处罚细则XXXX年.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3508732 上传时间:2022-09-04 格式:DOCX 页数:55 大小:76.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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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XXX煤矿煤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的通 知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单位:为加强我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XXX煤矿煤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XXX煤矿安全质量达标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通用部分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定位仪,穿雨鞋、佩戴矿发构件齐全完好的安全帽并系帽带,必须穿矿发工作服,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灯头插在安全帽上,并系牢灯线,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二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围带毛巾,在联建候车室等车入井,防爆运人车未进入井口前,入井人员不得滞留在井口处,否则罚款100元。第三条 乘车人

2、员必须听从井口检身人员统一指挥,严格按秩序上、下车,先下车,后上车,否则罚款100元。第四条 乘车人员,只准携带手头工具,长度超过3m,重量超过50kg,严禁携带,否则罚款100元,并不得入井。第五条 乘车人员严禁将工具、身体任意部位伸出车外,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 去者,按矿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 乘车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卫生,不得在车内打闹、喧哗,否则罚款100元。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装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本人入井证,严禁无证入井、持假证或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入井证入井,入井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复印件),防爆车司机

3、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否则罚责任者300元,并取消入井资格。第九条 入井未交入井证者,罚款200元;升井未登记取证者,罚款200元;在井下未随身携带入井证者,罚款300元,同时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200元罚款。第十条 凡从主、副斜井步行升入井者,罚款500元。第十一条 凡入井人员不听从井口检身人员指挥、不接受检查,有谩骂安检人员行为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安检人员进行殴打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使用或携带检测便携仪者。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携带已失效、损坏或自救器内部掏空者,罚责任人300元,在作业期间损坏的,

4、按价赔偿。第十四条 未在人员定位系统注册的人员不得入井作业。否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定位卡入井,严禁携带他人定位卡入井,否则每携带一个他人定位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第二十条入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拉出定位卡呼救拉带,否则对持卡人处以2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包括外委施工队)新调入(招聘)人员、长期在矿工作的厂家人员,入井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并停工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罚责任人500元。第

5、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罚单位值班人员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进入井下作业场所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示提示)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五条 凡酒后入井者,在井口被查出,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并取消入井资格;在井下查出酒后入井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责令其立即升井,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200元罚款。无论在井口、井下查出酒后入井者一律停工7天,到安检科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主持班前会干部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井口查出携带烟火入井者,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6、在井下查出携带烟火者,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凡在井下查出吸烟者,对责任者处以3000元罚款,并且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当班井口检身工处以300元罚款(井下使用氧气焊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罚施工现场主要领导300元,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睡觉者。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7天,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矿下达的督办整改通知及职能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必须按时整改,否则在规定罚款的基础上进行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三十条 驾驶车辆出、入井未登记者,对驾驶车辆者

7、罚款300元。第三十一条 有意破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或消防器材者。罚款2000元,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员或车辆不接受检查强行入井的,每人罚款500元,每车罚款1000元。第三十三条 在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者,罚款200元。第三十四条 安检员、群安网员、青年岗员本人出现“三违”者,加倍处罚。第三十五条 安检员在现场不制止“三违”且不汇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三十六条 安检员、瓦检员出现弄虚作假或委托他人填写记录和牌板,发现一次罚款300元。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时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罚款200元。第三十八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作业人员未穿专用道路反

8、光衣服,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九条 严禁井下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漏、滴现象,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第四十条 在井口、工业广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安全隐患或管理混乱者,罚司机200元。第四十一条 在井口、工业广场驾驶工程车辆超速行驶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司机500元。第四十二条 驾驶车辆擅闯井口栏杆者,罚款500元;撞坏栏杆者,照价赔偿。第四十三条 无证操作井下电气设备者,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井口检身房者,罚款100 元。第四十五条 偷盗矿井设备、器材、消防材料等各类物资,或有意破坏安全设施者:1、正式工:视情节罚责任人500500

9、0元,罚队长、书记每人500元,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劳务工:按正式工罚款金额进行处罚并清退出矿,同时罚队长、书记每人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外委施工单位职工:按正式工罚款金额进行处罚并清退出矿,同时罚责任人所在单位500030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井上、下工作岗位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1、正式工:对打架双方各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2、劳务工、外委施工队职工:对打架双方各给予2000元罚款。外委施工队对主要责任者开除出矿。第四十七条: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井下违章者加倍处罚,同时在调度会上通

10、报批评。第四十八条:矿领导入井跟班检查隐患,每班检查的隐患罚款条数不得低于2条,否则在调度会上通报。第二章 采掘工程第一条 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不到位,每次处罚技术员、队长各500元;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者,处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无作业规程,无贯彻记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变化带、补充措施编制不及时而留下安全隐患或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的,视影响时间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引发事故的给予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跟班队长

11、,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对无安全资格证的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当班施工班组工作。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每少1根处罚超前支护工、跟班队长各200元;单体排间距不符合要求,每根处罚超前支护工、跟班队长各100元;支柱必须打在坚硬底板上,并穿鞋戴帽,支柱必须拴好拴牢防倒安全绳,不拴一根 ,罚款100元;支柱打好后必须成排成行,严禁使用卸压支柱,同一钢梁必须使用同样规格的支柱支护,严禁混用,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第五条 同时降下超前支架与端头支架的。处罚责任人20

12、0元,跟班队长300元,责任单位500元。第六条 因采煤机司机进刀方式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煤壁不直,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处罚当班采煤机司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七条 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理滚筒故障时,必须将遥控器脱离电源,控制开关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并挂好警示牌板或有专人看管,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八条 未采取防护措施蹬上采煤机滚筒更换截齿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条 不停电闭锁更换采煤机截齿。处罚责任人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十条 采煤机割煤期间,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面不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300元,

13、跟班队长500元。第十一条 移架工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运输机、支架不平直,罚当班移架工200元。第十二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畅通,安全通道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当班跟班队长300元,并安排人员及时清理,否则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检修时必须将支架护帮板打开,以防片帮煤伤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台次。第十四条 采煤机割煤时人员行走必须走架间人行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上下出口支护措施不力、单体卸载或工作面移架不及时、接顶不严而造成局部冒顶现象,处罚跟班队长1000元,当班班长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十六条 采煤机截齿缺齿率不得大于15%,否

14、则处罚检修人员100元。第十七条 支架上的煤尘超标,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八条 处理运输机、转载机刮板或链条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十九条 处理破碎机重锤故障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条 更换运转设备的耦合器、旋转体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上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时处理设备故障,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处罚跟班队长1000元。第二十二条 处理液压支架的液压管时,必须关断总进液阀,有带压的管路应释放

15、压力后再处理。否则当班责任人300元,处罚当班班长500元。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司机看管位置应避开支架护帮板旋转活动范围,否则罚运输机司机200元。第二十四条 马蹄尔司机兼皮带机尾看护工,严禁坐单轨吊电缆,检查位置应在马蹄尔前支撑之后,否则对该司机罚款300元,处罚当班班长500元,处罚跟班队长500元。第二十五条 人员在刮板运输机机头和转载机三角区工作时,必须停止运输机和转载机运转并闭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当班班长处以500元,对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第二十六条 综采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器必须封闭,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发现

16、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罚款,对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拉架、推溜作业中严禁从架前、架间通过。否则处罚当事人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七条 未确认护帮板已打出,在支架前、支架大脚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八条 未确认架前、架间有无人员就进行拉架、推溜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跟班队长300元。第二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柱帽无防掉落连接。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条 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低于设计额定值,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台。第三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架压力值小于25Mp

17、a。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二条 超前支护支柱(支架)有失效、不完好现象,每有一根(一架)失效、不完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支柱间排距)误差超过100mm,侧护板不能正常使用,架间间隙超过200mm,(柱距-5050mm);支架超高使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四条 液压支架接顶不严实,相邻支架(支柱)顶梁不平整,有明显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存在挤咬,连续倒架(目测相邻支架踏板出现台阶)。每有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工作面煤壁不平直,有较大台阶/仐檐 ,台阶长度超过

18、2m突出部分超过200mm,每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十六条 液压支架立柱、平衡油缸不泄液、不漏液,各种管路无“跑、冒、滴、漏”现象,阀组不窜液,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输送机(除弯曲段外)不成直线,偏差超过50mm,有飘溜、扎底现象,连续长度超过10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内管路敷设不整齐,支架内有浮煤、积矸、照明不全。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十九条 掘锚机(综掘机)司机无证上岗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掘进工作面锚索配套锁具每有一处不自锁。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锚索15.24mm

19、,初涨力不小于14T,17.8mm锚索初涨力不小于20T,21.6mm锚索初涨力不小于27T。锚索未涨拉,失效未补打或涨拉力不够,每有一根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四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每发现一根锚索外露钢绞线长度(以150300mm为合格)超规定,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根。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发现一根锚索孔距超出200mm偏差范围。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四十四条 每漏打、少打一根锚索。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根,并要求补打。第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每发现一根锚索孔距超出200mm,或者发现一根锚杆间排距超出100mm范围。处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

20、作面螺纹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8T,金属圆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T,玻璃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4T,每有一根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要求在不合格锚杆附近补打锚杆。第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外露托盘长度15mm50mm,为合格,每有一根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要求在不合格锚杆附近补打锚杆。第四十八条 锚杆托盘紧贴顶板(帮)无松动,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根,并要求在不合格锚杆附近补打锚杆。第四十九条 每漏打、少打一根锚杆,罚责任单位100元/根。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煤层出现特殊构造时,应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短掘短支等措施控制顶板,避免顶板发生大面积冒落。如发生冒顶,根据冒顶范围程

21、度对施工单位处罚5005000元。第五十一条 同一巷道断面施工的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钢带要搭接在一起,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搭接处用锚杆(锚索)固定,否则每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五十二条 网片安装必须良好、压实、贴顶(帮),金属网、钢筋网压茬不小于100,塑料网压茬不小于;压茬处金属网片用双股铁丝绑扎牢固、塑料网用双股铁丝绑扎牢固,绑扎间距不超过200;压茬处必须用锚杆固定。如出现网片未用锚杆固定,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元,并要求补打。绑扎、搭接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单位100处。并要求进行整改。第五十三条 因掘进机司机进刀方式不正确或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留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超规定

22、,罚当班掘进机司机200元。第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禁止超循环和空顶下作业,否则每超1m空顶。对掘锚机(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发现在超空顶下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2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3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顶板事故将另行追查处罚。第五十五条 私自剪短锚索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根,并要求重新补打。第五十六条 打锚杆作业时不扎袖口,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八条 在打眼锚杆的下方工作

23、,处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五十九条 站在不停机闭锁的设备上挂风筒、激光指向仪、牌板或紧锚杆。处罚责任人3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六十条 支护质量检查工具齐全、完好,现场存放,方便取用。无锚杆扭矩扳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施工单位200元/次,第六十一条 锚杆、锚索涨拉机具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件次,并停止掘进。第六十二条 锚杆(索)支护之前,必须先撬掉顶板麟皮活石,然后进行支护工作,以防掉落伤人,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六十三条 各工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违反一条,罚责任人200元。第六十四条 掘进设备在拐弯、调机

24、或在运行时,在其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并给予单位计“不安全行为”一次。综掘机在硬化路面行进时压坏路面,罚跟班队长1000元,罚当班班长500元,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第六十五条 处理掘进设备机械、电机等故障时,将截割头置于地面,且必须将其控制开关的隔离手柄置于零位并闭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 掘进设备行走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司机必须确认其运行范围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行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500元。综掘机电缆泡在泥水中,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当班跟班队长300元,罚当班班长20

25、0元。第六十七条 锚杆钻机在支护时,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石,严禁从工作面往外倒打锚杆,否则对锚杆机司机给予500元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掘锚(综掘)机副司机在往掘锚(综掘)机运输机机尾吊挂电缆时,必须停机后再挂,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六十九条 严禁掘锚(综掘)机副司机进入空顶区拉电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其罚款1000元。第七十条 掘进设备大于50mm的旋转部位必须进行封闭,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对单位领导给予3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第七十一条 在掘锚(综掘)机停止作业后,未将截割头落地,对施工班组处以5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第七十二条 施工班组利用综掘

26、机截割臂升降人员进行作业,对施工班组处以1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第七十三条 使用过期的锚固剂。处以责任单位500元/箱罚款。第七十四条 综掘机停止工作后,未停电闭锁,对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罚款,对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第七十五条 施工班组在工作面平行作业,处罚单位3000元,跟班队长1000元,班长500元,并停工学习七天。第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无探水眼,对施工班组处以1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工具箱必须放在工具存放硐室,开口向外,便于取工具,工具箱并排放置,每100m移动一次。存放硐室底板要平,底板要高于巷道底板200mm。

27、工具箱采用废旧油桶制作,并加锁。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材料码放要求:悬挂材料标志牌,整齐划一,严禁乱摆乱放,并且要求每百米移动一次;支护常用材料存放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100m,并避开水雾,以减小工作面施工人员的劳动强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七十九条 掘进巷道贯通时,未设置警戒线。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八十条 采掘工作面喷雾不齐全,未连接水管,喷嘴出现堵、缺、水未成雾状喷出。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章 “一通三防 ”与“ 监测监控” 第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无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地点,无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28、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与通风队必须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措施进行施工和系统调整与风量分配,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消音器并且上架管理,(且台架高度不得低于30cm).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机壳上无转动方向标志,运转有异常声音及异常振动。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300元。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在顶板破碎地方,进风口2m范围内有异物。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六条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无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无衬垫,处罚责任人300

29、元,责任单位500元。第八条 局部通风机无专人负责未挂牌管理。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九条 损坏风筒。处罚责任人500元。第十条采掘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或无风作业,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对责任单位500元/次。第十二条 风筒拐弯要设钢圈风筒,接头必须双反压边,吊挂必须平直,逢环必挂。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 200元。第十三条 风筒有破口未及时修复。处罚责任单位0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第十四条 风筒有一处接口漏风。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第十五条 倒车硐室的导风筒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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