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运用“两个办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课程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感谢省局为我们提供这次共同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今年的3.15晚会,大家应该记忆犹新。晚会曝光了肯德基、家乐福等一批跨国大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晚会上曝光的案件是我们工商部门在晚会曝光前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的,并及时进行信用扣分,同时通过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曝光,那将是一次提高工商部门执法权威和影响力的良好机遇。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加强企业市场巡查和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课程安排,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企业信用监管相关业务知识。我讲的题目是充分运用“两个办法”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我们到基
2、层调研时感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就简称两个办法)的出台受到了基层广大同志的支持和拥护,他们的看法可以用“四个一”来概括,他们认为“两个办法”的出台:是一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一次信用监管思路的大胆突破;是一次信用监管模式的重大改革;是一次基层监管执法的有效整合。我们全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2004年起出台了一系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意见,至2011年出台了“两个办法”。下面,我从五个方面阐述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由于时间关系,对一些理论问题,我只做简单阐述,重点放在“两个办法”的解读上。一、明确
3、修订“两个办法”的目的意义1.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规划,其中在完善部门信用监管及奖惩体系方面,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工商自身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工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无法实现工商部门社会管理的职责要求,必须加以改进和创新。3.破解基层监管难题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们系
4、统基本形成了以工商所作为责任主体,以日常巡查为手段,按照企业的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频率的监管措施的片(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体系。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基层巡查监管任务比较繁重。我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在新办法实施前,全省目前有各类市场主体115万户,其中A类企业112万户、B类企业2.9万户、C类企业3877户、D类企业1289户;T类企业2.5万户。一年开展巡查的次数大约为80万次,而目前全省开展巡查监管任务的片段长大约3000人,平均每人每年巡查300户次,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整治任务、执法办案任务以及配合政府完成工商职能以外的工作任务等等,基层
5、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二是巡查监管针对性不够强。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意见(2010299号)文要求,工商所市场巡查内容有22项,涉及工商所有的业务工作。多数基层监管人员反映,22项内容范围太广、标准不够清晰、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缺乏监管针对性,导致监管执法可能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三是对T类企业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原办法中规定了10类行业属于T类企业的范畴,基本上都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应该说,这些企业是否符合前置审批条件要求,应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核定;他们前置审批事项的履行情况也应归口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重点监管,无需列入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范畴
6、;且工商部门对这些行业的监管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专业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原办法对这些行业的巡查内容与其他一般行业没有差别,比如说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歌舞厅、桑拿、洗浴等等,我们到这些企业巡查,没有办法看懂他们专业的设备符不符合标准,他们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到这些企业巡查也只能看看证照是否齐全。将这些行业列为T类只增加了巡查频率,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管,监管效果差强人意,缺乏实质性意义。四是监管合力不够强。很多地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就是企监一个部门在抓,其他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也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不够、监管合力没有形成。五
7、是社会效应不够明显。总局要求信用分类的结果只在工商部门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信用分类结果只在工商监管确定巡查频率时发挥作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也只是影响到巡查频率,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对企业来说可有可无,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六是履职不到位容易产生监管风险。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规定了具体的巡查频度,基层由于监管任务较多,难免存在顾此失彼、挂一漏万的现象,有一定的监管盲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可能被问责。综上所述,原有监管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对企业信用监管机制进行大胆的改革创新,建立新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工商工作实际的体制机制。二、新旧办法的主要不同之处一是将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8、办法修改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原办法主要阐述的是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工商巡查监管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新办法根据建设“社会大信用”的指导思想,修改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去掉了分类两个字,将原来分类监管的思路调整为通过激励、限制、惩戒和教育等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提示、信用反馈、信用指导和信用披露等方式,进行信用培育和信用监管,更加突出了信用建设的主题思想。二是改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原监管办法用的是单一指标体系,计分依据为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而新办法中涉及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比较丰富多样,涉及到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因素,综合地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比较
9、科学合理。同时,赋予片(段)长为企业信用情况打分的权利,增加基层监管的自主权。三是调整“T类企业”范围。原来是10类,减少为3类。主要是将工商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列入T类企业范围;各级工商局和工商所还可以根据辖区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和其他监管要素,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管对象;四是取消对企业巡查频率的硬性规定。取消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巡查频率的硬性规定,由县区工商局根据辖区情况统筹确定,并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规定了具体的监管内容;五是简化巡查工作流程。减轻基层片(段)长工作负担,巡查中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内录入巡查结果,不再建立纸质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10、的除外);六是修订工商事务警示和限制的内容。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中的有关企业锁定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不再只作为企业监管一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体系范畴;七是拓展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表彰企业信用典范,严惩严重失信、屡次失信企业,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机制效应;八是增补信用指导工作的相关规定。整合内部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将信用管理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信用指导的工作内容、主要方式、指导流程及手段等;九是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和披露的有关要求。三、基层工商所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基层工商所企业信用管理主要有六大项任务。(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11、。主要指在工商所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由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收集、整理、录入,其登记资料录入后,信用系统会自动提取。工商部门监管信息。一是企业配合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二是工商部门对企业认定的各项荣誉信息;三是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四是企业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包括:责令整改、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责令关闭等。五是企业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者未立案查处的。六是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指企业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评选表彰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否担任社会职务,公益捐赠信息等。注意事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信息录入标准。信息征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二是信息修改程序。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同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工商机关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商机关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修改。这一条由各级信用办负责。 (二)强化企业巡查监管。巡查监管是工商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直接决定了工商监管职能落实与否。那么,
13、如何才能有效开展巡查监管呢?科学制定巡查计划。一是巡查计划的作用。这项内容在征求意见时,有些基层单位提出不要制定巡查计划,省局经过充分调研,认为很有必要保留。在修改办法时,我们提出对巡查频率不做硬性规定,应该说存在着基层会不会因此放松监管,会不会不履职的担心。我们时常处于“如何减轻工作压力,又可以促进工作落实;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又利于保护干部”的两难选择,通过制定计划,一方面,能够发挥段片长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使工作有的放矢,从而促进工作落实。另一方面,段片长巡查计划制定后经过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落到实处,万一发生责任事故,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干部,从而使两难选择变为“双赢效果”。二是巡查计划的实施
14、。工商所段片长应在每月3日前按照责任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月的巡查监管计划,报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巡查监管计划应包含巡查对象和巡查项目等内容。三是巡查计划的准备。要做好一份切实可行的计划,必须把握“三个环节”,做到“四个清晰”。也就是要把握好“硬性巡查频度、专项整治要求和辖区监管重点,比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等”三个环节,做到辖区内的经济户口总量清晰、行业分布情况清晰、巡查任务情况清晰,比如哪些案件需要回查、哪此企业需要回访、哪此到期企业需要巡查的、已完成和未完成任务等。全面落实巡查要求。一是准确把握巡查频度。对“T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新办法T类企业调整为3类,即流通环节的食
15、品经营户;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和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对易燃易爆、化危品等高危行业,虽不属于T类,不做为特别关注对象,但在巡查中还是要有监管的敏感性,要高度重视。对A类企业,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这里我想说明一下,虽然办法对A类及以上企业没有作硬性规定,但我们到基层调研时,不少工商所领导和人员表态说,为确保监管到位,他们还是坚持A类企业一年巡查一次,我们认为这也可以。同时,各级工商机关包括工商所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本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并确定其监管内容、监管频率和强度。 二是突出巡查监管重点。A级以上企
16、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对新设立企业(指开业不到6个月)和新迁入企业(指由其他辖区迁入本辖区),进行开业回访, B、C、D级的企业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重点开展案后回查和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的内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另外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主要检查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是否依法停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其分支机构是否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检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三是树立综合巡查理念。不能出去巡查一趟就检查一项内容,要学会“合并同类项”的工作方法,就是要把监管任务相近的几个项目或行业合并在一起,做
17、到出去巡查一趟同时完成几个方面的巡查任务。如检查预包装食品时,可结合检查是否有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等。同时,要结合专项治理完成巡查任务。如在开展虚假广告、打假维权、农资市场、中介组织等专项治理时,要兼顾辖区内涉及到这些项目的市场主体开展一次拉网式巡查监管,那么,每年你辖区内涉及到的监管职能任务就基本上能监管到了,就避免有些监管职能缺位问题。制定计划的作用:段片长根据实际工作要求,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制定自己的月工作时间表,巡查是带着预定的任务、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而不是盲目巡查,有效促进监管职能落实。制定计划的好处:
18、能够发挥段片长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自己找工作做,做工作的主人,而不是在被动地应付任务,将有效避免巡而不查、电脑前巡查等现象。制定计划的准备工作:要做好一份切实可行的计划,必须做到“四个清晰”。即:管辖区内的经济户口总量清晰、行业分布情况清晰、巡查任务情况清晰(包括上级对各行业监管频度要求、哪些案件需要回查、哪此企业需要回访、哪此到期企业需要巡查的、已完成和未完成任务等都要清晰),监管重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清晰。制定计划要经过所领导审批。一是所领导通过履行审批这一程序,可以掌握各段片长的工作情况,了解段片长的工作思路,对全所巡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保护段片长。经过所领导审批的计划
19、,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责任风险问题,应该由组织或领导负责承担主要责任。2巡查内容要全面。省局2010年出台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2010299号)中规定的巡查内容,共计22项,涵盖了证照、商标、广告、食品、公平竞争交易等等工商部门所有的监管职能。那是不是每次巡查都要面面具到呢?这个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有的项目是临时性、阶段性的,有的项目段片内可能没有)。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推进工商所监管职能的全面落实。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或项目。如营业执照监管、流通领域食品监管(这些法
20、律法规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的,必须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等;二是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被问责风险的,主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政府、社会关注的行业、区域,如经营易燃易爆产品、化危品、烟花爆竹、三合一场所、校园周边等等,这些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要提高监管的敏感性,要高度重视。三是围绕当前当地政府或上级部署的重要任务。四是系统提示中各类证照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市场主体,需要行政指导或警示、责令整改的等等,都要纳入监管的重点。所谓“统筹兼顾”就是要提高监管效能。一要树立综合巡查的理念。3巡查工作要留有痕迹。所谓的“痕迹”就是能够证明你巡查过的记录或凭证(就是巡查记录)。做好记录很重要:一是能
21、够证明你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是能够防范监管问责风险。三是便于掌握监管对象的动态情况。4做好巡查记录:一是做好纸质巡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巡查情况,要当场制作纸质巡查记录,内容要完整,发现存在违法问题要表述清楚,要请当事人签字确认。二是做好电子巡查记录。对没有发现问题的巡查情况,不再建立纸质巡查记录(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纸质档案的除外)要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已做纸质巡查记录的,也要做电子巡查记录。5建好巡查档案。这里讲的巡查档案主要是针对纸质档案。巡查档案包括巡查监管记录,巡查工作中发出的行政指导文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易处罚决定书等书式材料。这些材料要定时整理归档或移交工
22、商所专人保管。注意事项:1巡查信息记录要能体现工作实际情况。主要指巡查信息记录中的巡查项目栏内容要完整,要把所有当次巡查中检查的项目都标示出来,不能只简单地随便选一、两个项目。如,检查巡查记录时常发现,一些段片长在作巡查记录时,巡查项目都是在“有否无照经营”、“有否未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等项目,而其它检查项目都没做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巡查情况。这样做的后果至少有三个不利:不利体现你工作水平,不利体现你工作实绩,不利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2巡查信息记录要规范。巡查记录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的都要求内容要完整、巡查结果与检查项目和处理情况要统一。如巡查情况说明中表述:“XX许可证已过期失效,已发责令
23、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但是,在巡查项目中 “许可证已过期失效”栏目中没有标示,巡查情况处理结果中选择了“未发现巡查对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巡查记录明显前后不对应、不统一。3巡查监管档案资料要齐全,归类要便于查找。如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要抽查某户经济户口的巡查情况,段片长不是找不到巡查纸质记录,就是找不到相关处理方书,如行政指导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所以,建议要按经济户口为单位,按时间顺序、注册号顺序或片区顺序将各类巡查文书资料归类进档,以便保管和查阅。4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巡查完毕,段片长应当根据巡查监管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置。如:该责令改
24、正的要跟踪督促改正、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抄告相关部门的要上报抄告。另外,对段片长无法解决的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所领导汇报,由领导决定如何处理。(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监管省局2011年7月出台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1加强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拥有直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权力,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活动均视为其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行为与企业法人的信用行为紧密关联,加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建设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重要的企业登记事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配套制度不健全,
25、目前在登记监管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总局的黑名单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等,使得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一直都不够规范和到位。2工商所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监管任务。信息收集和录入。基础信息。是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历、住址等基本情况,任职企业名称,任职经历,以及股权持有情况等。系统可自动从注册登记信息中提取。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任职企业遵章守法经营信息、所获荣誉称号、受奖励情况等反映法定代表人良好信用的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职务情况,所任职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任职企业获得政府(行政部门、社团组织)表彰情况等。手工填写录入。
26、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有十种信息。一是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脱或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巡查监管或行政执法,法定代表人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二是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股东(出资人),但未按照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 三是法定代表人所任职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是所任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落实的;五是所任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六是法定代表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七是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27、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八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九是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打的是工商所监管执法中常发现的问题,要引起重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警示或限制措施。对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自其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周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其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分别对其实施警示类或限制类监管,并对其所任职企业在进行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时给予相应的信用流失扣分。对前五项的情
28、形的,工商所可以在信用信息监管平台中对其实施工商事务警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提醒工商工作人员加强对相关事项的审查。对后五项情形的,工商所可以实施工商事务限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提醒工商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任职限制。(在其任职限制期限内,不予登记其担任任何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法定代表人约谈、培训、抄告和公示。对实施警示类监管的法定代表人,工商所认为有必要对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的,可在其出现违法失信行为后的一个月之内,由工商所提出申请,报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商所组织约谈。另外,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其参加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的
29、,工商机关可结合其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对其实施信用修复。可将其有关不良信用情况抄告税务、银行等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职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其有关不良信用情况抄告有关管理部门,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由政府各部门共同监管。注意事项: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暂不列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因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其他的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暂不列入管理范畴。(四)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工商事务警示和限制。1当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工商所可以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30、对其相关工商事务实施部分警示或全部警示:企业登记或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的;企业因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的。实施部分警示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所领导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领导批准;实施全部警示的,应经本级局分管领导批准。2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时,工商所关应当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其相关工商事务实施部分限制或全部限制: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被吊销、撤销前置许可证件和审批文件,不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企业涉嫌违法达到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尚未结案的;司法部门、
31、纪检监察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实施限制的程序,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县局)的企业实施限制的,应由工商所上报本级局的分管领导批准;对上级登记机关登记(市局)的企业实施限制的,应经本局的分管局领导同意,上报登记机关(市局)对应的承办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注意事项:1坚持“多用警示、慎用限制,多用部分、慎用全部”的原则。2规定在实施警示或者限制时,必须明确警示或者限制的具体事项(对那一方面的业务进行限制)和期限。一定要注意,使用限制时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执行。3修改、解除警示或者限制,按照谁限制,谁修改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按照实施的程序进行。(五)对辖区内
32、企业实施企业信用指导。信用指导的主要方式:信用教育、信用培育 、信用反馈、信用提示和信用修复。片段长可对信用监管等级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异化”指导。对信用监管等级较高的企业,指导其培育参与争创驰(著)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以获取更多的信用资产。对信用监管等级较差的企业,应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修复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监管等级下降的企业,帮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开展整改,积极修复信用(信用修复是由企业申请,工商所审核,报各县(市、区)信用办修复)。同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企业反馈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告(这些都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供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宣传
33、工商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建立经济户籍库的意义和作用,促进信用管理由“工商主动、企业被动”向“工商主动,企业自觉”转变,让信用建设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成为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1.明确工作思路。总体思路是:要跳出“部门小信用”的圈子,树立建设“社会大信用”的理念,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企业重视、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基础性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具体分三步走:一是要以新出台的两个办法为制度依托,结合这次信息化建设规划,将信用建设贯穿于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注重信用监管与执法办案、行政许可和综合管理的有效衔
34、接,实现信用信息“内联应用”的目标;二是逐步建立涉及各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联应用,为政府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奠定基础。三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积极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建设。这个我们有亲身体验,漳州市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定出台漳州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办法,每年评选10家信用优良中介机构和少数失信、严重失信中介机构,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中介机构由以前的“了无所谓”变为现在的踊跃参与,成员单位也是积极力争所属行业能够被评上信用优良企业,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也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违法,被我们评定为严重
35、失信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目前这家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股东纷纷要求拆伙。应该说,对整个中介行业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为制定出台两个办法,2010年省局组织了赴重庆、浙江学习考察组,我有幸参与其中,两地工商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商部门在当地的作为地位、当地企业信用建设的“一分难求”的情景令我耳目一新,也给了我很在的触动,比如,他们规定,企业未被评上AA级以上的,企业不能参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法定代表人不能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由此我也想到了我们平常的工作,我们有的干部老抱怨企业
36、信用监管太难,“工商没地位,企业不听话”,而实际上,不是企业不听话,而是我们业务不熟不像话,不是企业爱来事,而是我们措施不力没本事,只要我们监管到位了,有作为了,那工商就有权威、有地位,这就是有为有位。2.转变思想观念。要由原有侧重企业信用信息内部应用,通过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思路,调整为更加侧重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更加侧重培育企业信用观念和企业信用资产。3.突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形成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将信用监管与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综合业务管理及12315等系统有效衔接。另一方面,要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公
37、众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继续用好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和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促进部门协作,增强执法效能。要建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的机制,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4.强化市场监管。两个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让基层削弱监管、放松监管,而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基层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更加合理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使基层能整合有限的人力物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监管,推动“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信用建设氛围。5.健全长效机制。要以创新社会监管机制、实行科学监管为目标,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通过信用评价
38、、信用反馈、信用指导、信用披露等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建设,由“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提升信用”转变,实现和谐监管;促进工商部门由重行政监管向更加重视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由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使企业监管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提升和跨越。四、两个办法的具体解读(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办法阐述得很清楚,就不讲了。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有三个层次,一是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这里我强调一下,一定要由一把
39、手任组长,企业信用监管是难题,但“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要用强有力的组织架构推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信用办。由分管局领导任信用办主任,企监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信用办挂靠在企监部门。三是工商所要指定一名所领导担任信用监管指导员,负责牵头落实企业信用指导工作。通过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促进信用监管工作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第三章第四章 主要讲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信息采集的原则是“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和“谁更正、谁负责”。征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系统自动征集,一种是手工录入。办法中涉及到企业信用的信息主要有四类,一
40、是基础信用信息。主要是指企业登记信息,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二是信用积累信息。主要是指企业遵章守法经营信息、所获荣誉称及存续情况等良好信用信息。这里的信息,企业存续情况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得分,企业荣誉信息这一部份,属于工商部门认定授予的荣誉,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得分,其他政府部门认可的良好信用信息,要由采集部门手工录入;企业管理者素质、工商监管和其他信息,也要由采集人员手工录入。三是信用流失信息。主要是指企业违法违章经营信息、企业退出市场信息和其它不良信用信息。未正常生产经营的,由系统自动读取巡查信息进行扣分,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可以由系统自动读取案管系统数据进行扣分,刑事处罚信息由采集人员手工录入,
41、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采集扣分,其他信息要由采集人员手工录入,企业管理者失信行为信息由系统自动采集扣分(不属于企业法人的,这一栏视为不扣分);四是信用能力信息。主要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比如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这是必录项,由系统从企业年检信息中自动采集。信息征集的时间是随时征集,可以通过年检、巡查、执法办案时征集信息,也可以随时接受企业的申报。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也就是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出修改申请的,由各级信用办负责。(我们接下来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指标分为基础信用
42、、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三个大项指标。这与原来的评价方式不同,原办法的评价指标就一个,就是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情况,采用百分制,只扣不加,现在的评价指标是以企业的基础信用为基础,对信用积累进行加分、信用流失进行扣分,信用积累加分和信用流失扣分的分值不能互相抵扣。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企业,它有很多荣誉,比如在信用积累上加了20分,但是它又在某一天违反了工商法规,要扣减10分,那么这个企业的评价得分还是只能为100-10=90分,而不是100+20-10=110分。信用能力指标作为辅助指标,只用于辅助评价AA级和AAA级企业。还有就是评价的时点不同,过去的评价方式是以每年12月31日企业的实时信用类别为该企
43、业本年度的信用类别,这里讲的是年度信用类别,现在的评价方法中每个指标都有一定的计分周期,一般都是一周年,个别比较严重的指标影响2周年(比如被撤销登记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现在的信用类别指的是实时的信用类别。(第二十条讲的主要是各类企业评分标准),我们看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那它的信用类别不影响所隶属的企业,因为它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因为它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它的信用评价类别就影响所隶属的企业,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母公司对其加强管理。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信用评价后,系统可以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记
44、载评价结果和相关信用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以后,我们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用评价报告来体现,但评价报告中只有信用信息,没有评价结果(因为国家总局规定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信用奖惩(请看)第二十七条,这一条讲的主要是2A级和3A级企业可享受到的服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级以上的企业,可推荐参加“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等有关信用资产的评选认定;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还可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选。这里说明一下,因为守合同重信用是一个综合性的荣誉,而商标、字号等等是单项的荣誉称号,因此在这里有所区别,要求更高。第六章 信用监管。(请看)第二十九条
45、,A级以上企业实施A类监管。监管的内容是:对新设立企业(指开业不到6个月)和新迁入企业(指由其他辖区迁入本辖区),进行开业回访,重点检查其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等。其他企业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这里我想说明一下,虽然办法对A类及以上企业没有作硬性规定,但我们到基层调研时,不少工商所领导和人员表态说,为确保监管到位,他们还是坚持A类企业一年巡查一次,我们认为这也可以。B、C、D级的企业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重点开展案后回查和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的内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另外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主要检查
46、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是否依法停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其分支机构是否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检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办法中要求的新开业回访和案后回查,都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做的,我们在办法中作了强调。同时,基层还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将自己认为需要巡查的内容列入巡查计划进行巡查。这体现了办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不同监管类别企业的具体监管频率和强度,由县(市、区)工商局统筹制定。第三十条,规定以下3种类型企业列入T类企业范围:(一)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户。(二)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三)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47、对“T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原来【2010】299号文规定,AT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CT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DT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原来是10类,减少为3类。我们为什么会作这样的调整呢?原办法中规定了10类行业属于T类企业的范畴,基本上都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应该说,这些企业是否符合前置审批条件要求,应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核定;他们前置审批事项的履行情况也应归口由前置审批部门进行重点监管,无需列入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范畴;且工商部门对这些行业的监管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专业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原办法对这些行业的巡查内容与其他一般行业没有差别,比如说
48、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歌舞厅、桑拿、洗浴等等,我们到这些企业巡查,没有办法看懂他们专业的设备符不符合标准,他们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到这些企业巡查也只能看看证照是否齐全。将这些行业列为T类只增加了巡查频率,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管,监管效果差强人意,缺乏实质性意义。调整以后,我们可以更加有效整合执法力量,更加突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第三十一条,这一条主要阐述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基层巡查自主性。各地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本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频率自行确定(原则是谁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谁确定监管内容和频率)。第三十三条,片(段)长应在每月3日前制定当月的巡查监管计划,报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巡查监管计划应包含巡查对象和巡查项目等内容。这项内容在征求意见时,有些基层单位提出不要制定巡查计划,省局经过充分调研,认为很有必要保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促进工作落实,在修改办法时,我们提出对巡查频率不做硬性规定,应该说存在着基层会不会因此放松监管,会不会不履职的担心,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计划有利于促进工作落实。二是为保护干部。巡查计划制定后经过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落到实处,万一发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