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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与法制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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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与法制改革 张迅实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摘 要: 17 世纪后期至 18 世纪中期, 英国经历了一场持久的婚配制度转型。传统婚配制度所维护的是神权、习俗及家长权威, 婚配形式也没有形成规范和统一。在新的社会背景下, 旧式婚配制度逐步走向瓦解, 而新制度的法制形成过程则长达大半个世纪。最终于 18 世纪中叶, 英国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婚配制度, 婚配事务的裁定权也从教会手中转至政府机构, 实现从“神治”到法治的转变, 它是英国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关键词: 18 世纪; 英国; 婚姻; 法制; 制度转型; 启蒙思想家; 作者简介:张迅实, 历史学

2、博士,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讲师。收稿日期:2016-11-07Received: 2016-11-07英国是最早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 其社会转型一直吸引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与思考, 尤以其法制建设特别引人瞩目。18 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即是其法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典型, 它使英国人的婚配从“神治”下的宗教束缚及习俗下的家长权威中解放, 并为国家对公众的婚姻事务进行统一司法管治建立制度保障。婚配制度的法制统一代表着英国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一大突破, 其间不乏新、旧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博弈, 它也为后世留下一份宝贵的法制建设经验, 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在 18 世纪英国婚姻问题的研究方面,

3、国外学界的考察主题有:从文学角度看女性的婚姻地位、女性恋爱观与婚配风尚、婚姻中的财产分配及 1753 年婚姻法令的社会影响等, 另外还有针对性行为、家庭、离婚和女性财产相关法律文献等方面的专著研究。总体上所涉及研究领域宽广, 研究程度深入, 内容主要集中在女性婚恋及财产问题方面;关于婚配体制问题虽有涉及, 但罕见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进行专论。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则包括:离婚法问题、婚姻择偶标准与取向、近代早期婚姻法与家庭法研究以及贵族婚姻状况等几方面。研究成果卓著、现实意义突出;与 18 世纪婚配制度相关的内容, 曾被作为婚姻法一部分加以探讨, 但仍缺少独立的专门研究。在婚姻关系中, 婚配事务本

4、身要先于家庭生活和离婚问题存在, 它既反映出时人择偶观念在当时制度下的施行情况, 同时也是个人成年后对家庭关系独立感知的肇始。因此婚配制度的每一次变革, 实际上都最为直接地标示出新旧家庭观念的冲突和社会制度的调整;反映在 18 世纪的英国中, 它符合了从习俗管制到国家公权的法制改革过程。从婚配制度角度出发探讨社会法制变革很有价值, 这不仅是研究近代英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层面, 而且也利于加深当代人对社会法治道路的认知。基于此, 本文立意于英国婚配制度, 分析其从旧到新的转型历程, 并评议它在英国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以期学界能就此论题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18 世纪以前, 英国的婚配制度并未形

5、成统一体系, 更没能产生一套通行的婚配规则。由于没有统一司法解读, 当时人们对婚姻概念的认知并不一致, 婚配形式中也掺杂着早期习俗 (中世纪遗留而来) 、天主教革新、国教新规以及地区特色等各种因素。从流程细节上看, 当时的婚配形式可以分为教会婚、秘密婚及立约婚这三种不同类型。教会婚 (regular marriage) 是指完全按照教会规定完成的婚礼流程, 它是近代早期英国最主要的婚配形式。英国国教安立甘宗在结合天主教对婚礼圣礼规定后, 于 1604 年制定出自己的教会婚配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婚礼须在当事者某一方所居地的教堂办理、事前 3 周要有通告公布、由牧师主持、婚礼时间限定在上午 8

6、 点至正午之间举行等1232。教会婚注重开放性, 需要当众“立誓”和公开通告, 同时它也是一种维系夫权下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宗教行为3。秘密婚 (clandestine marriage) 是在教会婚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不公开的婚配行为, 它虽然不是当时主要的婚配形式, 但却在社会中始终存在。在秘密婚中, 当事者可在不被主人、家长知晓的情况下私下结婚, 但要保证足够证婚人 (2 人左右) , 仪式需尽量满足教规;婚礼举办的时间却多数不合教规, 这是为了“秘密”进行之便, 而很多当事者 (如从外地私奔来的青年) 并非出自本教区, 因此它与规范的教会婚还是有很大区别4249-250。立约婚 (contr

7、act marriage) 是不经过教会惯例而由当事者自行结成的婚姻关系, 它是一种传统婚配形式, 虽然逐步为教会婚所取代, 但在 18 世纪之前仍是英国一种重要的婚配形式。立约婚的特点是, 注重在证婚人面前举行婚约流程而忽略宗教仪式。正规婚约仪式之外, 在偏远地区 (如在苏格兰边区乡下、威尔士和极西南地带) 流行更为古朴简单的婚约方法, 是所谓“握手约” (handfast) , 即通过口头简单约定就能立刻形成婚姻关系。一直以来, 这种极简婚约在穷人中普遍流行, 甚至在 17 世纪晚期众多穷人并不在教堂结婚。可见在近代早期的英国, 教会是掌控婚配合理性解释权的主要机构, 它指导人们的婚配规范

8、;只要符合其制定的规则, 甚至反抗家长与主人权威的秘密婚也可被承认为有效。除宗教外, 道德习俗是制约婚配行为的另一大重要因素, 它所派生出的婚约行为长期存在于社会中, 虽然教会试图否定其合法性, 但婚约却一直为公众所受用。因此旧婚配制度是从宗教和习俗中派生出的、不同婚配形式的集合体, 而非统一合理的制度体系, 乃是一种无序状态。一、推动婚配制度转型的动因随着 17 世纪后期英国社会的深刻变化, 其婚配制度开始发生转型。引发这一状况的主要动因包括:随着新的商业阶层兴起, 商业化观念不断侵袭社会上层;个人主义思潮从欧洲大陆汹涌而来, 使英国人逐步反思宗教体制下的个人生活;启蒙思想家们树立起新的国家

9、权威理论, 开始成为政府的实践指导思想。这些新的观念、思潮和理论深刻指导着、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并成为推动婚配制度发生革新的动力与原因。首先, 利益化价值观在上层社会兴起, 这种商业潮流推动婚配事务逐渐走向协商谈判, 这导致亟需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其合法性。利益化婚配观念是社会成员争取向上流动的必然产物, 其中婚配一方希求通过结亲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 而另一方则希望可以从婚姻中攫取财富。在贵族成员看来, 迎娶富有嫁妆的女子是增加其家族财富的良机, 如 1718 年的一封信件就曾如此劝言:“假如能得到这位现收入 14 000 镑的女继承人做未婚妻, 那么当她母亲和祖父辈去世时候, 你就会有超过

10、 2 万镑的收入了。她叫梅利什, 家在诺丁汉郡, 是坦率的威洛比的心肝宝。”531 反过来, 新兴商业阶层也极力期盼通过结亲跨入上层社会, 一名绅士在 1740 年的一封信中写道:“头衔的魅力可以补偿一块地产。霍华德女士想获得头衔并希望使后代成为继承人, 这桩婚事不过需要她用一些贫瘠的地和一点银行或公司股票做交换而已”。529 可见, 当时商业财富阶层已成社会上层的热门联姻对象。在此背景下, 成婚对象的资格要求变得非常严格, 因此婚姻的缔结须先经过细致谈判。一桩好的婚产契约 (marriage settlements) 不仅是婚配双方经济利益的保障, 而且还是精英阶层加强政治、社会联盟及增强家

11、族财产的工具, 于是签署婚约变得越来越像一桩旷日持久的商业合同。61307罗金厄姆勋爵就曾警告他的继承人:“从格兰比勋爵的事可见, 这很费事, 他都拖了一年多”;而艾格蒙特勋爵则在处理儿子婚事时对管家商量道:“要先保证他的地产不能变少, 然后再尽可能取悦对方。”873 可见, 这种婚配事务的谈判很复杂, 家族化特性和经济动因是其最主要特色。婚配的这种商业化趋势一直受到教会批判, 因此对手握权力的贵族而言, 家族成员的婚产契约条款若要得以履行就须得绕过教会, 这是建立国家层面法律管控的直接原因。其次, 个人主义 (individualism) 观念推动身体的解放, 更多人开始在婚配中强调爱情因素

12、及自然权利, 使宗教对婚姻事务的影响力不断削弱。17 世纪欧洲的艺术和文学中兴起了一种对自我概念的新兴趣, 它起源于文艺复兴世俗化的个人英雄主义 (出现于切里尼自传文学及蒙田随笔) 以及加尔文主义衍生出的对救恩产生的宗教自省。两股思潮在英格兰都产生了作用, 糅合为世俗化的个人主义精神。2225-228 它向自我标示出一种全新的标准和强烈的利益诉求, 增强了人的自主意识 (autonomy) , 在现实中表现为摆脱身体、精神两方面控制的个人努力。正如当时诗人亚历山大蒲柏曾在著名对句中说:“信仰的狂热导致粗鲁的争斗, 他无权判定谁的生活有错”, 9盲目的宗教信条很难再束缚住每一个人, 新道德价值标

13、准逐渐取得优势。这种反教条和反道德狂热影响到家庭观念, 引发了人们关于生活中“自由意志”“自由机构”和“宿命论”的探讨, 10结果是在青年人中产生了浪漫爱情情结。该情结的主要因素为:世上所有不同地位的人中, 只有一个是能与自己完全契合并厮守的;爱情是最重要的, 超过其他任何理由。2282 因此个人主义观念下, 婚姻关系的主要基础应是婚配双方的相互爱慕, 神意、家长权威及习俗都不该逾越“这最重要的爱情”。在新观念影响下, 18 世纪后的小说和戏剧不断将浪漫爱情定为主角表演的主旋律, 现实里的爱情婚事也不断增多。道德保守主义者们极力反对这一现象, 如斯威夫特曾在 1723 年形容爱情为“一种荒谬的

14、激情, 不过被塞进剧里和传奇小说里”2283, 甚至到了 18 世纪中期仍有一批有影响力者坚定地反对爱情。但很快, 守旧思想便在泛滥的浪漫小说、诗歌中落败。在新观念的洪流中, 人们开始强调“身体的爱”, 颂扬纯粹的、本性的爱, 1112个人在其中萌发出自决选择婚恋对象的意识。因此建立在宗教体系、传统价值观念上的旧婚配体制已不可避免地成为新观念的绊脚石, 而“自我解放”的吁求则成为新婚配制度走向成功的观念保障。第三, 社会理论家们不断向婚姻事务投来目光, 他们将婚姻与国家权力、政治关系连接起来, 在客观上为国家管控婚姻提供理论支持。如辉格派理论家们认为, 家庭制度不仅是“为生育和照顾子女所创造,

15、 和形成财产的一代代有组织传续”, 而且也是“一种保障国民财富、人口和商务交流不断膨胀的资源”。13詹姆斯泰利尔则把人的天赋自由联系到具体婚配中的权力和选择上, 他认为基于自由选择的婚配权力对社会的繁衍而言是必须的, 同时婚姻应是一种政治管理和财产保护制度, 它使青年初步迈入政治训练6130-132。单身不婚的约翰洛克从另一角度对婚姻问题阐述了自己看法:他强调婚姻是任何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 因为婚姻不仅是人口增加和正当繁衍的保障, 也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单元, 是政治资源 (男性) 的培养器皿。洛克指出, 未成年时的子嗣在离开父母权威之前, 不能融入社会契约的机制里, 因为其心智、身体仍未成熟。1

16、4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理论分歧很大, 但在个人先于社会这点上却很一致。他认为, 在社会化之前, 个体生命是“肮脏、野蛮和短促”的, 权威控制是唯一可以维持公共秩序的手段;此外, 他还最早使用“经营管理” (oeconomy) 一词来阐释独立家庭。从中可见, 英国启蒙思想家们在婚姻和家庭问题看法上有很多共同点:第一, 个人先于社会存在, 但个人生活必须置于国家权威之下, 否则不足以称之为“文明”;第二, 婚姻不只是一种家庭关系, 更重要的它是国家人力资源 (主要指政治资源) 培养的制度性保障;第三, 婚姻也应是一种政治、经济管理体系。总之, 婚姻的地位被从小单位家庭 (或家族) 中拔高起来, 变成

17、国家体制最基本的单元, 使其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在 1688 年之后成为辉格政府最受用的理论指导, 而他们关于婚姻问题的思想见地, 最终也潜移默化地渗入到此后半个世纪里英国婚配制度革新实践中。总之, 17 世纪末以来英国社会进一步从“神意”的控制下摆脱出来, 个人主义下的新式自由和启蒙思想开始大行其道。社会变革的冲击下, 每个人都不免受到影响, 并对自我生活方式开始进行反思。从此婚配事务不会再拘泥于宗教、家长权威和习俗的桎梏, 而是向着更趋世俗化、理性化方向发展, 它还要从国家层面得到观念普及和法律保障。这既是新婚配制度转型走向成功的深刻动因, 也

18、是英国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必经之门。二、新婚配制度的法制过程英国的新婚配制度不会从旧制度中自然生成, 它要实现的是在国家政府管理之下婚姻事务的规范化, 这与原来教会管理下的注重神性与习俗的旧婚配制度产生很大分裂。在一个世纪之久的过渡中, 新婚配制度履行了一条旷日持久的法制过程。最初在内战共和国时期, 政府管理婚姻事务的改革尝试就已开始, 这为下个世纪婚配制度的成型积累了一些有益的法制经验。革命时期激进派极力宣扬自由思想, 其中密尔顿鼓吹离婚观念, 而克里斯托弗达斯顿则奉行“坚定进行文化变革”, 在此背景下议会及后来的共和国政府针对婚配事务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15240 首先, 1644 年威斯

19、敏斯特会议 (Westminster Assembly) 上, 婚姻问题成为激烈争论话题。改革派提出应将婚配看做“民事契约” (contract-civil) , 要交由“地方官员裁判”;而包括宗教界人士在内的反对派激烈抨击这种观点, 认为不能将“神意”分离出婚配之外。最终经过“慎重考虑”, “法律赋予个人婚配权力”, 但同时也保留婚礼中的圣事成分。16会议酝酿数月后, 婚配管理的准则被写入新“崇拜指南” (Directory of Worship, 取代公祷书) 中。15249-250“指南”的“婚配仪式”去除了在教堂的圣礼部分, 但保留了其他宗教特性, “虽不再有圣礼, 但对所有人及国家共

20、同利益来说, 来自上帝言语的指导、管理和规劝需要进入一个新状态;上帝的祝福、我们权宜的裁判, 需要在一个公正牧师主持下完成”5250 其次, 1646 年进一步废止教会法庭权限。教会对非法性行为的裁判权被取消, 而与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未婚同居、私生、通奸、分居、立约婚或者秘密婚都被世俗管理系统所取代, 受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 所辖。最后, “涉及婚配及注册;以及出生及死亡的法令”通过残缺议会于 1653 年颁行, 在公众瞩目下去除了婚配中宗教因素的影响。15251-253从上述改革历程来看, 实际上这是一场共和主义者同宗教主义者之间的博弈过程, 最终获胜的议

21、会方从教会手中攫取了对婚姻事务的控制权。共和国时期行政效率极高, 其制定的法令很快普及到全英各地, 这对整个国家的婚配制度去神圣化影响颇大, 同时也起到一种公众和私人责任关系再校准的作用。出于虔诚, 当时大多数人仍无法接受完全排斥宗教因素, 因此当时改革实际上是将宗教与政治义务交叉在一起, 15251 促使宗教世界与“私人”领域实现共融。此外, 当时所制定的民事协定受保护、治安法官管理、婚配注册这些初步规范, 后来也逐步得到公众认可。从 17 世纪后期至 18 世纪前期, 议会多次尝试完善婚配司法制度, 但却历经坎坷。当时秘密婚已愈演愈烈, 甚至形成一种极不规范的产业链, 在道德上多有诟病,

22、因此社会上层一直试图从立法上改进和精确法律条文, 建立国家层面的婚配制度统一, 但却不断遭到下院否定。2351677 年贵族们送交提案, 在序言中痛陈青年人举办非正规婚配对社会带来的危险, 呼吁“阻止这种婚事”, 结果遭到否决;而 1685 年上院通过的一份相似提案, 再次被下院否决。此后, 1697 年休会期间及该年 12 月议会期间的另一次尝试也失败了, 同样的情况又出现在 1711 年和 1735 年。874 虽然婚配立法有诸多不顺, 但议会中针对婚姻问题辩论激烈, 促使妇女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乔治一世自己就有严重婚姻问题, 他把妻子关在德国一所城堡中达 28 年 (至她去世) , 却

23、与情妇放浪地生活在一起。但在加冕为英国国王后, 他却不断推动女性的婚姻保护, 特别是不容许男性亵渎贞女。他甚至还专门颁布一项法律, 旨在惩处破坏女子贞操的男性。17608 总体上说, 这半个世纪里婚配在具体立法方面没有大的突破, 但社会的关注度却在不断提高;另外两院间的激烈交锋, 曾使婚姻事务的规范及全国法制统一被多次提上议程, 这也不失为改革中的一种循序渐进。议会立法改革的失败, 主要源自两院对婚配问题的看法分歧。把持上院的贵族阶层关注于:如何阻止“最无耻的男人、女人”腐坏“英格兰大家族的子女”, 他们会把孩子们诱骗到“舰队街或别的什么地方”去结婚, 就是为了最后分走家族资产。236 因此他

24、们的提案目的是要否定宗教婚仪的合法性, 并尽力增强家长对子女婚配事务的决定权。而下院所持观点认为, 婚配应如其他事务一样是一种需要尊重的契约行为, 属于个人权利;但在父权观念下, 家长对子女婚配的控制无异于一种抹杀个人选择的暴政行为;此外将婚姻事务中的宗教因素立刻去除, 也明显过分唐突。看来婚配制度改革要得以成功, 必须经由各阶层公众共同认可, 因此其所建立的制度体系也应顾及到各方观点。直至 18 世纪中叶, 新婚配制度转型终于完成, 其标志是“1753 年婚姻法令” (Marriage Act1753) 颁布实施。1753 年哈德维克勋爵的婚姻法案 (Lord Hardwickes Bill

25、) 在议会终获通过, 成为“1753 年婚姻法令”。这是英国第一份全国统一通行的正式婚姻法令, 它将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婚姻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 17247 同时使得政府通过条理化、逻辑化的法律来管理公众婚姻事务成为可能。法令与婚配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235:一、从 1754 年之后, 只有教堂婚礼 (church wedding) 才是合法结合, 而配偶双方通过誓约的单纯结合不受认可, 因此配偶在进行誓约之后应补行教堂婚礼流程;二、所有的教堂婚礼必须在教区内进行注册, 且配偶双方都要签署确认 (signed by both parties) ;三、所有不符 1604 年教规规定的时间、地点举

26、行的“不当”婚姻, 立时宣布为非法;四、任何 21 周岁之下的男女未经家长或监护人许可, 不得结婚;五、法律的执行权由教会法庭转至世俗法庭, 授其权力将违法的神职人员流放 14 年。通过分析, 可见法令有如下特点:首先, 在保留宗教仪式基础上更尊重协议, 男女双方的立约婚只要“补行”仪式即能受到法律承认。这样婚配事务便成为实实在在的“民事契约”, 宗教因素成为纯粹象征。其次, 规范了婚配注册程序, 同时还要求按照教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婚礼, 实际上这使婚配的公众知情度大为提高,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重婚、骗婚的概率;再次, 更侧重个人婚配选择。虽然规定婚配监护年限为 21 岁, 但相比过去的低

27、限定 (男孩 16 岁, 女孩13 岁) 已提高很多。874 这就减少了监护人在当事者年幼时强迫其婚配的可能, 也即是说只要能熬到心智成熟的年龄 (21 岁) , 当事者便可在法律保护下自主选择婚配对象, 家长也无法再以“非法”结婚的借口威胁剥夺其继承权。最后, 相关婚配事务的裁定权从教会法庭转至世俗法庭, 实现了从宗教神权到国家公权的司法权力转移。总之, 1753 年婚姻法令是新婚配制度确立的标志, 这是 18 世纪英国由习惯管理到统一管理的司法变革过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的看来, 近代早期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经历过一条漫长的法制改革道路。从共和国政府的法制实践, 到上下院间激烈的立法斗争,

28、 最后再到第一次全国推行的婚姻法令被颁布、实施, 前后历时大半个世纪。它是 18 世纪英国社会迈向理性化、法治化的必备一环。三、近代早期英国婚配制度转型的后果及评价18 世纪中期确立的新婚配制度, 是英国在立法程序下对婚姻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初步改革, 并取得很大成效。作为首次尝试, 该体制既有其成功之处, 也存在着不完善的一面。新制度的进步性在于, 它令 18 世纪中期之后国家的整体婚姻状况好转, 也促使人们更愿意选择正规法律途径结婚。其优势包括:以法律形式规范婚配行为, 使人们对正规婚姻有了确认标准, 同时填补了旧婚配制度混乱造成的司法漏洞, 大为降低重婚、骗婚现象的发生概率;在其之后, 各

29、种非正式婚配在法理上被判定无效, 从而使婚前性行为受到约束, 实际上间接地提升了男性对婚姻家庭的渴望, 使结婚率上升;婚配地点限制被放开, 不再局限于原定居地教区, 使婚配方式更为便利, 特别是令青年人婚配的自由选择度更大, 便于脱离家长、主人控制下的势力范围;由国家出面对法令条款及违反行为的惩罚进行明确解读, 司法执行权也统一收归世俗法庭, 这使新制度的权威性受到全社会尊重, 实施起来也更为有据有力。42571758418240 总之, 新制度的特色在于规范性和统一性, 同时也不失其便捷的实用性, 这对它的推广和实施有很大帮助。新制度的不足之处为, 它是由握有政治权力的贵族在议会中制定而来,

30、 因此社会上层男性的主流思维及价值观是其理念基础, 这导致女性权益反而受到忽视。1759618234-240 第一, 新婚配制度是一种男性主导下的契约体系, 它把婚姻关系“变得”像一种冷冰冰的“版权行为”, 于是女性成了男性所要获取的附属品, 它还为丈夫通过经济限制来控制妻子提供了便利。第二, 规则之外的所有私人立约婚、秘密婚或其他婚配形式全部成为非法婚姻关系, 大量既成婚姻在法理上变得无效, 这造成众多按旧式习惯结婚的妇女立刻失去保护。第三, 在时代背景下, 18 世纪的大多数女性仍难以在短期内就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因此个别道德败坏的男性利用这一漏洞勾引女子发生性关系, 这些受害人多因不懂

31、法定婚配规则而遭到欺骗和遗弃, 也无法在法庭上获得合法保护。总而言之, 最初这一制度确实对女性缺少保护, 也曾“对女性造成极大不良后果”, 甚至被反对派夸张地表述为“是严酷的”, 并“导致大量困境与不公正”。笔者认为, 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于男性也是不争的事实, 而女性其实会比男性更加渴望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婚姻关系。因此有缺陷也不能全盘否定新制度的进步性, 它实际上是一个改革起点, 英国婚姻制度在其之后不断得到改善。从总体上看, 英国婚配制度转型树立起一种从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由政府机构施行管理的婚姻制度体系, 它是英国社会脱离中世纪习惯、步入现代文明的一个典型标志。首先, 中世纪结束以来的几百

32、年间, 西方经历一场“从圣礼到契约” (from sacrament to contract) 的社会文化运动也就是说, 要把人从注重“仪式标准和教会组织的圣礼模式”中解放出来, 转而专注于“私人权力和契约限制的协议模式”19。在这一过程中, 英国践行了在自由理念推动下的契约化社会改造运动, 新婚配制度的确立便是其主要成果之一, 自它开启了之后二百年中英国婚姻制度发展的法律改革之门。其次, 婚配在过去是一种宗教仪式, 也是一种从古时延续而来的家庭体制, 它既受神祝福, 也是家庭父权决定的体现, 它原受到宗教、家长权威和习俗三种因素的制约。而光荣革命则侵蚀了传统的国家与家庭理论, 洛克等新一代理

33、论家们对罗伯特菲尔莫爵士 (Sir Robert Filmer) 的神圣命定化、父权化社会理论发起攻击。20-21辉格派指出个体家庭与国家社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这一理论被不断运行于实践中, 进而婚姻事务走向世俗化, 它变成了国家权力之体现。在这一过程中, 婚配行为转而领受法律、契约和制度规范的约束。总之, 近代早期发生在英国的婚配制度转型, 它与 (汉诺威朝前期的) 从习俗、宗教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的大趋势相一致。它既是终结也是开端, 其背弃身后的是古旧沉重的中世纪观念, 迎接而来的是理性化、制度化的现代文明。参考文献1HELMHOLZ R H.Marriage litigation i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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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9-12.19WITTE J.The reformation of rights: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9-12. 20SOMMERVILLE M.Sex and subjection:Attitudes to wome

48、n in early-modern societyM.New York:Hodder Education Publishers, 1995:174-217.20SOMMERVILLE M.Sex and subjection:Attitudes to women in early-modern societyM.New York:Hodder Education Publishers, 1995:174-217. 21AMUSSEN S D.Family and the social order, 1560-1725C/A.FLETCHER, J.STEVENSON.Order and Dis

49、order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196-217.21AMUSSEN S D.Family and the social order, 1560-1725C/A.FLETCHER, J.STEVENSON.Order and Disorder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196-217. 注释(1) (1) 法制是指法治施行的原则前提。法制主权握于“机构”而非个人手中, 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就持续存在立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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