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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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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 221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96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 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

2、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996.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徐宇翔股份锁定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3、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职后,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遵守上述规定。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

4、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

5、责任。 ” (二)聚来福、聚来德、聚来鑫锁定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将

6、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新麒投资锁定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7、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企业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钦建华、戴

8、良桥、詹吉安、周薇股份锁定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谭国平、杨一苗、徐鹤平及聚来福、聚来德持股平台股东苏雪凤、薛惠英、苏建国、徐文良、姚国龙、何春平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10、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 【】日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12、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 “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文新,实际控制人徐宇翔 股份锁 定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13、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

14、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遵守上述规定。 4、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规范性

15、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聚来福、聚来德、聚来鑫股份 锁定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16、、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4、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

17、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新麒投资股份 锁定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3、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18、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4、 若本企业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钦建华、戴良桥、詹吉安、周薇、徐彬 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19、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 )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 谭国平、杨一苗、徐鹤平及聚来福、聚来德持股平台股东苏雪凤、薛惠英、苏建国、徐文良、姚国龙、何春平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20、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8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 ) 持有 股份 的董监高 锁定承诺 发行人 聚来福、聚来德

21、、聚来鑫持股平台股东唐宏、吴琼、陈松、严菊芳、陈寒荣、刘力、薛伟 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副经理 /财务总监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2、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 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9 二、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文新 以及 实际控制人徐宇翔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23、 本人看好公司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条件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若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规定及要求 。 3、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

24、价格 自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

25、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0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 向,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本承诺。 (二) 聚来福、聚来德、聚来鑫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看好公司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减持条件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26、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若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规定及要求 。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自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在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

27、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1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 6、未履行 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

28、向,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三、稳定股价 预案及承诺 (一)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 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 每股净资产 做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

29、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时,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时,在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一)公司回购 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拟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稳定股价,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30、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2 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31、事宜。 5、 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 (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3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3 ( 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3、 20%; (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 4)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 5)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34、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4、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 1)单次用于稳定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

35、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金额的20%; ( 2)单一会计年度 其用于稳定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4 金额的 50%; (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 4)其用于稳定股价而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 (四)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独立董事

36、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一 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为第一顺位,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承诺事项增 持公司股票;若公司控股股东、

37、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事项增持公司股票。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 1) 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5 的,将依法对

38、投资者进行赔偿。” ( 2)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 ” ( 3) 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

39、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增持股份措施,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 ”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 )、高级管理人 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 前述 要求的承诺,则其不得担任公司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 公司的稳定股价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 ( 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文新以及实际控制人徐宇翔的稳定股价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江 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按照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6 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 ( 四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41、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宏、吴琼、陈松、薛伟承诺: “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达到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股价 。 ”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42、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如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交易后,将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3、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43、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文新与 实际控制人 徐宇翔 的承诺 “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7 任 。 2、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将督促公司将其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自证券监

44、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交易后 ,将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亦需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的,本人承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的回购或购回工作 。 3、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

45、偿责任 。 ”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

46、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8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诺: “ 本所郑 重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47、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3、申报会计师 、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 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 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承诺: “ 如因本 公司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 公 司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8、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5、验资机构承诺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 如因本所 为发行人股改验资工作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9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 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

49、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2、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

50、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 。 3、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公司将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的同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 4、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 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5、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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