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usiness plan report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指 引 的 通 知银 监 发 2009 71 号机 关 各 部 门 , 各 银 监 局 ,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为 加 强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 促 进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 银 监 会 制 定
2、 了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指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请 各 银 监 局 将 本 通 知 转 发 至 辖 内 银 监 分 局 和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二 九 年 七 月 十 八 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 一 条 为 促 进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 有 效 管 理 项 目 融 资 风 险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3、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以 下简 称 贷 款 人 ) 开 展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 适 用 本 指 引 。第 三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项 目 融 资 , 是 指 符 合 以 下 特 征 的 贷 款 :( 一 ) 贷 款 用 途 通 常 是 用 于 建 造 一 个 或 一 组 大 型 生 产 装 置 、 基 础 设 施 、 房 地 产 项 目 或 其 他 项 目 ,包 括 对 在 建 或 已 建 项 目 的 再 融 资 ;( 二 ) 借 款
4、人 通 常 是 为 建 设 、 经 营 该 项 目 或 为 该 项 目 融 资 而 专 门 组 建 的 企 事 业 法 人 , 包 括 主 要从 事 该 项 目 建 设 、 经 营 或 融 资 的 既 有 企 事 业 法 人 ;( 三 )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依 赖 该 项 目 产 生 的 销 售 收 入 、 补 贴 收 入 或 其 他 收 入 , 一 般 不 具 备 其 他还 款 来 源 。第 四 条 贷 款 人 从 事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 应 当 具 备 对 所 从 事 项 目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管 理 能 力 , 配 备 业 务开 展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人
5、 员 , 建 立 完 善 的 操 作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贷 款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 委 托 或 者 要 求 借 款 人 委 托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 独 立 中 介 机 构 为 项 目 提 供 法律 、 税 务 、 保 险 、 技 术 、 环 保 和 监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意 见 或 服 务 。第 五 条 贷 款 人 提 供 项 目 融 资 的 项 目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 土 地 、 环 保 和 投 资 管 理 等 相 关 政 策 。Business plan report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6、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第 六 条 贷 款 人 从 事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 应 当 充 分 识 别 和 评 估 融 资 项 目 中 存 在 的 建 设 期 风 险 和 经 营期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筹 资 风 险 、 完 工 风 险 、 产 品 市 场 风 险 、 超 支 风 险 、 原 材 料 风 险 、 营 运 风 险 、 汇率 风 险 、 环 保 风 险 和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第 七 条 贷 款 人 从 事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 应 当 以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7、为 核 心 , 重 点 从 项 目 技 术 可 行 性 、 财务 可 行 性 和 还 款 来 源 可 靠 性 等 方 面 评 估 项 目 风 险 , 充 分 考 虑 政 策 变 化 、 市 场 波 动 等 不 确 定 因 素 对 项 目 的影 响 , 审 慎 预 测 项 目 的 未 来 收 益 和 现 金 流 。第 八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 综 合 考 虑 项 目 风险 水 平 和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金 额 。第 九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8、 根 据 项 目 预 测 现 金 流 和 投 资 回 收 期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期 限 和 还 款 计划 。 第 十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根 据 风 险 收 益 匹 配 原 则 , 综合 考 虑 项 目 风 险 、 风 险 缓 释 措 施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贷 款 人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融 资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风 险 特 征 和 水 平 , 采 用 不 同 的 贷 款 利 率 。第 十 一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要 求 将 符 合 抵 质 押
9、 条 件 的 项 目 资 产 和 /或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等 权 利 为 贷 款 设定 担 保 ,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 将 项 目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股 权 为 贷 款 设 定 质 押 担 保 。贷 款 人 应 当 要 求 成 为 项 目 所 投 保 商 业 保 险 的 第 一 顺 位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人 , 或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有 效 控制 保 险 赔 款 权 益 。第 十 二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降 低 和 分 散 融 资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和 经 营 期 的 各 类 风 险 。贷 款 人 应 当 以
10、 要 求 借 款 人 或 者 通 过 借 款 人 要 求 项 目 相 关 方 签 订 总 承 包 合 同 、 投 保 商 业 保 险 、 建立 完 工 保 证 金 、 提 供 完 工 担 保 和 履 约 保 函 等 方 式 ,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建 设 期 风 险 。贷 款 人 可 以 以 要 求 借 款 人 签 订 长 期 供 销 合 同 、 使 用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或 者 发 起 人 提 供 资 金 缺 口 担 保等 方 式 , 有 效 分 散 经 营 期 风 险 。第 十 三 条 贷 款 人 可 以 通 过 为 项 目 提 供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为 项 目 设 计
11、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方 案 , 组 合 运用 各 种 融 资 工 具 , 拓 宽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 有 效 分 散 风 险 。第 十 四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恰 当 设 计 账 户 管 理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 借 款 人 承 诺 、 财 务 指 标 控 制 、 重 大 违 约 事 项 等 项 目 融 资 合 同 条 款 , 促 进 项 目 正 常 建 设 和运 营 , 有 效 控 制 项 目 融 资 风 险 。第 十 五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12、度 和 资 金 需 求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发 放 贷 款 资 金 。贷 款 发 放 前 , 贷 款 人 应 当 确 认 与 拟 发 放 贷 款 同 比 例 的 项 目 资 本 金 足 额 到 位 , 并 与 贷 款 配 套 使 用 。Business plan report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 即 学 即 用 , 300 套 创 业 全 阶 段 随 身 手 册 5.融 资第 十 六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贷 款 发 放 与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13、定 ,对 贷 款 资 金 的 支 付 实 施 管 理 和 控 制 , 必 要 时 可 以 与 借 款 人 在 借 款 合 同 中 约 定 专 门 的 贷 款 发 放 账 户 。采 用 贷 款 人 受 托 支 付 方 式 的 , 贷 款 人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借 款 人 、 独 立 中 介 机 构 和 承 包 商 等 共 同检 查 设 备 建 造 或 者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 并 根 据 出 具 的 、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的 共 同 签 证 单 , 进 行 贷 款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人 应 当 与 借 款 人 约 定 专 门 的 项 目 收 入
14、账 户 , 并 要 求 所 有 项 目 收 入 进 入 约 定 账户 , 并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条 件 和 方 式 对 外 支 付 。贷 款 人 应 当 对 项 目 收 入 账 户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 当 账 户 资 金 流 动 出 现 异 常 时 ,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在 贷 款 存 续 期 间 , 贷 款 人 应 当 持 续 监 测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经 营 情 况 , 根 据 贷 款 担 保 、 市场 环 境 、 宏 观 经 济 变 动 等 因 素 , 定 期 对 项 目 风 险 进 行 评 价 , 并 建
15、 立 贷 款 质 量 监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预 警 体 系 。出 现 可 能 影 响 贷 款 安 全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多 家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参 与 同 一 项 目 融 资 的 , 原 则 上 应 当 采 用 银 团 贷 款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对 文 化 创 意 、 新 技 术 开 发 等 项 目 发 放 的 符 合 项 目 融 资 特 征 的 贷 款 , 参 照 本 指 引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后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