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二级法规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2、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关系都是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觉得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
3、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得当利 4、无因管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时效期间为 1 年。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 4 年。海商法第 257 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
4、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
5、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6、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受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 42 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
7、人的义务:1、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4、登记的义务设立登记的义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建筑法第 7 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应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8、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也是很多具体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执行者,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申请许可证的条件又在建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这也是发给施工许可证的一个限制性条件。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
9、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 19 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
10、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上述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
11、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
12、。经合同约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设计或施工未达到该标准,将构成违约行为。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
13、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规定,评
14、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位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案件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
15、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
16、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5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手之日起至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17、,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指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18、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组织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19、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建设项目概算。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法律
20、责任: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为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21、不当的法律责任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
22、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0 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1、事故单位的报告。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其他法律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23、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2 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
24、、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机器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25、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一)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日常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
26、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住址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27、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等级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以外伤害保险费。以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取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
28、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
29、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哟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
30、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担任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
31、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 8、保修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
32、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泽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质量产品法
33、中强调的产品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在施工过程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也经常生产预制板等建筑构配件,但是由于这些建筑构配件并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仅仅属于建设活动过程中的阶段性建筑产品,因此,其质量不由产品质量法规范。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1、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
34、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内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先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经审核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
35、工许可证。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缺的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工程范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
36、义务的争议。我国劳动法第 77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008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监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P123 劳动合同的订立
37、,第 2 小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
38、劳动劳动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七、劳动合同无效(二)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该劳动合同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
39、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固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2.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即债权。3.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是
40、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 停止侵权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一、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发露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施行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没收
41、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我国刑法第 32 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合同法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约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 、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15 类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合同形式,诸如买卖、运输、承揽等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支付标的物为标准,合
42、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支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
43、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合同的订立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要约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
44、之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 ,是指行为人做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广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45、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依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合同生效(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 10 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三)不违反法律、
46、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例如, 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 ”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到达条款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原因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47、即从订立起就是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尤其是对无撤销权的一方具有完全拘束力;而且,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前文已经述及,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撤销。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
48、为合同是有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条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
49、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合同的履行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协助义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于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依据这个条款, 解释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掌握抗辩权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受损害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