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2010-2011 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课实践教学第二阶段考查模拟法庭合同法一、案例简介本案被上诉人李连昆与上诉人赵安深、赵安深与造纸厂厂长严凤岐为朋友关系。2002 年 7 月 3 日被上诉人李连昆找到赵安深,提议二人合伙投资购置纸草转卖给急需原料的九河市农场造纸厂。赵表示同意,二人先后投资 9 万,其中李连昆 6 万,赵安深 3万。李连昆与农场造纸厂厂长严凤岐谈判后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李连昆和赵安深)向乙方(农场)提供价值 12 万元人民币的纸草,乙方待纸草全部制成纸后,若当时纸草价格高于进货时价格,则按照当时价格向甲方支付价金,若当时纸草价格低于进货时价格,则按照 12
2、 万元的进货价向甲方支付价金。合同的签字人为:甲方:李连昆,乙方:严凤岐。2002 年 10 月 3 日,李连昆得知造纸厂已经将纸草全部制成纸张,遂到造纸厂向严凤岐提出支付合同价金,严凤岐表示市场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纸张全部滞销,造纸厂无力支付 12 万元价金。二人经过协商,由严凤岐写下欠条一张,载明造纸厂欠李连昆 12 万元货款,李连昆遂暂罢催要。? 2002 年 10 月 5 日,李连昆找到赵安深,声称欠条与合同上都没有赵的名字,不利于以后催要,也不利于以后赵主张自己权利。但是欠条上债权人已经标明为李连昆了,李连昆提议赵安深在欠条的担保人位置上签字。因为“你和严凤岐关系这么好,你做保人,他断
3、然不会到时赖账。 ”赵同意并签字。李连昆遂将此事告知严凤岐,严凤岐表示同意。? 2003 年 1 月 3 日,李连昆再次找到严凤岐催要货款,严凤岐表示拒绝在年底偿清货款。经协商未果,李连昆遂于 2003 年 3 月 12 日以违约为由向九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纸厂向自己支付所欠的款项,并要求担保人赵安深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判决九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造纸厂违约成立,判造纸厂向李连昆支付货款。赵安深作为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赵安深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主张之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说不能成立。因为上诉人在签名时经被上诉人的劝说误认为这个签名的意义在于标示自己是债
4、权人,而非债务人一方。上诉人也不知道在担保人位置签名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和债务人一样的责任,这一点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及。另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样都是严凤岐的债权人,二人合伙投资,是合伙关系,自己不可能再去做他们两人的债务人的担保人。所以欠条上载明赵安深是担保人这一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被上诉人辩解:首先上诉人所谓不知道作为担保人就应该负担和债务人相同的连带责任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保人在被保人不能偿清债务时,就应该负担偿还债务之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社会常识,不必说明就该知道,所以被上诉人不必要在告知在担保人位置签名会产生什么后果,这应该是上诉人可以预知的。况且当时签名也是经
5、过上诉人同意的,属于其自愿的行为,并且已经告知了债务人,三人都表示同意,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现在上诉人不肯承担连带责任是违约的表现。三、终审情况(一)上诉人方原判决认为上诉人作为连带担保人而对九河农场造纸厂对李连昆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首先对九河农场造纸厂对李连昆之债的认定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李连昆和上诉人是合伙人,二人共同投资,与九河农场造纸厂签订的纸草购销合同中,上诉人实际上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不过是在签合同时由李连昆签字而已,上诉人和李连昆一样,是九河农场造纸厂的债权人,不可能为自己的债务人作保。第 2 页其次,上诉人在欠条的担保人位置上签名是在李连昆误导下做出的,属于意思表示
6、错误的行为,应当归于无效。2002 年 10 月 5 日,李连昆找到上诉人,声称欠条与合同上都没有上诉人的名字,既不利于以后催要,也不利于以后上诉人主张自己权利。但是欠条上债权人已经标明为李连昆了,李连昆提议上诉人在欠条的担保人位置上签字。因为“你和严凤岐关系这么好,你做保人,他断然不会到时赖账。 ”李连昆对这个签名作用的解释只提到了会上诉人有诸项好处,而没有说明任何对上诉人利益的消极方面,这就造成上诉人误解为签这个名的作用是使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而不是给自己加以债务。在这种欺骗下,上诉人签名的效力应当归于无效,上诉人不应当为九河农场造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7、当,处理显示公正,特提出前列上诉请求,请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终审裁判。(二) 、被上诉方1. 首先,上诉方所称之对担保内容不了解,甚至声称不知道担保之责任,而曲解我方当事人对其担保意义的解释,并归咎于此,既与人情事理不符,也无法律依据。故对方所称自己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2. 对方虽然确实是和我方当事人合伙经商,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为合伙的债务人保证无效的理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本案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作之保证,其本身是基于自己在合伙出资以外还有能力清偿债务的能力之基础上的。所以起保证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注意。3. 证人严凤岐所作之证据与自己之利益严重背离
8、。我方认为该证据之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希望法庭能够予以关注。四、法院终审判决原判决认为赵安深作为连带担保人而对九河农场造纸厂欠李连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认为自己作为债权人而为自己的债务人作保,使得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乃是由于被上诉人之蓄意引诱欺诈而作出,故不应付清偿之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认为自己并未存在欺诈之行为。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赵安深与九河农场造纸厂的担保行为真实有效。故赵安深应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但事实上赵安深却与李连昆为合伙关系,李连昆在对赵安深所作之保证的解释上,确实存在恶意引诱欺诈的行为。该行为对赵安深作保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此保证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上诉方所提出之电
9、话记录等证据,真实有效。本院认为:李连昆在对赵安深进行保证责任解说时,对其法律后果作出了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解释,致使赵安深对保证行为的后果产生了误解,而做出了保证行为。李连昆的这种行为,是带有恶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判决关于赵安深对九河市农场造纸厂欠赵安深、李连昆二人合伙的保证责任部分。改判赵安深对此不负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230 元,由被上诉人李连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五、观后感受这次模拟法庭给了我们一个亲身实践法律知识的舞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模拟法庭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
10、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第 3 页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以前总是看电视中看到法庭的严肃与法律的庄严。通过这次活动,令我收获最大的是,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了自己的亲身体会。以前,觉得庭审从审判人员入庭到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一系列的活动都是那么自然,感觉整个过程都是顺理成章的。所以,看时如走马观花一般,看一遍就过去了,从来没有自己从头到尾地想一想。本以为自己已经都懂了,而实际上还远远没有掌握。只是觉
11、得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是这其中一步步的变化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的。直到这次参加了模拟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感觉。而且这次活动从案例到法条的准备、整个庭审的过程,所有的书面材料与证言的书写都是我们组自己写出来的,我感觉参加这个活动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例如,作为审判员的我,如何给出一个有理有据、针对性强、说服力强的判决结果,参考什么法律条文,如何将法律与事实相结合都影响着最终的事情能否顺利解决。但是这次模拟法庭我觉得自己做的还不够好,案件的审理过程显得过于草率,证据的收集也过于匮乏,对庭审的流程把握还是不太准确,总体来说细节有所欠缺。不过,整体把握在我看来还算过关,我们的组员也积极参与法庭辩论提出了我在开庭前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提高了我们的应变能力,不能不说这次活动对我来说受益匪浅。最后不得不所说,实践是检验我们所学知识的好方法,以后希望能有更多的这类实践活动。通过这次的活动,我们感觉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的严谨和深刻,以后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保护自己和身边的朋友,做一个懂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