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及其启示【摘要】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的历史来看,在推动美国环境法规发展的诸多动力中,美国法院系统扮演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与影响社会思想的主流理论的变迁相同步,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也随之嬗变,对于两者相互关系的认识无疑可以提供新的视角分析我国的环境司法现状,并为其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关键词】环境保护,司法价值观,环境司法改革在促进美国现代环境法快速发展的诸多力量中,1 美国法院系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其所信奉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影响着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历史发展。本文将根据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发现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与美国环境法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环境司法价值观
2、和环境法发展的历史演变透析其隐含的逻辑,以期从中得到启发,提供认识我国环境法发展和法院相互关系的新视角,期待为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一、 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演变 (一)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在此之前,美国的环境保护零散的分布在联邦政府和个别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那时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立法逐渐与现实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但是,20 世纪 70 年代对于美国的环境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统一和拓展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制度,以期建立强有力的环境保护制度以满足社会新的环境
3、保护需求。同时,随着环境保护被提上联邦政府的议事日程,美国 50多个州纷纷效仿联邦政府的做法制定了各自的环保法律制度,上述各种力量的合力共同推动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 在促进美国 20 世纪 70 年代环境法的快速发展的诸多社会力量中,美国的法院系统显然是一股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法院系统所坚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被证明对于美国现代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在该时期内,美国法院坚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更多体现为一种积极的环境司法保护倾向,比如,国会通过的诸多环境保护法所包含的司法审查条款促进了一系列针对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则制定事项的诉讼,受制于环境保护局新设条款影响的工业主体往往对此提起诉讼,同时,
4、诸多环境公益团体依据国会通过的包含在新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成为环境诉讼的主体。而且,美国法院系统具体的司法实践也体现出其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具有极其高涨的热情。在美国法院环境司法实践中第一个具有里程碑的环境法案件是 1965 年的Scenic Preservation Conference v. 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一案,该案确立的环境诉讼模式,不仅对 20 世纪 70 年代的环境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今天的环境司法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在 20世纪 70 年代环境司法实践所创立得一系列规则中,法院明确表明以下观点:国会包含于环境法律规范中的司法审查
5、条款在行政机构和审查法院长期和有效的合作中开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至于有人认为法院系统“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整个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 。 1 与此同时,由于美国法院系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司法审查标准,使得行政机构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予以充分的考虑,以避免公众针对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比如法院明确宣布其有责任审查行政机构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而保障国会明确的立法意图未在联邦政府的官僚体系中丧失或者被误导。在同时期的法院判决中,法院更是明确宣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反映了“广为接受的以下理念,即国家的生活品质依赖于其自然资源的丰富性,为了下一代人的利益有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保护上述资源”。2 上述司法判
6、决以及同时期的环境司法实践主要体现为如下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即“环境利益由于与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和自由权息息相关,所以更应得到司法的特别保护”。3 总之,20 世纪 70 年代不仅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创立时期,其创立了诸多突破传统环境保护的模式的规则,更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发展阶段,主导该时期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对当时及随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在该一时期美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都取得了重要发展,其不仅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愿望和现实需要,而且其所积累的环境立法和司法经验为美国环境法随后的发展更是提供了有用的历史经验素材。 (二)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
7、观 20 世纪 80 年代是美国现代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另一个重要时期,该时期的发展与 20 世纪 70 年代现代环境法创立时期不同,在该一时期,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充满了争议且保持继续发展的势头” 。 2上述势头主要体现如下,美国的环境法一方面继续保持了重大进展,比如联邦超级基金要求危险物质的生产者、运输者和处置者承担相应的清理责任;同时,在该时期内,美国环境法也经历了重要的变化,不管是在普通的美国民众的心中,还是在美国的法律职业团体心中,环境法悄然进行着一场变革,比如法院开始具有环境司法实践节制的倾向,法院对于行政机构做出的环境行政裁决朝着尊重的方向发展,其对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发展产生了
8、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美国国会对第一代和第二代环境法规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加之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新发现,使得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的环境法朝着“绿色化 ”方向发展,这一时期制定和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很好的体现了这一重大趋势。这种重大趋势使得在那一时期,“环保主义和环境法对诸多领域中法律学说赖以支撑的思想基础进行挑战,以至于事实上,由于环境保护法对诸多领域的行为活动给与限制,使得本质上未受环境法影响的法律领域所剩无几”。 2 其次,正是基于上述社会背景,美国法院系统体现出了一种积极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法院系统积极介入环境纠纷争议之中,并体现出了一种亲环境司法立
9、场。在裁判环境纠纷的法官看来,环境纠纷之所以更需要严格的司法审查,是因为在法庭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下代人的利益通常并未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保护下代人环境利益的制度无疑是缺失的;其次,由于遵守环境规则需要付出实质的行为成本,所以基于严格的司法审查以便保障环境规则符合成本收益是理所当然的,其更符合社会公众对于环境规制的要求。基于上述考虑,美国法院信守“严格审查” (hard look)学理,其旨在对行政机构的决策记录予以司法审查,并要求行政机构遵守特别的决策程序,以确保相关的利益主体有机会让行政机构在制定环境标准前对其利益给与应有的关注,同时法院通过放松社会主体的诉讼资格标准使得环境司法审查的
10、成本更低,进而保证环境司法得以畅通。 总之,相对于 20 世纪 70 年代而言,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院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一方面继续朝着 20 世纪 70 年代开创的方向发展,即该时期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体现了环境司法的积极主义和能动主义,但是,在另一方面同一时期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开始产生了微妙的变化,该时期的美国法院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正酝酿着一场变革,这个环境司法理念的变革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就开始彰显,所以说 20 世纪 80 年代是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承上启下的阶段,其一方面继续发展了 20 世纪 70 年代的司法价值观,另一方面拉开了 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
11、变迁的序幕。 (三)20世纪 9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 与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法院系统在保护环境方面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不同,历经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变迁,20 世纪 90 年代见证了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重大转型。促成这项变革运动的因素是极其多元的,但是以下因素是不容忽视的,即法官的环境司法态度发生了虽不能说是根本但绝对是重大的变化,促成这种重大变化的根源从根本上说是“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经过 12 年连续的法官任命,使得对环境法充满怀疑甚至是敌意的法官替换了对环境问题比较具有同情心的法官,因此有关环境问题由于较为特殊所以需要给与特殊的司法保护的观念日
12、益不复存在”。3 20 世纪 90 年代最为突出的环境司法判决是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环境司法判决,在这一系列基于宪法背景提出的环境司法判决中,由于联邦法院的法官极力推崇联邦宪法观念,即个人自由和财产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得现代环境法的最为显著的个性缺失了宪法基础的支撑,现代环境法的个性是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给与若干限制。从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环境法的显著个性主要体现在典型的新政环境立法中,新政时期的环境立法是美国国会基于商业条款赋予的权力对调整范围所做的扩张解释,其认为联邦政府有必要对于市场交易和私人财产权利设置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行政机构的行政行
13、为给予司法审查以便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满足立法追求的公共利益。美国现代环境法由于受新政时期社会思潮的影响,如同新政时期的其它诸多法律一样,体现了联邦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明显的优越地位,其对州的自治权加以史无前例的限制,比如联邦政府有权要求各州在执行联邦政策计划时应该采取相应的机制。无疑,美国现代环境法的上述品质有助于美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其较符合导致环境社会问题产生的独特根源,较好的满足了美国民众对于保存美好环境的诉求。但是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不管是在环境诉讼案件中还是在非环境诉讼案件中,美国联邦法院开始背离之前的司法立场,美国联邦法院开始反思联邦宪法的相应的立场,这种反思浪潮的一
14、个结果就是环境法个性赖以存在的宪法基础受到了挑战。比如,在 1992 年著名的 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一案中,4 法院赞成并支持土地所有人的主张,即土地所有人认为对其使用财产加以环境管制却未给与补偿的行为无疑是违宪征收。受该案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各级州法院开始较为关注财产的经济价值,开始关注环境规制下的财产权利,由于法院倾向于保障个人的私人财产,使得财产的环境价值不断被削弱。恰恰也是在同一时期,美国法院针对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其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主体资
15、格的规定,向法院主张环境诉讼时,原告必须主张其受到了具体的损害,被告的行为是上述损害的原因,通过诉讼的方式上述损害可得以解决,上述规则无疑限制了社会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境保护的愿望。 总之,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法院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Scalia 法官精辟的表述了该时期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变革,Scalia 法官认为“联邦官僚体系误读或者误解联邦环境保护法支持的政策也是一件好事;因为误读或者误解法律的能力是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 3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末,美国环境法的宪法基础虽说未被完全侵蚀,但是其赖以存在的诸多基础无疑被
16、动摇了。 2 二、 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理论基础 与环境法创立初期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不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法需要处理的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难以识别和解决。首先是因为环境问题远比人们的简单想象复杂,比如人们虽然早就认识到了尾气排放控制的重要性,但是尾气排放一直呈增长状态;其次,以前未曾被发现的环境问题现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比如地下水污染只是最近才被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再次,围绕环境问题本身具有诸多争议,比如由于财力的限制人们对是否采取某些环境保护措施存在争议。3 与此同时,美国的环境立法也经历了大致同向的改变,比如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不断增多,环境法律法规不断的被修正,围绕环境保
17、护的环境诉讼虽然总体朝着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却历经曲折。虽然说环境诉讼不断发展,围绕环境法律解释、执行和实施的环境诉讼在不断增多,但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为什么却在这种大背景下表现出更为保守的态势呢?这确实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与政党分歧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表现出的是一种积极的环境保护倾向,可是到了20 世纪 90 年代这种势头为什么逐渐沉浮呢?在推动上述环境司法官变迁的诸多社会力量中,首先美国的多党政治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力量,多党制伴随的政党分歧是决定美国法院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变迁及其走向的一个重要力量。 美国两党之间针对环境问题的分歧日益扩大,
18、其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立法或行政部门中的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的行为,而且有理由相信党派之间的分歧也会体现在各自任命的法官身上,并且反映在具有政党倾向的法官针对环境个案所作的环境判决和司法意见中。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针对党派分歧和法官的司法价值观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过系统地实证研究,但却已有学者肯定:政党之间的分歧影响法官环境司法价值观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 2仅哥伦比亚特区法院,5 就有四个立法例可以佐证上述结论:1988 年的一项研究认为,“在涉及重大意识形态的案件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制订规章的案件,民主党任命的法官倾向于以个人民意为由推翻政府部门制定的环境政策,而共和党任命的法官
19、更倾向于推翻商业利益集团挑战的政府部门环境政策”。61997 进行的一项研究就相同议题得出更加明显的结论,根据“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倾向于支持较为宽松的环境规则,而民主党任命的法官倾向于支持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则”的这一实际情况,该项研究的作者认为:“政党之间的意识差别对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司法裁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影响在挑战司法程序的案件中体现的尤为突出,而且其很少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71997 年有人针对同一议题进行了第三项研究,研究者基于对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联邦环保部门根据联邦最高法院 1984 年在 Chevron U.S.A.,Inc. v. Natural Resources
20、 Defense Council,Inc.一案中的判决所享有的行政决定权的尊重倾向为基础得出了相似的结论。8 该研究的作者同时发现,“共和党控制的审判委员会倾向于尊重环境部门按照 Chevron 案确定的原则所作出的保守决策,相反民主党控制的审判委员会倾向于尊重环保部门作出的自由决策”。 41999 年进行的第四个同一议题的研究认为,在 20 世纪 90 年代,“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在 79.2%的案件中否定了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具有原告资格,而民主党任命的法官在不到 18.2%的案件中对提起环境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 5 同时,上述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较低等级的法院,较高等级的法院也具有上述
21、研究所披露的现象,比如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向其提起的环境诉讼时,其表现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的判决倾向极其相似。正是基于对于以上现象的深层认识,有人悲观地认为,“联邦司法体系中的最高部门,连同立法和行政部门,不再是像是寻求法律法规救济和司法判决的理想平台,因为其无法提供充分的环境保护”。 2 (二)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理论基础 鉴于在美国“ 多数环境诉讼涉及到与政府各机构的争端,而不是私人集团之间的争端”,所以研究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演变就 “有必要了解各种行政机构及其与法院的关系” , 6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与法院关系的变迁中,不难发现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取向和变化。根据美国环境司法
22、实践的变化,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经历了最初的环境司法积极主义,后来向环境司法消极主义转变,现在却是上述两种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折中,即柔和的环境司法价值观。推动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社会动力何在?下文将试图找到该问题的答案。 1,积极环境司法价值观的理论基础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之所以具有积极主义取向是有深层的社会背景的,是与该时期主流的政治和法律哲学息息相关的。20 世纪 70 年代,影响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主流的政治和法律哲学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乐观的多元主义理论(optimistic plurslism)、国家俘虏理论( agency capt
23、ure)和环境保护特别价值观理论(special valu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在乐观的多元主义理论看来,立法体现且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因为立法进程是一个动态的利益博弈过程,而利益的动态博弈使得利益集团或者精英集团无法俘虏立法者,所以立法的利益动态博弈能够保障立法体现公共利益。同时,在该一时期内,立法者往往被认为是理性的人,他们具有追求理性目标(即集体利益)的良好动机。9 在这种政治哲学影响下,法官往往借助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解释法律条款规定不详,当事人又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款,因为法官确信理性的立法往往包含确定的立法目的。受上述思潮的影响,法官倾向于审查行
24、政机构涉及环境事项的行政决定,以确认行政机构的行政决定是否有违背法律制定目的嫌疑,比如在早期的有关针对美国环境保护署行政决定的案件中,法官往往借助其认为的立法目的作为审查环境署行政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与乐观多元主义理论相伴而随的还有针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的政府俘虏理论,政府俘虏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们对于政府逐渐产生的不信任感,在政府俘虏理论看来,政府有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虏,从而从事违背公共利益但有益于利益集团的行政行为,俘虏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共同推动了人们对于政府的不信任。 7受政府俘虏理论的影响,美国司法体系更加倾向于对于环境保护署的涉及环境事项的决议进行司法审查,所以在这一时期美国的环境司法
25、价值观体现为积极的能动主义。此外,影响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环境保护在该时期是被当作特殊的利益客体加以保护的,环境利益被当作区别于一般利益客体被加以保护的,其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环境利益之所被视为具有公共利益的一般特性是因为,首先,维持高质的环境被认为符合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其次,环境利益既被作为个人权利又被作为公共福利加以对待的;最后,环境利益的特殊考虑改变了普通法传统的证明规则。体现上述司法价值观的著名案例是 Overton Park 案,在该案中环境利益就是被作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加以保护的。3 总之,正是在上述政治哲学思潮和环境观
26、念的共同推动下,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表现的较为积极,其环境保护具有相当的热情,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20 世纪 70 年代的美国环境法是以严格审查(hard look)和弱监督(soft glance)为主要理念的时代。 3 2消极环境司法价值观的理论基础 与 20 世纪 70 年代盛行的理论思潮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立法过程和政府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的认识,这一时期主导的理论思潮主要体现包括:悲观多元主义理论(pessimistic pluralism)、环境保护价值普通性理论(the ordinary valu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
27、ion)和政府能力理论(executive competence)。悲观多元主义理论认为,由于人固有的自私自利本性,立法者也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俘虏的对象,所有立法过程无疑是各种利益集团利益交换的过程,同时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立法者往往被一定的利益集团俘虏,所以利益集团的寻租往往使得立法成为利益集团的权利宣言书。所以,与乐观多元主义理论不同,悲观多元主义理论认为,现实世界中的立法未必体现了理想中的公共利益政策,政府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为利益集团服务的,政府主要的职责是将特定的利益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正是基于对国会立法过程新的学理认识,所谓“立法无非是各种相互斗争的利益集团的交易品
28、”的思想不断被人们接受。 8加之人们对个人具有自私自利思想的普遍认同,使得人们往往否认所谓的特殊的公共利益的存在,受上述各种思潮的影响,环境利益不再被视为具有优先的特殊地位,而被认为同其它利益处于同一利益地位,无需特殊的法律保护。这种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很大,以至于在该时期有政策分析家认为,“环境问题是经济问题,适用经济分析能够获得更好的洞察力。”20 世纪 70 年代上述观念才初见端倪,但是到了 20世纪 80 年代这样的一种观念获得了主流地位,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对环境政策加以经济分析,对环境价值应该加以定价,经济模型被认为更符合政治结构的实际情况。由于人们倾向于运用经济成本收益分析解决环境争议问
29、题,再加上相应的立法研究,两者共同推动了环境利益价值普通化的趋势。3 最后,影响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变迁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们对于政府部门执法能力的重新认识,随着影响司法价值的主流政治哲学思想的变化,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司法体系基于上述认识变化逐渐有意识地限制其司法裁量权,法院对政府部门能力的司法认同在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Chevron U.S.A.,Inc.v.NRDC 一案中得以很好的体现,自此以后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一种司法节制倾向。人们之所以对政府部门的能力重新信任,很大程度上归根于人们对于立法过程及其结果的怀疑。 9总之,悲观的多元主义、环境价值的一般化和
30、政府信任的复兴共同促成了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的改变,美国环境司法价值现在趋向于保守的态势,美国司法体系现在更倾向于尊重政府执法决策和行为,Chevron U.S.A.,Inc.v.NRDC 一案很好的对此予以诠释。推动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一个真正动力是人们对于以下问题的不断追问,“司法审查是否改变了政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否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实质影响,个别和整体的司法审查具有哪些成本,是否还有实现同一目标成本更低的制度选择”。3 上述追问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司法实践的价值评判,人们在判断司法实践上通常以法律规则价值(rule of law values of accuracy)和实质价值(
31、substantive goals)为准,10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冲突的。 不管是积极司法价值观的赞成者还是消极司法价值观的赞成者,都认为司法有助于防止执法部门偏离法律规则价值,其有助于提升法律规则价值。此外,双方均认为,司法实践具有超越个案的系统效应,因为行政部门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将会对以后的司法结果具有一定的预期,这种潜在的预期效应同样具有提升法律规则价值的可能性。11 但是,法律价值规则的提升往往伴有两种成本,一是遵守司法审查要求的成本,一是行政部门防备司法审查付出的成本。此外,司法审查有可能无助于实现日趋复杂的环境政策的协调,更不用说将其与其它国内国外政策议程中的
32、紧迫事项相互调和。12 而且,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错,法院判决之所出错,一是因为法官由于专业背景的限制其作出的判断未必比行政人员作出的判断更为适当,二是因为法官可能以自己的政策替代政治责任部门的政策。3 三、 美国现代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启示兼结语 其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环境司法应该建立在以下认识基础之上,一是由于立法者至少有时是放弃自利追求从而追求公共利益的,所以环境立法至少有时反映了统一的公共政策;二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工作人员,包括环保署部门的人员容易受到影响立法进程的同一利益集团的俘获;三是实施司法节制未必能够保证法院对环境政策持中立立场。3 只有在上述认识基础之上,我们
33、才能正确评价环境司法审查的成本和收益,毫无疑问这会使得人们重新认识司法审查的功效。所以,不管是以 Overton Park 案为标志的司法审查观念毫无节制的自信,还是以 Chevron 案为代表的司法审查观念盲目遵守行政裁决,都不是理想的司法审查观念,理想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应该是上述司法审查观念的调和。 反观我国的环境司法实践,虽然人们针对环境保护一直很重视司法体系发挥的作用,但是环境司法实践并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即环境司法实践并未达到人们对其保护环境的应有功能的期盼。虽然人们比较倡导树立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但是期望司法实践保护环境的美好理想却总是与现实有较大差距,显然破解这种社会困境的基础首先在
34、于正确认识影响环境司法实践的社会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在保护环境时出现的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实现人们保护环境的愿望。 笔者认为,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的历史演变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有助于我们发掘影响我国环境司法实践的社会因素,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实现司法的环境保护功能需要诸多政治结构的支撑,比如需要认识我国的立法过程本质,需要认识我国行政机构在国家结构体系中的实质地位,需要认识我国的司法体系在社会中实际地位,需要认识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之间的互动关系。只有正确认识上述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才能找准司法体系积极保护环境的合适路径,才能改变现行环境司法实践不够理
35、想的局面。 首先,我国属于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无疑能够避免多党政治体制下常有的政党分歧对环境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如美国的环境司法价值观往往受政党分歧的影响,这往往导致其环境保护政策不具有连续性特点。在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往往由中央领导集体的环境保护自觉所推动,这种环境保护自觉往往以政策的形式表达,并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国得以推行。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推行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往往保持高度一致性,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策一致性无疑为环境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发挥空间。 其次,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立法是利益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过程往往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实事求是的讲,公共选择理论也是适用
36、我国的立法过程,我国的环境立法往往受到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但是,同样需要确实的是,立法过程及其结果也往往体现了公众的利益诉求,立法无疑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共利益的特殊考虑和特别保护。立法的上述属性,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系统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保护环境利益的重要考量依据,据此使得环境司法具有实现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功能。 再次,在环境保护的诸多政治机构中,环境保护部门无疑应该承担主要的角色,其应该认真履行环境执法部门应然的地位。在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的诸多机制中,司法应该成为主要的力量,司法部门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严格履行其职责,防止权力寻租。如同行政权受利益集团的寻租一样
37、,司法权也往往受到利益集团的寻租,其有可能影响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境利益的保护,这需要司法大环境的理性建构。 总之,在我国构建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各股社会力量的共同推动,其中对于司法体系应该引起应有的重视,可惜的是这一重要社会力量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限于篇幅所限,本文更多的分析了影响美国环境司法价值观演变的主要社会思潮及其揭示的社会本质,笔者的主要目的是想提供一个认识我国环境司法实践现状不容乐观的新视角,以期带动更多人对我国的环境司法实践给与更多的理性思考。 【注释】 1 根据美国学界的一般共识,美国现代环境法的起源是 20 世纪 70 年代。参见 Richard J. Laza
38、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 2See Weyerhauser Co.v. Costle,590 F.2d 1011,1043(D.C.Cir.1978). 3See Robert Glicksman and Christopher H.Schroeder,”EPA and the Courts: Twenty Years of Law and Politics”,54LawContemp.Probs.249,273(1991). 4See Lucas v. South Car
39、olina Coastal Council,505 U.S.1003(1992). 5 众多学术研究之以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为蓝本是因为,针对环境案件中法官存在的政党分歧,哥伦比亚法院在环境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根据国会的立法设计,哥伦比亚法院具有的独特的特征,即其审理绝大多数挑战联邦政府部门环境决策的案件。同时,该法院特享和有时和上诉法院共享针对环境环境部门制定的规则的司法审查权,这种审查权多数情况下针对初步审查请求,也有时仅仅受理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请求。Richard J. Lazarus,The Making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p242. 6See Richard J.Pierce Jr,”Two Problems in Adiministr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