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和权益的类型化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和权益的类型化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和权益的类型化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和权益的类型化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权益的类型化与法定权利 分析本个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周海婴主张的“新权益”能否类型化并上升为为法定权利?一般来说,人格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5,民法通则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特殊人格权6,而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其细化为可具体实施保护措施的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对隐私权做了保护7。追寻中国人格权法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
2、个不断扩张的过程,一般是在诉讼中出现某一新类型的权益,关于这种权益的诉讼日渐增多,进而实现类型化,为立法所承认,从而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形式8。但是这种新生权益要实现类型化并上升为法定权利需要有有两个前提:第一是内容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保护他人的规定;第二是要合乎伦理道德,新权利须能够成为人人享有、人人尊重的充满伦理意义的普遍的权利,也就是要符合规则背后的伦理共识9。 虽然人格权是以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为主的权利,但无疑其中也蕴含着财产利益,尤其在现代的工商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几乎个个领域,有一部分的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也因此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最明显的是姓名和肖
3、像10。不过法律仍然侧重保护人格利益尤其是精神利益,与之相比,财产利益只是附随性的。因为人之为人存在于世界的基点就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人格权尤其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能转让,这也就限制了其商品化的可能。如果我们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切入,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周家的主张很难实现。因为它不仅遭遇到现行法律的狙击,还将面临着价值判断的诘难。 正如上文分析的,一种新权利的诞生,要以其包含的权益类型化为前提,这不仅要求该种权益满足合法性和伦理性条件,还要求这种权益之争要比较频繁的在诉讼中出现,并具有代表性。其原因在于,可诉性是成文法的脉搏,当某一类型的诉讼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说“
4、纸面上的法”会被置换为“运行中的法”,同样,只有人们就某一种新类型的权益提起诉讼的时候,它才具有类型化的可能。但本个案却具有一般的名人官司所没有的特点,它过于特殊,因为鲁迅不仅是名人,而且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象征意义的名人14。从理论意义上讲,所有人都存在可以将人格商品化的可能,但在事实上,只有少数名人才会有把其人格物化的特权,更何况,鲁迅还是已经去世的名人。而“死者姓名权”和“鲁迅姓名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只是作为特例的偶然存在,而对于普通人而言,真正值得强调的应该是姓名权人或其亲属享有的精神利益而不是虚无飘渺的商品化的权利。正如有学者在评论“鲁迅肖像权案”中指出的:“死者肖像权”和“
5、鲁迅肖像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占据的,正是前者反复强调的肖像权人或其亲属的精神利益所排斥的那个领域:产权15。因此,周海婴的主张难以实现,名人拥有的商品化权益难以类型化和上升为法定权利。 就该个案而言,鲁迅去世后,其人格利益已经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原因在于:鲁迅作为历史名人,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象征意义,其作品成为我国文学宝库的瑰宝,其反抗旧势力的抗争精神成为感召人们奋进的巨大精神动力。对鲁迅的研究已经成为文学和史学的重要课题,而在鲁迅的诞辰和忌辰,总有相当多的机构和团体自发的组织活动以纪念这个伟人。从这个角度说,鲁迅已经不是个人的,而成为全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
6、。事实上,人们在得知“鲁迅”会成为商标这一事实后大多表示对此在感情上很难接受,过激者甚至认为把“鲁迅”申请注册商标是对精神文化领域的一次掠夺,是“侵吞国有资产”。16这些事实表明,周海婴主张的“新权益”缺乏一般性和普遍化的伦理支持,同时这些事实也表明“鲁迅”这个名称已经进入了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不应该成为私产。 事实上,我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建立了鲁迅艺院,其后,为了纪念这位文学巨人,解放后又在以鲁迅为名在北京、上海、绍兴命名了鲁迅中学,这些学校都是公办院校,以“鲁迅”为校名的目的在于激发在此求学的下一代青少年,弘扬民族精神,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事实上,周海婴和一些“鲁字头”
7、的院校关系也较为密切,在此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周海婴先生显然是知道并默许了这些院校对“鲁迅”名称的合理使用,比如沈阳美院声称:周海婴曾于 1949 年和 1998 年两次来院参加捐赠活动和纪念活动的,1954 年,周海婴还到学院来进修过17。而周海婴同时还是绍兴市绍兴县鲁迅中学的名誉校长,跟该校联系比较紧密。现在周家突然要求收取冠名费,也许是因为利之所致,就象鲁迅长孙周令飞表示的:“鲁迅”商标被注册的事件使鲁迅家人意识到了“鲁迅”这个名字的含金量。所以,周令飞才要求就商标冠名一事 “象征性地”从绍兴鲁迅中学收取一点费用。18但是这种利用显然超出了基于社会公益目的而进行的使用,成为一种积极的利用“
8、新权益”牟利的行为,显属不当。 但是沈阳美院申请鲁迅商标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这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侵害了鲁迅后人的权益和情感,此时,鲁迅的后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商标局撤销其申请,而且商标法19 条也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法第 8 条第 9 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文字或图形不得批准为商标,如果批准沈阳美院的请求,将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鲁迅后人情感的损害,因此可以认定这种行为会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应当驳回沈阳美院的请求。同样,周海婴也没有权利请求申请获得“鲁迅”的商标权。国家工商总局之所以驳回周海婴的申请,也正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
9、虑才依照商标法第 8 条的规定以“授予该商标容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为由而不予以核准通过19。 三、 基于现行法的救济 正如上文分析的,周家主张的“新权益”面临无法类型化的困境,其主张难以实现,但另一个问题在于:鲁迅在世时,他自己当然可以许可也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在他去世之后,其姓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那是否意味着任何对“鲁迅”的使用都是正当的呢,而鲁迅后人又对先人享有何种权利呢?在欠缺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用什么手段保护周家后人的权益?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民法通则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0、。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因此鲁迅实体意义上的姓名权已经随着鲁迅的去世而消灭,但问题是,鲁迅生前可以就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而获利,但是一旦去世,却立刻进入公有领域,别人可以无偿使用,这是否有失公平。要知道“鲁迅”这个符号已深入人心,广为人知,如果用作商标,会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也因此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对此,精明的商家有着深刻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大量出现的“鲁迅”打头的民办学校也是证明,因为如果一所学校有着较为著名的校名的话,它往往可以争取到更多的优秀生源和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学校良莠不齐,不排除有一些民办学校为招揽生源和牟取经济利益而把自己注册为“鲁迅学校”的
11、可能。如果说建于延安的鲁迅艺院和一些公办学校还可以理解为是对伟人的纪念而具有公益性目的的话,那么现在很多学校纯粹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以冠以“鲁迅”二字,对于这种以盈利而社会公益为目的而使用“鲁迅”的情况,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对于使用已经进入到公有领域的“鲁迅”这个名称,应当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是以赢利性为目的使用“鲁迅”的话,周家后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周家只能有权禁止别人的不当使用,而不能通过授权给别人使用而获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周氏后人只享有诉权,而不享有对“鲁迅”这个名称的独占权利。其原因在于,此时,对方首先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仅只是对周氏后人精神的损害。从理
12、论上,虽然任何人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都享有诉权,但显然对“鲁迅”的不当使用对周家后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在诉权分配上,周家优先享有诉权,得请求禁止该种不当使用。 那么,在有人滥用鲁迅姓名牟利的情况下,除了请求对方禁止使用外,周海婴应以什么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对周海婴而言,可以比照侵害死者名誉的处理方法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确立了保护死者名誉的制度,在这些解释中,区分了“名誉权”和“名誉”,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区分了“权利”和“权益”,侵权行为法保护的不仅仅是法定的权利,也保护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也规定:自然人死亡后
13、,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虽然鲁迅虽然已经去世,但其姓名本身就是一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民事权利以权益为内容,这种利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鲁迅死亡后,他不可能继续实际享有权利中的包含的个人利益,但其权利中仍然有着社会利益的内容,因此在其死亡后,仍应该保护这种社会利益,当有人不当使用“鲁迅”这一名称时,周家后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鲁迅的名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周家后人比其他社会公众显然会受到更多的痛苦,应该获得
14、损害赔偿。 四、结论 周海婴先生申请商标的行为至少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可能性:人格权中的财产权益可以类型化并得转化为一项私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继承,还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使用来获得利益。但是这项主张却面临着现行法律的诘难和价值判断的挑战,不仅难以类型化为法定权利,而且也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鲁迅”已经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对“鲁迅”的使用也只能限于公益目的,不能用其来牟取私利。而对鲁迅亲属的保护,可以通过保护人格权的方法实现,可以借鉴台湾法和德国法的做法,鲁迅亲属得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鲁迅”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死者亲属由此就享有了支配死者姓名的权利,去世名人的亲属
15、只是享有被动的禁止他人不当使用死者姓名的权利,不能借此使其商品化,并从中获利。 注释: 2 “伟人形象不能受损害 周海婴注册”鲁迅酒“被驳回”见 2001 年 8 月 11 日 江南时报。 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著人格权法第 6 页 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7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8比较典型的是一般人格权和隐私权,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多对一般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案件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随着诉讼的增多和认识的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 9冯
16、象“鲁迅肖像权问题”见读书2001 年第 3 期第133 页。 10比较著名者如“李宁”牌运动装,毫无疑问,以体操王子的姓名作为商品的品牌为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当然牟取了巨额的利润。 14 从小学到大学,鲁迅的文章是在教科书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作家,而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硬骨头精神更成为催人奋进抗争的精神动力。从这个角度看,鲁迅已经超脱了一般的名人。 20 谢铭洋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见谢铭洋著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 48 页 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9 年版。 21 谢铭洋 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见谢铭洋著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 4849 页 翰
17、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9 年版。【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关键词】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
18、革的发展。本文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一)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
19、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
20、,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二)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
21、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三)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
22、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四)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吧、卡拉 OK 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
23、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一)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
24、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通信、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
25、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三) 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
26、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一) 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
27、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FAN)(二)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
28、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三)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
29、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