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目 录一、情势变更的起源与发展1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4(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4(二)情势变更的效力6(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要领的区别7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8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自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起源入手,简要介绍二十世纪以来,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及英
2、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的效力及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方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的现状及发展过程给予了一定的介绍。但由于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故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我国今后设立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 情势变更 原则 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 显失公平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有约必守原则是一条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结合民事法律而言,对于已成立之债,债务人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然而,有约必守并不是绝对的,情势变更原则便是有
3、约必守的例外。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债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债存在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致使债的履行变得艰难或不必要,若维持债原有的效力并履行之,将导致双方利益均衡根本改变,显失公平,基于此,故允许变更或解除已成立之债。这一原则,究其实质是“公平、诚实信用 ”及“平等、等价有偿”之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一、情势变更的起源与发展契约严守,历来为人们信奉,古罗马法时就确立了这个原则,它要求合同一经法定程序生效,无论出现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都必须恪守合同信义,严格履行合同,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思想上坚持纯粹形式主义僵硬的严格规则主义的特征
4、。相反,如果遵循情势变更原则,那么一定情势变更可以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许多学者认为罗马法时期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但实际上,罗马法在坚持契约严守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合同法的补充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罗马法时期,情势变更对契约效力产生一定影响是必然的,只是没有作为一种原则被确立下来。 情势变更本起源于西方法律,它包括各国以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法律和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时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如美国的“商业不现实 ”、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法国的“ 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说 ”,英美法的“合同落空 ”,以及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及国际上的公约和仲裁实践。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源于 12、13 世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