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电子证据研究论文电子证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电子证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证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此,可以运用容量大、内容多、生动有趣等方式表达信息。电子证据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相差不大,例如:在纸张上打印出来,或者利用计算机微缩胶卷来进行其输出方式,这就把它的复合性展现出来。尤其是伴随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对电子证据囊括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有极大的推动作引 言近年来,计算机、互联 X 通信等高新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我们带入到了全新的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对我们传统的
2、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电子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是巨大的也是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每一个领域都深受其影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电子社区等一系列新型方式的出现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总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并且在未来将进一步发挥不可估量的影响。但同时,这些新兴领域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呈现出其双刃剑的另一面,比如计算机犯罪、X 络 服务、X 络恐怖主义、电子商务纠纷、X 络个人隐私受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现代民事纠纷的解决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电子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载体对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考验。电子证据在民诉法修改前,已经在不少
3、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所涉及。2012 年的民诉法修改对证据的类型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新法规定,电子数据作为新增证据类型而备受关注。这就意味着今后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的聊天记录、X 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地出现在证据之中。而如何正确认识以及解决这些新型证据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和应用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的系统研究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关心、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同时,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和种类,电子证据的出现也丰富了原有的证据学理论,这一新兴证据种类的出现也为证据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都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考量。电子证据的出现
4、对我们传统的证据理论观念形成了新的冲击,这种全新电子证据的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了推进了司法证明制度的改革。科技改变生活,也同样改变司法。鉴于此,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这一全新的证据类型从理论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 1 章 电子证据概述1.1 电子证据的定义当进行某些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时,其开展的前提及基础就是明确界定其定义,同时,也是推进学术界有关探索理论的出发点。当我们系统研究电子证据的时候,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一种建立在新科技基础上的证据形式,且这一一新兴证据处于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中,因此国内外对其概念的界定和术语的使用也尚不统一,例
5、如计算机数据证据、电子证据、电文数据证据、电子文件证据、X 络证据以及 X 上证据等等。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争论和探讨一直未中断,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达成共识,因此电子证据的概念也便缺乏了明确的界定。下面就电子证据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做一归纳。由于电子证据所依赖的信息技术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因此国内对其研究仍然不够深入,而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电子证据也是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对此证据类型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针对这一概念不同学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如有学者将电子证据界定为“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所形成的一切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徐静村教授认为“对于某些不法分子进行 X 络犯罪时,其在进行实施的过程中,被
6、侵犯的计算机或者其系统执行操作运行有关程序时,通过档案记录反映案件真实的信息数据“。 也有学者指出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 从以上从各种定义来看,每种表述的具体含义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不同学者的研究角度和研究重点差异造成的,从本质上而言各种概念界定并无实质性差异。基于上述各种类型的概念界定,本文认为,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在产生、接受、存储等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从而以载体所承载的信息技术为内容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1.2 电子证据的特征证据的
7、基本功能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法学上所说的证据,一般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法中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的法律功能是一致的,即电子证据无论是以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展现,还是以视频形式播放,都是用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印证案件的事实。但由于电子证据和当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具有密切关系,作为一种与信息技术密不可分的新型证据,因而与传统证据相比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1.2.1 无形性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就是其无形性,其不能直接被人所感知,不能直接为人们的视觉、听觉等所感知。电子证据通过计算机语言的处理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必然附着于一定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
8、、光盘、各种移动存储设备、计算机用磁带、存储卡,甚至包括和 MP3 播放机等,且必须利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才能打开。从现实情况来看,电子证据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一定的载体而存在,其较少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客观事实。1.2.2 复合性传统的证据一般表现为单一性,如鉴定意见、书证等,都是以较为固定和单一的形式出现。但是相较而言,电子证据的复合性表现的十分明显。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模式,如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留言等等。电子证据集声音文件、文本文档、影像录像等多种形式于一体,为此,可以运用容量大、内容多、生动有趣等方式表达信息。 电子证据输出到计算机的外
9、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相差不大,例如:在纸张上打印出来,或者利用计算机微缩胶卷来进行其输出方式,这就把它的复合性展现出来。尤其是伴随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对电子证据囊括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以多媒体形式出现的电子证据差不多把全部的传统证据类型都涵盖其中。1.2.3 易破坏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一特征在电子证据上表现的也展露无遗。就电子证据自身具有的特征来说,其所依赖的电子信息技术具有复合性和易储性等优点。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电子信息的易变性是其显著缺点。电子信息技术本身的易编辑性使得其很容易受到编辑和串改,同时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
10、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利用程度也越来越高。除此之外,电子证据会由于供电系统、通信 X 络的故障等外界客观因素,而不能把有关情况如实反映出来。但是,我们应该乐观的看到,随着电子技术发展的不断强大健全,于安全及稳定方面来说 5 6 7 8 9 10 电子证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电子证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证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电子证据也是逐步加强的。同时,这也充分反映电子证据具有强大的证明力,而且推翻传统证据的统治地位是极其可能的,这将带领人们向新型的电子证据时代迈进。1.2.4 X 络性互联 X 技术的发展和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使电子证据呈现出 X 络特征。表现为:
11、首先,电子信息可以被大量、高速的传递,使违法主体能够远程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便于多个跨地域违法人员的意思联络及共同对违法行为的实施。因此,电子证据可能分散于各地的信息设备中,对办案人员关的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电子证据可以轻易的被隐藏于 X 络系统之中,而不一定存在于被害人或者违法者的电脑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一定的高科技手段才能完成准确的有价值的取证。1.2.5 开放性开放性主要针对 X 络中的电子数据而言。X 络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放性。此种开放性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X 络的服务对象具有开放性。对于绝大对数 X 络资源而言,其并不设置限制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X 上电子数据;其次
12、,访问空间的开发性。互联X 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人们交流、获取信息的时空限制,只要有 X络覆盖的地区都可以实现电子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最后,访问客体的开放性。虽然绝大多数电子资源都设置了一定的“安全防范“,但是只要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都能实现电子资源的共享。例如,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违反相关条例,贸然进入美国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接触到很多机密要件,其中包括弹道武器,不仅如此,他竟把这些机密资料于互联 X 上散播开来。当然,除上述特征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易保存、可以反复使用等特点。因此,从整体上来看,电子证据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法定形式的新证据类型。1.3 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互联 X 与人类的生
13、活水平息息相关,它的出现及发展,使人类进行永不停歇的技术革命中。在信息社会的争讼中,焦点就是电子证据的有无及确立与否。伴随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电子数据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其在纠纷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许多案件中,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确定责任化解纠纷的主要甚至唯一证据,因此非常必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进行认定,也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就是要研究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用。下面拟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探析。1.3.1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本所在,其中,电子证据在形式及内容上彻底真实可靠,这就是真实性要求,假如证据
14、本身就是伪造的、虚假的、编造的,这样建立在这种证据上的事实也一定的不准确及离谱的,到最后也实现不了裁判的正义。遵守证据的相关法则,电子证据也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它不能是伪造或编造得来的,而一定是要实际存在的。电子证据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不稳定。但是不稳定并不必然意味着“不真实“。对于电子证据而言,电子信息本身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其不是客观存在的,也并不意味着其是在无时不刻地变化过程中,这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与真实性这一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面对现实社会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正视电子信息的不稳定性特征,积极思考如何尽力地避免因其不稳定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弃之不用。
15、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学角度来看,任何证据所要达到的是最大程度的法律事实,而绝非客观事实,受种种因素的制约与应先不过,绝对的客观事实是无法还原的。我们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客观性讨论时也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而进行的。电子证据本身的信息数据性决定了其形成的实时性,只要我们在收集、制作、保存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做到最大程度地根据客观条件进行,就能够从源头上保证其承载的是最为原始的状态,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客观反映案件真实的本来面貌。客观性标准是对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的最基本要求,只要客观的电子证据才能被作为证据采纳使用。目前,在证据认定方面,我国相关学者提出了“法律真实论“的相关学说。该学说认为“司法机关在
16、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为基本导向,真正做到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那些能够完全到达认定案件实施要求的证据方可采用。“这一理论的提出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的认识。电子证据的易变性和可更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这样如果采用“法律真实论“理论,则无疑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客观真实性问题造成过分的拖延。1.3.2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对证据的另一基本要求。法理学和证据学理论认为,并非任何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证据材料符合了客观性与合法性的要求,但倘若其与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则其
17、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适用。虽然从哲学上来看,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存在联系的。但是司法诉讼活动有其独特性,并不能完全按照哲学的观点来认识证据的关联性。对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其不受载体以及表现形式的干扰,主要依据电子证据体现的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判别-究竟与案件的相关程度去到哪里,故此,较之于以往的证据关联性判断,其判断方式应与以往的一致。从某种程度上说,当涉及关联性认定时,电子证据也只是很普通的。然而,关联性法官是机动灵活的,其根据实际情况(经验、常识、直观判断以及推理),逐步递进的剖析电子证据是不是有效作用于案件的事实证明,这是取量的层面而言的,进而断定这种做法价值如何。
18、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决定了证据被采用后的证明力,一般而言,如果证据材料的关联性越大那么其被采用后的证明力也就越大。1.3.3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关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法律性),也就是指要使用的证据一定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或材料。必须通过遵循合法原则才可以获取证据,一旦发现收集的证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得到的,在诉讼过程中其没有资格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证据的取得也一样。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证据的生成、传播、接受和储存整个过程中。而这一特征要通过排除规则实现,我国对于电子证据也规定了一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从非法的程度是否对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19、如果产生实质影响则应予以排除,否则应予以采纳。一般认为对于电子证据而言,从实体上而言,电子证据的内容对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隐私等不能存在任 5 6 7 8 9 10 电子证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电子证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证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何侵害行为,就程序上说,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电子系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手段获得,除此之外均为合法。1.4 电子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传统证据理论中,把客观上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物称为证据,把人们对证据进行反映后形成的材料称为证据材料。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证据进行调查认识形成的材料是诉讼主体意识活动的产品,它离不开
20、证据,却有别于证据。证据材料并不直接等同于证据,证据材料只是待质证的材料,只有经过相应诉讼质证被双方认可且经法院司法认可的证据材料才能被作为证据适用,否者则不能作为证据适使用。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于它所反映的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材料要具有证明力,必须真实地反映出证据的证据力,真实性是证据材料的属性,而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真假之分,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材料被作为证据使用后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大小程度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概念。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从程序上讲,先是解决证据材料的适格性的问题,然后由法官
21、自由裁量其证据的证明力。无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如何,从本质上而言电子证据仍然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 ,虽客观存在,但无法看到。诉讼中,如何反映出来呢?根据反映电子证据形成的材料不同,常见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光碟、磁盘。既将计算机中的电子证据比如电子文档、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数据直接拷贝到光碟和磁盘中提交法庭;计算机输出的文件。既将电子文挡(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等)或数据从计算机中通过打印的方式输出为书面的形式提交法庭;计算机直接演绎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是计算机程序,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是以计算机为基础,必须通过计算机运行,当事人直接在庭审中开启计算机运行该程序达
22、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通过其他设备进行演绎的证据。通过如、数码相机、DV、MP3 等电子产品记录并演绎的证据;储存在 X 络服务器中的证据。这类证据都存储在 X 络服务商的 X 络服务器中,这类证据的提交一般是从 X 站直接下载。下载后基本也是通过前面四种载体提交法庭。以上为通过电子方式形成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只有符合证据条件才能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是本次修改民诉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鉴于通信技术而言,其出现的电子证据,例如有电报电文、录音、传真以及聊天记录等等;又于计算机技术应用而言
23、,其出现的电子证据,就有单个计算机文件、数据库以及日志等等;而于 X 络技术而言,智能交通数据、交易记录、电子邮件以及聊天记录都是重要的电子证据;从影视的角度而言,断定其内为电子数据的有影视胶片、VCD 以及DVD 等等。此外还有电子签章、电子资金划拨等,而录音、电子文件、数据库文件、短信等也常被列入电子证据的范畴。 第 2 章 电子证据立法的域外考察电子证据的产生和应用绝非我国在司法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独特问题,正如电子证据离不开电子信息,其具有开发性,这和全球性特征相同,有关电子证据矛盾的产生和立法规范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起源于国外,在国外的发展也较为成熟,因此与之相对应
24、的电子证据的立法规范也相对较为完善和成熟。在这种大背景下对国外先进的电子证据立法进行研究和借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2.1 国外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规范2.1.1 国际组织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对于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电子证据立法问题,相应的国际组织十分重视,作为协调各国国际贸易法律差异的重要国际性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十分重视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和立法规范,通过多年的研究、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这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份关于电子证据使用的国际性文件。该文件详细地规定了电子商务这一主要的电子信息技术模式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形式、要件、
25、效力、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根据现实需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2000 年制定了电子签字示范法及电子签字示范法颁布指南,为电子签字的采用等提供了最基本的规范。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并非国际公约,对各成员国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却为各国国际贸易中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范本,也为各国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了一个立法参考。因此,其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其颁布和实施无疑对世界各国的电子证据立法起到了积极且重大的推动作用。这两部文件虽然
26、规定的内容和约束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却有着相同的立场。具体而言,首先,两个文件的出发点都子啊与如何通过法律来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与签字问题。如何做到既与传统的要求相连接又最大程度地体现出电子信息技术的显著特征;其次,遵循平等对待原则处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最后,开创新地提出了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2.1.2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英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较少有成文法典,而主要是通过判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电子证据立法方面仍然呈现出这一特征。以美国为例,在证据立法方面,其呈现出成文法与判例法并存、联邦法与州立法并存的特点。美国最重要的成文证据法是
27、 1975 年 1月美国国会正式颁布的联邦证据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从鉴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四个方面做出调整,使电子证据能够克服上述四个证据规则设置的障碍,得以在诉讼中得到运用。后在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引入到民事诉讼活动中来。为了实施其所制定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早在 1991 年美国就制定了高性能计算法规 X 络案。随后,世界上众多的第一部“ 电子法“在美国产生-1995 犹他州对电子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立法犹他州数字签字法;1998 年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1999 年美国联邦制定的 5 6 7
28、 8 9 10 电子证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电子证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证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界上第一部专门以电子证据出现的立法。在该法中其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形式予以了明确的确认,从而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性,并就电子证据的定义、适用以及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完整性推定规则以及程序规则的适用以及采纳、采信有关的问题做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在英美法系,鉴证是记录被采纳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2000 年美国联邦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等等。通过上述相应立法对电子证据的形式、电子证据的采用、电子证据的相应规则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加拿大虽然也属于英美法
29、系国家,但是其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特征,此特征在电子证据立法领域表现的也十分明显: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加拿大联邦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变化对原有的证据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在对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规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1985 年制定的证据法中,其中对与电子证据有关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电子证据传闻规则、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等等。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现实实践的迫切需求,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证据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以“电子证据“出现的立法。在该法中其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形式予以了明确的确认,从而以立
30、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性,并就电子证据的定义、适用以及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完整性推定规则以及程序规则的适用以及采纳、采信有关的问题做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在英美法系,鉴证是记录被采纳的基础,然而,1998 年统一电子证据法在第3 条做了相应规定:“ 于所有的法律程序来说,当有关当事人拟进行介绍电子记录时,其附带相应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要具备证明该电子记录即此人所说的东西的裁定的证据,承担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特征在英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在英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并不是体现在某一法律之中,而是在各相关法律中均有所体现,且在立法的
31、过程中出现过大幅度的反复。从现有规定来看,目前对电子证据进行规范的立法主要为英国1968 年民事证据法,该法设专条对“计算机打印输出物“这一特殊形式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采用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英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对较为薄弱,目前仅有“计算机打印输出物“这一中特殊的电子证据形式,其未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在该立法中这一特殊形式的电子证据是被作为书证的一种特殊类型所提及的,对其起影响作用的仍然在于计算机的相关操,如计算机的编程者、计算机的输入者等,而这些人也作为相应的证人出现。而电子证据效力的发挥正是建立在对上述书证与人证相互结合基础上产生的。2.1.3
32、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立电子证据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凡是和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都有可能被称为证据。所以,电子证据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对电子证据是能被接受的。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日本、奥地利、丹麦等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德国的证据法主要是以判例和分散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因而没有其特定的范畴,也没有证据法独立的原则、体系和研究方法。证据法在德国法上还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主要是根据学者的概括总结,德国证据法的追踪溯源,主要包括有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联邦公务员法、民法典、德国法官法等法律。随着
33、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证据这一新兴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的加大,亟需对其采集、保存、采信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基于此,1997 年德国在对原有的电子签名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等众多涉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进行整合之后,颁布了对电子证据进行专门规范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大陆法系的代表为法国,但其却没有特定的证据法典。其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刑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立法规范中。在法国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证据自由的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存在哪些法定形式,哪些形式的证据才具有法定性,相反只要取得的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能作为证据适用。因此其相应的立法中并没有出现关于电子证据的专有立法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在现有立法中也会有某一条款对电子证据作出某方面的规定,如在刑事诉讼法、法国民法典中分别有关于电子证据收集、采用、效力和证明等问题的规定。日本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然而二战失败后由于受到英美等国家的占领,因此在现有的立法体系和内容上也表现出一定的英美法系特征。这一点在日本的电子证据立法方面也有所体现。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尽管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电子证据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