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營科技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景觀說明書審查表案名: 申請單位設計單位審查結果條次 條文內容符合 不符合說明參 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及強度二 生產事業用地(五)附屬單身員工宿舍:1、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2、宿舍建築應另外興建並與廠房有所區隔,其建築棟距應大於 10 公尺,並經整體景觀規劃,以複層植栽與作業設施隔離遮蔽。3、宿舍應設置規模適當的公共空間,作為圖書、交誼、康樂、醫療保健或其他相關生活及休閒設施之使用,其面積應不小於容納居住人數每人0.6 平方公尺。4、基地應設置最少容納居住人數每人3 平方公尺作為休憩庭園,其設置應緊鄰宿舍建築,並與作
2、業區域及廠區道路有所緩衝區隔,且不得設置於退縮地上。陸 本要點執行(二) 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應一併提送建築景觀說明書,以供臺南市政府會工業區管理機構表示會審意見,再據以核發建照。前項所述建築景觀說明書應包含下列文件:1、申請書載明起造人名稱、住址、電話,設計人名稱、住址、電話,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綠化率面積及送審日期。2、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土地使用分區或土地使用編定及道路名稱。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3、基地現況圖載明基地界線、退縮線、鄰接道路名稱與寬度、現有建築物情況(含有樓層數、構造及外牆顏色)、鄰近地區現有景觀與指標設施配置、基地現有植栽調查。圖
3、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四百分之一,且至少包含鄰近基地界線三十公尺範圍。4、分期分區興建計畫載明各期位置、使用強度、交通、停車、景觀等之連接方式。5、基地配置圖配合基地周邊現況,載明基地地形、建築及景觀配置、主要出入口、人車動線、公眾活動區、服務區(含裝卸區、廢棄物暫存區、地面其它固定設施物等)、停車場及停車位檢討及各種指標位置。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四百分之一。(三)6、景觀及植栽計畫應含植栽構想、功能、景觀效果之說明,綠覆率與植栽量之檢討、灌溉系統(含中水回收計畫)。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四百分之一。7、建築設計圖載明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構造、空間用途、外牆顏色及材質。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四百分之一。8
4、、其他針對建築使用之產業特性,說明防災計畫及廢棄物分類與回收構想。肆 建築及景觀管制計畫一 建築退縮規定與退縮地使用管制(一)基地境界線臨工業區道路建築線者退縮深度至少六公尺,非臨道路建築線者退縮深度至少四公尺,道路交角處其退縮線應自兩退縮線交叉點再各自退縮原所規定深度位置連線為其退縮線。(二)退縮地於臨接工業區道路建築線部分,應配合人行道留設合併寬度至少 2.5公尺步道/自行車道空間,其餘退縮地應以綠化為主,除經本工業區管理機構核准得設置之出入口外,不得作為車道、停車場或放置未經核准之雜項工作物。(三)退縮地綠化之部分應具百分之五以上之排水坡度,與人行道間之綠地,視覺上須對外開放,不得另設圍
5、牆隔離。(四)工業區內所有公共與其他管線(道)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並可使用退縮地;若必須設置於地面上之設備,應予遮蔽設施並加以綠化植栽處理,且須符合各公共設備事業單位之規定。二、 開放空間留設(二)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1 公頃者,至少須設置一處休憩庭園;可考慮設置如廣場、中庭、座椅、步道等設施,並能直接聯絡鄰近道路、公園、綠地及公共建築,使員工易於使用。三 建築高度管制(一)臨 25 公尺工業區道路側之 H/D(建築物高度/基地境界線與建築物間之距離)比值應以 1.5/1 之比例為上限增加建築物高度。(二)臨 16 公尺工業區道路側之 H/D(建築物高度/基地境界線與建築物間之距離)比值應以 1/
6、1 之比例為上限增加建築物高度。(三)臨前項第二款核心區廣場側之 H/D(建築物高度/基地境界線與建築物間之距離)比值應以 1/4 之比例為上限增加建築物高度。四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一)本工業區內建築基地之附設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辦理,且不得移作他途使用:1、生產事業用地a.廠房、作業場所及倉儲運輸設施:樓地板面積每超過 250 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b.附屬單身員工宿舍:以容納居住人數 20計算停車位數。c.其他設施:樓地板面積每超過 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2、相關產業用地a.研究發展中心用地:樓地板面積每超過 150 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b.住宿設施:以容納
7、居住人數 20計算停車位數。 c.其他設施:樓地板面積每超過 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停車位。建物應提供不少於百分之二或至少兩部以上之停車數量為殘障停車位。機車停車需求數量,應於各建築基地內提供至少小客車數量的一半。機車停車位尺寸不得小於一公尺寬二公尺長,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停車空間之出入口應距離道路路邊交叉點或截角線、路口轉彎處圓弧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出入口十五公尺以上。(三) 地下室停車空間出入口並應留設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無礙視線綠地。五 道路設計標準(一) 建築基地之車行出入動線以不設置於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為原則。(二)經分割後未臨建築線之坵塊,得經本工業區管
8、理機構同意,穿越綠地向二十五公尺工業區道路配置車行出入口。前款出入口於綠地面寬每一百尺不得超過一處,其寬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三)基於公共安全與防災考量,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3 公頃以上者,基地內供車輛通行之道路淨寬不得小於 6 公尺。六 栽植及景觀綠化(二)各基地分期開發時,應有整體景觀規劃,並配合先期建設,提前完成後期建設區域之地被綠化,後期建設保留區亦應儘量予以綠化。(三)綠覆率規定:本工業區內不得有裸露土面,除道路及停車場用地外,各基地內除建築物、水域外,其餘空地綠覆率應達 70%以上,所有用地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服務管理中心與研究發展中心用地之綠覆率應大於 30%。2、生產事業用地
9、與其他相關產業用地之綠覆率應大於 20%。3、公園用地之綠覆率應大於除水域外面積之 70%。4、灌溉水利用地與綠地之綠覆率應大於除水域外面積之 90%。5、道路用地之綠覆率應大於總面積之10%。6、其他用地之綠覆率應大於 30%。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計算基地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指敷地面之植栽面積:為喬、灌木者,以植栽槽或植栽範圍面積計算;為草地、地被或草花者,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停車空間以植草磚築造者,以鋪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綠覆面積之範圍應為透水層,且不得重複計算。(四)植栽密度及規格:前項綠覆面積內之植栽量應滿足下列規定:1、平均每 25 平方公尺至少栽植灌木一株,餘數不滿 25
10、平方公尺者以一株計。2、平均每 60 平方公尺至少栽植喬木一株,餘數不滿 60 平方公尺者以一株計,且中型喬木至少佔 50%以上。中型喬木規格如下表:項 目 中 型 喬 木胸高直徑 7cm樹高 300cm樹冠幅度 120cm樹冠底淨高 220cm停車場景觀:1、停車場不得暴露於公共視野,其四周應有一公尺以上之綠帶、栽植島或栽植槽,且應為喬木、灌木和地被結合之複層植栽。2、戶外停車場相對車位行間要設置淨寬及淨深皆一公尺以上之栽植槽,栽植灌木及地被植物,強化停車場景觀。(五)3、為減少戶外停車場連續鋪面,每十個併排汽車停車位或二十五部併排機車停車位之間,須設淨寬及淨深皆一公尺以上,能自然排水之栽植島,並儘量連至週邊綠帶。七 建築附屬設施(一)建築立面附加物:主要出入口所在之建築立面禁止設置附加物;附加物的遮蔽設施應配合原建築立面設計。(二)建築屋頂附加物:附加物高於屋頂女兒牆時,應設置遮蔽設施,其立面遮蔽效果必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樣式應與建築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