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附件 1: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分为以下类别:(一)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 额以下” )的小型房屋建筑 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六)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七)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事故风险的高处作业、
3、拆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各类小规模作业活动,分为以下类别:(一)建筑外墙的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二)空调、太阳能、雨棚等设备设施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三)广告牌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电动汽车等充电装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展台、舞台的搭设、拆除作业;(六)使用起重设备起吊重物的零星起重吊装作业;(七)其他行业领域的相关零星作业活动。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由住建、交通、水务、电力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第三条【其他情形】 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由规划国土部
4、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各区政府(含各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管理权- 3 - 限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几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 2006268 号),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第四条【管理原则】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属地 网格化 管理、分行业督促指 导” 的原则:(一)各区政府全
5、面统筹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街道网格化监管;(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依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第二章 属地管理第五条【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4 - 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二)制定出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等配套措施,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监管的工作职
6、责和区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督促指导职责,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三)统筹指导各街道办组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网格化管理队伍,保障必要的资源和经费,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四)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申报备案、信息上报信息化,实现信息分流、跟踪督办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第六条【街道办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网格化监管,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任务细分到网格单元;(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7、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 社区、物业 登记备案,网格巡 查,执法查处” 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三)组建网格巡查和执法查处队伍,强化队伍人员力量,并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 5 - 强化专业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园区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扩充监管力量;(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制度,在社区工作站或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五)建立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明确网格化巡查检查要求,明确网格巡查人员移送查处的标
8、准和要求,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巡查工作;(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权责清单外的执法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第七条【开工登记备案】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开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开工备案
9、手续;- 6 - 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所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二)各区(各新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工备案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单,并对外公示;(三)受理开工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予以登记备案。第八条【网格化巡查】 网格巡查人员应按照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指导文件和其他相关检查要求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一)发现存在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作业活动或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技术标准或工作指引采取必要安
10、全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等违法建设活动的,或存在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第九条【执法查处】 街道办综合执法机构应综合采取执法措施,及时有效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对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一)对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7 -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二)对零星作业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
11、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三)对零星作业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条【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一)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应通过向业主播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禁止行为等方式,有效提醒、引导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依托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类园区、有关企业等力量,通过公众媒体宣传,张贴横幅、海报等各类宣传渠道
12、,通过播放视频动画,举办培训班、讲座和安全宣传活动,发放文件、手册等各种宣传方式,普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对辖区内从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三)及时通报曝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8 - 第十一条【第三方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登记备案工作。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按照辖区
13、规定将开工登记备案信息上报有关部门;(二)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处理;(四)配合街道办、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三章 行业督促指导第十二条【行业督促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发改部门应加强充电桩、光伏发电等本行业领
14、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2(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械式停车库、电梯安装(维修)作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9 - (3(安监部门应加强工矿企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4(住建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小型拆除工程等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5(水务部门应加强水务工程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6(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桥梁、交通运输设施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7(城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市貌维护、广告牌拆装作业、绿化维护、路灯安
15、装维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8(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9(经济、工业部门应加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0(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1(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医院、社康中心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2(文体旅游部门应加强文体设施、旅游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10 - (13(科技创新部门应加强科技创新园区、科创活动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
16、4(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院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5(司法部门应加强法院、监狱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16(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17(出租屋综管办、网格办应加强出租屋、“三小”场所、城中村等场所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18(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第十三条【委托执法】 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执法的权限和内容,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授予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执法权限。由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市行业部门职责】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各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配合开展委托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区行业部门职责】 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查处工作,配合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