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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市场监管.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30446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PPT 页数:55 大小:16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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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九章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概述,金融监管的概念及要素一般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合控制活动。可以看出,监管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监管手段四大要素。金融监管在这四要素上具有特殊性。,问题: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吗?,金融监管的主体从金融监管的实践看,金融监管经历了如下变迁。20世纪初,各国除了对证券市场通过传统上的专门机构,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进行管理之外,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央银行。30年代之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但随着战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地承担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

2、及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的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向。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监管主体又有统一趋势,不过已不再是统一于中央银行,而是覆盖面广泛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如1997年英国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问题:金融监管的客体包括哪些?,金融监管的对象从金融监管客体的历史变迁看,20世纪早期的金融监管客体主要是商业银行。二战后,金融机构日趋复杂化(非金融监管不但种类、数量、资产负债规模大幅度扩张,而且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其存款性业务增加,使得货币的定义变得模糊不清),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重视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金融市场种类更加繁多,尤其

3、是金融衍生商品类市场的膨胀,使得金融监管客体更加丰富。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也日益成为监管客体。,问题:金融监管目标是单一的还是多重的?,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有两个层次:金融监管的现实目标克服金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和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公平、高效,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供给,并防止银行挤提带来的消极影响。30年代大危机的经验教训使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

4、开始转为致力于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金融监管造成金融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金融监管的目标开始重新注重效率问题,近年来则发展到有效控制风险、注重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方面。这使得当今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包括多重内容,即维护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谨慎经营,保护存款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建立高效率、富有竞争性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的手段受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比较尊重市场选择的结果,基本上不使用行政命令,而是强调自律;30年代后,危机的产生导致许多国家开始以审慎原则对金

5、融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以日、美为代表的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利率管制等措施,各国金融监管也走上法制化和系统化的道路,连传统上注重习惯和自律的英国,也制定了1946年银行法。、1947年外汇管制法、1979年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70年代后,广泛和直接的金融监管被认为是过度的和压制性的,损害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发展,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普遍放松或取消了那些被认为已经过期和无效的管制措施,直接的行政性干预也被放弃了,金融机构开始享有更大的金融自由。如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业综合化、混业化经营得到了法律上的确

6、认,金融监管势必也将作出相应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的放松,而是直接监管被金融风险监管等适合的手段代替。综上所述,可供选择的金融监管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自律管理。,金融监管的内容,按金融监管的范畴分:金融行政监管和金融业务监管。按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分金融机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和金融业务监管。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不同业务分别实施监管。,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公共效益论公共效益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公共效益论认为是市场

7、中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了市场失灵,而政府的干预可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垄断:由于规模经济存在于金融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将构成对自然竞争的约束限制,这不仅导致金融业的垄断,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且必然导致金融商品价格上涨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这就意味着交易费用的增加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外部效应: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一家金融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而倒闭时,往往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和一连串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这就是金融外部效应,它引起整个金融业的恐慌和社会信用秩序的破坏。信息不对称:信息在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合同双方或

8、多方分配的不对称性,导致金融市场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的产生,需要政府的监管。,俘虏论在70年代中后期,经济学家开始把注意力从研究市场失灵转向决策,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监管理论俘虏论。该理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越来越为监管对象所支配,监管者会越来越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所谓的“公共利益”,有人甚至认为有些监管机构的产生本身就是某些利益集团活动的结果,认为这些利益集团为了逃避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提供监管。监管在限制垄断权力方面已经变得越来越没有效率,监管机构往往被某些行业巨头所俘虏,成为他们的“管家”,他们的监管行为将严重损害正常合理的资源配置,导致行业和部门

9、之间投资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合理搭配。俘虏论的一个有代表的模型即生命周期模型。,被监管机构(自变量),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压力并导致,自变量,立法同盟来自社会公众、政党、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支持,解决冲突的办法,通过有关的立法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强烈反对通过立法,被监管机构(自变量),被监管机构(自变量),被监管机构(自变量),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监管机构的权力寻求建立对监管机构施加影响,通过中间变量,监管机构(自变量),行为充满朝气积极表现自己不明确的政策和目标缺乏经验但有信心权力模糊,尽力谋求限制监管的范围寻求使监管机构同意自己的观点,通过中间变量,监管机构(自变量),行为趋于保守安

10、于现状办事按部就班尽可能避免冲突不再以公共利益为重在获得资金时有困难在其他部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反映,促使监管机构成为自己的代言人保护监管机构的支配地位,通过中间变量,监管机构(自变量),反应迟钝人浮于事过时的政策与目标机构严重老化业绩不佳不再关心公共利益很难获得所需资金,产生如下压力,因变量,立法机关,稳定成为参数,同盟和支持成为参数,立法机关成为参数和中间变量,立法成为参数,监管机构成为中间变量,反 应,直 接,反 应,因变量,引 起,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冲突,反 应,直 接,反 应,因变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和解,反应,直 接,因变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关系被俘虏,成为被监管者的代言

11、人,第一阶段:产生期,第二阶段:初期,第三阶段:成熟期,第四阶段:老化期,监督经济学监管经济学把监管看成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分配受供求关系的支配。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对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监管的供应则来自于那些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他们需要选票的资源。由于愿意接受监管的利益集团十分明白通过监管能够从政治家那里获得的好处,因此,它们就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同时,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找能够给它们提供政策庇护的合适的庇护者。监管就是在这种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既然监管是一种产品,那么就存在一个市场成本的问题。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

12、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会带来:道德风险:指由于制度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进而产生有害的而且往往是消极的作用。如火灾保险。合规成本:指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损失。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指由于在存在监管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的产量可能会低于不存在监管时的产量。动态成本:监管有时起着保护低效率的市场结构的作用,因而成为管理和技术革新的障碍,造成动态经济效率的下降。,金融市场监管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于西方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浪潮,冲垮了二战后在许多国家推行的专业金融体制,传统经营模式被打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逐

13、渐模糊,金融机构业务走向多元化、综合化。然而,不同的国家,货币信用程度不同,经营体制运作的特征不同,金融监管程度不同,金融风险有大有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发展有快有慢。如,美国已经结束分业经营的历史,而有的国家尚未打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德国则一直采取的是全能银行制。,各国(地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比较分析,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经营及监管模式,各国(地区)银行监管机构,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结构概况,总结:1、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123个国家中的89个)是中央银行。同时,多数国家(123个中的70个)负责监管银行的机构并不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只有荷兰、新加坡和

14、乌拉圭实行有中央银行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三业监管。2、考虑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73个国家中的35个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由特定机构分业监管,保险公司由指定的机构监管。但是,自1996年以后,有指定专业监管机构的国家越来越少。智利和斯洛伐克等实行银行业单独机构,证券和保险由同一机构机构。有9个国家实行银行和证券统一机构,保险由单独机构机构。有13个国家实行银行和保险由同一机构统一机构,证券单独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有奥地利、挪威、丹麦、马耳他、瑞典、澳大利亚、冰岛、日本、韩国和英国等10个国家。这些国家建立的统一监管机构,其内部组织结构也大有不同,可归纳为三种模式:英国模式:由金融服务监

15、管局负责所有金融监管和市场两方面的监管;现有的自律组织也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从而结束了双重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将保存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其目的是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澳大利亚的“双峰式”模式。选择监管方式时要根据监管目标建立监管机构。监管目标包括系统稳定和客户保护两方面。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负责单一日常业务经营(客户保护)监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监管的审慎监督(系统稳定)。奥地利在1997年建立了单一机构负责所有的经营业务监管,但是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保留了不同的审慎监管机构。,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金融监管体系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特点:1、一元多头式:即全国的银行监

16、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日本、德国、法国属于这种模式。这反映了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2、二元多头式: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拥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3、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监管集中进行监管,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这种监管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很普遍,但二者的形成机制却有所不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此种模式是金融高度发达基础上一体化的结果,是与其完善的市场体系、高度的经济水平和自身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相

17、适应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原因则在于其国内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干预监管以便与这种状况相适应。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也由中央银行执行,但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不具备中央银行独立的监督和决策权力。,各国或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结构一览表,证券监管模式,集中立法型管理体制: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其中又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由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的独立型模式;以日、韩(改革前)、印尼等以财政部为监管主体或财政部直接建立监管机构的附属型模式;以巴

18、西为代表的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附属型模式三种。属于集中立法型的还有中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台湾、巴基斯坦、墨西哥、以色列、尼日利亚、埃及、土耳其等。自律型管理体制:即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管理,改革前的英国、中国香港、荷兰、爱尔兰、芬兰、挪威、瑞典、新加坡、马来西亚、津巴布韦、肯尼亚、新西兰等国家实行自律管理。该体制一般未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主要通过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一些间接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中间型管理体制:介于上述两种体制之间,以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为代表,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约束

19、。近年来,英国从松散走向集中;香港1989年改革为集中立法型;美国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代表中间型体制的德国在合并8家股票交易所后,于1994年成立德国证监会,反映初趋向集中立法模式的迹象。所有这一切表明:在任何一国的证券监管实践中,以政府监管为运作核心的集中立法型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的有效辅助;以自律管理为传统重心的自律型体制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最终支持。所以证券监管核心是正确设定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者之间的位置,寻求二者的最佳结合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形成了“五法一决定”为核心,金融监管单行条例为骨干,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

20、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从而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五法一规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3、18)、商业银行法(1995、5、10)、票据法(1995、5、10)、证券法(1998、12、29)、保险法(1995、6、30)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证券业的国家监管,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以政府为主进行的监管和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国家监管的内容证券发行监管证券交易监管自律机构监管,证券发行和上市监管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按审核制度划分,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形式。在

21、注册制下,只要发行者提供正式、可靠、全面的资料,一些高风险、低质量的公司证券同样可以上市,证券监管机构无权干涉。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核准制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些规定,从而把一些低质量、高风险的公司排除在门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性,有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经济不够发达、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上市管理制度证券上市管理制度指证券交易商和政府监管部门约束和规范证券上市行为和过程的一系列规则的制度安排。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均订立了一定的实际性标准作为上市条件,称

22、为上市审查标准,包括规模基准、证券持有分布基准、经营基础基准及其他基准。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于某些上市证券设定上市停业标准,即暂停和终止规则。具体包括主管机关停止权,即主管机关在上市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法规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命令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交易;当事人的停止权。各国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证券法均列举暂停(即停牌)或终止(即除牌)上市的各类情况。我国目前有暂停(挂牌)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除牌则一直未付诸实施。目前我国对连续两年亏损企业的股票采取特别处理(ST),在期满后未能扭亏为盈的,采取特别转让(PT)制度,在每周五实行集合定价,允许交易半小时。,证券交易监管主要是监管证券市

23、场中的垄断与操纵现象。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指某一或若干利益主体,背离自由供求关系而有意识地抬高、压低或稳定证券价格,影响或诱导其他交易者地证券交易行为。操纵者通过上述行为制造交易地虚假价格或虚假繁荣,以达到其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垄断与操纵对证券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在于:1、有损于众多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使其面临人为增大的市场风险;2、操纵行为令市场价格信号失灵而无法真实反映证券价值,严重降低市场有效性,进而误导资金配置。现实市场中的操纵方式很多。主要包括:1、联合操纵或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2、以对倒(Matched Orders)或称“洗售”方式制造许久爱价格,从事非所有权真实转移的虚买虚卖;3

24、、以恶意散布谣言、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等手段影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4、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为目的,进行连续交易;5、以轧空方式实行对流通证券的垄断;6、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拥有的证券;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反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经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他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的范围界定于与上市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证券交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主要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重要职员、持股在法定数额以上的大股

25、东及直接或间接受益人。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各类重大信息。,对过度投机和市场稳定性的监控证券市场上暴涨剧跌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人为操纵和过度投机的阴影。对于他们的监管有信用交易制度、交易停业制度、价格限额制度、卖空限制及政府入市等方式。目前我国只有交易停止制度。我国无信用交易,不允许卖空交易。,反欺诈监管狭义地说,反欺诈监管所强调的是禁止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顾客、虚假陈述等行为。欺诈顾客行为表现: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操作;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出示书面确认文件;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联手客户翻炒股票;散布

26、不实消息,诱使顾客买卖证券。虚假陈述指相关主体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发行人、证券商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中作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文件中作虚假陈述;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自律机构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等。,其他监管:如信息披露监管、证券商监管等。,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即金融监管及金融监管当局出于微观利益或宏

27、观效益的考虑,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变革。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盈利或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其结果会加剧金融业的竞争。金融监管则是管理当局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颁布的法规和采取的管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障碍,但从金融创新的历史实践上看,金融监管又是金融创新的诱发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性。,金融创新使金融体系出现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国政府必然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以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恢复原有的监管,而是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大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金融创新导致“新”的金融监管,它并不

28、是简单的复归,而是螺旋式的上升。,金融创新反作用于金融管制,促进金融监管加强的理由如下:1、金融创新在转嫁原有市场风险的同时,产生了新金融风险,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2、部分金融创新式为了回避金融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的成功同时意味着原有监管的失效,至少是效力减少。此外,金融创新技术复杂,其组合更是千变万化,金融监管难度加大,原有的管制体系和措施难以凑效。3、管制者与被管制者是辨证的统一,二者既是一对矛盾,但也有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那就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都希望金融体系能做到公平竞争、高效率和安全。这种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决定了微观金融监管愿意接受新的监管。,网络银行对金融监管的挑战,网上银行服务是信

29、息时代的产物。网上银行创造出的电子货币改变了传统的货币流通方式,极大的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拓展了交易范围。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网络银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电脑软件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二是需要良好的社会基础设施的支持,主要是需要发达的通信设施支持;三是无分支机构,人员少,通信费用低,物质化操作等。网络银行的这些特征也使得网络银行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蕴含着巨大风险,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确定,过程更加不透明,这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安全成为网上银行的核心问题。网上支付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网上购物支付交易的全过程为例,

30、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使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二是交易信息在商户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三是交易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对于电脑的超级“黑客”来说,破译各家银行的程序、密码并不是难事。在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任何确保交易安全就成为网上银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中看,世界各国的金融业主要存在两种经营管理体制,一种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一种是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体制。分业体制表现为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的四业分离与分业监管。混业意志表现为各金融监管业务的交

31、叉、渗透与统一的监管。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过不断演变,最后殊途同归,走向了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道路。我国金融业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实行分业体制,但是在条件成熟后,选择混业发展的道路也将是趋势所在。,分业与混业的理论依据,所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是指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业务、人员、资金和机构设置上严格分开,各自有其业务经营重点,并由对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在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体制下,全能金融监管可以开展任何金融业务,提供一切金融服务,并由单一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究竟哪一种经营管理体制能更有效地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此,理论界的看法存在着分

32、歧。,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不同认识,分业论认为,在混业情况下,商业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以及业务融合所带来的充分竞争都会增加银行经营风险:1、证券市场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为追求高利润介入证券市场,容易承担过高的风险,而损及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证券市场在银行巨额资金的推动下出现虚假繁荣和泡沫经济现象。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运作,可能会陷入古典式的经济危机,即:经济状况恶化 投资者狂抛股票 股市危机 银行危机 经济危机。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则以上恶性循环的链条就可能被中断。2、假如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充分竞争,可能使金融监管收入下降,这就会迫使有些金融监管铤而走险,从事高风险业务。结果是破产倒闭的

33、金融监管可能增加,从而使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混业论认为:商业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以及业务融合带来的充分竞争不仅不会增加银行经营的风险,而且还会由于多元化经营和信息共享而降低风险:1、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过后,美国及其他各国都创建了一整套卓有成效的证券管理规章和法律制度,现在的证券市场已经成熟化、法制化,风险大为降低;并且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决定于其本身的管理水平,并不在于其参与的业务领域。如,德国的银行一直参与证券业务,但因为有风险控制体系,其银行倒闭和亏损的数量一直低于曾坚持分业的美国和日本。2、通过分业来限制竞争并不能使破产案件减少或避免。有关分业的法律可以限制行业间的

34、竞争,但却不能限制行业内的竞争,行业内的竞争也可以导致大量金融监管的破产。3、多元化经营使经营风险降低,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尽人皆知的常识。银行从事证券业经营可使某种业务不景气而其他业务仍能保持获利,以维持总利润水平。4、银行具有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对客户有较全面的了解,这使其开展证券业务时能够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不同认识,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想最大程度地了解借款方的情况,以尽可能地回避风险;借款方则尽可能地掩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而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这种情况就使得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如果将商业银行和证

35、券公司的业务融合,则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存贷款、证券投资等业务,从而能够全面地把握客户地财务、信誉状况,减少信息地不对称性,增加贷款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分业论认为,日本、韩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可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混业论认为,这一制度容易导致企业与主办银行之间过分紧密的关系,企业的倒闭容易导致银行的巨大风险。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主办银行体制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矛盾,但在市场经济趋于成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时,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上升,破产率增加,主办银行体制的缺陷就会显示出来。,对是否提高效率问题的不同认识,分业论认为,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效率,两业不相干预是专业化分工的体现;混

36、业使大银行可能垄断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使中小证券商在竞争中因倒闭而减少,不利于竞争,从而有损效率。混业论则认为:1、分工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有效的分工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强制性的分工无异于“画地为牢”,只能降低效率。2、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变革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同时也打破了金融监管业务的界限。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交易、清算的计算机操作,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无纸化,使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互相渗透。互相融合,从而有利于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3、证券与银行的信息共享有利于以较低成本增加他们对客户和市场的了解和把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使交易费用下降,从而提高了效率。4、预期收益的最大

37、化是资金流向的首要原则,混业可使银行的资金流动的范围扩大,选择性增加,从而提高了效率。,从上述分析可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偏重于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希望通过限制金融监管之间的竞争来保证稳定的金融环境,通过分业管理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管理体制偏重于金融监管自身的效率,希望通过单个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促使今日谈咱整体效率的改善和稳定性的提高,混业对金融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金融业混业趋势的原因与条件,金融业混业趋势形成的原因1、金融全球化的推动2、资金流动的内在要求3、高科技对分业的冲击4、社会融资结构变化的影响5、金融市场竞争的压力6、金融创新的发展,实行混业经营、混

38、业管理体制的条件1、金融机构条件2、法律及监管条件3、公平竞争条件4、证券市场条件5、高科技手段条件6、金融体系安全性条件,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趋势,我国早期的混业体制进入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业的监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在:1、建立了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等。2、开放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实现了多元化。3、推行了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初步确立了专业银行的经营观念。在此背景下,国有银行传统的业务分工领域被突破,出现了“工行下乡、建行破墙、中行上岸、农行进城、工农出洋”

39、的交叉格局。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诱导下相银行业务领域“入侵”渗透,金融监管业务“同化”(即银行化)现象十分严重。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银行开始把经营领域相信托、证券、投资、保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业务优势相继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形成了早期混业经营的局面。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93年。,我国分业体制的形成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途经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中央在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40、决定中明确指出“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9年7月1日,证券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业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信

41、托四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从1984年我国确立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到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并行使各自的监管职能,我国最终建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改类卡体制。,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体制的必要性1、有利于防范金融市场风险2、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体制面临的问题1、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挑战对我国分业体制的冲击。2、网络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分业体制的冲击3、我国目前的分业体制抑制了金融市场资金的合理流动,不利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4、现行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难以规避金融机构的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体制条件下的银证合作的方式目前,在我国实行分

42、业体制的条件下,并不等于将银行和证券绝对地分开。银行与证券都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既存在着不同的经营领域和不同的业务划分,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巨大空间。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及面临的压力,证券机构与银行之间可以进行三个层次上的合作:1、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2、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3、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主要是二者间的资金合作,如质押贷款、同业拆借等。这类合作有助于打破银证之间的资金流动限制,降低经营成本。,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1、银证转帐业务:投资者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和在股票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可以互转,即银证通兑。大部分券商已开展此项业

43、务,占业务量的10。2、网上交易业务:部分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进而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的交易与清算。3、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开户买卖股票,其储蓄帐户就是证券保证金帐户。4、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5、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6、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企业在进行并构、重组以及配股融资等工作时,券商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目前,在我国少数的金融集团及保险公司中出现了组织上和股权上的银证合作形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保险公司便是其中的代表。中信集团拥有银行和证券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下设证券公司,光大集团则更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此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各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包含许多银证合作的内容。,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体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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