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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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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松阳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2150号)、松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和省财政切块下达,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

2、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指标控制、分项预算、滚动实施、跟踪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日

3、常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业强县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

4、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 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

5、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

6、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县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标控

7、制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由县农业局在年度预算编报时间内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能明确具体项目的,要报送项目内容、申报依据、完成时间、资金总额、分年度财务计划及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构成、绩效目标等细化内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县农业局提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初步审核

8、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不同情况分别下达。列入年度预算且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下达。 列入年度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结合实际,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分配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到用款单位。 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下达。专项转移资金文件下达时指定具体项目的,由县农业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只明确使用方向和用途、没有明

9、确具体项目的,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参照“二次分配”程序执行。指定用途的,参照 前项执行,待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项目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后再下达。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储备库制度。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筛选确定一批拟建项目进入农业项目储备库。农业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资金项目以及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并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

10、资金,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法凭证,规范支付方式,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大额资金均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同时要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

11、等工作,确保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规定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按照县农业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在项目资金分配、验收拨付等环节有产生结余资金的情况下,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类情况执行: (一)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使用。阶段性项目,当年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可继

12、续结转下年使用,并根据项目进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项目当年已实施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资金;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 (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收缴、调剂、变更使用。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个预算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会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

13、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县农业局组织,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形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

14、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松阳县政府网、松 阳农业信息网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篇: 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现代农业生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o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

15、(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资金在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下,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o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环节 第四条现代农业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主导产业及其优势域。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加快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体系o 第五条现代农业资金的重点支持环节是: 1.标准化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2.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规模化养殖机械设备购置; 3.种畜、种苗引进及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与标准化技术培训、示范、推广; 4.农业龙头企业

16、生产贷款贴息。 第六条现代农业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机构、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弥补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 4.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购置办公车辆和通讯器材; 6.平衡预算; 7.其他与本办法支持环节不符的支出o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资金拨付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原则、资金规模和支持重点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和项目实施区域报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定o 第八条按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和资金安排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具体实施

17、方案,逐级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编制全省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财政部批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资金后,省财政按程序逐级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项目实施区域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各级要认真掌握项目进展、资金到位、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第十二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年度总结,于项目实施次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o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

18、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四条现代农业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相关办法予以处罚o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o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o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四川省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点击数:469更新时间:2021-7-2710:40:34|【字体:小大】 编

19、者按: 为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试点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增加农民收入,省级财政设立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

20、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章补助范围、对象及环节 第四条补助范围。纳入规划的现代畜牧业发展培育县(市、区)以及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其他县(市、区)。 第五条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良种繁育场。 第六条补助环节: (一)畜禽标准化养殖圈舍建设。 (二)饲养设施设备购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设施购置等。 (三)畜禽品种改良。包括畜禽原种场、扩繁场、人工授精改良体系建设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上述补助环节外,还支持开展信息、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服务等。

21、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 省畜牧食品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及验收等。 第八条省畜牧食品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支持重点,研究提出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九条县(市、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州

22、)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 扩权试点县(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并抄报市(州)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 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县(市、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市(州)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

23、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畜牧食品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建立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

24、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篇: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文号:湘财农202122号 发布日期:2021-4-29 执行日期:2021-4-29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25、细则(试行)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

26、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 第四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人均可用财力、农业发展状况(如主要农产品产量、优势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上年度农业财政工作考核结果和其他调整因素,测算出各市州的当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测算方法参附件1)。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

27、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及年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分次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相应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占比重,并明确重点项目的使用方向、扶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以及其他要求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及批复 第七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申报项目,并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同步逐级申报。市(州)县两级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均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编农业科、股文号)上报,并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计

28、划申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系统”申报时须同时报农业专项项目文本(重点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式样见附件3),一般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式样见附件4)。市(州)县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是指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项目申请单位要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

29、实体为主。 第十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申请标准文本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各市州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申报项目,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与额度申报的项目,省厅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财政扶持重点,按照管理文本格式分类(相应在“湖南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后加注”项目库”字样)建立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建立或更新(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35个)下

30、年度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比照附件2式样,并相应更改为“农业项目库情况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项(每个县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13个),建立下年度市(州)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建立或更新下年度省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所有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上报。市(州)县申报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应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省市(州)财政都要建立财政农业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含中央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评审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专家库

31、中分类抽取35相关专业的专家(12名经济评价专家), 对市州上报的重点项目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填列评审报告,并评出等级。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参照专家评审结果和排列顺序,对所有申报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省厅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将及时批复下达市州。项目资金将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项目与资金安排计划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邮件信息系统批复到市州。 第十五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厅的批复后,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资金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

32、日内,将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采取实拨资金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的实施要按规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公示制度。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质、设备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等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章项目检查及工程交付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

33、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每年3月底以前市(州)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类型分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见附件5)。第二十一条省厅于每年的45月份组织市(州)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项目固定资产核算,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投资建设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要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公共品投入和运营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建得

34、好、管得好,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实施奖励。奖励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省级对被奖励的市州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省级财政将对有关市州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市州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对在资金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市州,凡构成财政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

35、理,并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市州。 第七章附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则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

36、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

37、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 1 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21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

38、、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21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

39、超过10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

40、,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3 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

41、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政府性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置等,由市旅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境外航线培育、国内航线加密和新增航线航班,由市旅委、市航空办组织实施。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市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市旅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4 用于徽州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市文化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导支持黄山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市体育局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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