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的合同担保的合同1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
2、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
3、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4、、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
5、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6、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号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 备注: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担保的合同2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向
7、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
8、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
9、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
10、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11、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条:权利
12、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
13、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章后,该合同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担保的合同3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
14、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
15、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
16、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的合同4 农银保借字_第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 借款人:_ 保证人:_ 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_(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
17、: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三、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借款人应按借据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
18、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 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
19、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一、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担保的合同5 摘 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定 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
20、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强调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对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是在不断减小外部因素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条款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确立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但单就此条款我们难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断,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予以运用,学理上这种条款叫做引致条款。豍 围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21、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就明确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即对于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适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其与上位法的关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xx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
22、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更加细化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一步明确与缩小了用以判断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即把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担保的合同6 贷款人:_ 借款人:_ 保证人:_ 借款人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
2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元整,(小写)_。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人的货款,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人退还给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
24、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货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人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
25、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宜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侧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6、(盖章)_ 地址:_电话号码:_ 借款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 地址:_银行账户:_ 电话号码:_保证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地址:_ 银行账户:_电话号码:_ 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 担保的合同7 借款方: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贷款方: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_
27、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
28、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
29、款方:(盖章)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贷款方:(盖章)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担保的合同8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
30、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的合同9 合同编号:xx 抵押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xx 抵押权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情趣吧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至
31、。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情趣吧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
32、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
33、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
34、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 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
35、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担保的合同10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3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