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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剂管理细则.pptx

上传人:依依 文档编号:1301903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PPTX 页数:95 大小:156.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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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 保障国家、 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废弃物处理、 报废等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 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粮食承储仓库、 粮食收纳仓库、粮食加工厂、粮油检化验室等从事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 废弃物处理、 报废等储粮化学药剂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储粮化学药剂包括储粮熏蒸剂、防护剂、空仓消毒剂、灭鼠药剂和粮油检验涉及的化学药剂。,第

2、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负责对子企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 一)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 GB/T29890-2013)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制度; ( 二 ) 制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检查、 指导、 监督子企业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的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子企业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储粮

3、化学药剂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废弃物处理、报废等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切实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储粮化学药剂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废弃物处理、 报废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 二 ) 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三) 子企业仓储职责部门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具体部门,负责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废弃物处理、报废

4、等安全管理; (四)子企业应明确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确定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本企业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废弃物处理、 报废等情况, 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五)子企业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负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的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子企业所属粮食承储仓库、粮食收纳仓库、粮食加工厂、粮油检化验室等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单位, 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具体承担者, 对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负责。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履行事前申请、

5、审批、领用等手续;(二)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与使用的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三)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 装卸和废弃物处理等负直接责任。,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七条 储粮化学药剂由子企业统一采购, 集中管理, 严禁对外出售储粮化学药剂。 子企业所属粮食承储库、 粮食收纳库、 粮食加工厂等单位需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在指定的储粮化学药剂存储仓库统一领用或购买。,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八条 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 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符合农药包装通则 ( GB 37962

6、006)和农药乳油包装(GB48382000)要求。,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九条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条 子企业制定储粮化学药剂年度采购计划, 其采购量应根据储粮规模、 上年度药剂使用量以及科技储粮技术应用等科学测算,分批次采购; 原则上采购的药剂应当年用完, 不得超量采购。,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储粮化学药剂采购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 采购储粮化学药剂的运输, 应当由供货方负责。,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 储粮化学药剂运输, 执行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7、及相关规定。,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四 条储粮化学药剂运输应指定不少于2人参与作业, 作业人员应了解药剂的性能, 携带有效防护用品, 押运途中严禁抽烟、 喝酒、远离药剂,防止药剂丢失、破损、遭受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等情况发生。,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五条 储粮化学药剂装卸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 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担任。,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六条 装卸人员应穿防护服, 佩戴手套和防护用具。,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七条 装卸作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装卸。 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 多品种化学药剂要分别码放。,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八条 作业时

8、轻拿轻放,药箱、药桶、药瓶不能倒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现装具破损,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第五章装卸管理,第十九条 作业时不准抽烟、 喝酒和进食, 不允许用手擦抹口腔、脸部和眼睛等, 禁止赤膊作业。,第五章装卸管理,第二十条装卸完毕, 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和手部, 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品。,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一条 储粮化学药剂设置专用库房储存, 禁止用窑洞、 地下室等作为储粮化学药剂库房。,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二条 库房必须符合安全、 消防的要求, 建在远离办公、居住区、 水源地30米以外, 库房标高应具有抗50年一遇的防洪的地方, 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三条 库房

9、整体结构坚固、完整,地面、天花板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库房具备通风良好、干燥、不漏雨、可避光的功能,达到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热的要求。,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四条 库房安装使用防爆电器器材, 电源开关设在进门处附近, 禁止使用暖气装置。,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五条 库房实施双门双锁, 安装防盗门、 窗以及报警防盗系统, 保障不间断的有效监控, 有条件的单位与公安110联网。,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 库房门外设置醒目的“药品库”、“有毒”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警示标志牌。,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七条 库房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化学药剂防护用具,并定期维护、 保持完好有效。,第

10、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八条 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专仓存放。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合理摆放,货位与货位之间, 货位与墙之间, 留有一定的安全间距, 码放不宜过高。检验用的化学药剂不应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库内, 闪点低于 61的易燃药剂,应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单独存放。,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九条 储粮化学药剂库的管理单位, 应当配备相应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设备。,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条 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禁止吸烟、 饮食和存放其他物品。,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一条 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的储粮化学药剂收发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有粮油保管员中级

11、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掌握所储存储粮化学药剂的性能和安全知识。 双锁钥匙分别由2名管理员负责管理, 收发药剂时2人同时参加。,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二条 库房适时通风换气, 进入库房前应当先通风换气,并检测确认安全。,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三条 子企业分管负责人及仓储职责部门负责人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储粮化学药剂库的安全检查, 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有药剂倒置、渗漏、包装严重损坏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安全隐患。,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四条 子企业实行储粮化学药剂验收、 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建立出入库实物台账、保管账和保管总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及时、准确登录,账实相符。

12、保管总账与保管账、实物台账每月核对一次,并签字确认。,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五条 子企业每年至少 2 次对储粮化学药剂库存实物进行盘点, 确保账实相符, 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六条 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事前审批领用制度, 经子企业仓储职责部门审核、 负责人批准后, 方能领用, 做到手续完备。,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七条 储粮化学药剂原则上用多少领多少, 一次用完。 确有特殊原因,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及时退回药剂库保管, 登记备案; 对于偏远储粮承储仓库, 确需连续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因交通原因不能及时退回药剂库的, 应当选择安全的存放场所暂时妥善保

13、管, 并由具有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人员资质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看护。,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三十八条过期、 无法识别品名、 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失效以及淘汰的药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三十九条 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 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确认仍有效, 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四十条 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 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散溢的药剂立即妥善处理。 液态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

14、吸收清理; 固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施用, 或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散溢的药剂高毒且量大时, 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原生产厂处理。,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 严禁它用。 集中封存的包装物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金属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 (二)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 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深埋; (三)其他包装物,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的管理,第

15、四十三条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熏蒸散气后,应将药剂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在远离水源50 米以外偏僻的地方, 采用挖坑深埋或放入残渣处理池处理; 药桶、 药瓶按规定妥善处理, 严禁随意乱扔、 乱放或当废品销售。 熏蒸用器材及装药布袋等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存备用, 不得改作它用。,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四条 熏蒸作业应当经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由具有粮油高级保管员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并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 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了解药剂性能、 掌握熏蒸技术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操作。 环流熏蒸设备应由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第八章

16、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五条 子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 应制订详尽的熏蒸方案。方案需载明总指挥及参加作业人员、 化学药剂类型及熏蒸方式、 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六条 每次熏蒸作业, 从制定熏蒸方案至散气结束, 都应及时做好全过程的准确记录。,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 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 粮油储藏磷化氢发生器、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以及有关储粮化学药剂

17、的使用管理及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严禁违章作业。,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熏蒸作业的粮仓应当达到有效密闭, 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T1201)规定的气密性标准,达不到标准时应采用粮膜密闭。 不具备熏蒸条件的粮仓, 不准进行熏蒸作业。,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九条 禁止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作业或开仓散气。,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条 采用磷化铝熏蒸前应切断仓内电源, 进仓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 使用的金属器皿要严防撞击, 以避免产生火花, 引起燃烧爆炸。,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一条 磷化氢熏蒸作业或进入熏蒸施药后尚未散气的粮仓内作业时, 作业人

18、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具。 防护用具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漏气和有效, 禁止使用漏气或失效的防护用具。,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二条凡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以及戴上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 均不得参加粮食熏蒸施药作业。,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三条 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同时进仓操作, 并安排专人在仓外的可视范围内对其进行监护, 在核实进仓人员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四条 熏蒸作业从开始施药到处理完药渣残

19、液期间, 应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和“有毒”、 “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标志, 防止非操作人员靠近。 采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熏蒸时, 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m。,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五条熏蒸作业在投药后24小时内, 施药现场应留有2人值班, 负责检查仓房外的施药设备及管道、 防止毒气泄漏以及施药仓房有无漏气、 冒烟、 燃爆等现象。 值班人员应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知识并配备有效防护用具、 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设备。 值班人员检查时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采用有毒气体检测仪和报警仪等仪器设备的方法检查, 严禁采用嗅觉等感官方式进行检查。,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六条 熏蒸施药到期后,

20、需进行开仓散气。 散气按照从仓房外部开启门窗, 先开启下风方向的门窗, 后开启上风方向门窗的程序进行。 熏蒸后和通风散气时, 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测周围环境的有毒气体浓度。,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七条粮仓(囤、垛)熏蒸密闭后至充分散气前,严禁人员进入。 遇特殊情况, 确需进入仓房的, 必须经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防止发生中毒或缺氧窒息的安全事故。,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八条 采用磷化铝熏蒸方式, 要严防粮仓漏雨或帐幕内结露, 避免水滴滴入药内引起火灾。 同时应严格控制单点施药量, 防止自燃。,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九条 采用磷化铝帐幕

21、熏蒸方式,盛药器皿上方应留有一定空间, 以利气体的扩散, 避免磷化氢局部浓度过高而发生自燃。,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条 采用整仓粮食熏蒸方式, 应将仓内金属类的设施设备、仪表等迁移, 不能移动的应涂抹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密封。,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一条 采用磷化氢环流熏蒸方式,在施药前应先开启环流风机, 使环流管道内形成气流循环, 然后再开启施药装置。,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二条磷化氢环流熏蒸前, 应准备必要的零、配件等备用,如发现熏蒸设备的个别零件损坏, 应及时更换。 在施药和环流熏蒸过程中, 对突发停电要有应急预案, 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好使用。

22、,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三条 每次熏蒸作业后, 操作人员立即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用清水漱口、 洗澡, 更换衣服、 鞋袜。 换下的污染衣物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气并清洗处理后, 方可携入室内。,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四条 作业人员在熏蒸前后禁止饮酒, 参加磷化氢熏蒸作业后, 操作人员禁止吃牛奶、 鸡蛋及其富含油脂的食物。,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五条 应用储粮化学防护剂时, 按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124752006)、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六条 除储粮防护剂外, 其他固态或液态药剂均严禁与粮食和油料直接接触。,第八

23、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七条 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辛硫磷、敌百虫遇水能缓慢分解, 药液应随用随配, 一次用完, 且不能与碱性药物混用。,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八条 采用粮面上悬挂浸药布条杀虫法, 施药作业前应在粮面上铺麻袋、草帘等,防止药液滴入粮堆。,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六十九条 布设防虫线、施用储粮防护剂和空仓、器材、工具杀虫时(不含熏蒸),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条 熏蒸施药人员工作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昏、 刺眼、 流泪、 咳嗽和有其它不适感觉时, 应当立

24、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防护用具,脱去工作服,并适当休息。 不准在有毒环境中勉强作业。,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一条 施用熏蒸剂时, 施药人员涉及有毒气体环境下作业的时间每次应小于30分钟, 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二条 施用储粮防护剂或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剂时, 施药人员每次工作时间应小于90分钟, 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3小时。,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三条 库区采用毒杀方法灭鼠时,应使用由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灭鼠药。 毒饵毒液应在室外或较宽敞的室内配制。 配制毒饵毒液的药剂,应称量准确,完整记录。,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

25、四条 配制毒饵液时, 应戴防毒口罩, 防止药粉飞扬进入呼吸道,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剂或毒饵毒液, 现场禁止吸烟、 饮水和饮食。,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五条 制成毒饵后药色不明显的以及无色液体灭鼠药, 除应有明显的标签外, 还必须加入适当的警告色。,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六条 配制和施放灭鼠药的场所, 应设立警戒标识, 并指派专人值班, 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进入。,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七条 灭鼠药配制、使用等操作人员, 工作结束后应洗净手脸及裸露的皮肤。,第八章使用的安全防护,第七十八条 灭鼠药的配制、保管、使用、回收和处理残余饵料等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第九章事故处置,第

26、七十九条 子企业根据本单位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风险,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九章事故处置,第八十条 储粮化学药剂一旦发生泄漏、丢失、水淹、燃爆、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 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子企业立即启动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 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并按相关规定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第九章事故处置,第八十一条发生储粮化学药剂中毒事故时, 应及时抢救。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按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61987) 、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

27、及处理原则 ( GB77941987)、 职业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77971987)和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1989)执行。,第九章事故处置,第八十二条发生磷化铝燃爆事故时, 应当采用干沙覆盖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严禁用水浇。,第十章相关要求,第八十三条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剂量, 严格执行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严禁超剂量使用。同一粮仓(囤、垛)的粮食,在一年内只准熏蒸一次。,第十章相关要求,第八十四条对于已经进入粮仓内(囤、垛)的鼠类,要用捕杀或器械方式除治, 不准采用毒饵毒杀。,第十章相关要求,第八十五条对于参加熏蒸施药的人员,

28、子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第十章相关要求,第八十六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 子企业按照集团文件规定发放保健津贴。,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编制本细则引用了下列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 LS1212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 GB/T29890-2013)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 LS/T12012002)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 ( GB/T224972008)粮油储藏 防护剂使用准则 ( GB/T224982008)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

29、装备 ( GB/T179132008),第十一章 附则,粮油储藏 磷化氢发生器 ( GB/T224952008)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 GB124752006)农药包装通则 ( GB37962006)农药乳油包装 ( GB4838200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78061987)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77941987)职业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77971987),第十一章 附则,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 15101989)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办报废化学药剂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粮办

30、展2009230号)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90号),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储粮化学药剂: 是指在粮食储藏中, 用于防治危害粮食、 仓房和储粮设备设施的害虫、 螨类和有害生物、 微生物的化学药剂以及粮油检验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熏蒸剂: 是指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 能够形成足够的气态浓度致死储粮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储粮防护剂:是指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且持效期较长的化学药剂。也称储粮保护剂、谷物保护剂。灭鼠药剂: 是指用于毒杀有害啮齿动物的化学药剂, 一般指胃肠毒剂, 不包括灭鼠熏杀剂。空仓消毒剂:是指用于仓房、仓储器材、设备杀虫、防虫(包括布设防虫线等)的化学药剂。储粮检验化学药剂: 是指用于粮油检验所使用的化学药剂。若上述术语和定义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修改变动的, 以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为准。,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 由集团或所在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九十条本细则由集团安稳办负责解释。,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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