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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陈十三 文档编号:13003370 上传时间:2022-06-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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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

2、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

3、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4、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_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

5、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_生产建设兵团。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指

6、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

7、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_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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