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7 页经 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书 通 用 版经 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书 通 用 版出 租 人 (甲 方 ): _承 租 人 (乙 方 ): 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双 方 就租 赁 场 地 从 事 经 营 的 事 宜 经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第 一 条 租 赁 场 地乙 方 承 租 甲 方 _(层 厅 )_号 场 地 , 面 积 _平 方 米 , 用 途 以 营 业 执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准 ;库 房 _平 方米 , 库 房 位 置 为 _。第 二 条 租
2、赁 期 限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共 计_年 _个 月 ;其 中 免 租 期 为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_年 _月 _日 。第 三 条 租 金本 合 同 租 金 实 行 (_年 半 年 季 月 )支 付 制 , 租 金 标 准 为_;租 金 支 付 方 式 为 (现 金 支 票 汇 票 _);第 一 次 租 金 的 支 付 时 间 为 _年 _月 _日 ,第 二 次 租 金 的 支 付 时 间 为 _年 _月 _日 至 _年第 2 页 共 7 页_月 _日 , _。第 四 条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属 于 双 方 约 定 事 项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3、 日 起 _日 内 , 乙 方 (是 否 )应 支 付 本 合 同 约 定 租 金总 额 _%计 _元 的 保 证 金 , 作 为 履 行 合 同 和 提 供 商 品 服 务 质量 的 担 保 。 乙 方 支 付 保 证 金 的 , 甲 方 则 以 市 场 当 年 租 金 总 额 的 2-5%作 为 市 场 整 体 性 的 对 应 保 证 金 , 作 为 履 行 合 同 的 担 保 。 保 证 金 的 交 付 、保 管 、 支 取 、 返 还 等 事 宜 见 合 同 附 件 。第 五 条 保 险甲 方 负 责 投 保 的 范 围 为 : 公 共 责 任 险 、 火 灾 险 、 _。乙 方 自
4、行 投 保 的 范 围 为 : _第 六 条 甲 方 权 利 义 务1、 依 法 制 订 有 关 治 安 、 消 防 、 卫 生 、 用 电 、 营 业 时 间 等 内 容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并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2、 协 助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乙 方 进 行 监 督 、 教 育 、整 顿 , 直 至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3、 应 按 约 定 为 乙 方 提 供 场 地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和 经 营 条 件 , 保 障 乙方 正 常 经 营 。4、 除 有 明 确 约 定 外 , 不 得 干 涉 乙 方 正 常 的
5、经 营 活 动 。5、 应 对 市 场 进 行 商 业 管 理 , 维 护 并 改 善 市 场 的 整 体 形 象 , 包 括 :对 商 品 品 种 的 规 划 和 控 制 、 功 能 区 域 的 划 分 、 商 品 档 次 的 定 位 、 商 品经 营 的 管 理 及 质 量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营 销 管 理 ;形 象 设 计 ;市 场 调研 ;公 共 关 系 协 调 ;纠 纷 调 解 ;人 员 培 训 ;_.。第 3 页 共 7 页6、 应 对 市 场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 并 负 责 市 场 内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经 营 设 施的 建 设 及 维 护 , 包
6、 括 : 建 筑 物 (包 括 公 共 区 域 及 租 赁 场 地 )的 管 理 及 维修 保 养 ;对 乙 方 装 修 的 审 查 和 监 督 ;水 、 电 、 气 、 空 调 、 电 梯 、 扶 梯 等设 备 、 管 道 、 线 路 、 设 施 及 系 统 的 管 理 、 维 修 及 保 养 ;清 洁 管 理 ;保 安管 理 并 负 责 市 场 的 公 共 安 全 ;消 防 管 理 ;内 外 各 种 通 道 、 道 路 、 停 车 场的 管 理 ;_。7、 做 好 市 场 的 整 体 广 告 宣 传 , 并 保 证 全 年 广 告 宣 传 费 用 不 低 于 市场 全 年 租 金 总 额
7、的 _%。 _。第 七 条 乙 方 权 利 义 务1、 有 权 监 督 甲 方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2、 应 具 备 合 法 的 经 营 资 格 , 并 按 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经 营范 围 亮 证 照 经 营 。3、 应 按 照 约 定 的 用 途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自 觉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订 的 各项 规 章 制 度 及 索 票 索 证 制 度 , 服 从 甲 方 的 监 督 管 理 。4、 应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并 承 担 因 经 营 产 生 的 各 项 税 费 。5、 应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市
8、场 内 的 各 项 设 施 , 如 需 改 动 应 先 征 得 甲 方同 意 , 造 成 损 坏 的 还 应 承 担 修 复 或 赔 偿 责 任 。6、 应 按 照 各 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 本 着 公 平 合 理 、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合 法 经 营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及 其 他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承 担 因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7、 将 场 地 转 让 给第 三 人 或 和 其 他 租 户 交 换 场 地 的 , 应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按 规第 4 页 共
9、 7 页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并 不 得 出 租 、 转 让 、 转 借 、 出 卖 营 业 执 照 。8、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本 人 或 本 企 业 的 备 案 资 料 。9、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及 建 筑 物 内 部 非 乙 方 承 租 场 地 范 围 内 的 广 告 发 布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第 八 条 合 同 的 解 除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按 照 _的 标 准 支 付 违
10、约 金 :1、 不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的 , 包 括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吊 销 、 收 回 经 营 证 照 的 。2、 未 按 照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场 地 , 经 甲 方 _次 书 面 通 知 未 改 正的 。3、 利 用 场 地 加 工 、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4、 进 行 其 他 违 法 活 动 累 计 达 _次 或 被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造 成 恶 劣 影响 的 。5、 将 场 地 擅 自 转 租 、 转 让 、 转 借 给第 三 人 , 或 和 其 他 租 户 交 换 场 地 的 。6、 逾 期 _日
11、 未 支 付 租 金 的 。7、 违 反 保 证 金 协 议 的 有 关 约 定 的 。8、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连 续 _日 未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的 。9、 违 反 甲 方 依 法 制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情 节 严 重 或 拒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的 。甲 方 或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需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提 前 _日 书 面 通 知对 方 ,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办 理 解 除 租 赁 手 续 , 按 照第 5 页 共 7 页_的 标 准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其 他 手 续 由乙 方 自 行 办 理 。 因 甲 方 自
12、 身 原 因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 除 按 约 定 支 付 违 约金 外 , 还 应 减 收 相 应 的 租 金 , 并 退 还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第 九 条 其 他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场 地 或 用 水 、 用 电 等 市 场 内 的 经 营 设 施 致 使乙 方 不 能 正 常 经 营 的 , 应 减 收 相 应 租 金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继 续 履 行或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2、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投 保 致 使 乙 方 相 应 的 损 失 无 法 得 到 赔 偿
13、 的 , 甲 方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乙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租 金 的 , 应 每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迟 延 租 金_%的 违 约 金 。第 十 条 免 责 条 款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原 因 , 使 场 地 不 适 于 使 用 或 租用 时 , 甲 方 应 减 收 相 应 的 租 金 。如 果 场 地 无 法 复 原 的 , 本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 应 退 还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 双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续 租本 合 同 续 租 适 用 以 下 第 _种 方 式 :1、
14、 乙 方 有 意 在 租 赁 期 满 后 续 租 的 , 应 提 前 _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应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对 是 否 同 意 续 租 进 行 书 面 答 复 。 甲 方 同 意 续 租 的 ,双 方 应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期 满 前 甲 方 未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视 为 甲 方 同 意 续 租 , 租 期 为 不第 6 页 共 7 页定 期 , 租 金 标 准 同 本 合 同 。2、 租 赁 期 满 乙 方 如 无 违 约 行 为 的 , 则 享 有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场 地 的优 先 租 赁 权 , 如 乙 方
15、无 意 续 租 的 , 应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_日 内 书 面 通 知甲 方 ;乙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 是 否 续 租 由 甲 方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租 赁 场 地 的 交 还租 赁 期 满 未 能 续 约 或 合 同 因 解 除 等 原 因 提 前 终 止 的 , 乙 方 应 于 租 赁期 满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_日 内 将 租 赁 的 场 地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配 套 设 施 以良 好 、 适 租 的 状 态 交 还 甲 方 。 乙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交 还 的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予 以 收 回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16、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或 申 请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解 决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1、 提 交 _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_人 民 起 诉 。第 十 四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1、 场 地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所 有 权 发 生 变 动 的 ,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17、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_份 , 甲 方 _份 , 乙 方 _份 , _。第 十 六 条 合 同 变 更双 方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补 充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盖 章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7 页 共 7 页甲 方 单 方 制 订 的 规 章 制 度 也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与合 同 约 定 相 冲 突 的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但 国 家 法 律 、 政 策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甲 方 (签 字 盖 章 )_联 系 电 话 : _乙 方 (签 字 盖 章 )_联 系 电 话 : _签 约 日 期 : _年 _月 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