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私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私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业: 住所: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鑫希望律师*务所 地址:芝罘区*路*号*楼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郑*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律师函; 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 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
2、; 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五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 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 第六条: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0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
3、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鑫希望律师*务所郑*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八条: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于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相关隐私和秘密绝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山*鑫希望律师所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