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7 页监 控 系 统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书 样 本监 控 系 统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书 样 本甲 方 : _地 址 : _法 定 代 表 人 : _委 托 代 表 人 : _联 系 人 : _电 话 : _传 真 : _开 户 银 行 : _乙 方 : _地 址 : _法 定 代 表 人 : _委 托 代 表 人 : _联 系 人 : _电 话 : _传 真 : _开 户 银 行 : 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第 2 页 共 7 页签 订 如 下 合 同 :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
2、要 求1.甲 方 同 意 从 乙 方 购 买 , 乙 方 同 意 出 售 附 件 所 列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系 统设 备 。2.产 地 : 详 见 附 件 。3.质 量 标 准 :(1)按 原 厂 质 量 标 准 , 即 以 说 明 书 为 准 。(2) 其 他 : _4.技 术 标 准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为 原 厂 行 货 , 符 合 原 厂 行 货 的 技 术 标 准 。5.其 他 要 求 : _第 二 条 合 同 价 款 及 支 付 方 式1.本 合 同 所 列 各 项 目 的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 _2.支 付 方 式 :(1)双 方 约 定 按 以 下
3、 第 _种 方 式 支 付 : 甲 方 在 货 到 并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_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支 付所 有 款 项 。 第 一 期 付 款 : 合 同 签 订 后 _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_% 。第 二 期 付 款 :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后 _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_% 。第 三 期 付 款 : _第 3 页 共 7 页 其 他 : _(2) 付 款 信 息乙 方 单 位 名 称 : _开 户 银 行 : _帐 号 : _乙 方 负 责 开 具 相 关 发 票 。第 三 条 交 货 时 间 、 地 点 和 包
4、 装1.交 货 时 间 : 按 以 下 第 _种 方 式 确 定 交 货 时 间(1)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日 内 。(2)于 _年 _月 _日 内 。(3)其 他 方 式 : 以 甲 方 指 定 人 员 签 收 确 认 日 期 为 准2.交 货 地 点 : 乙 方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并 卸 货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_接 货 人 : _电 话 : _3.乙 方 负 责 包 装 货 物 , 包 装 标 准 :原 厂 包 装 标 准 并 适 于 运 输 需 要 ;其 他 : _由 于 包 装 不 良 所 发 生 的 损 失 , 由 于 采
5、 用 不 充 分 或 不 妥 善 的 防 护 措 施而 造 成 的 任 何 货 物 锈 损 或 丢 失 , 乙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损失 。4.设 备 的 运 输 费 、 包 装 费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四 条 设 备 的 安 装 与 验 收第 4 页 共 7 页1.甲 方 在 全 部 设 备 签 收 后 _个 工 作 日 内 验 收 完 毕 。 甲 方 在 验收 中 , 如 果 发 现 产 品 不 合 规 定 , 应 在 _天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异议 ;乙 方 在 接 到 书 面 异 议 后 , 应 在 _个 工 作 日 内 负 责 处
6、 理 。2.甲 乙 双 方 应 于 到 货 后 在 双 方 有 关 人 员 监 督 下 对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 如果 5 个 工 作 日 内 因 甲 方 原 因 没 有 验 收 , 则 视 为 该 批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3.甲 方 在 开 箱 清 点 时 , 如 发 现 外 包 装 完 好 无 损 , 但 箱 内 设 备 发 现 短缺 , 损 坏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乙 方 应 及 时 补 足 ,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由 乙方 承 担 。4.验 收 标 准 : 按 原 厂 质 量 标 准 , 即 以 说 明 书 为 准 。5.乙 方 负 责 进 行 设
7、备 的 安 装 、 调 试 。6.其 他 : _第 五 条 保 修 服 务 与 培 训1.乙 方 保 证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设 备 为 全 新 、 无 损 坏 的 设 备 ,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适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设 备 。2.乙 方 对 销 售 给 甲 方 的 设 备 在 送 货 之 日 起 _个 月 内 , 负 责 提 供设 备 的 发 货 、 安 装 、 调 试 和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和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供 从验 收 通 过 之 日 起 _的 设 备 免 费 上 门 保 修 服 务 , 到 场 的 时 间 在_小 时 内 (从 接 听
8、用 户 报 障 电 话 _起 )。 在 保 修 期 间 若 因 质 量问 题 造 成 产 品 损 坏 , 乙 方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3.保 修 期 满 后 , 双 方 可 就 有 关 设 备 的 服 务 另 行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4.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热 线 : _5.培 训 条 款 : _第 5 页 共 7 页6.其 他 : _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1.合 同 生 效 后 , 乙 方 保 证 在 _日 内 按 合 同 交 货 地 点 交 货 。 逾 期一 天 , 乙 方 按 未 提 供 产 品 总 价 值 的 _% 交 纳 违 约 金 , 违
9、 约 金 最 高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 。 违 约 期 计 算 时 应 扣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延 误 时 间 。2.乙 方 所 叫 产 品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如 果 甲 方 同 意 利 用 , 应 当 按 质 论 价 ;如 果 甲 方 不 能 利 用 的 , 应 根 据 产 品 的 具 体 情 况 , 由 乙 方 负 责 包 换 或 包修 , 并 承 担 修 理 、 调 换 或 退 货 而 支 付 的 实 际 费 用 。 乙 方 不 能 修 理 或 更换 的 , 按 不 能 交 货 处 理 。3.乙 方 因 产 品 包 装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10、定 , 必 须 返 修 或 重 新 包 装 的 , 乙 方应 负 责 返 修 或 重 新 包 装 , 并 承 担 支 付 的 费 用 。 甲 方 不 要 求 返 修 或 重 新包 装 而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偿 付 甲 方 该 不 合 格 包 装 物 低 于 合 格包 装 物 的 价 值 部 分 。 因 包 装 不 符 合 规 定 造 成 货 物 损 坏 或 灭 失 的 , 乙 方应 当 负 责 赔 偿 。4.如 因 乙 方 安 装 不 善 或 不 能 提 供 合 同 规 定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而 造成 的 一 切 损 失 或 设 备 质 量 事 故
11、,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5.如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准 时 支 付 货 款 , 应 自 款 项 的 最 后 支 付 日的 七 天 后 的 次 日 起 , 没 日 向 乙 方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部 分 总 值 的 _% 的利 息 作 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20% 。6.按 本 合 同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保 管 保 养 费 和 各 种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在 明 确 责 任 后 十 天 内 , 一 次 性 付 清 , 否 则 按 逾 期 付 款 处 理 。第 6 页 共 7 页
12、第 七 条 不 可 抗 力1.合 同 签 订 后 , 签 约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 由 于 火 灾 、 旱 灾 、 地 震 、 战 争和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时 , 可 延 长 履 行 合同 的 期 限 ;这 一 期 限 相 当 于 事 故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 并 可 根 据 情 况 部 分 或全 部 免 予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受 事 故 影 响 方 应 尽 快 将 所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传 真 或 电 报 等 )通 知 对 方 , 并 在 十 天 内 将 有
13、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寄交 或 传 达 另 一 方 审 阅 确 认 。3.当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停 止 或 消 除 后 ,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形 式 (传 真 或 电 报 等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影 响 连 续 20 天 以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问 题 , 并 尽 快 达 成 协 议 。第 八 条 争 议 的 解 决1.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态 度 解 决 , 协商 不 能 解 决
14、 的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九 条 其 他1.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各 款 项 均 以 _方 式 结 算 ,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付 款日 期 均 以 _日 期 为 准 。2.对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任 何 变 更 、 修 改 或 增 减 , 须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书 面 文 件 ,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本 合 同 所 有 的 日 期 , 除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凡 直 接 送 达 的 , 以 收 件人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邮 件 送 达 的
15、 , 以 邮 局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4.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除 服 务 条 款 外 有 效 期 至第 7 页 共 7 页合 同 执 行 完 毕 。5.本 合 同 共 有 附 件 1 份 及 相 关 资 料 ,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分 , 与 合 同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6.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二 份 , 乙 方 二 份 。甲 方 (签 章 ): _ 乙 方 (签 章 ): _地 址 : _ 地 址 : _法 定 代 表 人 : _ 法 定 代 表 人 : _委 托 代 表 人 : _ 委 托 代 表 人 : _签 约 日 期 : _ 签 约 日 期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