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 可中心200987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对下放省局级发证产品、集团公司材料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和有关机构遵照执行。一、关于下放省级发证产品证书管理的要求1、证书更名、增项、遗 失补证已经取得国家级证书的企业申请更名、增项、遗失补证的,由省局受理并按规定审查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编号并发放省级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同时按规定程序注销原国家级证书。2、企业迁址、换证已经取得国家级证书的企业申请迁址、换证的,由省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
2、审查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编号并发放省级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有效期 5 年。同时按规定程序注销原国家级证书。3、证书更正已经取得国家级证书的企业申请证书内容更正的,由省局受理并按规定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产品审查部,更正后发放国家级证书,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二、关于人造板、劳保等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同时包含实行国家和省级审批发证产品的证书管理1、证书更名、遗失补领(1)原国家级证书所载明的产品继续实行国家审批发证的或者下放为省级审批发证的,分别按照国家审批发证和本要求第一部分第 1 条规定办理证书更名和遗失补手续。(2)原国家级证书所载明的产品既有继续实行国家审批发证的,也有下放为省级审批
3、发证的,对于其中继续实行国家审批发证的产品,按国家审批发证规定办理证书更名和遗失补领手续的同时,还应当对下放省级发证的产品办理减项手续;对于其中下放为省级审批发证的产品,按本要求第一部分第 1 条规定办理证书更名和遗失补手续,但不需要办理国家证书注销手续。2、企业增项(1)增项产品是国家审批发证产品的,按国家审批发证规定办理增项手续。(2)增项产品是省级审批发证产品的,对已经取得国家证书中实行省级发证的产品办理减项手续,换发国家证书;原证书中已有的省局发证产品与增项产品合并,由省局按规定办理增项手续。3、企业迁址、换证根据证书所载产品信息,分别按规定依照国家级审批发证和本要求第一部分第 2 条
4、规定办理迁址、换证手续。4、证书更正依照本要求第一部分第 3 条规定办理证书更正手续。三、关于集团公司材料上报的补充要求1、集团公司、分公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写要求。(1)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 的受理意见栏应由受理省局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生产并提出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填写申请书表三至表六,否则无 须填写。(2)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栏和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由审查组织单位(集团公司所在省局或审查部)按规定在生产并提出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实地核查表及
5、报告、不符合项汇总表和抽样单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填写要求。实地核查表及报告、不符合项汇总表和抽样单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样的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四、关于实地核查结论名词的统一要求在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及实地核查记录中所使用的“判定结论”应按下表要求与“现行使用 细则判定结论” 一致,在有关上 报文件中进行修改,名称称谓改变,内容不变。细则判定结论对比表06 至 08 版细则判定结论部分 09 版细则判定结论现行使用细则判定结论合格 合格 符合一般不合格 轻微缺陷 轻微不符合严重不合格 不合格 不符合五、关于企业生产厂点申请取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在公司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企业 住所外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厂点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工业产 品审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二)(许可中心200783 )中第二条、第三条第 2、3 款作废。本要求自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实施。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